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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你懂吗?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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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在某保险网站论坛发帖询问,前不久,由于妻子的过失在家里引发火灾,导致不少财产损坏。虽然此前他购买过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公司不会坐视不理,但网友担心的是,险企在赔偿之后,会否向他的妻子行使代位求偿权?

应该说,这位网友所提的问题让人有点意外。而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时下,尽管为了避免财产遭遇意外损失,人们越来越重视财产保险,但并非每位保险消费者都掌握有关该险种的必要知识,以致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于理赔过程中自己及保险人各有哪些合法权利和义务皆一头雾水。拿网友询问的代位求偿权来说,就属财产保险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所谓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代位求偿权是各国保险法律共同承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对被保险人来说,由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因此被保险人享有向第三者及保险人索赔的双倍索赔权。对保险人来说,行使代位求偿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且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至于网友咨询的问题,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无须挂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此外,保险业内人士提醒,为全面了解代位求偿权,保险消费者应掌握与之有关的法律知识,如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等。尤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而这样的事例在生活中并不鲜见,如据报载,钱先生在驾车途中与迎面驶来的一辆私家车发生碰撞,两车各有损失。经交警认定,对方车主负有主要责任。想到自己买过车险,钱先生遂与对方约定“双方责任自负”,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在了解事情经过后,保险公司即以钱先生“擅自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为由拒赔。

可见,正确把握相关知识,对于保险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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