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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六类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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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讯:自治区医保出新规——六类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统筹地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一并计算最低缴费年限。该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昨日,记者从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这六类人员包括: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原军队干部;退役士兵;1986年10月1日以后被招用的大集体企业职工;自动离职和被除名的原国有单位职工。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认定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时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3个条件,并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就可享受地区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比如说,王女士属于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在基本医保制度建立前连续工作时间为10年,这10年就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同时,王女士实际缴费年限为15年,按照最低缴费年限女满20年的规定,王女士不用再缴纳医保,就可以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以补缴时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短缺年限后,享受统筹地区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以上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到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申请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

乌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是为了解决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初期临近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足问题。

视同缴费年限是相对实际缴费年限而言的,是指职工的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这个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一起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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