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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2020-11-09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青岛市自上世纪中期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由于数量少且社保制度尚不完善,个体工商户尚不能参加工伤保险。近年来,青岛市个体工商户发展迅速,人数也越来越多。为保障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日前,青岛市出台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提出,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为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全部雇工(含雇主)办理工伤保险。个体工商户应在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营业执照注册地或经营地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3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青岛市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提醒广大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要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有效规避工作中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自身的工伤保险权益。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为其雇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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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社会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


社会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所以很多朋友便成为了个体工商户,而且也成为了小老板,手底下有几个员工。不过个体工商户的规模往往比较小,所以员工往往没有社会保险的保证,这个时候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的内容该如何解决呢?很多个体工商户也为这个问题苦恼,因为这和个人的经营也有密切关系。

小张便是在自我创业的潮流下成立了个人的小买卖,虽然工人数量比较少,不过成为一个小老板的感觉却也非常不错。关注到其他行业员工发生工伤几率比较高这个问题之后,小张便开始为个人员工保障内容而担心。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该如何投保才能够不会个人造成经济压力又为工人提供更多保障呢?小张希望能够找寻问题的答案。

关注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过程中,小张对平安小微企业团体意外险非常感兴趣。该险种能为员工提供工伤、交通意外、一般性意外保障,这样保障范围便十分广,此外,平安保险还提供医疗垫付服务,这样一旦出现意外员工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治。从投保最低人数5个人限制方面来看,小张的情况也符合,所以小张为此表示非常兴奋。

小张的买卖比较小,收入也十分有限,所以对于平安小微企业团体意外险投保价格也十分关注。从投保价格方面小张更是非常满意,每年每月员工只需要50元,而理赔额度却很高。而且员工如果中途离职的话,投保者还可以将员工的名字加以更换,这样便不会造成钱财方面的浪费。关注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的时候,小张觉得平安小微企业团体意外险各个方面都非常贴心。

为了让员工更踏实工作,工作过程中能够拥有更多保障,小张登录到。填写投保信息以及完成投保,整个过程才用了几分钟的时间,整体速度非常快。现在小张的工人也具有了保障,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再也不会成为困扰小张的一个问题,得知了小张的行为之后,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也更高。

个体工商户交哪些税?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交哪些税?个人所得税应该怎样缴纳?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的税种及税率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增值税按不含税销售额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比方说:某件商品你的标价是1030,不含税销售=1030÷(1+3%)=1000元,应交增值税=1000×3%=30元。增值税由国税征收。

以下税费由地税征税:

2、营业税按照咨询业务收入依照5%税率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依城建税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税率:在城市7%;县城、建制镇的5%;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

4、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依3%费率计算缴纳。

5、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对于个体户普遍采取附征的办法,附征率一般在1%-3%之间,普遍在2%左右。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税销售额×附征率。

个人所得税应该怎样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交哪些税——各省特殊规定山西:超过七成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

记者从山西省国税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山西省小微企业税负,该省按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确定了新的增值税起征点,有超过七成的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山西省国税局有关人士指出,小微企业成为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主要受益者。执行新的增值税起征点,山西省每月减免税收将达到2583.3万元,全年将多减免税收2.47亿元。按照13.67万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来大致测算,若每户平均3人,全省有40余万人直接受益于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辽宁14.4万户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

随着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辽宁省又有14.4万户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辽宁省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按此测算,每年辽宁全省增值税将减少7亿元。此外,营业税起征点上调也惠及辽宁省纳税人12.4万户,占所有个体工商户的43%,年惠及税收额度7.3亿元,占全部个体营业税收入的35%。

重庆调整起征点 九成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

根据目前数据统计,在不考虑个体户户数和经营收入的增减变化的情况下,2011年度重庆市原达起征点新标准执行后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共77617户,年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97.39亿元,年应纳增值税额2.92亿元。按照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这2.92亿元将形成减收,占2011年个体经济总税收(不含个体一般纳税人)的41.7%。调整后,不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将由218263户增加到295880户,占个体工商户总数(不含个体一般纳税人)的90.8%,税收减免额也由2.17亿元增加到5.09亿元。至此重庆市九成的个体工商户将不再缴纳增值税,从而为其积累财富、改善生活,甚至扩大经营创造了物质条件。

住房公积金,甘肃出台政策个体工商户可缴存并使用公积金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台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表示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均可自愿就近选择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贷款等业务。记者整理后发现,此次暂行规定中有四大亮点值得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关注,包括缴存比例、缴存方式、转移续缴、还贷方式等。

亮点一

缴存比例可在10%-24%自行选择

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上,《规定》中提出: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的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报,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可在10%-24%自行选择申报,省中心会根据缴存人的实际情况核定。

亮点二

缴存公积金可从银行卡每月代扣

一次性将一个月或若干个月的应缴存额存入相应的银行卡中,再由省中心受托银行,按月扣划,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规定》中对缴存者不及时履行自愿原则的行为也有相应约束:凡脱缴三个月以上的,将不再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脱缴半年以上,经省中心催缴后三十日内仍不履行缴存义务的,省中心可以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做封存管理。

亮点三

若在新单位就业可直接转移续缴

若缴存者的工作身份有变动,公积金账户是否可以“随人而迁”的问题,《规定》中也有明确表述: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如在其他单位就业并需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直接凭本人身份证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亮点四

还款满12期后可用公积金冲还贷

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吸引缴存者积极加入很大的一个因素就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比商业性银行的贷款利率低,这样算下来,贷款人可节省不少钱。

个体工商户,平顶山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工作


4月14日讯: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解除城乡个体劳动者养老的后顾之忧,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4月12日,石龙镇召开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分管领导张科副书记、相关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村四职干部、个体劳动者参与此次动员大会。

张科副书记指出,石龙镇的个体工商户为石龙镇经济发展、就业稳定、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不熟悉社保法律知识或参保意识不强等因素,许多个体工商户还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召开此次动员大会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个体工商户老有所养,能让他们居住在城里养老,能让他们享受城市文明的成果。

接着,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具体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介绍了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缴费标准以及养老保险的待遇等政策性问题,并且就个体劳动者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细致耐心的解答。

最后,张科副书记强调各村、社干部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特别是针对长期在外务工的人要通知到位、解释到位、宣传到位。同时要严肃纪律,经办人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组织检查,严禁假借其他任何账户收费,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养老保险费。

工伤职工,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解读:工伤保险纳入范围


热点关注一:此次工伤保险纳入范围有哪些?

医保处工作人员: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依法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组织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本文件实施前一年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本文件施行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变,有关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另外,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七类情形认定工伤

热点关注二:哪些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

医保处工作人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就医要到定点医院

热点关注三:发生工伤怎么办?

医保处工作人员:参保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在未经许可的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后,由职工本人或家属持《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到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由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办在住院病历首页上加盖“医疗统筹”印章后住院治疗。

另据了解,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应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也就是伤在哪个部位就检查哪个部位;合理用药,也就是要使用治疗工伤疾病或职业病的有关的药品。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非工伤引起的其它疾病。同时提醒患职业病的职工,其职业病诊断以及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未经批准的,其诊断结果无效。

目前,定点医院有13家:毓璜顶医院、烟台山医院、烟台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7医院、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烟台市职业病防治院、芝罘医院、凤凰台医院、烟台肺科医院、海港医院、烟台交运集团通华医院、烟台万华医院、烟台海洋医院。

●十项待遇单位负担

热点关注四: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医保工作人员: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由单位负担的十项待遇分别为: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二)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四)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五)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的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工伤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按国内同病种支付医疗费,剩余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发给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职业病的加发50%医疗补助金。

(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十)2007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和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中,十二类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七类情形申请抚恤金

热点关注五: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的范围包括哪些?哪些亲属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医保处工作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劳动能力鉴定分类

热点关注六:劳动能力鉴定怎样进行?停工留薪期如何到门诊就医?

医保处工作人员: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做两次或者多次手术的工伤职工,需在所有手术结束后,方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后痊愈的或者职工本人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不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证明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保险知识汇总,个体户须为雇工办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要按《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设定“上下限”《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该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费。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缴费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费以员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新招用的员工以其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员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未及时办手续单位承担保费

《暂行办法》规定,对新招用的员工,用人单位当月未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5日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员手续,并于次月起缴费。办理增员手续的员工录用当月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未办理增员手续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

如果员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参保终止,特定群体保费可继续发放

《暂行办法》提出,用人单位因歇业、关闭或注销终止缴费的,应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参保手续终止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员工和因工死亡员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原标准继续发放。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工伤员工,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时,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员工,用人单位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为:1级4个月,2级3个月,3级2个月,4级1个月);其中,患职业病的,一次性住院伙食补助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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