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重庆交强险实施细则

2020-09-05
财险保险规划 保险车险规划与思路 车险保险基础知识

小林家住重庆,最近,小林刚买了一辆新车,于是,小林打算给爱车上一份保险,听说交强险是必须要上的,于是小林想问,不买交强险可以吗?重庆交强险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自2006年7月1日开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全国正式实施,重庆也不例外。

交强险条例的目的是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保障受害人利益。而它的费率随车型的不同而不同,对于同一车型,例如,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每年应缴纳的基础保费就是950元,6座及以上是1100元。需提醒注意的是,交强险按车辆上年交通违章及赔付情况浮动收费,交通事故越多、车险理赔次数越多,再次续保时交强险的费用就会越高。

另外,重庆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一共有四十六条,车主在解读交强险条例时可以有重点地去解读。重庆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中,比较多车主关心的是第二条交强险适用范围;第八条交强险费率浮动;第十二条交强险保险费的支付;第二十一条交强险赔偿范围和赔偿原则;第二十二条交强险除外责任等等,详细解读,可以帮助车主合理投保及运用交强险。

小贴士:2010年3月份公安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施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酒后驾驶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驾驶一次上浮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酒驾与交强险浮动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据了解全国已有不少地区开始实施这一制度。

实施交强险目的就是要用保险这种社会管理手段,调节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通过保险费率杠杆促进人们安全驾驶,避免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中国也在逐步借鉴一些科学有效的做法,并结合实际情况,让广大车主更加了解交强险实施细则,有重点地将交通违法行为与保险费率相挂钩。

扩展阅读

郑州交强险实施细则内容介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自2006年7月1日开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全国正式实施,郑州作为我国重要城市,自然也不例外。

因此,郑州车主有必要了解交强险条例,因为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必须要买和缴交的,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交强险的实施和车主利益息息相关。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郑州交强险实施细则理赔部分的内容。

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北京交强险实施细则总则内容介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自2006年7月1日开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全国正式实施,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自然也不例外。

因此,北京车主有必要了解交强险条例,因为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必须要买和缴交的,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交强险的实施和车主利益息息相关。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北京交强险实施细则总则部分的内容。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解读


工作中不幸意外的发生是痛苦的回忆,我们不能让我们的工友流血流汗还流泪。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我们受伤的工友能获得必要生活条件的保证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更多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详解

以下是条例正文介绍,也是办理工伤赔偿、工伤认定时最权威最准确的依据。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的解读:

1、“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及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和临时性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2、“工作场所” 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

3、“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一般不能作为工作原因。如果单位强令职工观光旅游则可以视作工作原因。 职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或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4、“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结束工作时间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有关的相关准备工作。例如,甲是一名机床操作工,下班后从事清洗机床的收尾性工作,不慎被机床上掉下来的机器部件砸伤。再如,张三是办公室内勤,提前十分钟上班来办公室打扫卫生,不小心摔倒在地。

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例如在施工工地上因高处落物受到的伤害等,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工伤保险的基本精神来讲,都应将其纳入工伤的范围。

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7、“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厂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8、“下落不明的”以法院宣告的裁定书为依据。

9、“上下班途中” ,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区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法院可以依据立法宗旨,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上下班途中”的字面,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广义理解。

住房公积金,烟台住房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


烟台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二手房贷款额度提至30万

市民今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时,将享受到更多的优惠和便利。从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11月1日起,未婚子女买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职工连续缴存半年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至30万等多项住房公积金惠民新政开始实施,烟台数万职工将从中受益。

>>>扩大提取范围贷款发放即可申请

为让更多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烟台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放宽提取条件。一是将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和提取人范围,由原规定的职工本人及配偶,调整为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二是在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中,取消首次提取在正常还贷12月后办理的限制,调整为首次提取在贷款发放后即可办理。以上两项新举措的推出,每年可使25900名职工从中受益。

目前,烟台确定了符合13类情况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来说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籍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异地求学的;失业2年以上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简化办事流程取消多项证明材料

此次调整,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以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流程简化共三项:一是对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的缴存职工,由原规定在取得全款购房发票后办理提取,调整为可以在取得全款《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后办理。二是对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取消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材料;三是对全部还清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结清证明和最后一次还款金额对账单这两种材料。

>>>放宽贷款条件连续缴存半年即可申请

住建部等三部门日前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文件后,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建议,响应市民百姓的诉求,推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新举措。

一是将借款申请人缴存条件由原规定的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满1年、累计间断不超过3个月,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二是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烟台和前缴存地累计缴交中断未超过3个月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三是对拥有烟台市户籍但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烟台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烟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额度和期限二手房贷款最高30万

为进一步满足刚性购房群体资金需求,对贷款政策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贷款额度的计算标准有了新调整,包括对个人还贷能力系数和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此项举措可使户均贷款额度提高2万余元,年增加贷款额3.3亿元。同时,调整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与新建商品房贷款相同的标准,即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限提高到30万、30年,而以前分别为20万、20年,此举将有效缓解刚性购房群体购买二手房的资金压力,每年能为购买二手房职工增加贷款融资1.1亿元。

烟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

住建部等三部门日前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文件后,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响应市民诉求,推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新举措。

根据以前的政策,必须连续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让不少新就业职工无法正常使用公积金贷款,如果缴存时间减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门槛将大大降低,更多新职工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

据了解,新政将借款申请人缴存条件由原规定的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满1年、累计间断不超过3个月,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另外,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和前缴存地累计缴交中断未超过3个月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新政规定,对拥有烟台市户籍但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我市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温馨提示:没有方正有合同也能提公积金提取时间为发票载明一年内

公积金提取资料包括,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在本市购房的,可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登记备案回执(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全款《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办理。

需要提醒的是,提取时间为房证、全额发票或《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载明日期1年之内。

13类情况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目前,烟台确定了符合13类情况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来说包括: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4、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

5、离休、退休的;

6、出境定居的;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0、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户籍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12、异地求学的;

13、失业2年以上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交强险条款内容细则简介


交强险对于很多有车一族并不陌生,但是对于很多车主交强险条款的了解并不十分透彻。交强险条款内容有哪些细则?本文就来对交强险条款内容细则做下详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交强险条款的第一要点是条款的制定总则和定义。交强险的相关条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几部与交通、保险、机车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其中有被保险人,受害人,责任限额,抢救费用等比较重要的定义需要我们去了解。

交强险条款的第二要点是保险责任赔偿的具体赔偿范围。如事故在有责任与无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三房分别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以及其中涉及的医疗费用,伤残费用具体包括哪些方面等。

交强险条款的第三要点是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任而对第三方造成伤害的,保险人进行限额垫付与追偿。不过对于驾驶人为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酒驾,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事故等方面产生的所谓驾驶人无责任情况,保险方不予以垫付与追偿。

交强险条款的第四要点是保险方的责任免除情况。也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发生,被保险人除人身伤害以外的损失,被保险人因车辆事故造成的其他方面的见解损失,因交通事故打官司产生的诉讼费等几个方面的损失,保险方可以责任免除,不予以这几个类型的赔偿。

交强险条款总则和定义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济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实施细则


济宁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便职工办理贷款手续,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职工购建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济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实施细则,以下是济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实施细则。

济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一、贷款对象和用途

1、申请贷款人必须是在职职工,贷款前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均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有资格申请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已补缴公积金的,视同连续缴存。

2、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借款人可单独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申请与商业住房贷款组合贷款。

济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购买或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其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采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质押、保证),能够提供市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4、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须有不低于30%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或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40%的首付款;建造或大修、翻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50%的自有资金;借款人二次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有不低于50%的首付款。

5、没有尚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6、其他规定。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已付清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或有不良还款记录的,不予办理贷款;职工还清上一笔公积金贷款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第二次贷款。

7、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或者同户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长期共同居住的有效证明。

8、市直公积金缴存人员在外地(济宁市之外)以个人或配偶名义购买住房,应提供市区住房作为抵押和办理置业担保贷款手续,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也可申请贷款。

济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公积金贷款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和下述4项规定确定。申请贷款额不超过本细则规定的,以申请贷款额作为贷款额;申请贷款额超过本细则下述4项任何一项规定的,以其中最低限额作为贷款额。

(1)贷款最高限额。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目前,我市最高贷款额度分三个级别掌握,一级为市中心,二级为分中心,三级为管理部。

(2)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购买二手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借款人二次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50%。借款人所购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应以评估价确定贷款额度。

(3)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现有价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的,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并以有价证券到期日为贷款期限。

(4)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情况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个月×贷款期限×40%。

2、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年限。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二年。有共同借款人的,以其中年龄最小的计算。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期限短于上述规定的,以申请贷款期限为准;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长于上述规定的,按照上述规定核定贷款期限。

3、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还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一年期的执行合同利率。

济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四、贷款资料

1、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的身份证。

2、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的户口簿。

3、借款人、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4、借款人婚姻状况的有效证明。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单身或丧偶、离异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或未再婚证明,并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夫妻户口在同一户口簿,可不提供结婚证。

5、购建房资料。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3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房地产开发商出具的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承诺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买卖合同、契税票据、过户后的房产证;购买单位集资、定向开发房的,应由单位集中办理,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改委的立项批复、分房方案、职工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40%以上首付款收据、用于抵押的房产证;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许可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建造住使用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合同及预算书;翻建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翻建房屋的产权证、施工合同及预算书等资料;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区(县)级以上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大修施工合同及预算书等资料;其他按市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

6、担保资料。以现房抵押的,须提供房产证;以期房抵押的,须有售房单位的济宁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资料;质押担保的,提供市中心认可的质押物。

济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五、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担保公司保证和质押。

1、借款人采用现房抵押、期房抵押的,均由市中心认可并签订合同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担保。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要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和受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

2、现房抵押是指借款人以自有产权、共有产权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住房抵押。借款人采取现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同意。

3、期房抵押是指借款人用所购买的期房作抵押。

4、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额。有价证券须交贷款受托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5、以现房或期房抵押、有价证券质押的,抵押人、保证人或出质人须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的抵押、保证或质押合同。

6、担保公司根据所保证的责任范围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担保费用标准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计费标准收取。对于单位集体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担保费用中可减免委托代理费。借款人提前一次性清偿全部贷款余额的,可向担保公司申请退还部分担保费用。

谈谈汽车交强险投保细则


交强险是我国强制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一款险种,相信多数车主都是了解的,该保险旨在最大程度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汽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有哪些?投保交强险有哪些注意事项?

汽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可以这样说,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汽车交强险赔偿的费用包括哪些?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汽车交强险的投保指南

不要重复投保:有些投保人自以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偿。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保险要保全:有些车主为了节省保费,想少保几种险,或者只保车损险,不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只保主险,不保附加险等。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车辆真的出事,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赔付,而车主的其它一些损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赔偿。

及时续保:有些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续保,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车辆就在这几天出了事故,岂不是悔之晚矣。

要认真审阅保险单证:当你接到保险单证时,一定要认真核对,看看单据第三联是否采用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刷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省(市、自治区)销售"的字样,如果没有可拒绝签单。

注意审核代理人真伪:投保时要选择国家批准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投保,而不能只图省事随便找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投保,更不能被所谓的"高返还"所引诱,只求小利而上假代理人的当。

核对保单:办理完保险手续拿到保单正本后,要及时核对保单上所列项目如车牌号、发动机号等,如有错漏,要立即提出更正。

随身携带保险卡:保险卡应随车携带,如果发生事故,要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提前续保:记住保险的截止日期,提前办理续保。

挂车无需投保交强险:3月1日起,国务院修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新规规定挂车无需再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记者走访调查中得知,对于城区一些物流企业来说,新规实施后运输成本将会降低,这对物流企业来说是一件好事。

根据国务院修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3月1日起,挂车不用再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