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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能否同时获得?

2020-10-03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工伤保险和人身侵权赔偿能否同时获得?吉林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家油品运输公司的司机吴某驾驶油品运输车时,与对面行驶的长途汽车相撞,致油品运输车着火,吴某被烧死亡。该案被油品运输公司所在地的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交通责任事故。长途汽车司机刘某因侵占路权,承担主要责任,吴某因行驶超速,承担次要责任。该起交通事故经过当地政府调解,对吴某法定继承人进行了交通事故赔偿。

之后,吴某家属以吴某工伤为由,又向油品运输公司提出工伤赔偿要求,但遭到拒绝。

【办案过程】

吉林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栾亚男,接受吴某法定继承人的委托后,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

吴某被认定为工伤后,其法定继承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赔偿申请,但被驳回。栾亚男介入后,协调吴某法定继承人和油品运输公司,促使双方进行了调解。油品运输公司最后同意吴某法定继承人关于工伤赔偿的要求。Www.bX010.cOM

【争议焦点】

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能否同时获得。

【律师点评】

栾亚男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立法宗旨,在长途汽车司机刘某侵权的情况下,吴某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后,不影响其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相关争议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给予受害人双重赔偿的权利,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

首先,第三人的侵权赔偿是普通民事赔偿,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工伤保险赔偿是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属于“公法”领域的赔偿,二者性质不同,不可替代;其次,第三人侵权赔偿并没有加重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因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待遇,第三人赔偿是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这也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不存在有损社会公平的问题。

栾亚男认为,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只能得到一份赔偿。并且,从实际情况看,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往往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如果规定受害人只能作出择一选择,反而难以实现公平。如果规定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互为补充,赋予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侵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或者追偿权,不仅法律依据不明确,实际上也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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