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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代理人代签投保单 合同效力引发思考

2020-09-27
保险规划保单 投保险财产规划 中年人的保险规划

保险实务操作中,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相关内容的情况经常发生。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保险代理人除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上某些内容外,还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保险公司在正式保单签发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间却往往因为投保单上非投保人本人签名,而引发双方对保险合同效力的争议。例如投保人认为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对自己不利,即以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字为由,否认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效力,甚至否认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保险法律实务中如何看待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保险公司签发正式保单后,保单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已引发很多纠纷。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投保人均应对此问题引起重视。

在保险实务操作中,保险合同通常有两类,一类是通过投保人签署投保单和保险公司签发保单这一要约和承诺过程,保险合同成立;一类保险协议书。投保人和保险人就某一特殊保险条款、特殊险种,单独进行协商,并拟定相关合同条款。保险协议书本身即为保险合同。实践中,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书上签字,主要发生在第一种情况中。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投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实践中,通常是由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向投保人事先介绍有关保险险种和保险条款,供投保人选择和考虑。此种介绍为要约邀请。当投保人主动或者根据保险代理人的情况介绍,填写投保单后,则是投保人通过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后,经过必要的审查或调查,决定是否承保。如保险人审查合格,将签发正式的保险单,这一行为即为承诺,此时保险合同成立。然而,如果保险代理人在投保单上代投保人签字而事后投保人由于某种原因否认投保的效力,则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bX010.COm

通过对投保人行为方式的分析,可以判断投保人是否对保险代理人代签投保单的行为给予授权,以及投保人否认保险合同效力的理由是否成立。根据民法中委托代理的原理,委托人向代理人授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明示授权,即委托人以语言文字等外部表现方式授予代理人从事某种活动;一种方式是默示授权,即委托人通过自己的默示行为授予代理人某种权利。默示行为有积极的默示行为和消极的默示行为两种。积极的默示行为通常是通过行为人的作为方式来表达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消极的默示行为是通过行为人的不作为方式表达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根据上述原理,如果投保单是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而又无证据证明投保人当时给予了明示授权,则需要对投保人的行为方式作进一步判断。如果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签发的保单交纳了保险费,就可以视为投保人以自己积极的默示行为确认了保险代理人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投保人即不能以投保单非本人签字而简单地否认投保单甚至是保险合同的效力。

因此,我们认为,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代为签字的行为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简单否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值得一提的是,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问题应引起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足够重视。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与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在未有投保人明确授权下代投保人签名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必要时,邀请保险方面的专业律师对代理人进行定期培训是减少此类纠纷的重要途径,也是使保险公司摆脱对代签名现象“失控”的有效方法之一。此外,投保人也应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严肃地对待投保行为。惟有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重视事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代理人代投签字该如何


保险实务操作中,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相关内容的情况经常发生。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保险代理人除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上某些内容外,还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保险公司在正式保单签发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间却往往因为投保单上非投保人本人签名,而引发双方对保险合同效力的争议。例如投保人认为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对自己不利,即以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字为由,否认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效力,甚至否认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保险法律实务中如何看待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保险公司签发正式保单后,保单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已引发很多纠纷。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投保人均应对此问题引起重视。

在保险实务操作中,保险合同通常有两类,一类是通过投保人签署投保单和保险公司签发保单这一要约和承诺过程,保险合同成立;一类保险协议书。投保人和保险人就某一特殊保险条款、特殊险种,单独进行协商,并拟定相关合同条款。保险协议书本身即为保险合同。实践中,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书上签字,主要发生在第一种情况中。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投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实践中,通常是由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向投保人事先介绍有关保险险种和保险条款,供投保人选择和考虑。此种介绍为要约邀请。当投保人主动或者根据保险代理人的情况介绍,填写投保单后,则是投保人通过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后,经过必要的审查或调查,决定是否承保。如保险人审查合格,将签发正式的保险单,这一行为即为承诺,此时保险合同成立。然而,如果保险代理人在投保单上代投保人签字而事后投保人由于某种原因否认投保的效力,则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民法中委托代理的原理,委托人向代理人授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明示授权,即委托人以语言文字等外部表现方式授予代理人从事某种活动;一种方式是默示授权,即委托人通过自己的默示行为授予代理人某种权利。默示行为有积极的默示行为和消极的默示行为两种。积极的默示行为通常是通过行为人的作为方式来表达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消极的默示行为是通过行为人的不作为方式表达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根据上述原理,如果投保单是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而又无证据证明投保人当时给予了明示授权,则需要对投保人的行为方式作进一步判断。如果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签发的保单交纳了保险费,就可以视为投保人以自己积极的默示行为确认了保险代理人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投保人即不能以投保单非本人签字而简单地否认投保单甚至是保险合同的效力。

因此,我们认为,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代为签字的行为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简单否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值得一提的是,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问题应引起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足够重视。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与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在未有投保人明确授权下代投保人签名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必要时,邀请保险方面的专业律师对代理人进行定期培训是减少此类纠纷的重要途径,也是使保险公司摆脱对代签名现象“失控”的有效方法之一。此外,投保人也应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严肃地对待投保行为。惟有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重视事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1.风险与风险管理

2.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3.保险的功能与产生及发展

4.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5.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6.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7.保险的基本原则

8.损失补偿原则

9.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主要环节

10.保险承保与保险理赔

11.保险客户服务与财产保险概述

12.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13.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14.家庭财产保险

15.人寿保险的种类

16.责任保险及其特征与种类

17.健康保险及其特征

18.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9.信用保险与农业保险

20.人身保险概述

21.人寿保险的定价

22.保险代理人及其分类与机构

23.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2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操守

保险知识汇总,保单需要找到可靠的代理人


一份保单成交后,对于投保人来讲,就意味着持续地付出约定的保险费,而保费到保险公司后如何分配,与投保人最直接的联系就是代理人提取的佣金部分。

理论上来讲,代理人提取了佣金,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但从实际来看,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的原因,由于代理人流失、跳槽,或者相对于一个长达几十年甚至是终身的保单来说,代理人的寿命也有限,都无法做出一对一“终身服务一张保单”的承诺。

所以更换代理人或者保单交由保险公司统一管理,是很多投保人都会遇到的事情。权益受损,很多消费者因此而忿忿不平,舒解情绪之后,更应该思考的是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孤儿单:退保不可取,主动找下家

无论对投保人还是对代理人来说,签下一份保单即意味着双方合作开始。

泰康北京分公司业务总监介绍,代理人对保单的后继服务主要分为四部分。一是保单维护,客户通讯地址、账号、受益人、联系方式变更,或者保单丢失等,往往会通过代理人代为办理;二是保单整理,根据客户家庭成员、收入、年龄等的变化,及时帮助客户调整或者补充保障范围;三是协助索赔,客户发生合同中约定的意外后,为客户提供咨询、整理材料、联系公司等服务;四是增值服务,包括续缴保费提醒、客服活动提醒、新产品推荐、生日短信问候等。

对于代理人来说,前三项后继服务内容上彼此差别不大,第四项增值服务则差异明显。随着保险业竞争加剧,增值服务的内容正在不断翻新。记者了解到,除了一些常规的增值服务外,很多代理人还积极利用一些有利条件主动为客户增加服务内容。

有的代理人通过客户联谊、定期组织主题聚会活动,让自己的客户建立联系。尤其是一些客户层次较高的代理人,他们有意识地发掘客户的专业特长,生意往来领域,通过自己这个媒介,让客户之间产生联系。

尽管保险公司已经越来越重视孤儿保单,但由于接手的客服人员或者新代理人与客户相互不熟悉,实际上往往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很多投保人由于担心后继服务跟不上,萌生退保的想法。杨晶表示这种做法并不可取,一是中途退保成本比较高,二是再次投保时交费标准会随年龄增加而提高。比较明智的做法是主动与接手的客服人员联系,使双方能尽快相互熟悉。如果比较信任原来的代理人,可以通过其追加新的保障,而没有必要采取退保的激进措施。

杨晶告诉记者,一些比较聪明的客户在不小心变成孤儿保单后,会主动到保险公司网站上为保单找一位更加优秀的“新妈妈”。一般保险公司网站都提供有明星代理人的资料介绍和联系方式,他们的共同特点除了业务水平比较高之外,由于获得公司较高程度的认可,流动性相对比较小。

返佣:看似双赢,实为双输

佣金收入是代理人开发保单的动力,也是长久服务于客户的支撑,和其他任何销售职业都一样。

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同类产品的佣金比例大致相同,以20年缴的期缴保单来算,销售一张保单第一年能拿到的佣金为这年保费的35%左右,续期佣金还能拿2-4年,但比例递减,加起来跟第一年拿到的差不多。因此,代理人总共能拿到的佣金大概就是首年保费的70%,除以客户缴费20年,占客户总交保费的3.5%,而且这部分收入中,还要扣除营业税以及保险代理人的营销成本。与其他消费品相比,保险产品的销售佣金比例是非常低的。与海外相比,中国保险代理人在佣金制度上也存在很大劣势。

但很多投保人曾遭遇过代理人通过返佣来吸引投保的经历,尤其是在保监会颁布相关管理规定之前。业内人士指出,返佣作为一个保险业潜规则,时常会扮演制造孤儿保单的角色。

“返佣看似是一种双赢,实际结果往往是客户和代理人双输,而且这也是造成孤儿保单的一个重要原因。”杨晶对记者表示。

据海康人寿北京分公司经代业务总监果伟介绍,返佣属于一种扰乱行业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公司对存在返佣行为的代理人一般都设有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取消该代理人的编号、解除代理合作关系、上报监管部门等。

保监会2006年已颁布《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按照保监会规定,保险营销员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根据记者了解,代理人展业成本正变得越来越高,目前大约可以占到佣金收入的30%以上。

代理人展业成本主要包括交通费、通讯费、交际费用、资料费、助理费等。由于保险代理人不属于公司员工,展业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和通讯费都无法报销,而且领取保单、客户资料复印等均要向保险公司缴纳费用。用于和客户加深了解、增进感情的交际费用,对每个代理人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优秀代理人自聘助手的现象正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这无疑进一步增加其展业成本。一个业绩突出的代理人手中会有数百个客户,单凭一己之力不仅难以保证后继服务水平,也影响到开发新的保单。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往往会自己出钱聘请一两个助理,帮助打理保单后继服务。

除此之外,每签下一份保单,代理人还需承担5.5%的营业税。由于保险公司并不承担代理人的社保问题,所以每月还要再拿出一部分钱自己缴纳社保。

除去展业成本、税金之后,代理人实际拿到的不过是保费收入的2%左右。如果再为客户提供返佣的话,那代理人一份保单所得就微乎其微了

杨晶介绍,代理人承诺提供返佣后,往往出于弥补损失的考虑,向客户推荐一些佣金较高的保险产品,而不是客户最需要的产品。

华泰人寿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于健认为,返佣多是出于业绩压力或者弥补业务水平不足的被动行为,所以主动提出或者接受返佣的代理人,也反映了其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不仅如此,代理人提供返佣后,容易失去投保人的尊重和信任,影响到双方的进一步合作。正因为如此,一些客户提出的返佣要求,优秀代理人会理直气壮地予以拒绝。

另外,返佣一直是为保险业深恶痛绝的行为,很多代理人往往因此被取消代理资格。客户接受代理人的返佣时,也意味着增加了保单变成孤儿单的风险。所以,从长远考虑,投保人最好能拒绝返佣诱惑,为自己找一位服务和价格都不打折的优秀代理人。

保单,揭秘保险代理人的赚钱秘技


1.在与客户打交道时舍得花钱请客,消除客户的讨价还价等抵触情绪。

2.装在口袋里的钱才是赚到的钱,有意向或出保单,只要钱没收到,都不算赚到钱。

3.赚到钱后,不要向别人讲,对客户尤其要谦卑,不要买好车,不要穿名牌。

4.做保险,不是学雷锋,到这个行业就是要赚钱,不然没有必要低三下四求人。

5.要赚钱就是赚眼前的钱,不放过每个保单的赚钱机会,不惜讨价还价,不要想着下一次怎么去赚他的钱。

6.熟人的钱好赚,赚的是面子钱。

7.保险公司的钱最好赚,赚的是政策钱,只要能把负责承保的人搞定,你就能拿到优惠政策,做保险就是做政策。

8.经常准备好小礼物,讨好管财务的女孩。

9.逢年过节想着客户。

10.要有感恩的心,对客户的理赔需求尽力去办。

11.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向客户垫钱,垫了钱一定要一周内要回。

12.不要向客户做理赔承诺。

13.要相信这个行业很赚钱,专心致志去做。

14.赚了钱买房子,不要与客户在金钱上打交道。

15.做保险就是讲故事,讲到他给你出保单,交保费为止。

16.收保险是最关键的事,等半天也不能叫浪费时间。

17.倾听客户的哭诉,但不心软。

18.能给客户介绍点业务最好,但切忌勉强。

19.背后不讲别人坏话,包括你的竞争对手。

20.能做到上述几点,你就是保险高手。

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分类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其中,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个人代理人展业方式灵活,为众多寿险公司广泛采用。

根据我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持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公司,获得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国家对上述三类不同的保险代理人都分别规定了其各自应具备的条件。

保险代理人因类型不同业务范围也有所不同。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兼业保险代理的人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所有的百经营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保险及手续三者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能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个人人寿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个人健康保险等业务。

1、专业代理人

即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专业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在公司的资本中,个人资本总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每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个人资本总和的50%;

(2)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3)有至少30名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懂事长和总经理;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2、兼业代理人

即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兼业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所在单位法人授权书;

(2)有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

3、个人代理人

即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凡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地理收取保险费,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另外,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保险知识,保险代理人离职了 我的保单找谁咨询


保险很多人都买过,而且绝大多数人是通过保险营销员购买保险产品的。但若要问起,你的保险营销员姓甚名谁,长什么样,恐怕很多人都答不上来。这其中往往有投保人自身的原因,如当初由亲朋好友代填保单,或者多年未见营销员,导致印象早已模糊。但保险公司和保险营销员承担着和客户保持良好沟通的责任,尤其是在原保险营销员离职之后,应及时通知客户。

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保险营销员13个月的留存率平均只有30%左右,两年的留存率不到15%。保险营销队伍人员的不稳定可见一斑。正是由于保险营销员流动性很高,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原来的个人营销员已经离职,后续服务人员还未明确,保单一时处于没有指定人员管理的状态,这类保单也就是业内俗称的“孤儿保单”。

个人营销员的离职,不该影响保险公司服务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因为客户购买保险虽然始于个人营销员的推介,但是,保险合同体现的不是客户与保险营销员之间的个人关系,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出现“孤儿保单”实属正常,但保险公司要重视这类保单的管理,要根据公司的实际,建立一套健全的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保险营销员离职后,保险公司应另外安排营销员接替服务,或者告知客户改由公司专职人员提供服务。不管保险公司选择何种后续服务模式,对客户的服务不能脱节,服务水准不能降低。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客户对公司的抱怨,避免客户流失,提高客户忠诚度。

以笔者亲身经历来说,保险公司会在寄“保费收缴发票”、“周年通知书”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现任保险营销员的姓名、编号、电话等信息,仔细一看,保险营销员较上一年度已经换了人。这样的服务是规范的,却远远称不上尽善尽美。假如新的保险营销员甫一接手“孤儿保单”时,该保险营销员或保险公司相关服务人员能通过电话或邮件告知营销员变更信息,保单服务的衔接工作无疑会更让客户满意。一旦客户恰好在保单无人“领养”,或者不知“领养人”是谁的时候发生意外,也能方便客户第一时间联系上现任营销员,而不是已经离职的那位保险营销员。

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有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和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归属规定,一般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判断依据的,即谁有“过错”,就由谁承担责任;双方“过错”,就由双方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因此,如果是由于保险公司的管理机制或保险营销员服务质量问题,导致“孤儿保单”失效,保险公司也难辞其咎。

当然,广大保险消费者也应给自己提个醒:不要过度依赖于某一个保险营销员,尤其是当该营销员离职之后,应和新的保险营销员及时“接上头”,或者直接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

保险业是服务性很强的行业,服务方和被服务方应经常沟通和联系,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最佳的服务效果。

产品责任险案例引发的思考


出口产品责任保险(EPL)是指:由于出口产品在设计、生产、包装等环节存在缺陷或警示不足导致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使用者因此向生产商或经销商提出索赔或诉讼,生产商由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承保该责任的险种就叫“出口产品责任保险”。

出口产品责任险案例

责任事故引发的索赔风险案例

1999年1月13日,美国华盛顿州一栋崭新的木制别墅突然着火,整幢屋子被烧坏。屋主认为火灾是由一盏开着的卤素落地灯短路着火直接导致的,并通过律师将美国一家大超市告上法庭。经核实,该灯是由中国某家灯厂制造并出口到美国超市的。幸运的是,卤素落地灯已投保了出口产品责任险,该厂得以把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

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出口产品责任风险是一个较为陌生的名词。当出口产品在设计、生产、包装等环节存在缺陷或警示不足,并且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因为上述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出口厂商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出口厂商来说,一旦发生产品责任事故,他们将可能面临消费者巨额的索赔以及没完没了的法律诉讼。更严重的是,出口产品的声誉将会受损,海外市场的开拓将会受阻。

国内厂商“被动”就范案例

一般来说,出口产品都要受出口市场当地法律的监管。在当今世界上,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地区以及欧洲发达国家,因为其经济发展水平及公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公民的索赔意识较强,因此,产品责任险也比其它国家高些。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广东美国商会副会长彭德智博士说:“在美国,即使产品设计、生产已极尽完美,产品的说明书和警告用语也已通过专家和律师的严格审查,仍有可能引发与产品责任有关的法律诉讼。”

目前,北美地区和欧盟是中国相当大的商品出口市场。这些地区的进口商在与中国客商进行贸易合作时,考虑到产品在市场上潜在的巨大风险,通常会要求出口商在中国投保产品责任险,并将他们列为额外被保险人共同享受保险利益。具体的做法是,他们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作为开具信用证的条件之一,如果出口商未能购买产品责任险,他们将有权拒绝结汇。据了解,目前国内的出口商主要是应进口商的要求而购买出口产品责任险的,真正主动防范和化解出口产品责任风险的少之又少。有关专家认为,中国的出口厂商在将产品销往欧美地区时,应对当地的产品责任、法律等有清晰的认识,并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包括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回收保险,才能有效规避风险。

OEM厂家并非高枕无忧案例

所谓OEM厂家是指为别人贴牌生产的厂家。目前,广东为别人贴牌生产的厂家较多。许多OEM厂家普遍有一个误解,以为按照别人的标准进行生产,就不会承担出口产品责任风险。其实并不这么简单。专家指出,国内的OEM厂家在产品设计上、制造上或文字说明上有错误,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个例子较有代表性:国内一家企业为一个外国品牌贴牌生产爽身粉,然后出口到美国市场。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瓶子变黄,就此起诉进口商,进口商又起诉OEM厂家。最后裁定的结果是,国内OEM厂家没有按委托方的要求生产,需赔偿100万美元给进口商,以弥补回收产品费用和利润损失。

除OEM厂家外,零件厂家也要承担出口产品责任险。专家说,虽然零件厂家不直接面对消费者,但只要证明其生产的零部件对消费者造成了伤害,零件厂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我国出口企业针对一些法律体糸比较完善国家地区出口,应考虑产品所要承担的风险,跟该险种费率.以便在谈判过程中掌握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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