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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原则

2020-09-29
社会养老保险五年规划 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 做好养老保险规划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含义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非商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非城镇人员支付一定的劳动所得,在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取得帮助,享受养老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方面,由点到面,逐步发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储蓄积累”和“领取分摊”两个阶段。缴纳积累类似于在银行存款,在这个阶段,养老保险对象的保险费处于纯积累的过程,分段计息,计算复利,滚动增值,积累的本息在按政策规定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逐年加大。到开始领取时,养老保险对象的积累额达到最大,此时的积累本息称为“积累总额”。在投保人达到领取年龄时,将养老保险对象的积累总额分摊到18年按月领取。因此,领取标准与积累总额密切相关,两者成正比关系。计算领取标准时,首先要计算积累总额,然后根据积累总额计算领取标准。在这个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一)严格掌握和熟知计息政策规定、分段计息的利率标准和时间;(二)严格按照计复利的规定进行计算;(三)严格按照给付系数计算,保证小数点位数要求,不能擅自增加或减少;(四)60岁和55岁领取的系数区别计算,不能合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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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前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一、我国农村现行的养老模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养老隐性问题将显性化。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将是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重要任务。在目前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以上四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体系。

(一)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模式是儒家文化的“孝”的强调,是中华民族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这在广大农村也表现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

(二)土地养老模式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说土地是他们最稳定也是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

(三)社会保险模式

民政部于1992年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即为“农村社会保险”开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该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开始试点。其主要做法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

(四)社区养老模式

社区(含乡镇)养老是指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做法,给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社区养老的实施范围比较窄,往往受制于该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以《方案》为基础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先天不足”,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问题,面临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难题和困境。

(一)存在问题

《方案》确定的养老保险模式虽然在增加透明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促进农民储蓄意识、改变农民的家庭观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实质上“完全积累、自我平衡”式的商业储蓄保险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亿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0.68%。可见,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还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让农民感到后怕,积极性不高,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2、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很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辅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农民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交纳,国家并无责任。这表明社会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镇职工的。

3、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一些地方此项费用财政也不负担),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度,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5、违规存放农保基金,造成巨额损失

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无法取出造成损失,形成支付危机,参保的农民上访事件亦时有发生,并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原因分析

作为新生事物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出现问题是在所难免的,仔细探究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方面:一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民首选的养老途径,这属于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东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表现。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处于起步阶段,广大农民实现自我保障的意识淡漠,现代保险意识尚未真正形成。二是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有些地方的集体经济发展滞后,为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补助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集体经济发育不良的地方,农民收入增长的速度也势必缓慢,即使有余钱,农民也将其绝大部分用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购买,对于参与养老保险则心有余而力不足了。三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保险基金处于属地分散的管理状态,分割管理的小规模基金难以进行多样化投资,很难达到让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还受到地方行政干预,挪用、盗用现象屡见不鲜,破坏了基金的完整性。四是改革措施不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至今,中国农村仍有几千万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都没有解决,又如何解决得了养老问题呢?而养老本身又不只是一个吃穿问题,还牵涉到医疗、服务等问题。由此可见,其他制度改革的不配套也束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手脚。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出路

未来20年中国城市化水平将得到快速提高。在这个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于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我们要从现有体制本身去寻找问题根源,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养老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国农村人口达8亿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关系到农民目前和将来的生活安全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关系到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我国新农村建设中一个必须放在头等重要地位的基本任务。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要确保我国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推进,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内容。必须政府牵头,统一政令,加大推力,协调方方面面关系,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引导。应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组织建设,组建一个权威性的农村社会保障组织管理机构,理顺各方面关系。同时要大力提高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组织、协调管理水平。目前农民收入偏低,城乡有一定差距,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33倍。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投入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扶持方面基本缺位的现状。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三方共同负担的模式。政府不仅要给予保险金政策方面的优惠,还需要给予农民一定数额的直接经济补贴。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应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资金支持。

??2.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其老有所养,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全覆盖,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建立与地区经济增长非均衡战略相适应的农村养老非均衡保障制度。首先,分地区推进。在贫困型农村,养老保险必须通过政府的非纳费型社会救助养老金来进行,建立起以生活救济和生活资助为主的救济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温饱型农村,农民基本生活需求已得到满足,应为这些地区的农民提供养老和医疗方面的基本保障,同时积极推进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富裕型农村主要集中于东南沿海和大城市的近郊,其农民收入水平高,思想观念新,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比较高,这类地区可积极实施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试点。其次,分人群实施。在同一地区内部,由于其人群就业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不同,不同人群的社会养老方式、保障水平和需求是不同的,针对这一点,必须分批推进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

??3.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保障。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目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

??4.妥善解决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转换、衔接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居民的流动项原则日益频繁,农民选择参加城镇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转换到新农保,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农保等,势所难免。因此,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必须可以相互转换、衔接。一是要预留制度接口,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详细转换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衔接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完善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把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都予以体现。《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七条“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三是加快社会保险省级统筹步伐,在提高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解决地区间因利益关系而影响社保关系转移、衔接等问题。四是加快全国社会保险信息化联网建设,为省际间农保与其他社保政策间的转换、衔接提供技术支持。

??5.改革基金管理模式,提高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基金的保值增值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而目前我国又缺乏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考虑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模式从国家经营向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转变过程中,政府承诺的最终担保所起到的稳定作用是无法替代的。实际上专家理财也有风险,政府必须承担最终担保。当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运作回报率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回报率时,基金管理公司先以自有资金弥补差额,弥补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最终弥补。当基金公司破产时,投保人的最低养老金应由政府承担最终“兜底”担保。

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农村养老保险有何意义?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非商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非城镇人员支付一定的劳动所得,在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取得帮助,享受养老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形成是多年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积淀的结果,农村经济落后是导致养老保险最基本的原因。(新农保的新政策有哪些?)

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农村养老保险对象的权益

1)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领取者超过十年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3)保险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本人。

4)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农村养老保险意义重大

1、有效化解养老后顾之忧。养老是农村居民不得不忧虑的心事,由于养老而发生的家庭纠纷也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的重要障碍。现在,中央政府出台政策,由财政补贴来鼓励和引导农民积极参保,对于结束千百年来主要依靠养儿防老的中国农民来说,其革命性无异于取消农业税。

2、有助于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扩大覆盖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从1990年就开始试点,制度模式是农民个人缴纳养老费和集体补助相结合,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实现了政府到位,成为最大亮点;同时,也调动了农民参保积极性,扩大农保覆盖面。

3、有利于降低人口出生率。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由于政府监管不严、农民观念落后,为了传宗接代,老有所依,农村超生现象仍比较严重。随着各项养老体制的不断完善,群众观念的转变,素质的提高,计划生育将变成个人主动行为,从而极大地降低人口出生率,遏制人口的过快增长。

如今我国对农村养老保险非常关注,在实践中农村养老保险将会不断完善与补充。

保险知识汇总,名人谈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模式选择

问:既然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存在这些问题和困惑,人们对建立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就一定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王天意:争议的焦点自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进退和模式选择等问题。

问:请您先介绍一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进退选择。

王天意:中国推行农保的时间不长,但随着农保实践的大起大落,关于进退的争论却未停止过。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开始实施后,农保工作便有一哄而上的态势,至1997年短短5年中,全国便有7452万农民参保。到1997年7月,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收新业务,于是又有点一哄而下的味道,参保人数逐年萎缩,至此,进退的争论已经告一段落。

党的十六大后,随着关注“三农”问题的声音越来越大,进退争论似乎又开始了。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以两个重要文件强调的“有条件的地方”为据,有人提出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全国而言,应当有进有退:发达地区应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应暂缓推行。”的结论。当然,有人反对这种主张,说:“中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不能停顿,而且应该从现在做起,切实推进并逐步完善,以便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工业化、城市化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进退的问题再次提到我们的面前,这是一个痛苦的选择。我认为,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宜“进”不宜“退”,宜早不宜迟,我们进行清理整顿决不是为了“退”,而是为了更好更顺利地“进”。当然,我们的“进”应该正视现实,在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基础上循序渐“进”,而不是不顾客观情况一哄而上。

问:理由是什么?

王天意:第一,中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任何国家都更为迫切。一是因为中国农村老龄人口高峰期的来临所造成的养老压力比西方国家大得多。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推行较早,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农村普遍实行了计划生育的政策。以20岁作为生育年龄测算,农村最初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人群目前的年龄大致在40--50岁之间,再过10年,这一批人将成为老龄人口。我们应该未雨绸缪,尽早将这批人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视野,提前做好农保的制度设计和准备工作,否则,农保工作启动越晚,给中国社会造成的压力也会越大。其二,人多地少是中国的基本国情。

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概述


社会养老保险的含义

所谓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证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养老保险的特点

1.由于其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的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所以必设立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2.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3.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

在我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领取养老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


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基金帐户,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记在个人名下,保险基金按一定的增值率增值。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需先计算出个人积累总额,再由积累总额确定其领取标准,具体计发采用以下办法:

一、个人积累总额的计算

参加养老保险者开始缴费到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60周岁)止为积累期,个人积累总额为其各次缴费(含集体补助)的本息总和。

一、计息方法,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二、计息期精确到月,各次缴费的计息期为缴费记录卡上记录月份的次月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月份的前月。

三、管理服务费按规定比例提取。

四、计息利率,以规定的基金增值要求为个人基金帐户积累的计息利率。积累期内,当基金增值要求调整时,个人基金的积累分段计息。分段计息利率起止时间与会计年度一致。当年基金增值要求调整(不论调高调低),个人积累的计息利率则从次年年初起变动。若一年内基金增值要求多次调整,次年个人积累的计息,届时按民政部通知统一规定的利率执行。

五、个人积累总额的计算公式:

n-11212-pn-1m-1

积累总额=〔∑∑RJP(1+----ij)Π(1+ik)(1+---in)

j-ip=112k=j+112

m-1m-p-1

+∑Rnp(1+-----in)〕(1-a)

p=112

保险知识汇总,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问题


问:既然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存在这些问题和困惑,人们对建立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就一定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王天意:争议的焦点自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进退和模式选择等问题。

问:请您先介绍一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进退选择。

王天意:中国推行农保的时间不长,但随着农保实践的大起大落,关于进退的争论却未停止过。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开始实施后,农保工作便有一哄而上的态势,至1997年短短5年中,全国便有7452万农民参保。

到了1997年7月,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收新业务,于是又有点一哄而下的味道,参保人数逐年萎缩,至此,进退的争论已经告一段落。

党的十六大后,随着关注“三农”问题的声音越来越大,进退争论似乎又开始了。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以两个重要文件强调的“有条件的地方”为据,有人提出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全国而言,应当有进有退:发达地区应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应暂缓推行。”的结论。当然,有人反对这种主张,说:“中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不能停顿,而且应该从现在做起,切实推进并逐步完善,以便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工业化、城市化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进退的问题再次提到我们的面前,这是一个痛苦的选择。我认为,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宜“进”不宜“退”,宜早不宜迟,我们进行清理整顿决不是为了“退”,而是为了更好更顺利地“进”。当然,我们的“进”应该正视现实,在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基础上循序渐“进”,而不是不顾客观情况一哄而上。

年轻人,贵州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缴费时间越长、获益金额越大,儿女参保、老人即可享受养老补贴,这是贵阳市即将推出的以吸引农村年轻人口参保为目的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项目。

据介绍,此次新农保推出最大的亮点就在于设置多项旨在吸引年轻人参保的内容。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岁及以上的农业户籍人员,都可按上年度各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来缴纳保费。缴纳15年以上,便可在60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金发放时,按本人历年月平均缴费基数的20%计发;以15年为起点,缴纳保费每超过一年,计发比例就提高1个百分点,这部分金额由财政投入。工作人员现场给记者算了笔账,以2006年度贵阳市云岩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一个参保15年的农民,在60岁时每月可拿到134元养老金;而如果参保35年,计发比例就高出20%,每月可领到286元。贵阳市农村人口180.14万人,占全市人口的50.72%。近年来,由于城镇化进程加快,失地农民大量增加;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再加上实行计划生育多年,农村出现大量独子户、双女结扎户,传统的家庭和土地养老模式已经行不通,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顺文说,现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全国各地都处于探索阶段,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能否可持续,而可持续的关键在于能否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参保。此次贵阳推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是针对农村年轻人群,吸引他们早日参保,长期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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