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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烟台住房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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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二手房贷款额度提至30万

市民今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时,将享受到更多的优惠和便利。从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11月1日起,未婚子女买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职工连续缴存半年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至30万等多项住房公积金惠民新政开始实施,烟台数万职工将从中受益。

>>>扩大提取范围贷款发放即可申请

为让更多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烟台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放宽提取条件。一是将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和提取人范围,由原规定的职工本人及配偶,调整为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二是在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中,取消首次提取在正常还贷12月后办理的限制,调整为首次提取在贷款发放后即可办理。以上两项新举措的推出,每年可使25900名职工从中受益。

目前,烟台确定了符合13类情况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来说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籍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异地求学的;失业2年以上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简化办事流程取消多项证明材料

此次调整,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以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流程简化共三项:一是对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的缴存职工,由原规定在取得全款购房发票后办理提取,调整为可以在取得全款《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后办理。二是对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取消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材料;三是对全部还清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结清证明和最后一次还款金额对账单这两种材料。

>>>放宽贷款条件连续缴存半年即可申请

住建部等三部门日前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文件后,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建议,响应市民百姓的诉求,推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新举措。

一是将借款申请人缴存条件由原规定的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满1年、累计间断不超过3个月,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二是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烟台和前缴存地累计缴交中断未超过3个月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三是对拥有烟台市户籍但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烟台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烟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额度和期限二手房贷款最高30万

为进一步满足刚性购房群体资金需求,对贷款政策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贷款额度的计算标准有了新调整,包括对个人还贷能力系数和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此项举措可使户均贷款额度提高2万余元,年增加贷款额3.3亿元。同时,调整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与新建商品房贷款相同的标准,即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限提高到30万、30年,而以前分别为20万、20年,此举将有效缓解刚性购房群体购买二手房的资金压力,每年能为购买二手房职工增加贷款融资1.1亿元。

烟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

住建部等三部门日前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文件后,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响应市民诉求,推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新举措。

根据以前的政策,必须连续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让不少新就业职工无法正常使用公积金贷款,如果缴存时间减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门槛将大大降低,更多新职工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

据了解,新政将借款申请人缴存条件由原规定的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满1年、累计间断不超过3个月,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另外,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和前缴存地累计缴交中断未超过3个月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新政规定,对拥有烟台市户籍但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我市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温馨提示:没有方正有合同也能提公积金提取时间为发票载明一年内

公积金提取资料包括,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在本市购房的,可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登记备案回执(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全款《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办理。

需要提醒的是,提取时间为房证、全额发票或《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载明日期1年之内。

13类情况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目前,烟台确定了符合13类情况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来说包括: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4、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

5、离休、退休的;

6、出境定居的;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0、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户籍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12、异地求学的;

13、失业2年以上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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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实施细则


济宁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便职工办理贷款手续,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职工购建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济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实施细则,以下是济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实施细则。

济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一、贷款对象和用途

1、申请贷款人必须是在职职工,贷款前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均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有资格申请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已补缴公积金的,视同连续缴存。

2、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借款人可单独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申请与商业住房贷款组合贷款。

济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购买或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其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采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质押、保证),能够提供市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4、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须有不低于30%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或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40%的首付款;建造或大修、翻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50%的自有资金;借款人二次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有不低于50%的首付款。

5、没有尚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6、其他规定。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已付清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或有不良还款记录的,不予办理贷款;职工还清上一笔公积金贷款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第二次贷款。

7、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或者同户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长期共同居住的有效证明。

8、市直公积金缴存人员在外地(济宁市之外)以个人或配偶名义购买住房,应提供市区住房作为抵押和办理置业担保贷款手续,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也可申请贷款。

济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公积金贷款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和下述4项规定确定。申请贷款额不超过本细则规定的,以申请贷款额作为贷款额;申请贷款额超过本细则下述4项任何一项规定的,以其中最低限额作为贷款额。

(1)贷款最高限额。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目前,我市最高贷款额度分三个级别掌握,一级为市中心,二级为分中心,三级为管理部。

(2)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购买二手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借款人二次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50%。借款人所购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应以评估价确定贷款额度。

(3)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现有价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的,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并以有价证券到期日为贷款期限。

(4)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情况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个月×贷款期限×40%。

2、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年限。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二年。有共同借款人的,以其中年龄最小的计算。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期限短于上述规定的,以申请贷款期限为准;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长于上述规定的,按照上述规定核定贷款期限。

3、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还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一年期的执行合同利率。

济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四、贷款资料

1、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的身份证。

2、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的户口簿。

3、借款人、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4、借款人婚姻状况的有效证明。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单身或丧偶、离异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或未再婚证明,并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夫妻户口在同一户口簿,可不提供结婚证。

5、购建房资料。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3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房地产开发商出具的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承诺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买卖合同、契税票据、过户后的房产证;购买单位集资、定向开发房的,应由单位集中办理,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改委的立项批复、分房方案、职工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40%以上首付款收据、用于抵押的房产证;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许可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建造住使用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合同及预算书;翻建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翻建房屋的产权证、施工合同及预算书等资料;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区(县)级以上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大修施工合同及预算书等资料;其他按市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

6、担保资料。以现房抵押的,须提供房产证;以期房抵押的,须有售房单位的济宁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资料;质押担保的,提供市中心认可的质押物。

济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五、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担保公司保证和质押。

1、借款人采用现房抵押、期房抵押的,均由市中心认可并签订合同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担保。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要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和受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

2、现房抵押是指借款人以自有产权、共有产权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住房抵押。借款人采取现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同意。

3、期房抵押是指借款人用所购买的期房作抵押。

4、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额。有价证券须交贷款受托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5、以现房或期房抵押、有价证券质押的,抵押人、保证人或出质人须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的抵押、保证或质押合同。

6、担保公司根据所保证的责任范围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担保费用标准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计费标准收取。对于单位集体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担保费用中可减免委托代理费。借款人提前一次性清偿全部贷款余额的,可向担保公司申请退还部分担保费用。

住房公积金,萍乡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出台


个人购房商业贷款可以转公积金贷款了!6月24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日前我市正式出台《萍乡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满足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的需要,保证购房贷款职工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减少利息支出,节约购房成本。

“商转公”最高可贷45万元

据了解,“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但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原商业银行贷款剩余本金部分;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贷款利率将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商转公”的借款人需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6个月,借款人与原商业借款人系同一人;借款人需在本市常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收入的50%(包括其他贷款的月还款额)。原住房贷款为纯商业性贷款(不含组合贷款),该笔贷款正常还贷且无逾期,无连续3期累计6期的不良记录,银行个人信用无其他不良记录。此外,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须支持提前结清贷款(原商贷银行开具的结清单和房地产他项权证注销委托书)且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需在商贷结清后3个月内申请

需要提醒的是,办理公积金支取手续12个月内不受理“商转公”业务,商业贷款结清后须在3个月内提出“商转公”业务的申请,过期不予受理。在办理“商转公”时,借款人可采用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贷房产进行抵押担保,也可采用自有其他房产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还可以采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采用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公积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贷款金额,担保期限为5年。申请“商转公”贷款所需材料有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房产证、土地证、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商业贷款结清凭证、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

相关新闻:本月起,住房公积金个人房贷省内“一体化”

6月24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省从本月起已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省内“一体化”政策。凡在江西本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省内购买住房时,均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购房贷款,享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待遇。

据了解,缴存职工申请省内异地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贷款发放城市规定的其他条件。据介绍,异地贷款贷后管理由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归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异地贷款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享受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提取政策。

申请人可携带上述转贷资料至公积金中心申请转贷,确认转贷金额,签署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申请人采取其他自有房产或直系亲属房产进行抵押担保的,必须先还清担保的可贷额度以外的商业贷款金额,并出具商业住房贷款的余额单;而申请人用个人公积金担保的,所有担保人必须到住房公积金中心面签担保协议。

住房公积金,贵州省安顺市下发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安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根据《细则》规定,异地贷款的对象是贵州省行政区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在安顺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安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现户籍在安顺市且在安顺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细则》指出,申请异地贷款必须符合: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6个月、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安顺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该住房可办理产权证、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其配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安顺市公积金认可的贷款担保方式等条件。

异地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安顺市公布的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即双方缴存公积金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单方缴存公积金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

此外,贷款的期限为30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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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贷款需具备哪些资料?

除《细则》规定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备资料之外,异地贷款还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借款人即配偶工资卡近期连续5个月以上由代发银行打印的收入明细、担保人资料,按《细则》要求提供。

贷款流程是什么?

申请人向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贷款申请,可在服务大厅领取或网上下载《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安顺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资料。其次还需申请人及配偶持《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真实填写并加盖缴存地公积金中心业务公章;持《安顺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到工作单位真实填写收入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附申请人及配偶双方工资卡近期连续5个月收入明细打印单,以上相关证明有效期为自开具之日内二个月内。随后,申请人还需到公积金中心进行贷款受理以及贷款办理。

上海公积金网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网是由上海市住房公基金管理中心主办的。成立于2001年4月25日,系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是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单位提供政策性住房金融服务的专业网站,也是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唯一网上平台。

第一条(实施依据)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封存申请范围)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账户”)所在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

2、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

3、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

第三条(封存申请材料)

(一)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封存清册》(附件一)。

(二)封存原因证明材料:

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应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录用时间、离职时间等要素;

2、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合并、分立的决议、批复等证明材料。

3、单位撤销,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被依法撤销的法律文件等证明材料;

4、单位解散,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解散的公司章程、决议、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5、单位被宣告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法律文书。

(三)若申请单位欠缴的,应确认单位和个人缴存情况,除应提供与上述情况对应的资料以外,单位还需提供职工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工资基数证明、单位补缴清册等证明材料。

第四条(封存办理)

(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具体负责办理封存业务。管理部在接到申请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职工账户封存手续。

(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单位账户所在地的管理部提出封存申请。

(三)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或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注销前提出封存申请。

(四)单位或清算组织在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前,应事先告知职工本人。

第五条(封存转出)

(一)封存户职工重新就业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附件五)到单位账户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或管理部办理封存账户转出至本单位手续。

(二)封存户职工本人也可以持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新单位的名称和账号至管理部办理封存账户转出至新单位的手续。

第六条(封存户权利)

职工账户封存期间,除不具备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资格外,其提取、对账查询、投诉建议等权利的行使按照提取、对账查询、投诉建议等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账户封存期间,账户余额属职工个人所有,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第七条(停缴申请范围)

职工账户不符合封存条件,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需要暂时停止缴存的,账户所在单位可以为职工办理账户停缴手续:

1、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因原单位尚未获得新单位账号而使职工账户暂时停留在原单位不能转移的,为确保及时、准确办理汇缴,原单位需要暂时停止缴存该职工账户的。

2、职工账户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尚未办理提取手续的;

3、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包括:

(1)职工参军的;

(2)职工被刑事拘留、逮捕、判刑;

(3)职工失踪并已在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

(4)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5)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且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第八条(停缴申请材料)

(一)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账户在原单位尚未转移的,提供《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补充住房公积金)停缴申请表(A表待转出停缴)》(附件二)。

(二)职工账户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尚未办理提取手续的,提供《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补充住房公积金)停缴申请表(B表待销户停缴)》(附件三)、符合销户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提供《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补充住房公积金)停缴申请表(C表停薪停缴)》(附件四)、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

1、职工参军的,提供由区一级征兵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2、职工被刑事拘留、逮捕、判刑的,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法律文书;

3、职工失踪并已在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

4、职工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提供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协议等证明材料;

5、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且需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若申请单位欠缴的,应确认单位和个人缴存情况,除应提供上述情况对应的资料以外,单位还需提供职工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工资基数证明、单位补缴清册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停缴办理)

受委托银行具体负责办理停缴业务。单位应向单位账户所在地的受委托银行提出停缴申请,受委托银行在接到申请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职工账户停缴手续。

第十条(停缴期限)

以下情况的停缴应设置停缴期限,停缴期限按月设置,自停缴审核通过之日的次月起计算:

1、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账户在原单位尚未转移的,停缴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停缴期限到期后,原单位不得再次就此原因申请同一账户停缴。

2、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停缴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若账户在到期后需继续停缴的,单位应在停缴期限到期前15日内向其受委托银行重新提出停缴申请,受委托银行在接到申请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第十一条(停缴恢复和转出)

(一)在停缴期限内,单位应根据职工实际情况及时办理职工账户封存、转出、缴存、销户手续。若超过停缴期限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账户自动恢复正常缴存。

(二)账户停缴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的,原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账户办理转移至新单位手续。若原单位拖延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转移的,职工本人也可以持有效证明材料向管理部申请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单位在十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部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办理。

(三)职工账户转移至新单位,新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账户办理启封,并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转移至新单位超过六个月未启封的,账户自动恢复正常缴存。

第十二条(账户变动提示)

受委托银行负责提示单位有尚未处理的到期账户。受委托银行在停缴期限到期上月和当月的5日和20日(节假日顺延)提示单位有尚未处理的即将到期账户,须在停缴期限内为职工账户办理相关手续。停缴期限到期后,单位仍未办理相应手续的,账户自动恢复正常缴存,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信息核对)

(一)职工身份信息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账户信息不一致或账户信息缺失的,单位应核对、补齐、更正信息后办理启封、封存、停缴。具体办理按照职工账户信息修改(账户在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二)封存户职工身份信息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账户信息不一致或账户信息缺失的,职工可以持有效证明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具体办理按照封存户职工账户信息修改相关规定执行。

(三)当单位账户信息发生变动时,单位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具体办理按照单位账户信息变更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补充住房公积金)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二)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调入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在职工调出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账户所在地的管理部提出封存申请,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管理部在接到申请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通过的,为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

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因经济效益下滑等原因拟不继续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可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交年度届满时停缴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网上办理)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封存、停缴业务与管理部、受委托银行业务办理一致,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网上业务办理予以监督管理,建立网上业务办理的准入机制、责任机制、监督机制、信用机制,确保网上相关业务办理的规范有序运行。

第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以上是上海公积金网站的政策信息,如果还想了解更多有关上海公积金的政策资讯,请关注网上海住房公积金专题。

烟台购房住房公积金怎么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对于烟台来说,目前公积金提取多用于买房。那么,烟台买房住房公积金怎么取呢?烟台公积金提取不限月份,只要还款满12个月后可随时办理,提取方式主要有一次性付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商业贷款提取3种情况,提取时需要准备的材料也不同。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提供房产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提供房产证、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上述提取以房产证(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一年之内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申请提取,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一式三联)。贷款人配偶提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商业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首次申请提取,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一式三联),同时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在本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段内的还款卡(本)交易明细对账单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二手房提供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贷款人配偶提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怎么取——相关链接三亚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放宽 公积金用途变宽广

“你缴了公积金,便可以用公积金看病、供子女上学,甚至还可以交房租和物业费。”日前,记者从三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了解到,8月份,海南省出台有关政策,以加强公积金管理,9月30日前,要求企事业单位在编和聘用人员一律缴纳公积金。为增强员工对公积金的认知度和使用率,目前,三亚公积金管理局根据省局有关规定放宽公积金提取政策。

天津:子女购房父母住房公积金怎么取?

问:子女买房能否在使用个人公积金的同时再使用父母公积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论是否使用贷款或贷款形式,凡购房日期在2012年5月1日(以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日期为准)以后,购买保障性住房(包括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或首套住房(本人及配偶名下无住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的,提取人的父母及其配偶的父母也可就全额支付的房款或支付的首付款,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外在2009年6月30日至2010年6月30之间,购房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或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其中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时,应均未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债务。

住房公积金,信阳公积金一批新政实施 贷款政策调整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我市公积金一批新政实施,市民使用公积金范围更广,更加便利。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童川介绍,8月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文件,系列新政开始实施,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贷款政策调整

童川说,自今年6月28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了0.25个百分点。下调之后,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由3.75%下调至3.5%;5年期以下(含5年)由3.25%下调至3%。在国家统一公积金信贷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贷款申请的限制条件,加大贷款发放力度,支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简化条件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不再加盖职工所在单位公章、取消借款人工资收入证明、取消购买二手房的房地产评估、简化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等。

扩大使用范围,可用于交纳物业费,支付预付款

调整后,公积金的适用范围也扩大了。其中,最吸引人的当属公积金可用来支付购房预付款。开展住房公积金房屋装修和维修提取业务,职工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用来交纳物业管理费,每年可提取一次,其中首次提取可交纳5年物业费。

童川介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尽快出台《信阳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住房公积金,常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从今天起,常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正式实施啦!本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吧。

1首付比例下调,二套房最低降至30%

原来使用住房公积金首次贷款买房,90平方米以下住房最低首付两成,90平方米以上住房最低首付三成。从今天起,首次贷款的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不得低于住房总价的20%。

原来使用公积金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最低为60%,从今天起,首付比例下调至最低30%。

但是首套房贷款利率仍按照基准利率,二套房贷款上浮至1.1倍。

2贷款额度提高,两人最高可贷60万元

从今天起,两人(含)以上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一个人申请的贷款额度保持不变,仍为30万元。

同时新政也提高了贷款保底额度,即最低贷款额度。对于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两人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贷款保底额度由30万提高至36万,即贷款额度不足36万元可放宽为36万元。

此外,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现役军人配偶、已在常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经常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如果没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经过本人申请,个人最高就可贷款60万元。

3放宽贷款条件,连续缴半年就能贷

原政策是贷款人所在的单位和职工本人必须同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职工才可以贷款。新政改为“只要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

此外,为了适应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借款人婚姻关系变化导致住房产权分割等新情况,取消主借款人必须拥有50%以上房屋所有权的限定。

住房公积金,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及手续


根据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根据《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95年发布),在职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村户口合同制),以及经劳动部门批准,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顶岗工作的城市户口的计划内临时工。离退休干部职工、临时工、停薪留职人员和三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缴存时间及手续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时应详细填写“住房公积金缴款书”(一式三联),中心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缴款书上加盖“收款专用章”,一联退回单位。单位职工人数如有变动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加盖公章。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新政出台昌吉州迅速响应


根据国家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有关文件精神,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推惠民新政: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统一调至20%,并与即日起执行。

与此同时,自5月11日起,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由现行3.5%下调至3.25%,五年期以上由现行4%下调至3.75%,分别下调0.25个百分点。

【公积金知识】

购买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抵押人或质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由自治区建设厅、工商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抵押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房产评估报告;

7、无房产抵押的可逐次采取以下方式提供担保:

⑴用有价证券或银行定期存单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⑵由具有保证担保资格的第三方(法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需出具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书面承诺及其资信证明;

8、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此次昌吉州住房公积金新政的出台,标志着住房公积金再推贷款新政,将更大程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满足职工贷款需求,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负担,惠及更多庭州百姓。

住房公积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就业地缴存能在“老家”贷款买房了

4月13日,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获省政府同意,并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给各市州相关部门和单位。

记者获悉,此次发布的意见包括提高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条件、推进异地贷款、优化办理程序、取消中间费用、扩大提取范围等政策。

放宽贷款条件

首套房最低付两成二套房最低付三成

据相关人士透露,该政策一方面是国家政策的正式落地,另一方面也是基于我省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量较多、盘活潜力较大的现状而出台。省政府要求各地坚持“因地制宜,分城施策”原则,采取“放宽贷款条件,放宽提取政策”的措施,充分释放结余资金的潜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

据悉,意见要求提高贷款额度,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缴存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

同时放宽贷款条件,明确了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和改善居住二套房的最低首付比例。

具体为: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推进异地贷款

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可在户籍所在地购房

考虑到大量公积金“沉睡”的问题,意见提出推进异地贷款。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业内人士认为,异地互认意味着公积金实现全国流通,将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极大地便利流动性强的人群,尤其在外务工人员,并将鼓励他们在原籍购房,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购房计划、福利水平及二三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都将有直接影响。

此前,居民使用公积金贷款或缴纳房租存在诸多不便,此次意见明确将优化办理程序,细化到了工作时长。具体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受理、审核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四川住房公积金推新政二套房最低首付为三成

近日,省住建厅(微博)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用公积金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意见》指出,目前我省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量还比较多、盘活潜力较大。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分城施策”原则,采取“放宽贷款条件、放宽提取政策”措施。充分释放结余资金潜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同时,取消了中间费用。实施意见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实现“零收费”,减轻贷款职工负担。此外,提取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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