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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险改革

2020-11-03
保险营业区建设规划 自贸区保险发展规划 保险营业区弱改发展规划

以2007年10月西藏自治区出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标志,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险覆盖率已达100%,率先在全国实现医疗保险全民覆盖。

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处长尹分水向记者介绍,长期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西藏自治区医疗改革和医疗保险事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通过出台各种政策,使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医疗保险全民覆盖的省区。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日臻完善。西藏自治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于2001年12月正式启动,设计覆盖范围为所有城镇就业人员,但由于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到今年9月,实际覆盖范围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今年10月,经过多方面的准备,将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灵活就业者等城镇就业人员全部纳入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目前,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首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为800元;医疗药费共付段报销比例平均已达到83%。

据悉,考虑到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普遍未为参保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自治区拟安排专项资金为国有企业参保职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目前,自治区财政厅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年内有望出台实施。

中央特殊政策惠及农牧区医疗制度。西藏自治区自和平解放以来,一直对农牧民实行免费医疗政策。2003年,全国普遍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西藏自治区在传统免费医疗基础上,充分汲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优点,建立了西藏自治区具有显著地方特色的农牧区医疗制度,所有农牧民和部分城镇居民参加了农牧区医疗制度。

2007年,西藏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农牧区医疗制度支出已达年人均100元。加上农牧民个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缴费年人均10元,农牧区医疗制度资金已达年人均110元,比2007年以前年平均水平高出约60元。家庭账户和大病统筹基金均有一定结余,充裕的资金确保了农牧民群众基本的医疗需求。

关注民生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了长足发展,每个参保居民年筹资水平200元,其中,财政补助140元,个人缴费60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免缴,大中专学生缴半费。

精选阅读

定点医疗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西安、海南开展异地就医报销工作


新疆出台细则明确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办法,目前已与陕西省西安市、海南省开展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

23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目前,我区已与陕西省西安市、海南省开展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为统一规范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管理,方便我区在上述地区居住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自治区人社厅于日前下发了《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先行开展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在合作省份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即时结算,在取得经验和条件成熟后,逐步将人员范围扩大到跨省转诊转院、异地急诊住院等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使用就医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及有关先行自付比例,费用结算执行参保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自治区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实行定点管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合作省份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直接结算。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需按参保地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并在自治区确定的合作省份定点医疗机构选定5家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跨省异地就医信息系统中确认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状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已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以持卡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只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合作省份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保险知识汇总,北京海淀西城两区公费医疗机制改革


8月27日,从市人保局了解到,海淀、西城已完成公费医疗改革前期的调研、测算,并已上报试点方案。

市人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反复论证和自愿前提下,本市初步确定在海淀、西城、平谷三个区县进行公费医疗改革试点。其中,海淀区将进一步调整公务员补助标准,同时先将公费医疗门诊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西城区试点侧重公费医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部流程、各种配套政策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标准;平谷区则主要是侧重区县财政的投入和享受人员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接受程度。

目前,取消公费医疗涉及162万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公费医疗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待遇标准为中央由各单位制定,地方由市和区县政府制定。

附件平谷试点

平谷区5月起在全市率先试行公费医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全区两万多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每月个人缴费比例约为实际工资的2%,单位代为缴纳10%,报销比例则由以前的最高80%提高到90%以上。

■趋势

公费医疗改革分三步走

目前,西城、海淀、平谷三区县均已完成前期的调研,待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即可批复启动试点。

下一步对于其他区县的公费医疗改革,将在总结三个试点区县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开。

最后关于市级和中央单位公费医疗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将待区县公费医疗改革全面启动并平稳实施后,由市人保局、财政局等再制定办法并请示国务院,待国务院批准后启动。

公费医疗为何转向医保

对于为什么要进行公费医疗改革,市人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国务院已下文规定,公费医疗人员应按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1年本市实施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此项保险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广大群众满意度越来越高。但是,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和退休人员还延续原来的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相比,现行的公费医疗管理体制和报销办法已经显现出很多问题,如缺乏统一的筹资机制、就医不便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公费医疗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是大势所趋。

保险知识汇总,普陀区医疗保险新政策


记者最近从普陀区卫生部门了解到,从明年1月1日起,普陀区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将实施新办法,渔农民每人每年缴纳标准由原来的36元提高到40元,同时,3万元以上的报销补助标准比例均提高5%以上,全年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也由原来的3万元调整为成年人3.5万元、未成年人4.5万元。

调整后的《普陀区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规定,参加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明年起每人每年筹资120元,其中省、市政府资助每人每年28元,区、乡镇(街道)资助每人每年52元,个人缴纳40元,低保户与五保户个人缴费全部由区、乡镇(街道)、村承担。

在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方面,参保人员在普陀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补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报线以上到10000元部分补助35%,10001元到30000元部分补助50%,30001元以上部分补助65%,比原比例提高了5%;参保人员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补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报线以上到10000元补助15%,10001元到30000元补助30%,30001元以上部分补助45%,比原比例提高了10%。此外,区内区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报线为1000元,区外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报线为1500元;结合普陀实际,区内区级以下医疗机构的住院起报线定为300元,比原起报标准降低了200元。

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方面,参保人员在区内区级以下医院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10%,在区内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5%(均不包括挂号费)。参保人员已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门诊指定项目医疗费用补助。此外,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的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设施标准等暂时参照普陀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

保险知识汇总,西藏建立社保制度


截至目前,西藏已经建立以城镇职工为主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社会保险制度为主体,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事业等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记者从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推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账运行,2007年自治区财政共投入资金700多万元,建立自治区养老保险统筹个人账户网络管理系统。西藏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率始终保持在100%。

与此同时,西藏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在全区全面实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从2007年10月1日起,自治区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凡具有自治区户籍并居住在县以上城镇的居民、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大中专生、区外全日制在校大中专生以及内地西藏班学生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基本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全民覆盖。

据介绍,目前西藏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医疗保险已实现全覆盖,参保人员不断增多。截至目前,农牧区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人群分别达到240万人、16.1万人和20万人;全区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人数分别达到7.7万人、7.8万人和2.3万人。

城镇职工,凡自治区区本级参保职工


【新疆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现首例报销】新疆乌鲁木齐市民白强昨天在解放军第474医院完成住院费用结算,总计28万多元的住院费用,个人只支付了4万多元,这笔费用的结算标志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一单式”结算全面上线运行。

今年47岁的白强是南航新疆分公司职工,今年2月28号突然晕倒,经诊断,他的脑主动脉上长了两个血管瘤,其中一个已经破裂。经过微创手术治疗,住院21天后白强康复出院:“现在大病医保也能给我们报销一部分,这个对我个人来说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减少了很大一部分负担。”

新疆社会保险管理局医保中心工作人员邢小亮介绍说: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已经从今年1月起施行,这一政策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和拓展,新疆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现首例报销,在待遇享受期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2.8万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给予赔付:“参保人员在医院结算的时候只需和以前医疗保险是一样的结算方式,一单式结算,累计支付了多少钱在结算单上都有明细。”

邢小亮介绍,针对恶性肿瘤使用的部分特殊药品也已经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对于一些恶性肿瘤的用药,像治疗乳腺癌的有些药品大概1支在2万左右纳入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今后我们根据支付能力再做调整。”

据了解,《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办法》也已经从今年1月起施行,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自付部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比例达到95%,惠及乌鲁木齐市120万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其中也包括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新疆《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7月1日执行 明确规定补贴标准


从下月起,有五类企业及个人可按不同的标准享受社保补贴。此外,六类就业困难人员下月起也可享受社保补贴。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将于7月1日起执行。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享受的相应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不同。

拿各类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来说,就是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南疆四地州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此外,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

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补贴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据了解,此次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一次性划拨,按季度结算,并根据就业人员就业形式不同,采取不同的申请和拨付办法。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随岗位的延长,最长可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灵活就业并在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不受3年期限制,最长可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社保补贴

五类企业及个人包括(1)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2)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人员;(3)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失业人员;(5)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1)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5)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残疾失业人员;(6)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前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指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减轻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压力,或为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鼓励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上述个人或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实行先缴后补,给予一定费用补贴。

保险知识汇总,医疗保险形式


改良式合作医疗模式坚持了传统合作医疗“医社合一”的做法,不仅在医疗费用的补偿方面实行合作制,而且在预防保健、医院经营与患者费用补偿上实行“三位一体”的一体化管理,但与传统比较,合作的层次提高了(由村到乡镇),补偿范围和内容按照保险经营要求进一步细化了。

在这种医疗体制下,乡村卫生站的收入主要靠诊断、注射、检查、治疗等医疗服务收费。该方式有利于促进医务人员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也避免了以药养医现象,有利于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从卫生需求方来看,相较于“合医”模式,这种方式更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费用意识,减少了不必要的医疗需求。更重要的是,从卫生供方来看,对乡村医生实行工资制,其报酬不直接来源于药品加成收入,而实行联绩(医疗服务)计酬,通过考核发放,这既可以激励供方通过多提供服务来增加收入,又可杜绝或减少靠卖药来增加其收入的现象,因而有利于控制合作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

这种改良式农村合作医疗模式,除了“合药不合医”方式外,还有“合防不合医”(仅仅预防保健免费)、“合医合防不合药”(农民看病时药费自理,免收服务费、预防保健费)、“合医合防合药”(免收部分药费和免收各种服务费、预防保健费)等方式。这些方式虽有区别,但都坚持了传统合作医疗“医社合一”的组织管理特色。

大病住院合作医疗保险模式亦可称大病统筹模式,该模式认为传统合作医疗存在目标定位低、统筹能力弱、管理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差、“保小不保大”的缺陷,故引进保险机制,以整个乡镇(甚至县)为单位实行较大范围内的重大疾病风险(实际上就是住院风险)互助共济的经济补偿制度,主要开办目的就是避免因病致贫。

该模式主要强调对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补偿,将有限的医疗保险基金用在最需要的人身上,体现了保险“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风险共摊原则。但是,由于患大病的毕竟是少数,该制度的受益面小,影响了相当部分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再加上农民投保的自愿性而承办者承保的非选择性,必然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即高风险的易患病农民投保愿望强烈,而身体健康的农民投保消极。这种模式往往是第一年在宣传鼓动后投保人数较多,以后续保年份投保人数不断减少,最终导致投保率过低,不能有效分散风险,使合作医疗保险的经营经常出现收不抵支的状况。

个人账户与乡镇统筹相结合的医疗保险模式鉴于大病统筹模式的受益面小影响农民的投保积极性,有些地区便借鉴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做法,在合作医疗保险中采用个人账户与(乡镇)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规定一般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余额可逐年累计。住院费用由社会统筹账户按比例支付,上有封顶。

该模式的优点是,扩大了投保农民的受益面,提高了投保率;其缺陷是,设立个人账户分流了部分风险分摊基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共济性能。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当农民个人的缴费水平不可能很高时,再设置一个个人账户分流至少一半以上的资金,则大病社会统筹基金总额显著减少,补偿水平必然过低(通常只能报销30%左右),这时就起不到合作保险应有的大病风险分散作用。

家庭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医疗保险模式相较于其它合作医疗模式有两个好处:一是避免了家庭内部不同成员的选择性投保。以家庭为单位所有家庭成员统一投保,就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避免合作医疗在自愿投保情况下,过多集中了老弱病残的高风险人群;二是使家庭内部不同成员之间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调剂使用,增强了单个人的医疗支付能力,提高了家庭的投保积极性。但是,该模式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逆选择现象,因为它虽能避免家庭内部成员的选择性投保,却不能避免不同家庭的选择性投保;同样,该模式也不能有效抵御大病风险导致的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因为家庭账户与个人账户一样要分流有限的大病统筹基金,必然降低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水平。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建:多层次、多模式的制度选择。农村应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第一层次是基本医疗保障。通过为每一地区安排一种正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证广大农民能享有基本医疗权益;第二层次是补充医疗保障。通过家庭扶助、社区互助、商业医疗保险等非正式制度的倡导和发挥,为农民看病提供基本保障外的补充;第三层次是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农民大病医疗的最后一道保护防线。

突破当前合作医疗保险主导模式的束缚,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和人文特点选择不同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模式。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实行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具体的组织模式上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模式,即由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经营城市与农村的社会医疗保险。

方案二:卫生部门主管模式,即通过政府中主管卫生医疗的部门组织实施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计划和政策,卫生部门既负责组织向农村提供卫生服务,又主管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资金筹集和管理。

方案三: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即社会保险实行商业化运作,在政府调控下由商业保险公司与卫生部门分工合作的模式。

上述三种改革方案各有利弊,但从近期来看,第二、三种方案较为可行,社保部门统一经营的第一种方案,是远期的理想目标。

在中等发达地区,通过政策扶持、商业化运作方式,建立政策性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具体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1)政府引导、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模式。(2)政府组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

在贫困地区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公办民助形式建立“三位一体”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首先,以县为单位制定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合作医疗发展章程,坚持制度、(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建设的统筹考虑。其次,以乡镇为单位建立社区合作医疗组织,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日常管理。

由乡(镇)政府统一制定各卫生院(站)工作规范,统一调配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统一目标考核和财务管理。重视家庭、杜区扶助、商业保险等非正式制度安排,充分发挥非正式制度的补充作用,全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农民看病织起一道最后保护屏障。

保险知识汇总,医疗改革 商业保险不应被遗弃


编者按:

医改是两会热议的话题,新的医改方案将在两会后广泛征求意见。本文倡导在构建我国新的医疗保障制度时,应强调政府主导和市场引导并重,努力构建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发展的医保模式。

在经历两年多的反复研讨和论证后,我国的新医改方案即将浮出水面。尽管医改方案的设计达十个版本之多,但在医疗保障制度构建上有一项基本原则是达成共识的,即政府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努力打造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在此指导思想下,截至2007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覆盖1.7亿人,7.3亿多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针对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也从今年开始在317个城市全面铺开。

由于医疗保障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和外部性,政府在此的积极作为是应给与充分肯定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政府对医疗保障的财政投入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种方式,全民医保绝不是免费医保,同时,政府的财力也不是无限的,因此,如何在新的医疗保障体系中合理确定政府、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比例,如何确保政府的财政投入合理分配和高效运行,将是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各发达国家在医疗保障制度构建的历程中取得了一些经验,同时也有很多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在推行完全依赖政府主导的、全覆盖的医保过程中,有两大“结症”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思考。一是医保的福利刚性和财政支出的可持续性。所谓“福利刚性”是指国民对自己的福利待遇普遍具有只能允许其上升不能允许其下降的心理预期。福利的这种“刚性”特征,使得各国执政党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面都比较审慎,改革措施都以不降低现有社会保障水平、尽量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前提。其结果往往是使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开支逐年攀升,政府财政不堪重负。上世纪90年代美国克林顿政府上台伊始,曾经试图构建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结果因代价高昂未获国会通过。我国政府的预算内财政收入仅占GDP的15%左右,而凡是实行全面社保制度的发达国家,政府税入达GDP的比例一般在30%-50%以上。由此可见,我国政府的财政要负担覆盖十几亿人的、并且是飞速增长的医保,是具有相当挑战性的。

另外,医疗保障制度的构成,实质是对医疗服务融资模式的选择,而医疗服务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由于其特有的不确定性、异质性、信息不对称性和自然垄断性,诱导需求和道德风险普遍存在,由此造成的医疗卫生资源的滥用是医疗保障遭遇的第二大“结症”。各国实践证明,采取公营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作为医疗服务融资的主要模式,由于其潜在的“委托-代理”规则,经营效率一般不高,而且在政府资源分配过程中极易造成所谓的“寻租现象”,即医疗服务提供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从政府获取经营优势,从而获取超额利润。在我国目前的行政体系框架下,政府如果掌握过多的医疗融资的分配权力,除上述两大弊端外,还极易引发部门间利益、地区间利益、地方与中央间利益的博奕,造成市场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不公平性。

针对“大而全”的社会医保模式可能出现的上述问题,我们倡导在构建我国新的医疗保障制度时,应强调政府主导和市场引导并重,努力构建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发展的医保模式。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其优势及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首先,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和高程度的保障需求。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消费者对保险的需求取决于其风险状况、风险态度、收入、家庭结构等因素。而社会医疗保险由于其强制性和普及性,一般采取统一标准缴费和给付,政府相关补贴也不例外。因此,国家应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充分发挥在保障程度上补充功能和保障范围上的替代功能,从而构造完整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以德国为例,上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鼓励高收入阶层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方式,部分或全部替代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义务和保障利益,使国家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财政扶持能更有效地发挥在中低收入阶层,切实履行社会保险的收入再分配功能。2005年德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费用融资中的比例已接近10%,有24.3%的民众购买了各种形式的商业健康保险。

其次,商业健康保险能分担政府医保投入的财政压力。据目前医改方案的有关负责专家测算,我国医改要求政府增加的卫生经费投入是1500亿~2000亿左右。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重点课题“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主报告显示,从1993年至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医疗自费支出从56.89元增加到600.9元,增长了9.6倍。医疗费用的增幅远远超过了GDP和财政收入的增幅(分别为4.2倍和6.2倍)。这表明,单纯靠财政增长来负担医疗费增长是难以为继的。商业医保的介入,可以极大缓解和改变政府独木难撑的局面。

在这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参考借鉴。目前,美国政府对医疗保障的财政扶持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第一项补贴计划是老年社会医保计划,在2006年度的财政支出为3800亿美元;第二项补贴计划是穷人医疗救助计划,2006年度的财政支出为1900亿美元。前两项计划是由卫生与公共事业部负责的,而第三项补贴计划是由美国国税局执行的,即由于对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和消费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财政隐性支出,2006年财政的该项支出估计为1430亿美元。政府的投入结构如此,而相应的产出比例是:前两项保障项目对医疗费用的融资比例是32.3%,覆盖人口3900万,而后一项商业健康保险对医疗费用的融资比例是26.7%,覆盖人口1.8亿,成本-效率分析结果一目了然。

最后,商业健康保险能促进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的一体化经营,从而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政府采取行政干预的手段对医疗服务的价格、标准等实施严格监控,其作用固然重要,但仅是治标,而不治本。医疗费用的控制最终应通过市场“看不见的手”来完成。另外,即使政府主导的社会医疗保险项目也应采取政府采购、委托经营等方式交给商业保险机构管理。

总之,在新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中,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不应被忽视,其地位不应被边缘化。我们可以把国家对商业健康保险的财政扶持和国家在社会医保上的直接投入进行效率分析。比如选取覆盖率,保障程度,医疗资源利用率,健康水平提高程度等做衡量指标,一元钱分别投在社保和商保两个领域,哪一个能更好地提高以上指标?以此为参考,我们来考虑二者所占市场比例为多少时,社会效益最大化,并相应调整政策,引导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保持续、稳定发展。

保险知识汇总,医疗保险的相关知识


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部署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内全国基本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该决定的规定,在我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除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外,该企业及其职工还应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的题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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