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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代签字 保单变“废单”

2020-11-12
保险规划保单 保险为下一代做人生规划 保险理念知识

最近,小汪为常年在外出差的父亲购买了一份长期寿险,在逐项填完投保单的所有内容后,在被保险人签字处代签了父亲的名字,交给了保险公司业务员,并通过保险公司核保。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小汪的孝心值得称赞,但由于其对投保基本常识的认知不足,这份保单将成为一张“废单”。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时,购买保险应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如果保险合同中含有死亡责任,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没有亲自签字同意并确认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

为了提高运作效率,保险公司往往在核保时不会做详细调查,而只是在需要理赔时才会对被保险人签名进行笔迹核对。小汪代父签字的行为虽然顺利通过了保险公司的核保环节,但这并表示保单的最终生效。

从保险公司了解到,针对这种被保险人无法当场签字的情况,投保人可以先通过电话告知被保险人,以征得其同意;待被保险人亲自签署投保单以后,再将投保材料一并交至保险公司。

此外,保险合同的生效还是以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前提的。对于投保单上所设定的各种问题,投保人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这包括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已进入千家万户。人们应掌握一定的保险知识,在投保的过程中一定要多份谨慎,少份疏忽,认真履行投保过程中的各项要求。遇到疑惑应直接向保险公司咨询,避免由于自身失误而造成无效保单,最终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功能。

扩展阅读

保险知识,代理人代签投保单 合同效力引发思考


保险实务操作中,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相关内容的情况经常发生。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保险代理人除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上某些内容外,还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保险公司在正式保单签发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间却往往因为投保单上非投保人本人签名,而引发双方对保险合同效力的争议。例如投保人认为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对自己不利,即以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字为由,否认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效力,甚至否认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保险法律实务中如何看待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保险公司签发正式保单后,保单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已引发很多纠纷。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投保人均应对此问题引起重视。

在保险实务操作中,保险合同通常有两类,一类是通过投保人签署投保单和保险公司签发保单这一要约和承诺过程,保险合同成立;一类保险协议书。投保人和保险人就某一特殊保险条款、特殊险种,单独进行协商,并拟定相关合同条款。保险协议书本身即为保险合同。实践中,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书上签字,主要发生在第一种情况中。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投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实践中,通常是由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向投保人事先介绍有关保险险种和保险条款,供投保人选择和考虑。此种介绍为要约邀请。当投保人主动或者根据保险代理人的情况介绍,填写投保单后,则是投保人通过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后,经过必要的审查或调查,决定是否承保。如保险人审查合格,将签发正式的保险单,这一行为即为承诺,此时保险合同成立。然而,如果保险代理人在投保单上代投保人签字而事后投保人由于某种原因否认投保的效力,则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通过对投保人行为方式的分析,可以判断投保人是否对保险代理人代签投保单的行为给予授权,以及投保人否认保险合同效力的理由是否成立。根据民法中委托代理的原理,委托人向代理人授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明示授权,即委托人以语言文字等外部表现方式授予代理人从事某种活动;一种方式是默示授权,即委托人通过自己的默示行为授予代理人某种权利。默示行为有积极的默示行为和消极的默示行为两种。积极的默示行为通常是通过行为人的作为方式来表达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消极的默示行为是通过行为人的不作为方式表达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根据上述原理,如果投保单是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而又无证据证明投保人当时给予了明示授权,则需要对投保人的行为方式作进一步判断。如果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签发的保单交纳了保险费,就可以视为投保人以自己积极的默示行为确认了保险代理人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投保人即不能以投保单非本人签字而简单地否认投保单甚至是保险合同的效力。

因此,我们认为,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代为签字的行为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简单否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值得一提的是,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问题应引起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足够重视。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与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在未有投保人明确授权下代投保人签名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必要时,邀请保险方面的专业律师对代理人进行定期培训是减少此类纠纷的重要途径,也是使保险公司摆脱对代签名现象“失控”的有效方法之一。此外,投保人也应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严肃地对待投保行为。惟有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重视事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保单,其他保单和批单(一)


 其他保单和批单

 营业收入保单可以满足大部分组织的需要。而对于那些有特殊需要的组织,保险公司也提供了几个专用保单和批单。

 额外费用保单

 服务性企业或组织如银行、 医院、 报社及保险代理机构等在财产损失发生后,即使继续经营的成本非常高, 但这些企业仍会选择继续经营, 。虽然这些组织可以(大部分都可以)在包括额外费用的营业收入保单下使它们的额外费用风险和营业收入风险都得到保障,不过因为有一些组织的营业收入风险很小, 因此它们只希望购买一份额外费用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额外费用保险就起作用了。该保单提供的保障与营业收入保单下的额外费用保障几乎是相同的, 两者只有一个主要区别。额外费用保单限制了短期恢复营业情况下的保障数额。

 下面这个例子举例说明了如何使用这些限制比例。

 国民银行有一份带有以上限制的额外费用保单, 其保险金额为 100 000 美元。随着一次直接损失的发生,国民银行为继续营业, 在 45 天的恢复期间内支付了 90 000 美元的额外费用。由于恢复期限超过了 30 天但又没有到 60 天, 因此国民银行只能得到保险金额的 80%。而余下的 10 000 美元则得不到任何补偿。

 上面所示的限制方式是经常被使用的,不过根据被保险人需要, 也可以使用其他的比例及恢复期限。对大多数企业来说, 包括额外费用的营业收入保单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包括额外费用的营业收入保单对额外费用的保障与额外费用保单所提供的保单几乎是相同的(除没有赔偿比例限制外)。不过那些主要关心继续经营的企业可以通过购买额外费用保单而节省一部分保费, 因为额外费用保单没有共保比例的规定。

 间接营业中断

 被保险人可能会很依赖于一个惟一的供应商或顾客, 以至于当该供应商或顾客的业务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的业务也会随之中断。例如, 一家制造商所使用的原材料可能就来自于一个供应商。如果该供应商的工厂遭受损失, 那么该制造商就不能继续生产产品了。若没有签发批单, 营业收入保单是不保障这些损失风险的,因为该保单下的营业收入损失必须是由被保险人的财产的直接损失所导致的。

 而有两份批单可以提供该保障。即广义形式的间接营业中断保险和限制形式的间接营业中断保险。这两份批单保障被保险人由于其他场所的财产遭受直接损失而导致的营业收入损失。广义形式将 BIC 的保障扩展到在 BIC 原本的保险金额下保障由于间接营业中断所引起的收入损失。而限制形式则给不同的间接营业中断保险提供了不同的保险金额。

 间接营业中断风险通常是在被保险人有以下之一的商业伙伴时发生的:●为被保险人提供材料或服务的重要场所●由被保险人提供材料或服务的有影响的场所●用于制造移交给被保险人的顾客的商品的制造场所●吸引顾客到达被保险人场所的领导型场所(如在购物中心的品牌店)对额外费用保单也同样可以签发类似的批单。该批单保障当间接营业中断损失时,被保险人为避免或最小化营业中断期间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批单,CGL 保单(一):州批单


 CGL 批单

 有很多种类的 批单可用于修改 CGL 保单以 满足被保险人的特 殊需要。CGL 批单主要分为:1 . 州批单。2 . 除外责任批单。3 . 分类批单。4 . 其他批单

 州批单

 很多州都对保险条款有特定要求。比如, 他们可能会要求在解除保险合同之前提前通知和不许续保。其他州则限制保险公司在承保期间解除合同的权力并要求说明理由。州批单通常是强制性的, 而且必须被贴在所有州保险法律规定使用的保单上。

 除外责任批单

 ISO 提供很多除外责任批单, 它们在不同的方面限制保单的承保范围。比如:

 1 . 传播性伤害除外责任批单修改了 B 型保单的承保范围, 将传播性伤害引起的索赔列为了除外责任。

 2 . 雇用除外责任批单将被保险人与雇用有关的行为的责任列为了除外责任,比如拒绝雇员、 解雇、 歧视、 压迫、 降职等。

 3 . 所有污染除外责任批单将所有污染物的实际、 声称的排放引起的伤害或损害以及相关的清除费用列为了除外责任。

 4 . 特定商品除外责任批单将批单上提到的被保险人的产品的责任列为了除外责任。

 分类批单

 很多批单被用于使 CGL 保单适用于特定分类的商业机构的需要。这些批单可能会限制或扩大保险责任。以下是批单限制承保范围的两个例子:

 ●不能发芽除外责任批单可被贴在签发给种子制造商或传播商的保单商,将种子不能发芽的责任列为除外责任。

 ●(血库)专业服务除外责任批单将对血库的专业服务的索赔列为除外责任。

 相反,促进视觉和听觉建立批单将职业责任扩展到有关领域。药物批单也将责任扩展到药房。

保险知识,2万存款“变”保单 合众人寿承诺退保


存入的2万现金变成一张人寿保险单据,尽管有分红、有保障,但当事人何火成还是不愿意,多次找合众人寿保险公司要求退保。昨日,经记者出面协调后,昨日下午,合众人寿客服部的刘经理承诺,尽快全额退还何先生的2万现金。

据悉,今年62岁的何火成家住新洲邾城街,去年12月1日上午,何师傅和老伴一起,拿着自己平时卖菜和小儿子在深圳打工挣来的2万现金,到邾城街一家农业银行新洲客运车站的门点办理存款,结果在银行大厅的一名保险业务员的游说下,办了合众保险公司的分红保单。春节期间,小儿子从深圳回家过年时,何师傅拿出“存折”给儿子看,这才发现不是存款,而是购买的保单。父子俩要求退保,可保险公司业务员称,依照合众人寿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在规定时间内退保,要扣除1800多元。

昨日上午,何师傅向本报新闻110求助。记者接到电话后,迅速与湖北合众人寿保险公司的客服部取得联系,该部门刘经理经过仔细调查核实后回复说,由于何师傅年龄偏大,文化不高,当初去银行存款时,没有听清楚保险员所推荐的内容。依据规定,我们将在10日内,全额退还其2万元保费,请客户放心。

保险知识汇总,离婚避免保障“中途而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法》中婚前购买房产在离婚后的分配作了详细解释,引起社会热议,很多人开始关注离婚后的财产分配。不过在分配离婚后财产时,保险这一部分金融财产往往容易被忽视,更有不少人嫌麻烦,选择直接退保了事。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离婚后盲目退保可能造成保障空白,往往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保险资产不可忽视

保险已经在很多家庭的资产配置中占据了一席之地。有的保险可能是在婚前购买,一方独自完成缴费,婚后已经享受保险收益;有的保险可能在婚后购买保险,夫妻共同缴费,离婚时可能缴费还未完成。每个家庭的保险组合也不尽相同:除了夫妻各自为自身投保的情况外,一些针对夫妻或家庭共享的保险产品在市场上也广受欢迎,如被冠以“爱情保险”美名的夫妻联合人寿产品,以及即用一张保单绑定全家保障的“全家保”等类型产品。

目前,在拥有良好保险意识、注重用保险进行资产配置的家庭,保费占比可能达到家庭总收入的5%-10%,对应的保额可能配置在5年以上的家庭收入总和。中德安联保险专家建议消费者,在婚姻发生变故时应妥善处置保险资产,尚在缴费期的保单不要盲目中断。

延续保障最为划算

婚后购买的保险,夫妻双方往往互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那么婚姻关系解除后,所购保险是否也会随保险利益的丧失而失效呢?其实不然,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只要是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处于婚姻状态,即存在保险利益,可以投保,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影响这份保单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即便不对保单做任何变更,离婚对婚前所购买的保险效力是没有影响的。

绝大多数人在离婚后不愿保留原保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特别是受益人等关系,为了减少“麻烦”而干脆选择退保了事。这往往不是明智的选择。保险专家提醒说,依据保险合同,大部分长期保险计划在缴费期内退保,消费者只能退回账户的现金价值而非所交保费,提前退保会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是针对家庭设计的“爱情保单”和“全家保”等类型的保险产品,本身在投保理念上就有着组合投保的高保障、低保费的优惠特点。如果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付出高10%-20%甚至更高的保费。

投保信息免费变更

保险专家建议消费者,如果能够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继续以分摊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选择。除此以外,消费者也可充分使用保险公司的保单变更服务,通过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

身故受益人或投保人信息可能是离婚涉及的保险信息变更中最常见的两块,流程并不复杂,且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赵莹

保险知识,代理人代投签字该如何


保险实务操作中,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相关内容的情况经常发生。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保险代理人除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上某些内容外,还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保险公司在正式保单签发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间却往往因为投保单上非投保人本人签名,而引发双方对保险合同效力的争议。例如投保人认为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对自己不利,即以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字为由,否认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效力,甚至否认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保险法律实务中如何看待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保险公司签发正式保单后,保单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已引发很多纠纷。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投保人均应对此问题引起重视。

在保险实务操作中,保险合同通常有两类,一类是通过投保人签署投保单和保险公司签发保单这一要约和承诺过程,保险合同成立;一类保险协议书。投保人和保险人就某一特殊保险条款、特殊险种,单独进行协商,并拟定相关合同条款。保险协议书本身即为保险合同。实践中,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书上签字,主要发生在第一种情况中。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投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实践中,通常是由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向投保人事先介绍有关保险险种和保险条款,供投保人选择和考虑。此种介绍为要约邀请。当投保人主动或者根据保险代理人的情况介绍,填写投保单后,则是投保人通过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后,经过必要的审查或调查,决定是否承保。如保险人审查合格,将签发正式的保险单,这一行为即为承诺,此时保险合同成立。然而,如果保险代理人在投保单上代投保人签字而事后投保人由于某种原因否认投保的效力,则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民法中委托代理的原理,委托人向代理人授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明示授权,即委托人以语言文字等外部表现方式授予代理人从事某种活动;一种方式是默示授权,即委托人通过自己的默示行为授予代理人某种权利。默示行为有积极的默示行为和消极的默示行为两种。积极的默示行为通常是通过行为人的作为方式来表达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消极的默示行为是通过行为人的不作为方式表达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根据上述原理,如果投保单是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而又无证据证明投保人当时给予了明示授权,则需要对投保人的行为方式作进一步判断。如果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签发的保单交纳了保险费,就可以视为投保人以自己积极的默示行为确认了保险代理人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投保人即不能以投保单非本人签字而简单地否认投保单甚至是保险合同的效力。

因此,我们认为,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代为签字的行为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简单否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值得一提的是,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问题应引起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足够重视。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与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在未有投保人明确授权下代投保人签名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必要时,邀请保险方面的专业律师对代理人进行定期培训是减少此类纠纷的重要途径,也是使保险公司摆脱对代签名现象“失控”的有效方法之一。此外,投保人也应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严肃地对待投保行为。惟有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重视事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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