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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药物过敏猝亡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2020-09-29
保险理念知识 船舶保险知识 保险运营知识

专家认为,“意外伤害”的定义,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对于被保险人刘晓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他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肠胃炎病症,没有料到会因药物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又同时具备“突然的”和“非本意”因素,而且,就导致死亡的原因而言,也非被保险人本人的疾病所致。

但是,从保险业行业经验和通常惯例来看,“意外伤害”还强调具有“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外在表现。也就是说,保险业对“意外伤害”理解侧重于人身以外的、有形实体对身体的极短时间所造成的伤害,如:空中物体坠落、建筑物倒塌、意外落水、交通事故等对被保险人身体所造成的有明显外伤的伤害。

按照保险业的上述理解,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应该属于意外伤害险的除外责任。

维权意见:

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判断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保险业对“意外伤害”的内涵及其理解,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已经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是在对“意外伤害”内涵的认知与保险业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同保险公司订立合同。

基于保险人同投保人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又由于对于缔约效率和成本的要求,法律将保险合同确定为最大诚信合同。对于合同主体的任何一方而言,如果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或是履行保险合同时,任何一方有违这一原则的话,都要受到法律的否定。

所以,就本案而言,尽管“药物过敏”属于意外伤害险的除外责任,但也不能必然得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结论。

维权提示:

任何一种保险产品都有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根据自己所可能面临的风险种类和自己的经济条件来选择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险种确定正确和保险金额适当对于保险消费者分散和转嫁风险尤为重要。

钱沿维权热线:021-38967534 38967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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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该不该买


现阶段很多人都有一个疑问,商业保险该不该买?难道社保不够用吗?其实这个问题很容易,社保是必须的,商业保险不是非要买,但建议买。商业保险一般是以盈利为目的,有意外险,大病险,医疗险等等,针对不同需求种类繁多。商业保险是可以按照“保额”或者“分红”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也就是保额的理赔。

社会保险能满足社会成员生、老、病、死方面较低层次的需要,商业保险是对基本生活保障的必要补充,以及应对突如其来的风险。

所以大家要在社保基础之上,再追加购买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必要还可购买寿险。当然,这些并不是必须一次性购买,分清主次优先级和家庭预算,我们要在不影响生活质量的前提下购买更优先的保险才是正解。

意外险好办,大多数都是一年一交,保费不过百就能拿下,那么买了百万医疗险,还需要买重疾险吗?虽然百万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很宽,一些非重大疾病在内的住院、医疗产生的正当且合理费用都在保障之列,但百万医疗险的免赔额一般为1万元,医疗费用需要先自行筹措和支付,然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且不能重复报销。

而重疾险没有免赔额度,主要针对那些会威胁到生命或者花费比较大的重大疾病,只要符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立即按照保险金额赔付。

所以说重疾险真正的意义并不是治疗重疾,更重要的是用来补偿收入损失!社保和普通医疗只能是为我们家庭财务止损,却无法解决后期康复所造成的收入降低和开支增大的问题。而重疾险能迅速的得到一大笔现金,从而解决财务危机。

对于手头不宽裕的年轻人,暂时无力承担昂贵的长期医疗险,那么选择百万医疗险是一个很好的过度;同样已经过了购买重疾险年龄的老年人也适用,即使不能得到长期保障,也可以先减少 “裸奔” 的风险。

最后购买商业险的优先顺序是,考虑各方面的风险,投保顺序一般为: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

当然,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如果暂时买不起重疾险,可以先用医疗险或者防癌险替代。意外险就不说了,大家自行选购就可以。购买商业保险之前,做好预算,还要做好梳理家庭财务状况包括收入和负债,这决定了你的保费、保险产品和保额。做好这两点你就不会买错。

保险知识,等待期出险 保险公司赔吗?


案例:

41岁的孔先生今年年初在合众人寿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4月26日,孔先生因胃息肉住院。接到报案信息后,合众人寿理赔人员第一时间赶到医院进行住院探访。客户出险时间刚好在险种等待期的临界点上,虽有等待期(免责期)保护,但基于客户利益考虑,合众人寿仍于客户提交理赔申请当日给出了赔付。

问:等待期出险,保险公司究竟应不应该赔付呢?

专家:所谓保险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是指寿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健康保险,如医疗费用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都有等待期,往往是在保险责任条款中规定了保单生效后的一定时间,一般是90天或者180天,这期间投保人或受益人发生的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等待期只适用于第一个保单年度,对于可以续保的保单来说,续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

保险公司设置等待期是为了防止带病投保造成的对以健康体投保的人的不公平;或防止投保人明知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利的行为,也就是所说的逆选择。等待期的规定对减少投保中的逆选择、控制道德风险,从而控制健康保险的成本与保费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这是保险监管部门予以明确支持和维护的。”合众人寿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那么,如果被保险人恰好在保险等待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是不是都不能获得赔偿呢?

“要看不同公司不同产品的约定,通常有以下几种约定方式:有的产品明确规定等待期内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返还保费,有的产品约定等待期出险返还保费或者部分承担(比如按照保额的10%)保险责任等。”上述负责人说。

专家的建议是:

买保险尤其是购买健康、医疗保险要赶早不赶晚,身体好的时候购买最容易,也不必担心等待期出险不赔偿的限制。买保险要仔细看清楚条款,等待期是多久,选择较短的等待期对客户比较有利;等待期相同的条款,选择等待期部分承担责任的约定对客户有利。

保险知识汇总,保险公司“暴雨才赔”追踪


2008年,昆明某饲料公司就仓库内的饲料等物品向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2009年6月,因降雨这批物品被淹,受潮受损无法使用。对此,保险公司表示,只有“暴雨”才赔偿,而当天昆明关上地区的降雨量等级是“大雨”,并非“暴雨”。

协商不成,饲料公司诉至法院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47万余元。

投保的财物被雨水淹坏,保险公司却说“大雨不赔,暴雨才赔”,昆明一饲料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五华法院对我省首例“大雨淹物不赔”案作出一审宣判:当事人双方对“暴雨”含义产生不同的理解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公司应赔偿饲料公司35.25万余元。

五华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饲料公司全额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即负有对饲料公司发生保险损失时履行赔偿的义务。但此案发生后,双方对保险事故是否因“暴雨”造成、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产生争议。

是否暴雨才赔?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有条款约定,“由于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依照约定负责赔偿”。而根据省气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昆明市当天的降雨量等级为“大雨”,而非“暴雨”。此外,他们认为,饲料公司财物受损的原因是仓库有水漫入所致,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而原告饲料公司认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对暴雨等词并未以专业概念来解释和界定,对一般人而言,仅理解为引起保险事故的大雨或较大降雨。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条款中“暴雨”的含义产生不同的理解,法院适用特殊解释原则对该条款作出解释,即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而导致水沟水位上涨漫入仓库,致财物受损结果发生的原因是当天降雨,并且是唯一的原因,不属于被告的除外责任。

饲料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告知和如实陈述的义务。而考量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负有举证责任。但是此案中保险公司显然不能举出饲料公司未如实告知的证据。从相关证据来看,饲料公司对仓库后有水沟、之前发生过淹水情况等,不是故意隐瞒。

综上,法院认为,饲料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采取了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进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应当得到赔偿。遂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饲料公司35.25万余元。

保险知识,走火丧命保险公司为何不赔?


报载:2002年5月至12月,某市一酒店老板王某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4份保险,保险金额为95.34万元,身故受益人是王20岁的长女文宇。

2003年9月19日22时许,王带领装修工人在自家酒店装修,其间,有工人看到他的口袋内露出一支手枪的枪把。23时许,他在下蹲调电焊机时,突然一声枪响,王应声倒下。在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4年1月18日,当地公安局侦查认定,王生前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但人已死亡,枪支来源不清。王的死亡是由于其非法携带手枪走火,击中头部,致其死亡。

此后,保险公司对王某的受益人提出的理赔申请,以王非法持枪系故意犯罪及保险合同中的第三条“责任免除”中第2项:“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为依据,做出拒赔决定。

在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不成后,王的受益人于2004年4月22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时隔近一年,法院于今年3月23日进行了庭审。

被告律师认为,刑法上的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是一种行为犯罪,公安局已认定了王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

如果王某不非法持有枪支,不会造成他的死亡;王某的死亡正是他非法持有枪支造成的,是王某可以预见的,不符合意外伤害不可预见的特征。

而《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本案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存在诸多争议,法院也尚未作出判决。而笔者查保单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因疾病身故。”则本案的焦点即为王的死是否是意外伤害造成,由于公安局侦查认定,王的死是其非法携带手枪走火,击中头部致其死亡。

那么,这样一个事件究竟能否被认定为意外伤害呢?

保险公司以王非法持枪系故意犯罪并依据保险合同中的第三条“责任免除”中第2项:“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及《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据此不承担保险责任。拒赔理由是否成立,试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条款设定的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显然指的是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责任中所指的意外伤害身故或疾病身故的结果,是由于被保险人自己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而造成的,即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果,被保险人自己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是因,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事件之间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但非法持枪与被保险人的死亡之间并不具有内在的、必然的、本质的因果关系,相反,认定手枪走火致死,本身就说明了是偶然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天下之大,持枪人之多,又有几个持枪者能够预见到自己会因持枪而死亡?保险公司的推断有违常理。事实上,保险公司也没有暗示或明示被保险人是自杀,则事故属意外造成至极明显。

其次《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从法律逻辑上去分析本条规定的含义,首先将“事故”界定为故意,并进一步指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是因,导致其(被保险人)自身伤残或者死亡是果,同样也是从因果关系上来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就本案而言,不论非法持枪是否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行为,而枪支意外走火本身无论如何是不可能被认定为故意犯罪行为的,充其量也只能是过失犯罪行为。保险法第67条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保险人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规定,显然不适用于本案。再次引起本案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枪支走火,而根据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来分析本案也可以看出,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枪支走火,而不是非法持枪。

因此,依照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规定,依照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保险知识汇总,畏罪自杀保险公司赔不赔?


案例回放

2002年4月27日,吴某购买了1份某公司“幸福定期保险(A)”。同年4月29日,保险公司向吴某签发了人寿保险单。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吴某,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2年4月27日,保险期限为20年,每份保险每年交纳保费152元,被保险人身故每份保险可赔偿保险金40000元。吴某投保之后,分别于2002年4月27日、2003年4月27日和2004年4月27日交足了3年的保险费。

2004年9月5日中午12时许,吴某杀死一人后,于当日下午1时许,自杀身亡。

2004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出具“吴某故意杀人案综合调查报告”,认为吴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鉴于吴某已经死亡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吴某死亡之后,吴某的母亲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2004年12月27日,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和《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第三条之约定,作出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

争议焦点

原告(吴某的母亲)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6条2款的规定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儿子吴某是2002年4月27日投保,至2004年9月5日自杀身亡,已逾两年,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本案应该适用《保险法》第67条和《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第3条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吴某故意杀人后为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自杀,其行为已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认定,吴某的行为之所以未被法院审判认定为故意犯罪,是由于其已经死亡,无法按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之前的故意犯罪行为与之后的畏罪自杀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判决

2005年6月29日,法院对这起因畏罪自杀引发的罕见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吴某杀人后自杀身亡,符合《保险法》第67条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死亡的情形。2005年7月19日,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于2005年8月1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05年10月10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畏罪自杀应不应该获得保险赔偿的问题。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承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保险法》第66条是关于自杀条款的规定,第67条是关于故意犯罪免赔的规定。本案的难点在于究竟应该适用第66条还是第67条?

现行《保险法》第66条、第67条有立法缺陷。

1.《保险法》第66条的立法缺陷

自杀的情形非常复杂,如本案畏罪自杀这种情况,还有被保险人自杀时没有行为能力,比如患有精神疾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自杀,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等等。由于第66条没有对自杀进行定义或者进行列举,不可避免引发争议。

2.《保险法》第67条的立法缺陷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中的“故意犯罪”是引起争议的焦点。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是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结束后、法院判决之前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那么这种情况严格意义上说,是涉嫌犯罪,而不是犯罪。也就是说,《保险法》对犯罪的定义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的定义是不是同一概念?这是当事人争论的焦点。

保险知识,保险公司不赔的几个原因


投保人购买寿险主要是为了能在出险后获得经济补偿,但是也有一些投保人在出险后遭到拒赔的情况,究其根源,主要有如下几种原因:

一;未履行按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寿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否则,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三;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四;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除外责任详见保险条款。

五;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六;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

七;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和材料。

八;超过索赔时效。

以上是寿险拒赔最常见的几种原因,通过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少儿商业保险该不该买?


目前,我国有三种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儿童保险:少儿医保、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学生平安保险。这几种保险都具有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特点,主要负责担保因疾病住院的医疗责任,而孩子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烧伤、意外门诊医疗、意外医疗、住院津贴等责任不涵盖在内。见到别的家长为孩子购买商业保险时,很多家长会出现犹豫心里,不知道购买商业保险有无必要。那么,少儿商业保险该不该买呢?

商业保险该不该买?

好动是孩子的天性。一项调查显示,在0~18岁儿童的理赔案件中,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和疾病医疗费用补偿类型的理赔案比例超过70%。友邦保险2012年的理赔数据也显示,在意外医药补偿理赔案件中,年龄小于10岁的理赔件数占总体理赔的12%,住院费用赔付部分,年龄小于10岁的理赔件数占总体理赔的13%。因此,建议家长在儿童医保外选购一定的商业险。

少儿商业保险如何购买?

经济条件允许的家长,可以给孩子准备一份带有重疾险、意外伤害和住院补贴的全面健康保险计划,最大限度地降低因孩子的各种健康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经济条件稍差的家长也要给孩子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最好选择给付型,无需事后报销,疾病确诊后持正规医院的确诊报告和医师级医生出具的诊断报告,就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额直接支付而且没有使用限制,比报销型保险更加实用和及时。但给付型医疗险只保住院的费用,补贴部分通常低于80元/天,一般最多只能赔30天,远远低于实际费用。6岁以后的孩子最好同时购买商业意外险附加医疗保障,意外产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支出也能报销。这类保险每年保费100~300元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孩子的保险需求主要集中在教育金和疾病两大块,目前很多家长更愿意购买教育金,这种做法有些本末倒置。因为买保险应该优先保障家庭的经济支柱,即保大人,然后才是小孩。即便保小孩,也应该优先配置保障型的疾病和意外。此外,医疗险是赔付率较高的产品,在配置医疗保险时,要看清楚条款是否保证续保,为了避免在续保时吃闭门羹,最好选择保证续保的医疗险。

商业保险该不该买——相关链接商业养老保险该不该买?

商业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但并不是每个人都适合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因为,商业养老险种类多,购买商业养老险有年龄限制等等,所以,投保前最好去保险公司找专业人员解答。但是,一般情况下,下列人群是应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

1、收入稳定者。不能因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而使投保人的正常生活水平得不到满足。如果没有稳定的收入,可能面临被迫退保的风险。一般来说,如果在一年之内退保,要损失25%的保费。一年以后再退保,可能损失更多。

2、无职业者。无职业者要么没有社会养老金,要么缴纳的数量极少。且社会养老保险考虑社会公平,统筹部分的钱是平均分配,个人账户的钱才是自己得的。而商业养老险是个人公平,交多少得多少,对于此类人群更有保障。

3、老年人。对于老年人来说,社会养老保险大多不足以保障退休后的医疗保健需求,因此可以选择商业养老保险补充。若有家族长寿史,且自身身体非常健康者则可考虑购买领取时间至终身甚至是领取到100周岁的产品。

4、消费冲动者。有些人对于养老的烦恼,不是缺钱花,而是留不住钱,商业养老保险可以作为强制储蓄的手段。通过银行储蓄来存自己的养老钱,每月雷打不动地存下,连续存满20年,到时你会发现,这笔钱有多重要。

该不该给宝宝买保险?应如何购买?


“一个儿子永远是他父亲的孩子,即使他会长大。”这句话充分体现了家长对子女的舐犊之情。的确,在没有孩子之前,也许可以潇洒地面对人生中的任何事情,可是有孩子以后,就不能像以前那样潇洒了。要担心孩子的医疗费、教育费,担心孩子以后的生活。

在上海,一个孩子从呱呱坠地到完成大学学业,总费用高达二十多万。现在上海已经出现了一些“三金宝宝”,即成长过程中享受保险金,读大学时有教育金,成年后得婚嫁金。这么多的保险,全部投在孩子身上是否合理?应不应该给孩子买保险呢?

目前咱们的国家处于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经济强大的同时也带来了好多负面影响,咱们的吃、穿、住、行的环境污染无时不在危害着我们和我们的孩子。吃---有多少猪肉、鸡肉和鱼肉是没有激素的?我们生活质量提升的同时,我们的环境也在遭受着破坏我们的身体也在遭受着威胁。孩子是祖国的花朵、家庭的希望、社会的未来,谁都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孩子受到任何的伤害。

可是,孩子们强烈的好奇心和探索欲,使得儿童发生意外的概率要远远高于成年人。疾病、意外随时都可能偷袭您的孩子,而随之产生的不菲的医疗费用,又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因此,该不该给宝宝买保险这个问题的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那么,应如何给孩子买保险呢?一般儿童保险可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基础保障类保险,包括意外险、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第二类是教育储备险;第三类是创业、婚嫁、养老等投资理财类保险。

少儿保险是集人寿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于一体的险种,可以满足少儿成长过程中不同方面的需求。比如生存给付,当孩子到一定年龄段时,可从保险公司领取教育保险金、婚嫁保险金甚至养老金;身故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在保险期限内,如果孩子因意外或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重度残疾时,能得到高额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另外,依据家庭经济实力考虑孩子的投保规划,是多位保险理财规划师的普遍建议。张先生表示,经济实力一般的家庭给孩子的保险应以保障为主,意外、医疗必须要有,养老及投资避税可暂且不用考虑;条件较好的中产阶层给孩子的保险要全面,除意外、医疗外,教育、养老也要足额解决;经济实力强的家庭不仅要全面保障,还要考虑到避税保全资产,大人孩子都要做规划。

家庭用于保险的缴费总成本最好在年收入的10%——20%,既可起到当风险来临时保险发挥作用,也不会因为缴费太高影响家庭生活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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