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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江苏省:医保取代公费大势所趋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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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内地31个省区市中至少有24个已取消公费医疗,全部参加医疗保险。江苏除了南京市和省直机关外,其余12个市均已将公务员纳入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转向基本医疗保险已是大势所趋。

据介绍,我省镇江是国家首批公费医疗改革试点城市,1994年就开始试水。1998年,公费医改的城市扩大到苏州、无锡、南通等市。目前,我省13个省辖市中,已有12个市的公务员被纳入医保范围。省级机关和南京市、县区机关是我省公费医疗的“最后一块阵地”。但这些地区的公费医疗也不再是过去的百分百报销。记者了解到,如今持公费医疗本去看病,每人只能选择3家定点医院;去三级医院拿药的话,每次最多只能拿50元到60元,到二级医院则每次只能拿30元左右。至于南京的公费医疗,还要先垫付医疗费,之后凭发票报销80%-90%。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我省12市公务员被纳入医保后,所剩无几的公费医疗事实上也正在向基本医保靠拢。例如,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跟职工医保参保人执行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都是一样的。

另外,在公费医疗目录之外,一些诊疗项目、进口材料和药品要自掏腰包;公费医疗目录之内的,也有部分药品须由个人负担,个人最少要负担10%-40%,个别药品,个人要负担70%。

如果得了大病,医保还胜于公费医疗。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公费医疗没有实行大病统筹,也不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在大病救治中,超出公费医疗目录的材料、药品、服务项目,全部由个人承担。但门诊和普通病种住院报销比例,公费医疗高于医保。

相关知识

保险知识汇总,公费医疗被医保取代


江苏省镇江是国家首批公费医疗改革试点城市,1994年就开始试水。1998年,公费医改的城市扩大到苏州、无锡、南通等市。目前,江苏省13个省辖市中,已有12个市的公务员被纳入医保范围。省级机关和南京市、县区机关是公费医疗的“最后一块阵地”。但这些地区的公费医疗也不再是过去的百分百报销。

如今持公费医疗本去看病,每人只能选择3家定点医院;去三级医院拿药的话,每次最多只能拿50元到60元,到二级医院则每次只能拿30元左右。至于南京的公费医疗,还要先垫付医疗费,之后凭发票报销80%-90%。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我省12市公务员被纳入医保后,所剩无几的公费医疗事实上也正在向基本医保靠拢。例如,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跟职工医保参保人执行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都是一样的。

另外,在公费医疗目录之外,一些诊疗项目、进口材料和药品要自掏腰包;公费医疗目录之内的,也有部分药品须由个人负担,个人最少要负担10%-40%,个别药品,个人要负担70%。

如果得了大病,医疗保险还胜于公费医疗。省有关部门负责人称,由于公费医疗没有实行大病统筹,也不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在大病救治中,超出公费医疗目录的材料、药品、服务项目,全部由个人承担。但门诊和普通病种住院报销比例,公费医疗高于医保。

保险知识汇总,江苏省医保跨地区结算平台搭建完毕


昨天,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宣布,目前我省医保跨地区结算平台已经搭建完毕,今年年底前,南京医保卡将可全省通用。

本月初,南京和泰州率先实现了医保异地就医“一卡通”,南京和泰州的参保人员在两地医院门诊看病、住院产生的费用,可以刷医保卡实时结算,只需支付个人自付的部分,不需要再拿发票回参保地报销。参保人按照参保地的相关政策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得到的是就医地的服务。

“这是全省医保异地就医结算正式启动的标志,这说明异地结算的计算机平台已经搭建完毕。”省医保中心主任胡大洋说。

除南京外,常州、苏州、南通、镇江、泰州5个市已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了跨地区就医联网结算,常州、南通、镇江3市还与上海实现了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据悉,接下来,只要各地将医保结算网络和省医保跨地区结算平台连接,就能实现省内异地结算。南京的连接工作将在年内完成,这意味着,年底前南京的医保卡可以在省内完成连接的城市中通用。

全省通用后,异地就医究竟如何结算?专家介绍,以南京参保人员小王为例,他在泰州看病花费1000元,其中个人自付200元可刷卡支付,由基金支付的800元,原本需拿发票回南京医保中心报销,现在则由异地就医经办机构先垫付给就医医院,再由南京的医保经办机构把钱“还给”泰州。

据介绍,目前,南京只有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中医院和鼓楼医院4家医院开通了异地就医实时结算,下一步将继续扩大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最终实现异地就医人员可自主选择定点医院。

保险知识汇总,江苏省大学生也被纳入医保范围


十一五期间,江苏将正式把所有大学生纳入社会化的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省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调研如何制定相关政策,尽快使重病大学生得到社保基金的救助。就本报近期报道的大学生医疗保险仍处空白的问题,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昨天这样表示。省内高校对此普遍表示欢迎,但他们提出,政策上不要降低现有保障水平,以确保学生医保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来自省教育厅的数据表明,目前江苏省高校在校生已超过120万人,居全国之首。同时,来自我省高校各大医院相关调研发现,大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虽然总体还算稳定,但发生大病的趋势在上升,其中近年来每年白血病、尿毒症等大病的发生率达到万分之三,这意味着每年理论上的患大病学生约有300人。由于高校、社会均尚未形成完善的社会化救助机制,而且目前商业保险的操作和保障力度总体上也没有提高,对这些学生数十万的医疗费往往有心无力。大学生的医疗好像是一根脆弱的链条,一碰就断,在高校,通常几个大病学生就会花光一个年级甚至整个学校学生的医疗费。这样,其他大部分学生所能享受的医疗保健只能停留在一个较低水平。所以,将大学生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极为必要。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五年里,江苏省社会化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完成从目前的城镇职工到整体就业人群,再到全体城镇居民的重大转变,这自然包括大学生群体。对本报提出的问题,他们也在研究相关措施,征求高校、医疗、财政等部门的意见,以切实解决患大、重病学生的医疗需求。

保险知识汇总,医保将逐步取代公费医疗


目前内地31个省区市中至少有24个已取消公费医疗,全部参加医疗保险。记者昨天从省相关部门了解到,江苏除了南京市和省直机关外,其余12个市均已将公务员纳入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转向基本医疗保险已是大势所趋。

据介绍,我省镇江是国家首批公费医疗改革试点城市,1994年就开始试水。1998年,公费医改的城市扩大到苏州、无锡、南通等市。目前,我省13个省辖市中,已有12个市的公务员被纳入医保范围。省级机关和南京市、县区机关是我省公费医疗的“最后一块阵地”。但这些地区的公费医疗也不再是过去的百分百报销。记者了解到,如今持公费医疗本去看病,每人只能选择3家定点医院;去三级医院拿药的话,每次最多只能拿50元到60元,到二级医院则每次只能拿30元左右。至于南京的公费医疗,还要先垫付医疗费,之后凭发票报销80%-90%。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我省12市公务员被纳入医保后,所剩无几的公费医疗事实上也正在向基本医保靠拢。例如,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跟职工医保参保人执行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都是一样的。

另外,在公费医疗目录之外,一些诊疗项目、进口材料和药品要自掏腰包;公费医疗目录之内的,也有部分药品须由个人负担,个人最少要负担10%-40%,个别药品,个人要负担70%。

如果得了大病,医保还胜于公费医疗。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公费医疗没有实行大病统筹,也不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在大病救治中,超出公费医疗目录的材料、药品、服务项目,全部由个人承担。但门诊和普通病种住院报销比例,公费医疗高于医保。

保险知识汇总,江苏省养老保险将覆盖110万城镇居民


从江苏省政府获悉,《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审议稿)》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将在今年底前覆盖该省约110万城镇居民。届时,江苏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

依照我国目前的养老制度,城镇企业职工有“职工养老保险”,农民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而没有工作的城镇居民则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将填补这一空白。江苏省规定,从今年下半年起,凡具有江苏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根据规定,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从100元至1200元共12个档次,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市、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记者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江苏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还将建立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据悉,在本办法实施前,江苏省内无锡、苏州、镇江、泰州等地已先行试点城镇居民养老制度。该省规定,对已按地方政策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则执行新政策标准。

保险知识汇总,江苏省养老保险转接已经实施 拒绝流动人口的不办理借口


近日,暂停4个多月的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重新恢复办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对广大参保人员关心的一些转移接续问题予以解释,同时明确新出台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已经为新老政策的衔接转换打开了通道,各地不得再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个人账户不管多少,全部转移在两个时间段,江苏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要高于国家标准,即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江苏省的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是12%,国家标准是11%;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我省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是11%,国家标准是8%,我省规定,各地在转移个人账户时,多出的个人账户也要随之转移。

多地参保的外省人员,退休地确认采取“从长从后”很多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往往在一个省内多个城市参保缴费。对此,《实施意见》对这些人员退休待遇的领取地作了规定,即对于户口不在本省,现养老保险关系也在外省,但又曾经在我省两个及以上参保地参保的就业人员,按照“从长从后”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长”,即缴费年限的长短,“后”,即如果不同城市缴费年限相同,哪个参保城市在后认哪个。

比如安徽民工王某,分别曾在江苏盐城市参保缴费3年、无锡4年、苏州4年,后流动浙江省就业参保,但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他在浙江省的总缴费年限不足10年,那么,按照“从长从后”原则,王某就应该在苏州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离退休年限不足10年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新规在外地工作,但户籍在我省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回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与其户籍地不一致,其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在省内再次异地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户籍所在地。

而如果离退休年限不足10年的本省参保人员到省内非户籍地就业参保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参保地也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不过,上述人员如果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或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直接转入就业地。

大病医保,江苏省5个试点城市的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方案已相继出炉


记者25日从省人社厅公布的《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社会保障篇)了解到,江苏省5个试点城市的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方案已相继出炉。值得一提的是,覆盖人群均有所扩大,除了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外,将城镇职工也纳入大病医保保障范围;所涉资金都由医保基金或公共财政筹集,无需个人缴费,但不同地区筹资标准不同。

苏南唯一试点城市苏州今年将全面建立大病医保制度,符合规定的大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50%,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对特殊困难人员提高报销比例,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5元。

南通的大病医保资金筹资标准初步定在每人每年40元,将随着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筹资标准、补偿比例逐步提高。此前,该市已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为全市职工医保人员建立了重症补充和自费补充保险制度。

宿迁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4亿元,宿迁计划由政府主导,从中筹集2168万元,按职工每人每年50元、城乡居民每人每年20元的保费标准,向人保健康股份公司购买大病保险,保障待遇相同。大病住院患者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超过1万元的个人付费部分,可再次进行报销;按照50%-85%的比例分级累计进行报销补偿,上不封顶。

淮安计划今明两年在全市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协同互补、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实行动态调整的大病制度。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在参保、缴费、资金划拨、财务管理、支付结算、费用审核等环节与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衔接,参保病人可获“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基础养老金,江苏省养老保险将在年内全面覆盖


江苏省政府常务会议8月27日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审议稿)》。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在今年底前覆盖全省约110万城镇居民。届时,我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

按照我国目前的养老制度,城镇企业职工有“职工养老保险”,农民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而没有工作的城镇居民尚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将填补这最后一片空白。

《实施办法(审议稿)》规定,从今年下半年起,凡具有江苏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12个档次,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拨1%。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就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考虑到本办法实施前,江苏省内一些城市已先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已领取原地方政策规定养老金的55周岁至60周岁的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值得一提的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还将建立调整机制,《实施办法》明确,江苏省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江苏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在本办法实施前,省内无锡、苏州、镇江、泰州等地已先行试点城镇居民养老制度。江苏省规定,对已按地方政策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则执行新政策标准。

生育津贴,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改革推进百姓享受改革福利


7月3日,省人社厅举行新闻通气会,就《规定》中参保人员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规定》明确,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省人社厅医保处处长朱晓文解读说,实行市级统筹,即要求一个市辖区范围内,不同区县要实行统一生育保险政策,统一待遇标准,并实现基金调剂使用。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费。此次我省将缴费比例调整为一般不超过0.5%。超过0.5%的,需报省政府批准。朱晓文解释说,各地可以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这样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原政策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新《规定》明确,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假期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其中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职工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享受2-98天的生育津贴。凡符合我省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累计可以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另外,我省还首次明确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规定》明确,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最后如果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还有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则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保证生育保险不再重复支付。

用人单位,《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10.1在连云港市实施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在我市正式实施。新规定在制度覆盖范围、缴费比例、待遇标准以及管理监督等方面都做了较大的调整。而最大亮点就是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之内,同时,新规定还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明确符合相关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所有用人单位均需参加

“今后,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参加生育保险。”市人社部门相关人士介绍,与1999年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比,新规在制度覆盖范围、缴费比例、待遇标准以及管理监督等方面都做了较大调整。

据统计,目前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40.5万人,其中女职工参保人数为15.2万人。目前,我市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不在范围之内。新规定覆盖范围扩大,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再加上现行的城乡居民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这意味着,今后城乡所有育龄妇女都能享有生育保障。

无特殊要求,生孩子基本不花钱

根据新规定,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职工只要没有额外的营养补充、收缩子宫、塑身美体等特殊要求,顺产或者剖腹产等正常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基本就可以做到自己不花钱。

如果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保或未足额缴费,造成职工的生育待遇无法报销怎么办?新规定加大了对职工权益保障力度,明确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且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赔偿。

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值得一提的是,原政策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为0.6%-0.8%,最高不超过1%,职工个人不用缴费。新规定建立了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明确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同时,新规定实施后,符合晚育规定的男职工不仅可以休10天的护理假,还能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孩子,生育津贴从过去的90天增加到98天。若符合晚育规定的,女职工还可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不过,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不管是“双独”还是“单独”生二孩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即女方是98天的产假和生育津贴,不再延长30天。同样,男方也没有护理假了。此外,按照新规定,放环、取环等做计划生育手术的,也有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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