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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养老保险的概念 类型及组成部分

2020-11-12
养老保险的基本知识 养老保险知识 养老保险知识普及

1、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Bx010.com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2、养老保险有几种类型?

养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是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目前,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投保资助型(也叫传统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另外,我国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地实施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模式,经过5年的探索与完善,已逐步走向成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模式必将成为在世界养老保险发展史上越来越具影响力的基本类型。

3、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哪几部分组成?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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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组成_保险知识


养老保险相信很多人都再熟悉不过了,但是你知道养老保险的具体组成部分么?什么又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呢?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以什么形式实现的呢?

要说清这些问题,我们就需要先来了解一下养老保险的组成。

首先,我国的养老保险组成分三部分。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了能用有限的经济资源解决大部分人的养老问题,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养老保险三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区别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劳动者遇到风险时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是最主要的保险方式。它有三个重要特征:覆盖全社会,它规定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待遇标准统一,在实行统筹的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统一的保险待遇发放标准,统一的管理体制和监督体制;保险程度高,只要参加了基本保险,劳动者可以获得的物质帮助主要依赖基本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是指除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补充保险是第二层次的保险,它可以满足劳动者高于基本保险需求的愿望。补充保险的建立依用人单位经济承受能力而定,由用人单位自愿实行,国家不作强制的统一规定,只要求用人单位内部统一。用人单位必须在参加基本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前提下,才能实行补充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基于劳动者个人的经济能力和为了满足更高的生活需求而设立的一种保险方法,属于第三层次。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劳动者个人的自愿行为,投保多少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确定,劳动者可以自己确定保险水平。

养老保险的组成


养老保险相信很多人都再熟悉不过了,但是你知道养老保险的具体组成部分么?什么又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呢?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以什么形式实现的呢?要说清这些问题,我们就需要先来了解一下养老保险的组成。

首先,我国的养老保险组成分三部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了能用有限的经济资源解决大部分人的养老问题,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养老保险三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区别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劳动者遇到风险时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是最主要的保险方式。它有三个重要特征:覆盖全社会,它规定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待遇标准统一,在实行统筹的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统一的保险待遇发放标准,统一的管理体制和监督体制;保险程度高,只要参加了基本保险,劳动者可以获得的物质帮助主要依赖基本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是指除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补充保险是第二层次的保险,它可以满足劳动者高于基本保险需求的愿望。补充保险的建立依用人单位经济承受能力而定,由用人单位自愿实行,国家不作强制的统一规定,只要求用人单位内部统一。用人单位必须在参加基本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前提下,才能实行补充保险。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基于劳动者个人的经济能力和为了满足更高的生活需求而设立的一种保险方法,属于第三层次。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劳动者个人的自愿行为,投保多少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确定,劳动者可以自己确定保险水平。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的概念及种类


1、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2、养老保险有几种类型?

 养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是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目前,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投保资助型(也叫传统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另外,我国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地实施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模式,经过5年的探索与完善,已逐步走向成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模式必将成为在世界养老保险发展史上越来越具影响力的基本类型。

 3、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哪几部分组成?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保险知识汇总 健康保险的概念与类型


1、什么是健康险

健康险是以被保险人身体的健康状况为基本出发点,以提供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补偿为目的的一类保险。

2、健康险与一般寿险的区别

健康险是以疾病的发病率和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为保险费计算的基础。健康险的保险事故是指患病和意外伤害,而非死亡,不像其他寿险那样以生命表为确定保险费费率的基础。因此,健康险的费率是经验费率,而非一般寿险有固定生命表可查。

健康险的保险事故是指患病、意外伤害等,人的疾病有多种,健康险的险种也有许多不同类型,对各种疾病、各年龄层次均可组合,每一险种都有一定的客户群,险种多的,争取到的客户就多,尤其是某些发生率低,但一旦发生,大多数家庭均难以负担其医疗费用的保险,更具有费率低,保障高的特点。而一般寿险的险种仅仅是生存领取和死亡给付的组合,险种少。

3、商业健康保险有哪些类型

商业健康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住院费用报销型保险及住院补贴型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以疾病发生为给付条件,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被保险人被确诊患了合同界定的某种疾病,不管发生多少医疗费用,都可按保险合同上的约定额度获得赔偿。

住院费用报销型保险以发生意外或疾病而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为给付条件,按保险合同约定比例报销。这种保险与社会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形成互补,理赔金在被保险人住院结束后给付,需要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

住院补贴型保险是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住院,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标准给付保险金补贴的收入保障保险,与社会保险和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无关,也是在住院结束后给付。

保险知识,养老保险“部分转移”问题大


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12月22日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这一消息令人振奋,打破了某些专家“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还要等30年”的“神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现跨省自由转续,对于保障跨省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也更有利于发挥养老保险的规模优势,但这也意味着要冲破养老保险地方利益格局和各种“壁垒”。

国务院决定无疑打通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续的经脉,但由于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方式存在地区差别、养老责任的衔接等问题,都使得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利益关系需要理顺,要彻底打破此前“划疆而治”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壁垒”,必然引起地区之间养老保险资金占有份额的利益冲突。因此,在落实国务院决定的过程中还需要在相关法规的建立上“强筋壮骨”,增强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

其中,“单位缴费”如何转移的问题,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中至关重要。过去由于养老保险不能跨省转移,许多农民工参保者只好退保,城镇职工则封存账户,等待转续的消息。现在制度上终于可以转续了,但“转移部分单位缴费”的表述并没有明确单位缴费可转续的比例。如果参保者的“单位缴费”只能“部分”转续,仍然要将“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贡献”给当地,参保者在转移接续的过程中就同样要蒙受损失。对消除农民工“退保潮”又能起到多大抑制作用呢?

因此,推行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应该以完整保障参保者的利益为大前提,适当兼顾省际之间养老保险金的占有份额。这样才能保护和提高广大城镇职工、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养老保险的规模优势,使城镇职工、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得以顺利推进。

有哪些养老保险 5种养老保险类型


由于中国社会养老制度的改革采取的是渐进方式,使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构成复杂,模式复杂,很多地区还存在着农民工养老保险、旧的农村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夫妇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但是有哪些养老保险呢?

有哪些养老保险?世界各地不同国家的养老保险类型制度分类如下:

1、储金型养老保险。储金型养老保险制度在一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实行,以新加坡、智利等国家为代表,强调自我保障的原则,实行完全积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类型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或“公积金”账户。

2、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

3、传统型养老保险。传统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因此也可称为“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

4、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

5、混合型养老保险。原来实行福利型养老保险的国家,如今大多已经或正在向一种混合型制度转轨。即福利型养老保险与“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同时并存,共同构成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英国与加拿大就是这种。

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有三大支柱,分别是社会保险、企业年金与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目前的社会保险只能保障退休后最低的生活标准,而企业年金不是强制性的,因此,人们还可以选择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即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2006年1月1日调整后的社会保险养老政策,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前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金额除以120,个人账户金额为本人每月缴费工资的8%储存

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年金可由企业出资,或企业和职工按比例出资。费用可按月归集,也可半年或一年归集一次,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

有哪些养老保险以上就是全部介绍了,社会养老保险从改革开放大今天一直都在不断地调整和改善,每一次改进都给人民的生活带来极大的改变。一直以来农村和城市的养老问题一直备受人们的关注,如果能够彻底消除农村和城市的养老不公平现象将会有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团体养老保险有几种类型


近几年来,随着各国社会保险改革进程的深化,补充养老保险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那么,企业如何发展团体养老保险呢,团体养老保险有几种类型呢?

在企业年金政策的大背景下,团体养老保险的发展不得不重新定位,开拓新的领域,服务于新的客户群体。在这一过程中,要成功地实现转型并取得更大的发展,就必须适应新市场新领域新业务的特点,必须打破传统束缚和观念,主动改革和创新。

团体养老保险经过长期的发展,结合市场需求的变化,产生了多种产品形态,在投资性和风险性方面有较大的差异,适宜于具备不同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的客户。团体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如下几个类型:

一、传统型年金产品

传统型年金产品是在传统的保险精算基础上,即在确定的预定利率、费用率、死亡率的基础上开发的年金产品,保险合同订立时就锁定了缴费金额和保险金额(即养老金领取金额)。传统型年金产品的投资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投资收益全部归保险公司。年金受益人可以获得确定的养老金待遇保证,不用承担投资风险,但也得不到投资收益的好处,要承担通货膨胀的风险。

二、分红型年金产品

分红型年金产品,是在传统年金产品的基础上,将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超过定价假设的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保险产品。按照分红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利差分红产品和多差分红产品。分红型年金产品,在为客户提供基本的保险利益的同时,还可以使客户分享到投资的利益,进一步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可在一定程度上抵补通货膨胀带来的损失,具有养老保险和投资双重功效。

三、万能型年金产品

万能型年金产品也是融合了传统年金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于一身,它在管理上比分红产品更透明、更灵活,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产品。万能型年金产品和分红型产品一样提供最低的预定利率保证,在收益分配上比分红险更透明,结算周期更短,一般每月或每季度公布结算利率并实施收益分配。

四、投连型年金产品

投连型年金产品更注重投资功能,新型的投连型年金产品更像是基金产品,一般设置多种类型的投资账户供客户选择。保单持有人或者被保险人(年金参加者)可以随时按结算价格买入或赎回投连产品,也可以在各个投资账户之间转移资金。投连型年金产品可以最大化地满足追求投资收益年金保险客户的需要,但客户要承担全部的投资风险。

五、变额型年金产品

传统的年金产品在年金受益人领取年金时,只提供固定金额领取或者按一定比例增长的领取方式,年金受益人不再享受年金基金投资的利益。而变额年金产品将一定的年金单位确定年金给付额,随着投资收益的变化,每一年金单位的价值也不断变动,年金给付额也随之调整。变额年金产品中,年金受益人可以更充分地获取投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适宜于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客户。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较短,产品开发能力有限,目前市场上的产品类型几乎全是分红产品,传统型产品由于受预定利率的限制而遭到市场的抛弃。市场的发展、客户投资理念的增强以及团险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必须在产品开发上有更大的创新举措,细分目标市场和客户,配置适宜的产品。譬如,为农村市场和低风险偏好者配置传统型产品和分红型产品,为城镇市场和中等风险偏好者提供分红产品和万能产品,为高等风险偏好者提供投连产品。同时还应注意,当前市场上多数企业客户的保险投资观念较为保守,属于风险厌恶型,与此同时还对收益有较高的预期,不愿失去机会报酬(特别是在人民币持续加息的周期中),这类客户对保险投资收益的预期往往随着储蓄产品的收益变化而调整。针对这一特定客户群体,保险公司应该开发更市场化的产品来满足他们的需求,例如开发分阶段确定预定利率的传统年金产品、分阶段确定预定利率的分红年金产品、与某类金融资产收益率挂钩确定保证收益的分红产品等。

各地养老保险条例部分摘要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2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

第四条 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 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养老 保险实行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参加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劳动者(以下统称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一)本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 人员和失业人员;(二)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投资者。

第六条社会养老保险应当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股份有限公司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三)在城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浙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第四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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