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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员信用信息披露和附则

2020-09-11
再保险规划和安排 家庭保险规划信息化 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

第一章营销员信用信息披露

第一条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申报。根据XX保监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申报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包括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和保险营销员的投诉记录)。具体申报内容和要求由各省级分公司根据当地保监局和行业协会的要求进行。

第二条公司适时将营销员信用评估结果在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营销员信用评估信息的披露应严格按照《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执行,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信用营销员评估信息信息。

第二章 附 则

第四条名词释义

一、评估期:指1月至6月或7月至12月。

二、倒签单:指违反保险法规以及公司关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有关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骗取公司签发保险单对此风险进行承保的行为。

三、有效客户投诉:指经公司调查后核实确系保险营销员原因而导致的客户投诉。

四、重大违规行为:

(一)保险营销员截留、挪用、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保险金、红利等5000元以上的;(二)保险营销员违规从业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三)保险营销员因违规行为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四)保险营销员严重的欺诈误导行为,引发不稳定因素或群体性事件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保费:

(一)截留:收到保险费后超过公司规定期限的2个工作日内,未按公司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交至公司,但又未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的,不可抗力除外。

(二)挪用:将所收取的保险费挪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超过截留保险费的期限未按公司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交至公司,视为挪用。

(三)侵占:将所收取的保险费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涉及各项评估指标的定义,以公司《统计指标定义》和《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的定义为准。

第六条各省级分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备案。

附件:

一、《保险营销员信用品质管理工作人员名单》

二、《保险营销员信用评估信息表》

三、《保险营销员信用评估结果明细表》

四、《保险营销员信用级别调整报告单》

五、《保险营销员信用级别调整通知单》

六、保险营销员信用评估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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