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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上海:规范医保账户消费

2020-10-28
保险理念知识 船舶保险知识 保险运营知识

代表们昨天就暂停医保结算支付是否可行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讨论,并分别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其中3位市民代表观点独特。

听证会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表示,人保局将对听证代表的意见进行梳理归纳,并据此对《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

议题一

可否暂停违规机构医保结算支付

《草案》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销售药店的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市人保局可采取暂停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支付的措施。

该法条是否可行、必要,是否能对相关违规机构和个人起到警示作用?

正方该措施有警示作用

对于此措施,大多数听证人员表示了赞同,认为谁违规谁担责,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暂停医疗费用结算支付,会导致就医人员重新选择,从而起到对医疗机构及药店的警示作用。

市政协常委梁鸿表示,该措施能起到警示作用,应当尽快出台。与此同时,希望向社会公示处罚情况,利用舆论压力加大该措施的警示作用。市民代表文传民建议,人保局应该建立配套的奖惩信用体系进行全方位打分。

反方市民会遇就医难

3名听证代表对该措施表示了反对或者部分反对。

市民代表王鸿生表示,虽然上海的就医环境较好,但如果某区域内的医院、药店无法使用医保,或导致部分人员的就医困难。“医疗机构及人员犯错,参保人员却要遭受就医困难,这与立法宗旨不符。”王鸿生认为若医疗机构或者药店严重违规达到一定程度,可直接取缔,在原址上开建新的,这样对于参保人员才算公平。

关注点:进一步规定“严重违规”界定等问题

在对该议题进行讨论时,听证代表几乎都提出了怎么样对“严重违规”进行界定的问题。

市卫生局代表陆廷岚表示,除了“严重”的标准要界定之外,暂停期限、恢复程序都应当有进一步的规定。这样该措施才算确实可行。市民代表鲍振华补充表示,根据国际通行做法,除了违法收取费用、违规次数等服务也应当纳入标准的范畴。

议题二

医保账户消费异常应如何处罚

《草案》规定,对门急诊就医次数或者医疗费用出现异常的参保人员,采取临时改变门急诊医疗费用结算方式的相关措施。

基于医疗保险的特点,该措施会使行政管理成本明显上升,实践中是否有必要和可行?

正方犯错者就该担责

对于该议题,17名听证代表表示赞同,他们认为谁犯错谁担责,该处罚具有可操作性。基层工会代表蒋燕表示,医保忽然之间产生大量费用,若是正常情况参保人一般都需住院。在实际操作中,没住院的十之八九是有问题的,应该打击。

定点医疗机构代表杜兆辉表示,该措施可能确实会致行政管理成本上升,但是政府不能因为行政、司法成本上升而降低犯罪成本。

反方应是医方责任

唯一的反对意见来自于市民代表鲍振华。

鲍振华认为,就医对于市民来讲是一个被动行为,也就是说,参保人去看病,是否给药是由医院、医生说了算。参保人能通过医保进行大量的不正常的账户消费,必然是医院、医生的原因;如果医院认为他没病完全可以不给他开药,这就杜绝了参保人利用医保的情况。据此,鲍振华认为对市民个人进行处罚没有太大必要。

关注点:“医疗次数和费用异常”存在“一刀切”

几乎所有的听证代表都认为,认定“门急诊就医次数或者医疗费用出现异常”太复杂,若“一刀切”会给很多参保人带来不便。人大代表傅维安表示,如果某参保人员突发疾病,在短时期内多次门急诊且产生大量费用,那么,从表面来看属“异常”情况,但若对其采取措施后,就会影响其正常就医。因此,市民代表王鸿生建议以年龄档次分别对待“异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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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岚委员在《把健身消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建议》中提出,应参照苏州、南京等地成功的运作模式,将医保健身一卡通纳入医保政策调整中,适度放开个人账户的管理,允许参保人员用个人账户里一定额度的资金进行健身。

王岚表示,在国外,“花一块钱健身可减少医疗支出八块钱”的观念深入人心。而在我国,普遍的意识却宁可花钱吃药,也不愿在健身上投资。“健身能从根本上提升国民身体素质,预防疾病。应该拓宽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充分发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障作用,利用部分闲置的资金鼓励广大群众自觉参与体育健身。”

王岚透露,在我国的苏州、南京等地,已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医保健身政策,将个人医保账户与健身卡挂钩,凡在市区统筹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保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参保人,均可申领“阳光健身卡”,并可按定额标准将医保个人账户往年结余的部分金额一次性划转记入健身卡后用于健身消费。

由此王岚建议,将医保健身一卡通纳入医保政策调整中,适度放开个人账户的管理,允许参保人员用个人账户里的一定额度的资金进行健身,以激活沉积的基金;推行医保“阳光健身卡”,医保部门将一定额度的医保账户结余资金直接转为健身卡用于健身,利用部分闲置资金鼓励群众参与体育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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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看到,王岚委员在《把健身消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建议》中提出,应参照苏州、南京等地成功的运作模式,将医保健身一卡通纳入医保政策调整中,适度放开个人账户的管理,允许参保人员用个人账户里一定额度的资金进行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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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外来配偶也可享受上海医保


上海市的外来人口一直对如何解决自己的养老、看病问题非常关心,日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省市户籍配偶的养老、医疗保险作出了新规定。

彭女士是结婚近十年的外来媳妇,今年36岁,她的先生是上海市城镇户口,在公司里担任保安,每月收入1500元左右。由于彭女士的收入也不过1800元左右,夫妻俩一直为养老问题烦恼。

而就在最近,两人看到了希望,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页上,“关于本市居民外省市户籍配偶参加本市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张贴了出来,从今年11月24日起,符合参保规定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就可以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了。这无疑为彭女士和先生增添了一份安全感。

了解参保细则

同彭女士有着相同处境的人不在少数,那么符合怎样条件的外省市户籍配偶才能够参加社保?参加后的养老、医疗待遇又是怎样的呢?

首先,参保的条件是外省市户籍配偶必须是上海市灵活就业并有着合法经济收入者,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且夫妻双方至少一方为城镇户籍。

其次,外来配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本人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3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或14%。

外来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按月缴费满5年的,可以提出按月领取养老金申请。月养老金计发按照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不符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外来配偶,可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由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其养老保险账户全额支付给本人。如果外来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但本人继续从事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的,则可以继续缴费。

此外,在医疗待遇方面,外来配偶按照8%比例足额连续缴费满6个月,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参照上海市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若按14%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无论按8%或14%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满15年,实际按月缴费满5年的,在按月领取养老金后,可按照本市退休人员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符合参保条件的外来配偶可以向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所要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提出申请。申请参保时应当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夫妻二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户主和本人信息业复印件及本市颁发的外省市居住证复印件等材料。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参保申请后,再向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

据劳保咨询热线客服人员介绍,每月5日至26日是外来配偶申请社保的受理时间,在申请被批准后,外来配偶可每月向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缴费。若需要查询缴费情况及相关信息,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到区、县社保中心申请查询密码,凭密码可登录社保网站或拨打社保热线咨询。

另外,申请社保获批后,在城保正常缴费第二个月的15日,外来配偶的医保账户将正式开通,若一般企事业单位的外来配偶没有社保卡,可凭身份证件在就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直接领取,之后就可以刷卡看病了。

保险知识汇总,上海:失业人员可享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今年7月1日起将调整本市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这些调整将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待遇大幅提高

上海对工伤人员的部分待遇标准、基金先行支付等进行了调整。

首先,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新《工伤保险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同时,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按调整后的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乘坐的交通工具实报实销。

其次,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社会保险法》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此外,加大了强制力度。《社会保险法》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增加了行政处罚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保险:享受在职同等医保待遇

7月1日后,沪失业人员将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新政,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此次上海把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不缴费。

生育保险:调整计发基数体现公平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来看,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保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另外,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

养老保险:死后余额可继承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保险:第三方应负担基金不付

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比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保险知识汇总,天津市的相关社保办理规范


养老保险办理程序:

服务对象

人事代理单位及个人委托保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人员。

需要材料

1、存档卡;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其中转入单位名称:天津市和平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转入单位代码:40121738-2;转入社险机构:和平分中心)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年记载表》;

5、以下人员需交近期一寸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A、以前从未参加过保险的人员。

B、原参加事业单位统筹的。

C、外省市调入的。

医疗保险办理程序:

医疗保险因天津市尚未出台个人缴费政策故医疗保险暂不对个人。

(1)单位应每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人员增减变动。

(2)调入人员应在《医保证》的第16页做变更手续。

(3)调出人员应交回《医保证》在第16页做变更手续。

(4)新参保人员单位做《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医保证办理花名册》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由单位填写《医保证》报人才。

(5)每月25日前,如有发生药费需将各种报销单据、化验单、检查单、挂号费、及相应的片子、病历、本人《医保证》复印件一份,报人才汇总后由人才报保险公司。

(6)门(急)诊第一次报销标准1500元;第二次报销标准500元;每年最后一月报销余额。

(7)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部分按100%支付,不执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其审批费用计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8)计划生育报销需要材料:单位证明(属于计划生育)、医院在报销单据上加盖计划生育章、本人在报销单据背面签字、本人《医保证》复印件一份、病历及相关材料。

适应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城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保险知识汇总,养老险账户余额规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保险知识汇总,寿险成家庭消费品


日前,泰康人寿联合北京大学专家设计了市场调查和评价指标体系,以中国家庭寿险需求为主题,在国内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大规模问卷调查。本次调查项目以家庭为视角,探讨中国家庭的基本状况、防御风险意识、抗风险能力,以及基于这些因素对寿险服务的需求状况,力图了解中国家庭寿险消费的行为特征与趋势。

【商业人身保险覆盖率低】

调查显示,与社会保险相比,商业人身保险对于提升家庭的抗风险能力的贡献度并不突出,在城市和县域家庭资金结构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仅为4.6%和1.1%,而社会保险的这一比例则相应为15.5%和7.4%。

具体来说,这与中国家庭的商业人身保险的覆盖率相关,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市场普及率低,城市和县域分别有47.5%与32.9%的家庭目前购买了商业人身保险,而社会保险的普及率则分别达到了88.9%与87.5%。

二是家庭成员覆盖率低,城市和县域家庭中的商业人身保险覆盖率仅为31%和15%,社会保险的这一比例则分别达到了74%和77%。

【寿险成中高收入家庭的消费品】

调查显示,从城乡整体来看,有三成以上的家庭(36.5%)拥有寿险,城市中寿险普及率(47.5%)明显高于县域地区(32.9%)。

通过对地域、家庭收入、资产、学历、生命周期和户主职业等因素的多元对应分析结果表明,目前寿险仍然主要是相对中高收入中国家庭群体的消费品,而他们本身对风险就具有一定的防御能力。

现有寿险消费群体的主要家庭特征表现为:家庭学历高;一般担任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或者从事普通白领工作;家庭月收入水平在5000元以上;家庭资产在100万元(含)以上。从家庭生命周期看,消费能力稳定的两口之家,以及寿险需求较大的满巢I期(最小子女年龄为6岁及以下)和II期家庭(最小子女年龄在7-16岁之间)是寿险的主要消费者。

【两类群体为寿险潜在用户】

调查显示,在城市家庭中有31.8%的家庭表示未来一年会购买寿险,而县域家庭中这一比例为14.5%。通过对地域、家庭收入、学历、生命周期、户主职业、是否拥有寿险等因素的对应分析,可以将调查对象分为三类群体。

一是忠实群体该类群体属于表示肯定会购买寿险的潜在用户。具体的家庭特征表现为:职业为体力劳动者或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其家庭收入稳定性相对低,一般处于中低水平,家庭的风险水平较高;家庭学历一般在中等水平;满巢II期、III期家庭(最小子女年龄超过16岁但未独立生活)也倾向于表示肯定会购买寿险。

二是游移群体该类群体属于表示可能会购买寿险的潜在用户。一般情况下该类群体已经拥有商业人身保险并且家庭生活水平相对较高。具体的家庭特征表现为:家庭户主职业为企事业单位管理者或普通白领;家庭学历较高;家庭收入在中等偏上水平;家庭生活有较充分的保障。

三是绝缘群体该类群体属于表示不会购买寿险的非潜在用户,一般从事社会较底层的工作,家庭收入水平较低。具体来看,家庭学历水平低;职业为家庭主妇,而且目前并非寿险的实际用户;家庭抵御风险能力较差。

保险知识汇总,消费者投保的误区


拥有社保,就等于拥有全面保障?

由于人们认知有限,在选购保险的过程中常常会“误入歧途”,有些还是非常普遍、极具代表性的。以下就列举一个常见的、典型的误区,让我们在购保时学会甄别并尽量避免。

案例:徐小姐,某外企文员,收入不错,典型的年轻白领。常认为公司为我们购“四险一金”因此福利很好、保障也全面、生活已有足够的保障,无需再额外作无谓花费了!

点评:徐小姐的误区在于未能清晰地区分保障的功能!其实,社保作为国家福利性质的保障,其保障的范围一般由国家规定,因此社保有着“低费、低保、广覆盖”的明显特征,特别是在受保人年满60周岁以后更显特出。而商保的保障范围通常是由投保人、被保人与保险公司(或其营销代表)三方共同商定,所以,其保障的范围相当全面,也可以用“高费、高保、广覆盖”来形容,一般建议受保人在60周岁之前尽量通过商保来解决问题。由此可见,通过两者之间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社保能保障一个人的基本生活和低医疗水平而商保就能按不同的需求来进行保障,这样就可以保证一个人在遭遇不同困境时都可以得到相应且较高额的补偿。因此,两保在提供保障的同时又能补充对方的不足,故社保与商保之间是不能互相替代的。

保险知识汇总,上海:医保药店内362种处方药可以登记销售


无需处方,上海医保药店内362种处方药可以登记销售。昨天,沪上300多家医保定点药店内,除了精神类、激素类,抗生素等药品外,常用慢性病处方药可以在药店执业药师指导下登记销售。

不过,多家药店表示,会按照规定把用药量控制在两周内。与此同时,药店会加强用药咨询,一旦发现病人病情有需要会提醒其去医院就诊。

登记销售,记录保存2年

这几天,沪上多家医保定点药店收到上海市人保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食药监局联合发布的《对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定点药店登记销售药品仅限于上海市基本药物目录688种内,除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和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名单》以外的其他处方药品。

此次可登记销售的处方药中,有202种西药,160种中成药。

虽然362种处方药无需处方,但是各家医保定点药店将严格执行登记销售措施,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医保卡号、配购药品、购药日期、通讯方法或地址等,同时药店药师要签名,登记销售记录至少保存2年。

不少医保药店紧急备货

不少医保定点药店已经准备妥当。复美大药房开出专柜,童涵春药店紧急备货,并在柜台上陈列出这些药品,让市民一目了然。老百姓大药房负责人熊伟坦言,以前要求患者必须凭处方购买,很少有市民会在医院看病后,再拿着处方到药店购买处方药,这几天加大处方药备货量。

而一些市民听说新措施也频频到药店咨询相关事宜。每半个月都要到医院排队挂号配药的陈老伯告诉记者,因为血脂高一直要使用降血脂药物阿托伐他汀(商品名:立普妥),但是每次到医院配药都要起大早,排队候诊常常要花半天时间。“如今可以到家门口的医保药店直接拉卡配药。”

上海市食药监局药品流通处相关负责人透露,为了方便市民购药,从2005年开始,上海非医保定点药房已经对部分处方药放开,市民购买内分泌药、心血管药、中成药等常用慢性病药物无需凭处方,但必须登记姓名、电话、购药批次。一旦出现药品问题,可以在第一时间追溯到购药者。不过,抗生素、激素类、精神类药品一直严格把关,这些药物用药风险比较大,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凭医生处方到药店购买。

登记销售的部分处方药

●麝香保心丸

●复方丹参片

●牛黄解毒胶囊

●洛芬待因(布洛芬可待因)缓释控释剂型

●黄连素

●牛黄解毒片

●护肝片

●半夏糖浆

●银杏叶片

●心达康片

●中风回春丸(片)

●连翘败毒片

●六神丸

●云南白药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该如何规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愈显重要。合理确定并规范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依照国家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必须把上一年度单位实际发放和职工个人实际获得的工资总额作为计算缴纳的基数),是政府依法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用的前提条件,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支持和稳定运行。

由于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用人单位的分配形式趋于多样化,工资收入构成愈加复杂,统计工资总额并确认缴费工资的难度就逐步加大。由于缴费工资不实,征缴存在漏洞,征缴效果仍不尽人意。据有关机构调查分析结果,全国参保单位缴费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统计比较,前者比后者低10个百分点。国家统计部门认为,因单位少报的原因,工资总额本身存在漏统,约为10%左右。以上两个因素迭加,目前按工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远未实现应收尽收。工资基数不实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影响到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运行。因此,有人开始怀疑是否仍有必要把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有人认为用人工成本总额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替代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更为合理。

其实,认真分析后不难发现,工资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仍然适合作为计算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非是将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产生的,也不是用别的收入项目替换了工资就可以解决的。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应该是进一步规范征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工资基数。

一、工资仍然具有计征社会保险费用的重要特征

首先,工资是员工最主要、最稳定的收入来源,也是单位按固定周期支付的劳动报酬。员工要不断满足自身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维持劳动力再生产,就必须定期取得工资报酬,换取必要的生活消费资料。这一客观原因决定了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对工资支付作出了严格规定。社会保险是为了稳定劳动者特殊情况下的基本生活而进行的制度安排,要稳定社会保险金的支出,就必须把相对稳定的收入项目作为征收依据。另外,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支出均与工资报酬有一致的周期性,但工资以外的其它收入形式却不具备这种特征。

其次,工资报酬的支付水平与社会保险金的支出水平相关程度最高。由于社会保险维系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就必须对社会保险费支出按照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安排适当的标准。这样的标准虽然不可能也不应该是以工资水平维系的生活标准,却应该以工资标准为依据按适当比例进行安排。这样既能满足劳动者基本需要,又不造成过大的社会保障成本和单位人工成本的压力,而且便于对社会保险的收支进行测算,合理确定缴费水平。

第三,工资。相比其它收入项目是最容易统计、核实的收入项目。工资是历史最久、最具普遍性和最为规范的收入统计项目。众所周知,目前涉及劳动者及城乡居民的其它收入统计远没有这样规范,统计上存在的漏洞更多,由此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缴更为艰难。至于人工成本统计,仍处于起步阶段,而且只局限于部分企业,统计标准和手段远未成熟,统计难度更大。

总之,将工资作为社会保险费用征缴的基数,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得到稳定和及时补充,有利于协调工资与社会保险支付水平的相互关系。这些也是其它国家普遍将工薪收入作为计算征收社会保险税费基数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将人工成本作基数在理论和操作上都存在严重缺陷

首先,人工成本概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逻辑上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人工成本是单位向员工直接和间接支付的全部劳动费用,其中包括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和其它人工成本七大项目。由于人工成本中包含社会保险费用,那么将人工成本又作为计算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显然颠倒了逻辑关系。

其次,人工成本中的很多项目不能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如职工的集体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以及其它人工成本中的工会经费、职工招聘解聘费用等,各自都有其特殊功能,支出与否或标准高低与社会保险在理论上没有必然联系,如果将这些项目放在一起作为缴费基数,不仅道理上讲不通,还可能影响这些项目的正常支出,加大社会保险政策与其它政策相互协调的难度。

第三,人工成本很多项目的支出根本不是对职工个人的支付。因此,如果将这些支出也作为缴费基数,会使职工个人缴费无法操作。如集体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修缮和配套费用、工会经费等,根本无法合理分摊给每一名职工,记入个人实际收入,并由职工个人据此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将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作基数很不现实

首先,多样化的职工个人收入不应该都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非常广泛,有职工在本单位取得的工资性收入,有在外单位或社会上取得的各种劳务报酬,有在本单位、外单位或社会土取得的投资性收入,还有财产转移收入,以及其它各种偶然性所得,将这些收入都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无异于加征个人所得税。

其次,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上会带来很大麻烦。如果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根据目前实行的分项税制,只能是单位按照实际支出项目负担单位应缴纳的,个人则按照所取得的每项不同的收入作为基数交纳个人应该负担的,两者的缴费基数将完全不同。

第三,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势必遇到更多阻碍。理论和实践都可以证明,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征收社会保险费用难度更大,花费成本更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核实个人所得税征税基数必然涉及更多更复杂的收入项目。在我国,基础管理手段欠缺,收入分配不规范,现金支付数量庞大,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因此,统计核实个人各项实际收入的难度非常大,我国目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结果也比征收社会保险费要差很多。

相比较而言,在我国职工和居民收入项目的统计方面,工资统计是最规范和最清晰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际结果要比征收个人所得税好得多。征收社会保险尚未实现应收尽收,除了一些单位和个人因各种主观或客观原因拖欠外,再有就是对缴费工资的规范程度还不够,查补漏洞的能力还不够。我们应该将解决问题的重点放在这方面才对。

四、目前确认工资基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缴费工资应以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相关解释和补充文件为依据进行确定,要求各单位按上一年度进入《劳动情况》综合统计报表(即n04表)统计的实际发放数进行申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应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及汇总计算的单位工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单位填报的劳动情况表(n04表)是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最直接、最明确的依据。它在原来单一工资总额统计的基础上纳入了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的概念,调整了统计项目,并进一步细化了对在岗人员工资总额统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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