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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020-10-10
做好养老保险规划 社会养老保险五年规划 养老保险规划

前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一、我国农村现行的养老模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养老隐性问题将显性化。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将是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重要任务。在目前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以上四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体系。

(一)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模式是儒家文化的“孝”的强调,是中华民族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这在广大农村也表现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

(二)土地养老模式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说土地是他们最稳定也是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

(三)社会保险模式

民政部于1992年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即为“农村社会保险”开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该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开始试点。其主要做法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

(四)社区养老模式

社区(含乡镇)养老是指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做法,给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社区养老的实施范围比较窄,往往受制于该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以《方案》为基础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先天不足”,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问题,面临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难题和困境。

(一)存在问题

《方案》确定的养老保险模式虽然在增加透明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促进农民储蓄意识、改变农民的家庭观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实质上“完全积累、自我平衡”式的商业储蓄保险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亿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0.68%。可见,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还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让农民感到后怕,积极性不高,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2、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很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辅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农民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交纳,国家并无责任。这表明社会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镇职工的。

3、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一些地方此项费用财政也不负担),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度,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5、违规存放农保基金,造成巨额损失

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无法取出造成损失,形成支付危机,参保的农民上访事件亦时有发生,并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原因分析

作为新生事物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出现问题是在所难免的,仔细探究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方面:一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民首选的养老途径,这属于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东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表现。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处于起步阶段,广大农民实现自我保障的意识淡漠,现代保险意识尚未真正形成。二是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有些地方的集体经济发展滞后,为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补助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集体经济发育不良的地方,农民收入增长的速度也势必缓慢,即使有余钱,农民也将其绝大部分用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购买,对于参与养老保险则心有余而力不足了。三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保险基金处于属地分散的管理状态,分割管理的小规模基金难以进行多样化投资,很难达到让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还受到地方行政干预,挪用、盗用现象屡见不鲜,破坏了基金的完整性。四是改革措施不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至今,中国农村仍有几千万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都没有解决,又如何解决得了养老问题呢?而养老本身又不只是一个吃穿问题,还牵涉到医疗、服务等问题。由此可见,其他制度改革的不配套也束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手脚。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出路

未来20年中国城市化水平将得到快速提高。在这个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于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我们要从现有体制本身去寻找问题根源,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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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针对广大农村制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通过试点不断的进行推行。在我国,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晚,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长期以来 一直没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因此还需要尽快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金的收取、基金投资、保险金的计发等环节。中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迟迟没有建立,除了政治、经济、社会条件制约和理论准备不足,缺乏明确可行的方案外,关键是农村面临着制约养老基金投资、保险金计发的“瓶颈”——养老供给短缺。现行的模式都是以农民自收自支为主,但是农民收入普遍偏低,难以满足保费必须定期交纳的基本要求。传统经济学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方式,政府激励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是重要的,国家应该成为农民养老供给的主体。目前,只要对现行的农村发展政策进行微调,政府就既能负担起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重任,又能增加农民收入、启动农村市场、实现经济良性循环。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农保基金筹集渠道狭窄,制度规定的筹资模式难以完全落实。该制度下农保基金筹资“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国家的政策扶持是“对乡镇企业支付的养老保险资金予以税前列支”,集体补助也主要是来自于乡镇企业的资金。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拥有较多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没有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要富裕,在这种情况下,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无力缴纳保险费的同时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而富裕地区的农民自身有能力缴纳保费的同时又能得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显然,这种筹资模式使得未来农村养老面临困难的欠发达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民,有着较强的养老需求却不能享受到这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从而造成了“保富不保贫”的不公平现象。

2、基金增值方式单一。按照现行制度设计,农保基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实际上,限于人才和资金因素,县级农保经办机构的选择只有一个,那就是存银行,运营层次低,加之银行利率下调等导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农保基金升值空间有限,收益对基金运营支撑能力较弱。同时把农保资金存入银行,需要面对两大潜在的风险:一是银行本身存在的风险。二是银行资金运作衍生的问题。

3、提取管理费服务费不合理,使得有限的养老基金更为捉襟见肘。根据1992年民政部制度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事业管理机构可从收取的养老保险费中提取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按当年收取保险费总额的3%提取”。当前的农保基金来源主要靠农民个人缴纳,集体、国家投入很少,增值空间有限,从中还要负担经办机构经费,势必造成基金的资金紧张,将来给付面临压力。

4、养老保险金给付水平过低,功能发挥水平有限。按照规定,农民缴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月缴纳2元、4元、6元……20元等十个档次缴费,也可一次性趸缴,由于缴费水平编低,难以起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从芜湖市2006年末,县、区领取养老金资料反映:领取养老金人数505人,月领取金额最低为0.7元,人均月领取养老金金额为33.26元,参保人员到期领取的养老金也就相当于本人当年存款和利息。而目前芜湖市各县、区农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0元—156元,在目前的生活水平下,参保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发挥的作用较低,保障水平有限,起不到养老保险功能。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社会政策和政府实施的农民养老计划,既不是商业保险,也不是农民负担,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要加大财政投入,让广大的农民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改变“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给与政策扶持”筹资模式,取消从养老保险缴费中计提管理费。国家应该给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的财政投入,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投入一部分纳入到社会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和部分国家投入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国家投入要偏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同时鼓励建立由集体补助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式的商业养老保险。

此外,还需要提高农民的养老保障意识,让农民真正意识到社会保险是养老的可靠的保障,从而自觉、积极参保。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含义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非商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非城镇人员支付一定的劳动所得,在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取得帮助,享受养老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方面,由点到面,逐步发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储蓄积累”和“领取分摊”两个阶段。缴纳积累类似于在银行存款,在这个阶段,养老保险对象的保险费处于纯积累的过程,分段计息,计算复利,滚动增值,积累的本息在按政策规定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逐年加大。到开始领取时,养老保险对象的积累额达到最大,此时的积累本息称为“积累总额”。在投保人达到领取年龄时,将养老保险对象的积累总额分摊到18年按月领取。因此,领取标准与积累总额密切相关,两者成正比关系。计算领取标准时,首先要计算积累总额,然后根据积累总额计算领取标准。在这个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一)严格掌握和熟知计息政策规定、分段计息的利率标准和时间;(二)严格按照计复利的规定进行计算;(三)严格按照给付系数计算,保证小数点位数要求,不能擅自增加或减少;(四)60岁和55岁领取的系数区别计算,不能合二为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有三新


“探求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新农村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主任于德水,就哈尔滨市如何建立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接受了记者采访。

建立“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首先要有新政策。于德水说,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是“以个人缴费为主、以集体补助为辅、政策适当倾斜”,在运行过程中问题较多。因此,必须要改变原来的制度,要有新政策。按照外地成功经验,哈尔滨市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采取“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分担保险费的方式,其核心是政府要尽义务为农民养老保险出资,让农民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公民待遇。

第二,建立“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有新标准。过去采取大帮哄的方式,让农民集体参保,由于缴费标准不符合实际,造成保险金过低起不到保障作用的现象。所以,新时期的保费收缴,基本标准是“养老金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低保”,实质是引导农民在“低保”和“社保”中选择社保,不但将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也将大大减轻政府在低保方面的负担。

第三,建立“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有新的管理方式。尽管我们的政策已十分透明,但农民仍对“社保”心存疑虑,这样就要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整个社会保险体系,建立便于农民查询的管理系统,随时监察自己的保费状况。同时,建立方便农民领取的社会养老金发放体系,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

另外,尽快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哈尔滨市的当务之急。随着松北、呼兰新区的成立及各地开发区的形成,部分农民已完全与土地脱离。由于这部分农民已没有耕地作为“保障”,因此他们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更加突出。

社会保障,何时进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推迟退休年龄问题是否有新进展?养老金入市有没有时间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何时实施?在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就公众关注的社会保障领域一些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推迟退休年龄需稳慎决策

对于社会上一直关注的推迟退休年龄问题,尹成基说,退休年龄问题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政策,要根据我国人口结构变化、就业状况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要求进行综合平衡,以确定什么时候实施这样的政策。

尹成基表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一直在密切关注社会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和社会各界对这个问题的反映。“对这个问题作出决策,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还要有严格的程序,而且要关注社会不同层面人群的关切,稳慎地进行决策。”尹成基说。

养老金入市尚无时间表

近来,社会保险基金特别是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一直受到各方面关注,有关专家也提出了相应意见和建议。

尹成基表示,就养老金入市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几年开展了调研和论证,以进一步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办法。

他认为,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有多种渠道,并非只有入市。

尹成基说:“资本市场只是养老金投资的一个方面,对于养老金的保值增值,我们一直强调安全第一,资金的安全是第一位的。通过投资既要规避相应风险,又要实现保值增值,这是最终的目标。”

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快了

据尹成基介绍,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针对不同群体有不同形式,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去年实现了全面覆盖,这样就出现了这些制度之间怎样衔接的问题,也就是要保障劳动者在不同制度之间转移养老保险,使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尹成基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经制定了参保人员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转移衔接的办法,并已征求社会意见。我们正在根据征求到的意见修改和完善这个办法,将尽快发布实施。

尹成基同时表示,相关部门还将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在制度上体现城乡居民的公平性,打破城乡制度的二元差异。

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关于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尹成基表示,要从制度上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能够持续稳定。

尹成基说,在征地的环节就要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随着新农保的推行,一些地方还专门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保险就是人们不可或缺的部分,保险的强大保障作用,之于人们,不仅仅可以当人们受到损失时,偿还人们的经济,还可以对人们的生命财产起到强大的补偿作用。养老保险对于人们的意义就是在当人们年迈退休在家时,生活能够获得一份保障,减少子女的生活负担。

保险知识汇总,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今年试点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今年开始试点,最低发放标准不会低于1800元/年的低保平均水平,而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预期还会不断提高。”2月12日,首届“如何让农民富裕起来”专题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综合研究室主任郭建军在谈到今年中央支农新政时表示。

他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刚刚起步,大方向是在全国普遍建立比较成熟的农民养老制度,“这是一项浩大的社会工程,从初具规模到最后成型,可能需要几十年时间。”

“强调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明确了政府直接分担农民养老保险的责任,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表示,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还在设计之中,目标是确保满足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但政府分担责任的大小与分担方式、财务模式、监管与经办方式以及缴费与待遇标准等,还需进一步讨论并具体化。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抓紧制定指导性意见,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央做出决策后,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执行部门正抓紧起草实施方案。

保险知识汇总,什么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什么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是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新农保的制度创新,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政府对基础养老金全额补贴;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

新农保的参保范围都有哪些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强调以政策的优惠吸引农村适龄居民自愿参保,不搞强迫命令。农村居民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比如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原则上不参加新农保;农村居民已经参加新农保,又进城务工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停止缴纳新农保保险费,新农保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农村居民因就业和居住等情况变化,在不同阶段参加了多种养老保险的,国家将制定有关衔接政策,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权益。

新农保基金的构成有哪些

答: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新农保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不同于济贫扶困的社会救助制度,实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个人缴费是享受待遇的前提条件。除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居民外,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在缴费档次上,国家规定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长春市各试点地区针对本地实际情况把缴费档次从国家、省规定的100~500元/年,提高到600~1000元/年,同时规定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农村居民自愿选择、自主缴费,原则上每年缴费一次,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为其成员所共有,村集体有责任为本村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提供经济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特别是村集体经济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新农保最大的优惠政策,是政府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补贴。政府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中央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二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以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帮助困难群众参保,并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我市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以上补贴50元。

领取养老金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所)和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核,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财政支付;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养老金的待遇是什么样的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新农保基金能不能继承

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等资金,可以依法继承;但政府补贴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而且是用于参保农民个人养老保障的补贴,因此这部分余额不能继承,继续用于其他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体现社会互济原则。

政府部门之间是如何分工的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农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资金监管等工作,要指导新农保经办机构做好新农保业务的管理服务;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具体负责新农保业务经办服务工作,具体负责申报登记、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建立管理、待遇核定、养老金发放、基金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负责申请、划转财政补贴资金,建立新农保财政专户,落实本级财政补贴资金。

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农村养老保险有何意义?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非商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非城镇人员支付一定的劳动所得,在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取得帮助,享受养老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形成是多年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积淀的结果,农村经济落后是导致养老保险最基本的原因。(新农保的新政策有哪些?)

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农村养老保险对象的权益

1)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领取者超过十年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3)保险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本人。

4)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农村养老保险意义重大

1、有效化解养老后顾之忧。养老是农村居民不得不忧虑的心事,由于养老而发生的家庭纠纷也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的重要障碍。现在,中央政府出台政策,由财政补贴来鼓励和引导农民积极参保,对于结束千百年来主要依靠养儿防老的中国农民来说,其革命性无异于取消农业税。

2、有助于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扩大覆盖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从1990年就开始试点,制度模式是农民个人缴纳养老费和集体补助相结合,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实现了政府到位,成为最大亮点;同时,也调动了农民参保积极性,扩大农保覆盖面。

3、有利于降低人口出生率。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由于政府监管不严、农民观念落后,为了传宗接代,老有所依,农村超生现象仍比较严重。随着各项养老体制的不断完善,群众观念的转变,素质的提高,计划生育将变成个人主动行为,从而极大地降低人口出生率,遏制人口的过快增长。

如今我国对农村养老保险非常关注,在实践中农村养老保险将会不断完善与补充。

基础养老金,合肥养老保险制度完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


日前,市政府下发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合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现了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标准有调整。城乡居民参保年缴费标准为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3000元13个档次。其中增设了3000元的缴费档次,去除原1200元的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标准增加。参保人员缴费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最低为每人每年30元,多缴多补,最高补200元。县(市)与区补贴标准统一。具体补贴标准为:

四、特殊群体代缴保费标准提高。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县(市)、区按照2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缴费补助。

五、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六、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死亡,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当年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七、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全部继承。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等,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余额。

日前,市政府下发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合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现了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标准有调整。城乡居民参保年缴费标准为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3000元13个档次。其中增设了3000元的缴费档次,去除原1200元的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标准增加。参保人员缴费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最低为每人每年30元,多缴多补,最高补200元。县(市)与区补贴标准统一。具体补贴标准为:

四、特殊群体代缴保费标准提高。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县(市)、区按照2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缴费补助。

五、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六、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死亡,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当年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七、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全部继承。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等,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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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养老保险制度,新加坡与智利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近年来,新加坡和智利养老保险制度带动养老和经济双重发展的巨大成功引起诸多学者的关注,不少发展中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也纷纷效仿,掀起一股养老保险模式探索的热潮。我国的养老保险改革正处在十字路口,同样也需要借鉴其成功经验,因而本文拟将这两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作一番比较,希望能由此得到一些启示。

一、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

新加坡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支柱是中央公积金制度(简称CPF),它利用一种独具特色的“储蓄基金制”即准保险方式构成新加坡的养老保险模式。

1.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演变。这一制度最初只是一个强制性的长期储蓄养老计划,它不包括临时工及独立劳动者,其目的是保障公积金会员退休或因伤残丧失工作能力后的基本生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纯粹的帐户积累方式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的弊端日益显露,新加坡又在原有储蓄帐户制的基础上,推行了一系列的公积金计划,增加了基金的投资机会,使其发展成为一个较完整的养老保障体系。

2.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包括养老保障计划、医疗保健计划、购房产业计划和投资教育计划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而养老保障计划则是其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它由一系列围绕保障会员及家属生活这一中心的若干子计划组成,其中:(1)最低存款计划是一种基本保障,它作为公积金制度初期建立的储蓄计划的补充,旨在加强保障会员的养老金存款,以应付退休后的持久生活。(2)公积金补充计划。它限于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其目的是协助养老金不足的会员填补退休帐户上的存款。(3)家庭保障计划是为会员及其家属在会员终生残废或死亡时能继续保有住屋或提供赔偿而设立的一项养老保障措施。购房产业计划也含有养老保障的成份,它包括公共住屋计划和住宅产业计划,该计划的目标是使公积金会员能用公积金存款购买建屋发展局的房屋或私人产业作为住宅,保障会员“老有所居”和以不动产抵押贷款及出售产业补充养老金。此外,新加坡政府还进行着一个公共辅助养老金计划,其对象是贫困的老年人,提供的养老金数额很小,约为社会平均收入的12%。

3、养老保险制度的运作与管理。新加坡雇员和雇主缴纳公积金的付款率依雇员的年龄而定。年龄在55岁以下的雇员,公积金的缴纳率为雇员工资的40%,其中雇员承担其工资的18%,雇主缴纳剩下的22%。对55岁至59岁的雇员,其缴纳率为25%,60至64岁的为巧%,65岁以上的均为10%。只要雇员年龄大于55岁,公积金的缴纳率都由雇主和雇员平均分摊。而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变化,公积金的征缴率也相应调整。每个公积金会员在中央公积金局都有三个帐户,其中特别帐户是专门用来存取养老金和紧急财务支出的,它约占雇员薪金的403.5%。该帐户的存款只有在雇员年满55岁退休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时才能一次性提取,提取.养老金数额为雇员和雇主所交的全部保险费及利息总和,从而养老保障的金额与个人的收入水平直接相联。从1987年起,新加坡政府开始要求职工在55岁时必须在其帐户上保持一笔最低限额的存款,1991年所规定的这个最低储蓄额为3270。新元,·用来购买职工的最低终生年金。新加坡养老保障体系的全权管理机构是中央节约基金会,它由劳工部管辖,内设董事会。其主要任务是照管会员的养老基金和保存档案材料,并负责支付养老金及将积累起来的存款按政府的指示投资。该基金会的管理高度电脑化而且发展宇一个有效的执法系统,能及时追查有关基金款项,政府也对会员的养老金存款免税并保证存款的支付。

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效地控制和引导了居民消费,增加了私人储蓄,对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养老金储蓄在公积金存款中比例重大,而CPF储蓄从60年代占GNP的1.5%到70年代增加为5%,1982年又达到顶峰,占GNP的n%。4私人储蓄的增长带动了国民储蓄的增加,充分发挥了资金的潜力,使新加坡一跃成为世界上最节俭的国家。而且,养老金的存款大部分用于投资政府债券和公共事业,既帮助新加坡发展了国民经济,又形成了资金的良性循环。此外,在养老保障计划下建立的个人帐户排除了政府负担,节省了大量财政支出,养老金存款的投资又使政府手中掌握了大量的资金,不仅有利于国家的财政盈余和宏观调控,更使新加坡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避免了高通货膨胀率。在养老保障方面,这一制度也有利于避免老龄化问题的困扰,出于该计划的强制储蓄性,远期消费养老金解决了未来老年生活的收入均等问题,而专人专帐的储蓄形式使年轻的不必担心负担年老的,因而也无需过虑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有利于形成一个稳定的社会。

二、智利的私营养老保险体系

早在1924年,智利就建立了拉美国家第一个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其最大特点是由政府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并通过征收社会保险税来建立专门帐户。70年代以来,智利人口老龄化的明显趋势和持续的高通货膨胀率使旧制度难以维系,智利正是在此背景下进行了1980年的重大改革:在养老保险领域建立起全新的以个人退休帐户为基础,以私营经营管理为特征的运行模式,创造了单一资金来源和私人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

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改变了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蓝领工人和百领工人养老保险制度的性质。首先,1980年改革通过立法取消了雇主供款,同时将原来的普通基金转换为个人基金,资金来源的单一化和个人退休帐户的建立,使得智利的养老保险成为强制性个人保险制度。其次,智利社会保障法的规定彻底改革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基于国家只应起辅助作用的原则,并考虑到发展地方资本市场和改善社会保障基金的需要,新立法认为社会保障的管理应由私人部门来进行,即由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13个私人退休金基金。公司必须定期向基金成员通报经营情况和帐目,为保证偿付能力,养老基金也依法同经营公司分离。

从各方责权来看,在新制度下,政府在弥补旧制度下的赤字后仅对新制度的最低养老金保障线以下部分负补贴责任。企业的供款也从1981年至1986年逐步取消,个人成为唯一的供款主体,供款率由从前工资的19.94%下降到10%,养老金则取决于个人储蓄帐户的积累加上从旧制度中转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实践证明,智利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为智利的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第一由于有13个私人基金参与竞争,基金的管理和经营相当成功。虽然制度设计之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预期为5%,但根据摩根集团的估计,在1981年到1991年的10年中,该制度基金的实际41收益率为年平均15%,是国家管理制度下投资收益率的5倍。第二,与巨额储蓄和储蓄率提高相应的是,智利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地方资本市场。巨额的基金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国内资本的需求,同时,基金绝大多数用于投资私人部门,刺激了经济的增长。第三,智利国内资本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增强。持续的高储蓄和稳定的国内金融市场使智利成为拉美唯一的不仅拥有增值的通货而且经济也是增长最快的国家,国内资本市场的雄厚力量也吸引了美国和其他欧洲投资者。此外,这一制度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竟争能力,加上其他开放政策的配合,智利的经济正在从封闭型走向开放型,其出口已由70年代初的GDP的20%增至90年代初的35%。

三、两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新加坡的公积金养老保障计划和智利的1980年改革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这两种养老保险模式是适应不同的国家和国情而产生的,因而除了一些基本做法相同之外,也有各自不同的创新与突破。其相同之处在于:

首先,两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都是一种强制性个人退休储蓄计划,均以个人资本帐户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职工就业期间交纳的养老基金额和基金投资收入。

其次,两国的养老保险模式都基本上不具备重新再分配的功能。由于个人帐户的原因,智利和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排除了被保险人之间的横向资金流动及年轻人与老年人之间的养老金代际转移间题,每个受保障的公民只享受自己帐户上积累起来的养老金;另一方面,政府的负担很小甚至没有,仅仅起到组织者或守夜人的作用,这种转移支付手段也阻碍了养老基金的纵向再分配。

再次,两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都在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的基础上,促进了经济的迅速发展。这一经验我国尤其应该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存款使私人储蓄率大幅度提高,充足的资金来源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更使新加坡发展了经济。智利1980年改革的目标也不局限于为老年人提供收入保障,在它的设计之初不仅考虑了养老问题,而且充分考虑到养老制度对地区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影响。

两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两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组织者和投资目的不同。新加坡的公积金养老计划建立在国家节约基金原则基础上,基金的投资也依据政府的指示用于购买政府债券和支持基本建设,旨在帮助国家从宏观上调控经济;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则完全由授权的一些养老金私营公司即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经营,整个体制进行的是私有化改革,经营养老基金的公司强调多样化的投资和获利能力,从而带动了地区经济的繁荣。

第二,养老基金操作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不同。新加坡除了一个公共辅助养老金计划外,支撑全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只有中央节约基金会,除自谋职业者外的所有职工都必须参加,基金操作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更无竞争压力可言;智利则有13家私人基金参予‘竟争,基金的管理和经营效率很高,法律也严格限制“一人一帐”和“一公司一种基金”,保证了基金的简便易行和透明度。

第三,与投资方向和基金操作相联系的是,两国养老金的回报率不同。新加坡公积金的缴纳率高达雇员工资的40%,而基金存款利率自1955年以来一直只有2%左右。到80年代,政府开始允许将公积金的一部分投资于国外资本市场。据世界银行估计,整个80年代的投资回报率约为3%。智利的新制度要求所有雇员交纳收入的10%作为养老基金,资产的实际回报率在1980至1990年期间平均达13%。此外,两国养老基金的管理效率和运作成本也不同。新加坡公积金养老计划的优势之一是其高管理效率和较低的操作成本,1990年总操作成本(包括货币贬值准备金)只占年交纳基金额的。,53%;智利赋予基金会成员在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转移帐户的个人选择权,也就相应提高了广告和销售成本,由基金会成员支付的运作成本,在减去养老和伤残险的最低金额后,平均达年养老基金额的15.4%。根据两国养老基金的收益率和成本率来看,新加坡模式的运作成本低收益也低,智利模式的收益高而成本也高,但总的来说智利的私营养老保险制度显得更有活力更为有效。

新加坡和智利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为世界上许多有减轻社会保障制度的压力以及刺激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国家树立了榜样,对中国也有一定的启示。首先丫在我们设计养老保险制度之时,应特别重视其功能的研究,养者和资本形成、经济增长都应受到重视。经济的发展是养老的保证,因而新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不仅要强调其养老功能,坡和智利都把养老保障和经济的共同发展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在,调其经济功能。新加养老基金的同时也刺激了国民储蓄率的上升,促进了消费增长,带动了经济的萦荣。两国的经验说明,养老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是有可能的.如果我国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确立多元化目标,并利用新的养老体制来推动资本的形成,带动经济的增长,在此基础上解决养老问题,那么无疑也会取得同样的成功。

其次,应该看到,针对我国的国情和已有的传统养老保险制度,我们不可能照搬智利的私有化经营和新加坡的储蓄式准保险制。彻底的私有化难以为人们所接受,单一的积累也不适合我国众多的人口和老龄化速度加快的趋势。确立自我保障自食其力的原则是必要的,然而社会养老保险墓金是一个巨额的数量,对于它政府不能也不应放弃作为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有必要承担一部分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而不能只扮演“组织者”的角色.

此外,养老间题单靠社会保险制度难以解决,必须鼓励企业和私人养老计划,有效组合社会养老、企业养老和家庭养老制度。新加坡和智利两国的模式说明,私人养老制度较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效率更高;另一方面,仅靠私人养老或社会养老保津都难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兼顾,也难以圆满解决养老何题。因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只能是多层次的,由社会基本保险、企业补充和职工个人投保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多支柱体系。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而在其他养老保险制度如企业补充养老计划、商业养老保险制度中则强调效率优先。这样,作为一个整体的养老保险制度就能充分地体现出公平和效率的并重,防止重蹈西方国家“高福利高赤字”的粗辙,成为一种崭新的中国模式。

商业养老保险有助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国家社会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近几年来,城乡建设的工作已经步入正轨。为提高农村人民生活水平,大大小小的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已逐步建成,铁路等交通要道也已经落成。但拆迁安置农民等问题随之即来。其中让拆迁移民最头疼的就是拆迁后养老问题,拆迁前是靠山吃山,拆迁后养老就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了。

对此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及决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解决被征地农民问题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必解之题。

目前,我国城市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又基本空白,一次性补偿的货币安置方式虽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了必要的近期生活补偿,但对于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专业技能缺乏,就业难度大的中老年被征地农民来说,长期生计和养老就面临困难。因此亟待建立和完善覆盖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这一群体的利益。

当前,相对于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求,现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尽管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其保障水平不够高、保障范围局限的问题日益凸显,而在重庆加快直辖基础设施建设大背景下,又面临财政资金不足、难以照搬沿海发达城市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直接纳入城镇职工社保体系的尴尬。为解决这一矛盾,继续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是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问答统计显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现按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其保障的对象是: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且年满16周岁。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人数=(征用的农用地面积+征用的建设用地面积+征用的未利用地面积的一半)÷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x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的人口比例。

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用地单位根据应纳入养老保障人数和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数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

养老待遇

按规定,年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如果实行新农保再增加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达到11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按新农保规定领取待遇。

商业养老保险的社会职能

在基础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参与社会保险日常管理,为社会保险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实现社会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保障机制运营效率。

在成长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开展企业年金和团体福利计划等业务,为企业提供独立运作、专业化管理和适度保障的全程服务,成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倡导者和主要承担者。

在享受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可以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弥补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丰富和完善整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

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如果养老等方面的风险解决不好,每个人都在担忧自己未来的生活保障,当前的消费需求就会受到抑制。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社会化的养老风险管理机制,通过这种机制,能够更有效地解决家庭养老风险,减少被征地人们的不安全感,在小康的基础上,有效刺激家庭消费,促进经济发展,从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消费和投资的平衡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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