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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代为求偿权详细解析

2020-12-14
保险理念知识 船舶保险知识 保险运营知识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各国保险法对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都有相关规定。通过比较国外保险法、我国《保险法》以及《海商法》对于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条款规定,为完善我国《保险法》提出合理建议。

我国新《保险法》第61条是关于非海上保险中不得损害代位求偿权的规范内容: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笔者认为,新《保险法》中关于“不得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有以下几方面值得商榷。

第一,该条款将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分成“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赔偿前”与“保险赔偿后”两种不同情形,并赋予不同的法律后果。但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及“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行为对保险人将来可能拥有的代位求偿权产生损害时应如何承担责任未作明确规定,从而引发了不少争论。

笔者认为对于“保险合同签订前”的情形,除非被保险人故意,否则在被保险人不能预知保险事故发生,更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保险公司追偿困难的情形下,不适用《保险法》第60条第3款。

第二,该规定与国际通常做法也不相同。依据大陆法系代位权外部效力之法理,在第三人不知晓保险人拥有代位求偿权的情况下,善意地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任何协议在法律上应认定是有效的。英美海上保险的司法实践与大陆法系代位权法理基本一致:在保险人赔偿之后,若第三人在取得被保险人放弃索赔权的利益时知道保险人享有代位权的事实,则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无效,第三人不得以之对抗保险人,保险人也无权对被保险人提起违约之诉;但若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代位权不知情,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则放弃行为有效,保险人只能以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为对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无权向第三人行使权利。

笔者认为我国规定虽然比较英美法的做法“强化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简单易行,“具有显而易见的实践价值”,但确实没有保护第三人善意行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代位权不知情,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金后未经保险人的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情形的规定,应仿照国际惯例,认定和解有效,保险人应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赔偿金而不是认定和解无效继续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保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显然不够严密。假若被保险人能够向第三人索赔的数额低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下应负的赔偿责任,即使被保险人放弃了对第三人的索赔,保险人显然不应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严格地讲,保险人只能在被保险人的放弃行为所损害其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内相应地扣减保险赔偿。

第四,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过失包括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新《保险法》第61条第3款的规定较旧《保险法》来说,缩小了被保险人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承担法律后果的程度范围。旧《保险法》第1款、第2款强调的是故意,第3款强调的是过错,第3款可以作为第1款、第2款的补充,而在新《保险法》中,第3款的补充价值不大,在具体司法中和第1款、第2款还有可能产生矛盾。

我国《海商法》第253条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海商法》的规定,可以解释为不损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义务履行时间涵盖了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区段,而非像新《保险法》那样仅仅局限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不过,《海商法》的规定,可能会引发另外一个争议:在保险人作出赔付后且第三人知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保险人似乎只能主张“相应地扣减保险赔偿”,而无权向第三人主张放弃无效。

认为新《保险法》对该条规定应作如下修改:

第1款为“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涵盖保险人赔付前的三个情形;

第2款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若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代位权不知情,保险人可以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若第三人在取得被保险人放弃索赔权的利益时知道保险人享有代位权的事实,则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无效”。

相关知识

保险知识,代位求偿权的定义


问:《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能否解释一下含义?这种权利对被保险人来说有什么好处?

答:这种权利被称作""代位求偿权"",即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项权利对被保险人有积极的保障意义。首先,被保险人可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通常都有雄厚资金实力和资信,这往往是其他责任方无法比拟的。其次,保险公司的求偿权仅限于赔偿金额,超出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最后,在获得保险赔款前,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优于保险公司。

但是,被保险人要享受上述便利,必须保证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不会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损害。例如,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保险公司赔偿时,可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获得的赔偿金额。此外,被保险人还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的有关情况,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

保险知识,交通事故后 代权求偿怎么做


近日,为解决小交通事故中无责方遇到的理赔难,市交管局联合市保监局推出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机制。即遇有全责方怠于赔偿无责方的情形时,无责方如购买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可通过自己或对方的保险公司先行获得赔偿。

新机制的实施过程中,车主及保险公司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法定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是保险标的因第三者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该机制之所以需在车辆损失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付,是因为车辆损失险的设立目的是使被保险人的财产在受到意外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以转移和分散风险。故无责方被保险人可基于车辆损失保险向己方保险公司主张先行赔付。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支付赔偿金的范围内亦获得代位向责任方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后再私了或无效

实践中,在交通事故损失的处置上,双方当事人可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无责方可与责任方达成谅解,从而快速解决事故纠纷。

依照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采用当然代位主义,即保险公司履行了向无责方的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便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此时被保险人无权再自行处分其对第三者的债权。因此,当保险公司获得代位求偿权后,即使责任方与无责方随后就赔偿事宜再行达成一致,若未获得保险公司认可,该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

无责方负有协助义务

无责方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金后,法律还规定其需负有协助义务,即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包括能证明车辆损坏系第三者造成;能证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该项义务,将会导致保险公司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全面行使代位求偿权,甚至有可能因此无法追偿赔款。因此,依照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扣减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知识汇总,社保详细解析及计算方法


什么是社保,社保就是“五险一金”

相信我们大家对“五险一金”这个词都不陌生,但“五险一金”到底指的是什么?每种保险是按照工资的什么比例缴纳的?我们可以具体享受哪些服务呢?

问:我们平时所说的“五险一金”到底是指什么呢?

答:“五险”是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

问:“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是国家统一的吗?我们拿到的工资上面扣除的各项费用,公司还会为我们缴纳相应的费用吗?这个比例是怎么来计算的呢?

答:“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是国家统一核定的,但各地区根据当地情况,缴纳比例和基数上下限会略有不同。“五险一金”每月需缴纳费用包括企业部分和个人部分两部分,我们每月工资扣除的是个人部分,企业会相应地向社保缴纳企业部分费用。具体金额的计算还需要根据员工的缴纳基数来计算。我们可以举例说明:

例如:王某的工资为5000元/月,社保缴纳基数为5000元,那么:

养老保险:企业部分=5000X20%=1000

个人部分=5000X8%=400

失业保险:企业部分=5000X1%=50

个人部分=5000X0.2%=10

工伤保险:企业部分=5000X0.3%=15

(此缴费比例不固定,需要社保中心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

生育保险:企业部分=5000X0.8%=40

医疗保险:企业部分=5000X10%=500

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对被保险人有哪些好处?


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代位求偿权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中一项重要的原则。代位求偿权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积极保障的意义:

1.更可靠的赔偿保证。被保险人可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通常都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资信,这往往是其他责任方所无法比拟的。

2.保险公司的求偿权仅限于其赔偿金额,超出的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3.在获得保险赔款之前,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求偿权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优于保险公司。但是,被保险人要想享受上述便利,还必须保证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不致因其行为而受到损害。例如,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能同第三者责任方达成任何赔偿决定或放弃对第三方责任的追偿,否则,被保险人将失去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权利。

此外,被保险人还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

玻璃单独破碎险购买流程详细解析


购买玻璃单独破碎险就如同为爱车的“脸面”买了一份保险,非常重要,故玻璃单独破碎险在附加险中也是一个极为常用的险种。不少车主习惯性地认为玻璃单独破碎属于车辆损失险范围,其实,如果没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是不能获得赔偿的。

玻璃单独破碎险购买流程

玻璃单独破碎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因此车主首先需要投保车损险。这里特别要强调一点的是:所谓玻璃单独破碎险,即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其他部分没有损坏,仅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单独破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车主在与保险公司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公司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保险条款方面,尽管全国各大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有所不同,但玻璃单独破碎险都被涵盖其中,只是有的保险公司将其作为主险的部分内容出售,而有些保险公司则将其作为独立附加险种出售,需车主选择购买。在某些地区的某些保险公司,玻璃单独破碎险甚至仅是单独为前后挡风玻璃设计的前后挡风玻璃单独爆裂险。这就需要车主特别留意保险业务员提供的险种方案中是否已包含玻璃险。 

除此以外,玻璃险还有以下除外责任:灯具、车镜玻璃破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保养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以下,用2个案例来说明:

一、我的车镜玻璃碎了,我投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玻璃单独破碎险中不负责赔偿。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障范围不包括车灯、车镜玻璃。玻璃单独破碎险中的玻璃是指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

二、洗车时,我车的玻璃被洗车工人碰碎,可否适用玻璃单玻璃单独破碎险理赔?

对此情况,保险公司是不予以赔付的。因为玻璃单独破碎险是指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安装、维修、清洗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范围。

玻璃单独碎险生效条件

玻璃单独碎险生效条件一:非维修造成的伤害;如果你的汽车玻璃,是因为在送去检修、维修的情况下致使玻璃损坏的,是不能让玻璃单独碎险生效的喔。

玻璃单独碎险生效条件二:非天窗玻璃损失;如今的汽车很多都有天窗的,但天窗坏了,是不包含在玻璃单独碎险里面的。因为玻璃单独碎险只是保挡风玻璃和驾驶座旁的车窗的,并不包括汽车天窗。

玻璃单独碎险生效条件三:非玻璃贴膜损失;不少车主喜欢在车窗旁贴上玻璃贴膜,但是,玻璃单独碎险指出的只是汽车车窗玻璃,并不包括贴膜在内,因此,玻璃单独碎险生效是不包括贴膜损失在内的。

玻璃单独碎险生效条件四:非附加设备损失;很多车主喜欢在玻璃上添加一些电子产品,以显高档和实用,但在玻璃单独碎险生效条件中,是不包含赔偿这些设备的损失的。车主们也要留心喔。

保险知识汇总,医保谋划扩权


新一轮医改的5项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中,医保是公认进展顺利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从无到有,平地而起,全民医保也指日可待。虽然,保障水平仍不高,医保支付在医疗总费用中也还不是主要部分,但其对医疗机构的影响力日益深重,权限也正在扩大

作为支付方的医保与医疗机构进行博弈的最重要的工具是付费方式。医院希望通过推广支付方式改革;利用“经济杠杆”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行为发挥监管作用;甚至进而促进“以药养医”格局的改变来推动公立医院改革。

近期,北京市试行按病种分组付费,上海市实行总额预付制,江苏省镇江市实行以人头付费为基础的复合式付费方式在多种场合被提及,在下一步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模式选择中,或许会中选。

实际上,北京的按病种分组付费刚刚开始试点,短期内难推广;上海的总额预付制虽有试点的基础,也要明年才能全面推广;地级市的“镇江模式”之所以能与北京、上海并列,很大程度上在于其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上超过10年的经验和相对完备的制度安排。

现实中,“镇江模式”的含义宽泛而模糊。各方面推崇“镇江模式”的动机也不尽相同。例如,卫生部门就是因为其“社保部门负责筹资、卫生部门负责支付”,而推崇“镇江模式”。镇江医保方面的人士则表示,在管办尚未分离条件下,卫生行政部门用支付方式监管公立医院仍是“老子管儿子”的格局,这是镇江在上世纪90年代启动医保改革时的遗留问题,这一格局实际上不利于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镇江的支付方式改革也经历多个阶段的政策调整,最后形成的“复合式付费方式”宛如多种药物组合在一起的“鸡尾酒疗法”,用以克制公立医院产生种种不合理医疗费用。

一位地方医保官员表示,医保(的监管措施)和公立医疗机构(不合理医疗费用产生)之间的博弈如同抗生素和细菌的关系,“吃一段时间可能就不灵了,就像抗生素一样,过一段时间就得换药”。公立医院被比喻为“细菌”实在是讽刺。

虽然,镇江的“复合式付费方式”在现有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中,表现尚佳,达到了某种“博弈下的均衡”,但其在公立医院改革迟滞的大背景下,仍远未完成制度建设。镇江市的医保部门困则思变,正在谋求更进一步扩大权限,对医疗机构有更强的监管力度。

困则思变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处长钱小山列举了镇江医保系统面临的三大难题:

第一,筹资水平和待遇水平的不匹配。基本医疗保障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职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称新农合)。其中,居保和新农合在镇江已经合并。

钱小山认为,用三个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不同群体“是非常科学的,符合当前人群分布的状况。这三个群体在经济承受能力、医疗保险基金的缴费能力、包括医疗过程中的消费能力,差距都很明显的。”“然而,在实际过程当中却发生了偏差。”职保和居保(含新农合)缴费水平差距悬殊,“从个人角度来讲相差30倍”,“医保待遇(差距)必须同筹资水平差距相匹配”。但新一轮医改不断提出,提高居保和新农合的保障待遇,导致“筹资水平远远低于待遇水平,不可持续”。甚至导致一些灵活就业人员“离开职保,去参加居保,冲击了职保。”

“我认为政府承担了过多的责任,这是不公平的。因为财政是公共财政,把有限的财力去补贴一部分人,一个老、一个少,中间(年龄段)的残疾人,这个是政府应该承担的。劳动年龄的青壮年由政府补贴,不符合社会公平和效率的原则。”“我们去年就开始在探讨,想把我们的居民医保的补贴范围缩小,调整。劳动年龄的青壮年能劳动的不给补贴。”钱说。

第二,公立医院早已不是真正的公立医院了。“卫生资源的投入的主体是医院,而不是政府。(公立医院)实际上已经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立医院了,实际上是盈利性的医院。”“医院究竟姓公还是姓私?还是什么地方姓公?什么地方姓私?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思考的结果是一个“橄榄型”的结构。一端是代表医疗技术高精尖水平,解决疑难急重,担负教学科研的医院,这样的医疗机构应该公立,应该政府来承担。”“公共卫生作为公共产品,所有人都可以享受,也应该交给政府。”“中间这一大块,一般性的医疗技术问题,我认为成为私营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没有太大问题。”钱说。

第三,保障和福利概念混淆。钱小山表示,这一轮新医改过程,有很多福利性的成分,包括在社区卫生机构的建设、基本药物制度、药品的零差率等等,都带有强烈的福利色彩。“我不是讲说这些东西不对,当把这些福利性的东西跟医保捆绑在一起的时候,那是非常危险的。”“医疗保险和医疗福利不能混为一谈。福利用保险出资,是不符合保险学原理的。会因为福利而给医疗保险的基金造成浪费。”

医保扩权

在已经实行了总额预付制的镇江,最突出的问题是公立医疗机构通过使用医保目录之外的医疗项目来规避医保部门的总额控制。“控制得了基金支出,没有控制得了费用。”钱说。

为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的增长,镇江医保部门正在谋求将总额预付的监管范围扩展至“三个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以外,“总额预付,什么叫总额?这个总额,不仅仅指三个目录以内的医保基金,是目录内和目录外医保基金和自己个人掏的钱加起来,这叫总额。”“我们下一步要进行调整,将会把目录内和目录外,医保基金和个人自费合并在一起,成为总额。”

对于医保基金的支付方式,钱小山总结为,“没有一个好的、科学的支付方式是绝对不行的;仅仅靠支付方式是远远不够的。”“医院本身有经济利益;医疗技术本身的信息不对称,医院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因为这两个因素,仅仅有支付方式是远远不够的。”

实际运行中,因为公立医院改革迟滞,医保支付方式的“杠杆”作用处处受到掣肘,难以发挥。“医保机构并不能直接左右医生的处方行为,只能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去引导医院和医生。但不管怎么讲,医院和医生的经济基础没有改变,各种方法的效果都是有限的。现在为什么我们对医院调节作用很差呢?一个根本的问题,就是医院后面是政府,管办不分。导致我们的总额预付实际上是一个软预算,不是硬预算。”为此,镇江医保方面不仅要建立总额预付制度,还要设立“严格的程序去确定这个总量。要尽可能地去通过制度去解决问题”下一步准备“不再把最后的决定权交给政府,而是交给制度。”钱说。

将“总额”的监管范围延伸至医保目录之外,自然会受到来自公立医院的阻力。“私立医院很听话,它后面没靠山;现在最最难弄的还是公立医院,公立医院后面有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后面通着政府,反而难弄。这需要通过制度的安排解决。”“这是很深的利益调整,没有政府的最后拍板,这个制度通过不了。如果卫生(行政部门)是医院的利益总代表的话,它如果不同意,就很难在政府得到通过。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或者说在改之前不能形成共识,那就过不了。”钱说。

保险知识汇总,代位求偿不能损害被保人利益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各国保险法对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都有相关规定。笔者通过比较国外保险法、我国《保险法》以及《海商法》对于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条款规定,为完善我国《保险法》提出合理建议。

我国新《保险法》第61条是关于非海上保险中不得损害代位求偿权的规范内容: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笔者认为,新《保险法》中关于“不得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有以下几方面值得商榷。

第一,该条款将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分成“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赔偿前”与“保险赔偿后”两种不同情形,并赋予不同的法律后果。但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及“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行为对保险人将来可能拥有的代位求偿权产生损害时应如何承担责任未作明确规定,从而引发了不少争论。

笔者认为对于“保险合同签订前”的情形,除非被保险人故意,否则在被保险人不能预知保险事故发生,更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保险公司追偿困难的情形下,不适用《保险法》第60条第3款。

第二,该规定与国际通常做法也不相同。依据大陆法系代位权外部效力之法理,在第三人不知晓保险人拥有代位求偿权的情况下,善意地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任何协议在法律上应认定是有效的。英美海上保险的司法实践与大陆法系代位权法理基本一致:在保险人赔偿之后,若第三人在取得被保险人放弃索赔权的利益时知道保险人享有代位权的事实,则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无效,第三人不得以之对抗保险人,保险人也无权对被保险人提起违约之诉;但若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代位权不知情,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则放弃行为有效,保险人只能以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为对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无权向第三人行使权利。

笔者认为我国规定虽然比较英美法的做法“强化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简单易行,“具有显而易见的实践价值”,但确实没有保护第三人善意行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代位权不知情,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金后未经保险人的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情形的规定,应仿照国际惯例,认定和解有效,保险人应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赔偿金而不是认定和解无效继续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保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显然不够严密。假若被保险人能够向第三人索赔的数额低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下应负的赔偿责任,即使被保险人放弃了对第三人的索赔,保险人显然不应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严格地讲,保险人只能在被保险人的放弃行为所损害其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内相应地扣减保险赔偿。

第四,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过失包括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新《保险法》第61条第3款的规定较旧《保险法》来说,缩小了被保险人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承担法律后果的程度范围。旧《保险法》第1款、第2款强调的是故意,第3款强调的是过错,第3款可以作为第1款、第2款的补充,而在新《保险法》中,第3款的补充价值不大,在具体司法中和第1款、第2款还有可能产生矛盾。

我国《海商法》第253条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海商法》的规定,可以解释为不损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义务履行时间涵盖了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区段,而非像新《保险法》那样仅仅局限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不过,《海商法》的规定,可能会引发另外一个争议:在保险人作出赔付后且第三人知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保险人似乎只能主张“相应地扣减保险赔偿”,而无权向第三人主张放弃无效。

笔者认为新《保险法》对该条规定应作如下修改:

第1款为“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涵盖保险人赔付前的三个情形;

第2款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若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代位权不知情,保险人可以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若第三人在取得被保险人放弃索赔权的利益时知道保险人享有代位权的事实,则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无效”。

保险知识汇总,社保法应确认公众知情权


新京报:这个草案和你期望的有没有差距?

孙洁:有点差距,体现在还有一些“未尽事宜”,草案里提出的一些授权条款,一些问题,实际上是现在社会保险政策和事业发展中一些非常重大、关键性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方方面面互相牵制和制约比较明显,各方面利益的协调也比较艰难,所以可能就留到以后去解决。但这也表明这个草案文本有它不可避免的一些遗憾,就是留了这些授权事宜。

新京报:比如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的转移接续授权国务院规定,那么这个工作的困难在哪里?

孙洁:困难在于目前的制度不是太统一,有的地方有社会保险,有的地方没有,还有各个地区缴费基数的差异,比如异地养老,落后地区到发达地区养老,发达地区就不愿意支付这部分保险金,就只能回原地区去。

社保基金垂直监管流于形式

新京报:关于社保基金的监督,大家都很关注,对草案中规定的监督方式你怎么看?

孙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作用不会太大,社会监督有点隔靴搔痒。

新京报:那什么样的监督才能很有效?

孙洁:就是我们现在正在讲的社会保险的垂直管理,虽然一直在讲垂直管理,但一直流于形式,现在社保基金最多的问题就是地方政府干预,这个草案对垂直管理没有体现,可能因为是体制上的一个大动作,目前是不是这个条件还不具备。

我们现在也提在全国人大设立一个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专门委员会,目前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这块突出的问题特别多,特别集中,应该专门成立这样一个专委会,然后是各地都有社会保险局,对人大负责。

新京报:那么这种监督体制比如遇到上海社保案这种情况,能发挥多大作用?

孙洁:发挥不了太大作用,我是这种感觉。

新京报:草案规定社保基金可以投资运营,对于“养命钱”用于投资,你怎么看?

孙洁:从目前资本市场的各个主体来看,还没有成熟到足以接纳社保基金,目前还是存银行和购买国债是比较安全的。为什么呢?比如证券市场,股票要么猛涨要么猛跌,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对证券都没有有效的调节作用,说明这个市场还不成熟。

农民工社保是大问题

新京报:财经委建议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待遇逐步做到和城镇劳动者一样,现在的状况是怎样的?

孙洁:农民工社保基本上是现在各个地区有财力的或者一把手重视民生的,就将农民工纳入社保,但也就是给个人账户里存了些钱,至于企业存的钱,因为农民工不太可能在一个企业里一直工作下去,所以农民工是否真正受益现在是未知数。还有一个问题,农民工回老家了,老家没有保险,用人单位也不交了,难以实现连续缴费,那么社会保险统筹互济的效果就大打折扣了。

新京报:那么是否需要做一个基础性规定?

孙洁:应该做个基础性规定,但是难度也很大。农民工的流动性非常强,做不到连续,各地经济水平、社会保险制度又不统一的情况下,这确实是个大问题。

应确保公众对社保经费知情权

新京报:你觉得这个草案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孙洁:我觉得这个法要解决的是强制性问题。作为社会保险来说,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责权利,在这里比较完整的规范了,强制性问题解决了,下一步我认为在社保费的征缴上可能会出现大的改善,对于那种欠缴的单位,他必须掂量他要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了。

新京报:你觉得在可能的范围内,哪些方面还需完善?

孙洁:我觉得需要更加具备前瞻性,第一个特别重要的是信息披露制,这在草案里只有46条有一点规定,缴费、征收、调整情况,必须定期公示,应设专章规定,这涉及民众知情权,他有权利知道他的账户增加多少减少多少。第二个空白点是个人账户的管理,个人账户的建立、转移、保存、封存、灭失等,诸多环节也应该专章规定。

详细解读车险理赔流程_保险知识


在了解车险理赔流程之前,首先要知道车险在哪些情况下才能去索赔:

1、车撞墙(树木、水泥墩、栏杆、电线杆等物体) 

2、别人的车相撞了 

3、车撞人

4、车风档玻璃碎裂。

5、事故中司机或乘客受伤

6、车自燃

7、车丢失(或被抢)。

出现上述情况后,应该怎么进行理赔呢?

首先,出险后要报案。报案方式:电话报案、网上报案、到保险公司报案以及理赔员转达报案。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派出所或者刑警队,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车险条款上有规定,在出险后48小时内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话又说回来,就算超过两天,一般情况也不会不赔给你的;

然后,就要根据你所购买保险的险种和你所出现的保险事故不同进行分开说明了。如果你只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分为人身伤亡责任险和综合责任险两种。

下面举例说明理赔步骤:

某天,小李开着自己的小轿车,在拐弯处,由于越出双黄线与开着摩托车的小王发生碰撞,小李的小轿车发生车损,而小王受伤,而且摩托车也损坏。

发生事故后,报了交警,交警会到场,勘查事故发生的原因,然后照现场照片和开事故证明,定事故责任,在这起事故中,小李越双黄线违章行驶,负全责,小王的医药费和他的摩托车修理费均由小李负责赔偿。交警在定责后,会安排拖车来把肇事车辆拖至事故车辆评估中心定损,然后可以拿去修理,而小王由救护车送到医院治疗。这些虽然和保险理赔关系不大,但是知道一下也好嘛。

接下来就是要做车险理赔工作了,不同保险公司在车险理赔程序上有所不同,但大部分是相同的。首先就是在事故后给保险公司报案,双方肇事,通常保险公司会派出查勘人员前来勘查,看事故是否属实,保险车辆方所负责任情况等等,然后会给车辆定损,开出价单,暂时事情就完了。在交警结案时,交警会开出事故调解书和判决书,小李可拿着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和修理发票、小王的医药费发票、病历以及保单正本、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照复印件等资料,到保险公司索赔,10个工作日内就可以拿到赔偿金。

最后,注意下车险的理赔周期。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车辆发生撞墙、台阶、水泥注及树等不涉及向他人赔偿的事故时,可以不向交警等部门报案,及时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可以。在事故现场附近等候保险公司来人查勘,或将车开到保险公司报案、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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