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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交哪些税?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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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交哪些税?个人所得税应该怎样缴纳?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的税种及税率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增值税按不含税销售额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比方说:某件商品你的标价是1030,不含税销售=1030÷(1+3%)=1000元,应交增值税=1000×3%=30元。增值税由国税征收。

以下税费由地税征税:

2、营业税按照咨询业务收入依照5%税率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依城建税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税率:在城市7%;县城、建制镇的5%;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

4、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依3%费率计算缴纳。

5、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对于个体户普遍采取附征的办法,附征率一般在1%-3%之间,普遍在2%左右。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税销售额×附征率。

个人所得税应该怎样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交哪些税——各省特殊规定山西:超过七成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

记者从山西省国税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山西省小微企业税负,该省按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确定了新的增值税起征点,有超过七成的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山西省国税局有关人士指出,小微企业成为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主要受益者。执行新的增值税起征点,山西省每月减免税收将达到2583.3万元,全年将多减免税收2.47亿元。按照13.67万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来大致测算,若每户平均3人,全省有40余万人直接受益于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辽宁14.4万户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

随着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辽宁省又有14.4万户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辽宁省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按此测算,每年辽宁全省增值税将减少7亿元。此外,营业税起征点上调也惠及辽宁省纳税人12.4万户,占所有个体工商户的43%,年惠及税收额度7.3亿元,占全部个体营业税收入的35%。

重庆调整起征点 九成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

根据目前数据统计,在不考虑个体户户数和经营收入的增减变化的情况下,2011年度重庆市原达起征点新标准执行后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共77617户,年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97.39亿元,年应纳增值税额2.92亿元。按照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这2.92亿元将形成减收,占2011年个体经济总税收(不含个体一般纳税人)的41.7%。调整后,不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将由218263户增加到295880户,占个体工商户总数(不含个体一般纳税人)的90.8%,税收减免额也由2.17亿元增加到5.09亿元。至此重庆市九成的个体工商户将不再缴纳增值税,从而为其积累财富、改善生活,甚至扩大经营创造了物质条件。

延伸阅读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从去年12月起,各单位就开始为员工发放年终奖了,年终奖是对员工这一年来工作的肯定与鼓励,然而一些细心的人会发现,拿到手的年终奖有点不太“对数”,其实,这是因为年终奖也扣除了个人所得税的缘故。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年终奖宁要两万四不要两万五?

去年,公司参照每月“奖励”2000元的标准发给冯先生的年终奖是24000元。今年,由于公司业绩下滑,但老板念及冯先生的表现可圈可点,于是决定给他的年终奖增加1000元凑成25000元整。怎知,听到这个消息,冯先生立马找到老板说:“陈总,年终奖我不要两万五,您给我两万四就行。”老板起初还以为是冯先生客气,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正在他为有这样的员工而自豪时,冯先生一语道破了“天机”--“您发给我25000元,扣了税之后,我拿到的还没有去年多,要不您把那1000元给我现金得了。”

老板听到这儿,多少有些失望,原来冯先生并不是为给公司省钱,而是为给他自己省钱。他让冯先生给算算账,怎么会出现这种“倒挂”现象?

冯先生告诉他,年终奖的计税办法是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根据所得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用年终奖总额乘以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24000元的年终奖,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应付税为24000×10%-25=2375元,税后年终奖为24000-2375=21625元;若年终奖增加为25000元,适用税率提高到15%,速算扣除数为125,则应付税为25000×15%-125=3625元,税后年终奖为21375元。两者比较,虽然多发了1000元年终奖却少拿250元。

据了解,年终奖计税共分9个级数,500元、2000元、5000元、20000元等都是税率的跳级点,所以年终奖0.6万元、2.4万元、6万元、24万元等上下,都会出现税前多,税后反而少的现象。

重庆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保相关问题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保需要哪些手续?重庆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社保?很多重庆网友并不是十分了解现行政策办法。本文将对此进行介绍。

大足区个体工商缴纳社保问题

问:我的户口在大足,2003年3月注册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至今一直经商。现就如何办理社保主要咨询以下问题:

1.今年办理社保的时间,地点。2.今年新办社保可以补缴到前几年?原来可以补缴到前10年,今年新办社保可以补缴到前10年吗?3.如补缴前到10年或则补缴到前5年,能否计算出两种情况各个应该补缴的具体经额?

社保局根据现行相关政策回复如下:

一、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参保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在区行政大厅社保局业务窗口领取)。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参保时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本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补缴各年度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即提供一年补缴一年)。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发票、个体协会收取会费的发票、个体协会会员证、原始的完税凭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缴纳工商注册登记费的发票等原始资料。6、夫妻之间共同使用同一营业执照时,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7、邮政银行开具的社保存折。

二、目前就可提供以上资料到重庆社保窗口办理。

三、可从本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时间(2003年3月)开始补缴,因本人选择缴费比例和年限未定,现无法计算具体金额。

渝中区个体工商户交社保问题

问:我户籍所在地是重庆渝中区,今年51岁,一直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卖点早餐),因种种原因从未办理过养老保险。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现在想办理养老保险,该如何参保。另,因为收入原因,无法承受高昂的费用,政府对此是否有所扶助和支持,让我等低收入家庭能够老有所养,有少许保障。

社保局:你可以凭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0--10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渝人社发【2013】67号文件规定: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相关链接:东莞市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保流程

第一步是,先办理社保登记程序。您要填写好社保登记表盖公章,准备好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然后,到社保局提交资料,社保部门核实资料,符合条件的发放《社保登记证》,您可凭证到所属的地税分局办理缴费手续。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步,再办企业增减员。填写《参加社保人员增减表》(一式两份需盖公章),带上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向社保业务窗口提交资料,社保核实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受理并给予回执。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整个办理过程,顺利的话,只要8个工作日。

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保险也须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昨日表示,按照规定,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

纳税服务司近日再度通过官方网站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有纳税人咨询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服务司表示,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服务司同时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另外有纳税人咨询企业为员工缴纳年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司称,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个人所得税,如何交纳房屋买卖税费


如何交纳房屋买卖税费一、卖方涉及的税费:

(一)普通住宅:

1、营业税:购买未满2年(含2年)的房产对外出售营业税为房价的5.5%,满2年则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购买未满2年(含2年)的房产或非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对外出售个人所得税为房价的1%或差价的20%,满2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非普通住宅:

1、营业税:购买未满5年(含5年)的房产对外出售营业税为房价的5.5%,满5年则征差价的5.5%.2、个人所得税:购买未满2年(含2年)的房产或非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对外出售个人所得税为房价的2%或差价的20%,满2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

普通住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总价低于245万元/套,内环与外环之间的总价低于14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总价低于98万元/套。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国发[1986]90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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