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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保险,涉外保险概念

2020-09-21
保险知识 如何规划保险 婚姻保险规划

涉外保险概念

涉外保险又称“国际保险”、“国外保险”。保险业中的行话又叫“外保”。顾名思义,涉外保险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保险业务。这些涉外因素主要是:

一、主体涉外

保险双方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我国,保险人主要是中资保险公司。所谓主体涉外,即指投保人涉外。投保人既有可能是外国法人或自然人,也有可能是工作性质涉外的中国法人或自然人,如“三资”企业或其雇员,或从事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的外贸公司和外运公司。他们都可以成为涉外保险中投保人一方,作为该保险关系的当事人。在实务中,如涉外饭店的财产保险、机器损坏保险、利润损失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雇员忠诚保险等;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保险;外贸公司等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等,都属干涉外保险。

二、客体涉外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根据保险原理,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必须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在涉外保险关系中,仅仅主体涉外并不等于所投保的险种都是涉外保险,还必须客体涉外。假如保险人与某一外贸公司之间签订的办公用房或机动车等财产保险合同,虽然投保人一方主体也是涉外,但客体不具备涉外因素,仍属于国内保险业务范畴。只有当其与保险人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才可认作是涉外保险关系。“三资”企业则不同,虽也是中国法人,但其办公用房、机动车等财产保险仍属涉外保险。

三、币种涉外

在外汇管理改革之前,涉外保险的财务往来均以外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计收保险费,并以外币支付保险赔款。涉外保险的保险费收入是我国非贸易外汇的主要来源之一。外汇管理改革之后,币种涉外这一涉外因素的特征将逐步淡化。当然,在当前向人民币收付制度转换尚不成熟的一定过渡阶段,币种涉外仍是涉外保险的主要特征。

在我国,保险业务分为涉外保险和国内保险两部分。新中国成立不久,涉外保险在旧中国的“中国保险公司”办理的“运输兵险”、“船员兵险”、“船壳兵险”的基础上有了飞速的发展。1959年,除个别城市外,国内保险业务全部停办,但涉外保险仍在艰难中生存,始终在低谷徘徊。直到70年代才略有进展。改革开放后,涉外保险重新起步,再次腾飞,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目前,我国的涉外保险险种已由简单的20多种发展到100多种,能够提供国际上所通行的各个险种,业务结构也日趋合理,由单一水险逐步向水险、非水险适当比例上发展,满足了市场需求和客户的需要。1991年涉外保险保费收入为4.59亿美元,较1979年的9185万美元,增长了近5倍。

诚然,涉外保险承担的风险也在与日俱增,1991年涉外保险的保险金额达1697亿美元,较1979年的214亿美元增加了近6倍。这说明我国的涉外保险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历程,已经进入了一个全面、高速发展的历史时期。

在国际上,保险业务不是以地域划分的,而是以涉外保险目录bX010.COm

扩展阅读

涉外保险的内容 理赔难吗


首先,让我们了解涉外保险的定义,涉外保险合同是指中国保险公司以外国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为保险标的而与投保人订立的合同。

涉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只能是中国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只能是外国人;而投保人既可以是外国人,也可以是中国人。

目前,我国的涉外保险业务几乎全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可经营,已经开展了运输保险,船舶、汽车、卫星、核电站、建筑工程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投资(政治风险)保险、保证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际再保险等数十种涉外保险业务。

涉外财产保险的承保对象

涉外财产保险的承保对象一般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租赁业务、外汇贷款业务、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商机构和人员等。承保财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商品、办公用品、个人衣服、行李、家具等各种物质财产。有些财产须事先与保险公司特别约定,保险方能生效,如金银饰品、古董、古书画、高级艺术晶、邮票等。这类财产由于没有固定的市价,价值难以估定。由于涉外财产保险的赔偿是以保险对象损失当时的市价为依据,因此,投保双方只有对这类财产的金额特别约定后,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

涉外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

在涉外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对下列原因所致的保险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

(1)火灾、雷电、爆炸、水管爆裂;

(2)暴风雨、飓风、台风、龙卷风、洪水、海啸、雹灾、山崩、地震、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三类风险是指保险单条款中列明的风险,倘有未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风险,保险公司则不予负责。因此,涉外财产保险是一种列明风险的保险。

涉外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

涉外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有:(1)战争;(2)核污染;(3)电气原因造成电器设备本身的损失;(4)物质自身变化引起的损失;(5)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6)当局命令消毁的财产;(7)间接损失;(8)露天财产损失等。除外责任总的原则是:凡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均作除外。

涉外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

涉外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行估定一个最符合实际的市场价。被保险人对财产的估价方法常用的有三种:

(1)原价值,即建造或购买时的财产价值。

(2)重置价,仅适用于建筑物和机器设备。即在原价值的基础上加一些附属费用,诸如税金等,以及一定比例的通货膨胀因素和自然升值因素等。

(3)净价值,在原价值的基础上扣除一定比例的折旧因素。

常常听到身边的朋友抱怨买了保险这个不能理赔那个不能理赔。都说买保险的人都不希望出险,但真的出险了却又得不到理赔,涉外保险就更难了,那糟糕的心情可想而知。然而,保险真如大家说的那样这么难获理赔吗?其实不然。根据可靠数据显示,涉外保险获赔率超过95%。这足以说明理赔其实并不难。那么究竟是什么挡住了消费者的理赔之路呢?

保险公司说,只要按照正常的程序走且符合条款的,正常的涉外保险保单出险,您都是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得到赔偿的。而遭遇保险公司拒赔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出现在保险合同内,这其中包括被保险人出险时不在有效保障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无效;不构成赔偿条件;非保险责任内损失;免除责任以及索赔单证不齐备等这7种常见情况;二是出现在保险合同外,这其中包括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标的;医疗费用多重保险不能重复赔付;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以及索赔单证无效等这4种常见情况。

所以,消费者在购买涉外保险产品的时候,首先就应该充分了解产品本身的功能和各项说明、约定,明确并指定受益人;其次,出险后应及时报案,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索赔申请;然后准备好必需的申请文件,比如给付申请书、保险单、各种票据等等;最后,保持通畅的联系渠道,以免漏接保险公司的电话。

保险中介,保险中介的概念


一、保险中介的概念

( 一) 保险中介的含义

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 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保险安排、财产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 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机构或个人。

上述保险中介的含义实质上是从市场角度界定的。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是指有形市场, 即商品交换的场所,买卖双方在固定的场所进行交易。如百货商场、集市贸易等属于此类市场。广义的市场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所谓无形市场是指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靠广告、中间商以及其他交易形式,寻找货源或买主, 沟通买卖双方, 促进成交。某些技术市场、房地产市场及保险市场等一般都属于无形市场。在市场上, 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称为市场主体。而市场的客体是各种商品和服务。市场主体包括交易双方, 也包括中介机构。此外, 在市场主体中, 市场的卖方是供给方, 买方是需求方, 而中介机构既不是卖方, 也不是买方, 而是为买卖双方服务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中介机构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它不仅从事传统的, 如沟通买卖双方的中介服务内容的业务, 而且承担一些原本属于交易双方的任务或功能。保险中介属于保险市场的主体, 同时是为保险( 包括再保险) 供求双方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在现代保险市场上, 保险中介的形式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除此之外, 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从事某些特定的保险中介服务, 如保险同业协会、精算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事故调查机构等。保险中介的形式或范围,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认识; 同一个国家、同一个时期的不同的人又有不同的解释。在这个问题上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标准。在我国, 一般认为所谓保险中介, 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并要求从事保险中介经营活动的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 并经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提供与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无关的中介服务, 不属于保险中介。如为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鉴定伤残程度的医疗机构, 不被认为是保险中介。保险中介可以是组织, 也可以是个人。但我国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员工不能从事保险中介经营活动。

保险市场可以分为直接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保险中介既存在于直接保险市场, 也存在于再保险市场。一般地说在再保险市场上, 保险经纪人发挥较大的作用。保险中介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为保险人代销保单、代收保费, 代为查勘、理赔等; 为投保人提供咨询与业务招揽、风险管理与保险计划安排、财产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 为直接保险人安排分保计划等。

保险知识,保险的几个“时间”概念


犹豫期:10天

有人昨天投保,今天便觉后悔,怎么办?别急,按规定各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购买保险后,一般都允许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投保人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可无条件退还全部保费。

交费宽限期:60天

有人为自己购买了重大疾病险,每年须交费数千元。可三年后,此投保人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或因资金临时出现周转困难,一时间交不出保费钱。这时,投保人该怎 么办?保险公司人士称,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都设定了60天的延交保费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会承担保险责任,只是会从给付的 保险金中扣除保户欠交的保费及利息。同理,过了60天交费宽限期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责任。

观望期:3个月或半年

投保重大疾病险者,按规定,保险购买后要过3个月(有的保险公司规定半年),保险协议才正式生效。这3个月或半年被保险公司称为观望期。这主要是因为一些 重大疾病,都有一个渐变的过程,反映到医疗保险上,投保人可能在买保险时,并不知道自己已患某种疾病,事实上已经是名“病人”了(也有投保人故意隐瞒的情 况)。对于这种刚投保即可能发生的较大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并不公平。所以,观望期是保险公司为防不知觉的隐藏和故意隐瞒的情况设 定的。在观望期内发生的医疗费支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

保险金额全数赔付:1年为界

假设某投保人去年初为自己购买了两份重大疾病险,去年底,投保人因急症发作,不幸身故。按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该向投保人的家属赔付20万元。但投保人家属真正拿到手的只有2万元赔偿和交给保险公司的保费。这是为什么?

原来按照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如果投保人购买了一定年限的定期寿险,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只可获得相当于投保金额10%的保险金 给付以及所缴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但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则可获得相当于保险金额全数的 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终止。

最佳退保期:2年之后

有人因家庭经济情况变化,要求退保,但常会发出“保险公司退的钱怎么这么少?”的疑问对此,保险公司人士称,由于保险公司发生的经营费用大多发生在保单生 效的前2年内,因此投保寿险的保户如要退保,最好在交足保费2年之后进行。如2年内退保,投保人经济损失较大,约达所交保费的三成。如果投保人所交保费已 经超过2年,退保后则可领回保险单中的现金价值。还须提醒的是,在保险合同中止2年内,投保人还可申请恢复,与保险公司达成复效协议,但要补交保费及利 息。

保险知识,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飞机、卫星、电厂、大型工程、汽车、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投资风险保险等。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都可以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补偿”,二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坚持损失补偿原则,一方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实施损失补偿原则时应该注意,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三者中又以低者为限。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和超过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向数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其损失赔偿必须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实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险人恶意利用重复保险,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多次索赔,以获得额外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保持保险公司应有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常用的分摊方式有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赔款限额比例责任制和顺序责任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之间一般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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