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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贵州省安顺市下发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2020-05-21
住房保险规划 个人养老保险规划 商业保险规划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安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根据《细则》规定,异地贷款的对象是贵州省行政区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在安顺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安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现户籍在安顺市且在安顺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细则》指出,申请异地贷款必须符合: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6个月、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安顺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该住房可办理产权证、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其配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安顺市公积金认可的贷款担保方式等条件。

异地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安顺市公布的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即双方缴存公积金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单方缴存公积金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

此外,贷款的期限为30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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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贷款需具备哪些资料?

除《细则》规定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备资料之外,异地贷款还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借款人即配偶工资卡近期连续5个月以上由代发银行打印的收入明细、担保人资料,按《细则》要求提供。

贷款流程是什么?

申请人向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贷款申请,可在服务大厅领取或网上下载《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安顺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资料。其次还需申请人及配偶持《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真实填写并加盖缴存地公积金中心业务公章;持《安顺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到工作单位真实填写收入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附申请人及配偶双方工资卡近期连续5个月收入明细打印单,以上相关证明有效期为自开具之日内二个月内。随后,申请人还需到公积金中心进行贷款受理以及贷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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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萍乡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出台


个人购房商业贷款可以转公积金贷款了!6月24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日前我市正式出台《萍乡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满足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的需要,保证购房贷款职工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减少利息支出,节约购房成本。

“商转公”最高可贷45万元

据了解,“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但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原商业银行贷款剩余本金部分;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贷款利率将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商转公”的借款人需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6个月,借款人与原商业借款人系同一人;借款人需在本市常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收入的50%(包括其他贷款的月还款额)。原住房贷款为纯商业性贷款(不含组合贷款),该笔贷款正常还贷且无逾期,无连续3期累计6期的不良记录,银行个人信用无其他不良记录。此外,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须支持提前结清贷款(原商贷银行开具的结清单和房地产他项权证注销委托书)且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需在商贷结清后3个月内申请

需要提醒的是,办理公积金支取手续12个月内不受理“商转公”业务,商业贷款结清后须在3个月内提出“商转公”业务的申请,过期不予受理。在办理“商转公”时,借款人可采用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贷房产进行抵押担保,也可采用自有其他房产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还可以采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采用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公积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贷款金额,担保期限为5年。申请“商转公”贷款所需材料有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房产证、土地证、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商业贷款结清凭证、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

相关新闻:本月起,住房公积金个人房贷省内“一体化”

6月24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省从本月起已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省内“一体化”政策。凡在江西本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省内购买住房时,均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购房贷款,享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待遇。

据了解,缴存职工申请省内异地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贷款发放城市规定的其他条件。据介绍,异地贷款贷后管理由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归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异地贷款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享受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提取政策。

申请人可携带上述转贷资料至公积金中心申请转贷,确认转贷金额,签署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申请人采取其他自有房产或直系亲属房产进行抵押担保的,必须先还清担保的可贷额度以外的商业贷款金额,并出具商业住房贷款的余额单;而申请人用个人公积金担保的,所有担保人必须到住房公积金中心面签担保协议。

住房公积金,烟台住房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


烟台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二手房贷款额度提至30万

市民今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时,将享受到更多的优惠和便利。从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11月1日起,未婚子女买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职工连续缴存半年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至30万等多项住房公积金惠民新政开始实施,烟台数万职工将从中受益。

>>>扩大提取范围贷款发放即可申请

为让更多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烟台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放宽提取条件。一是将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和提取人范围,由原规定的职工本人及配偶,调整为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二是在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中,取消首次提取在正常还贷12月后办理的限制,调整为首次提取在贷款发放后即可办理。以上两项新举措的推出,每年可使25900名职工从中受益。

目前,烟台确定了符合13类情况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来说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籍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异地求学的;失业2年以上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简化办事流程取消多项证明材料

此次调整,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以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流程简化共三项:一是对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的缴存职工,由原规定在取得全款购房发票后办理提取,调整为可以在取得全款《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后办理。二是对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取消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材料;三是对全部还清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结清证明和最后一次还款金额对账单这两种材料。

>>>放宽贷款条件连续缴存半年即可申请

住建部等三部门日前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文件后,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建议,响应市民百姓的诉求,推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新举措。

一是将借款申请人缴存条件由原规定的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满1年、累计间断不超过3个月,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二是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烟台和前缴存地累计缴交中断未超过3个月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三是对拥有烟台市户籍但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烟台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烟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额度和期限二手房贷款最高30万

为进一步满足刚性购房群体资金需求,对贷款政策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贷款额度的计算标准有了新调整,包括对个人还贷能力系数和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此项举措可使户均贷款额度提高2万余元,年增加贷款额3.3亿元。同时,调整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与新建商品房贷款相同的标准,即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限提高到30万、30年,而以前分别为20万、20年,此举将有效缓解刚性购房群体购买二手房的资金压力,每年能为购买二手房职工增加贷款融资1.1亿元。

烟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

住建部等三部门日前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文件后,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响应市民诉求,推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新举措。

根据以前的政策,必须连续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让不少新就业职工无法正常使用公积金贷款,如果缴存时间减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门槛将大大降低,更多新职工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

据了解,新政将借款申请人缴存条件由原规定的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满1年、累计间断不超过3个月,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另外,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和前缴存地累计缴交中断未超过3个月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新政规定,对拥有烟台市户籍但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我市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温馨提示:没有方正有合同也能提公积金提取时间为发票载明一年内

公积金提取资料包括,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在本市购房的,可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登记备案回执(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全款《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办理。

需要提醒的是,提取时间为房证、全额发票或《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载明日期1年之内。

13类情况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目前,烟台确定了符合13类情况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来说包括: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4、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

5、离休、退休的;

6、出境定居的;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0、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户籍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12、异地求学的;

13、失业2年以上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济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实施细则


济宁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便职工办理贷款手续,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职工购建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济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实施细则,以下是济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实施细则。

济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一、贷款对象和用途

1、申请贷款人必须是在职职工,贷款前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均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有资格申请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已补缴公积金的,视同连续缴存。

2、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借款人可单独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申请与商业住房贷款组合贷款。

济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购买或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其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采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质押、保证),能够提供市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4、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须有不低于30%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或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40%的首付款;建造或大修、翻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50%的自有资金;借款人二次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有不低于50%的首付款。

5、没有尚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6、其他规定。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已付清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或有不良还款记录的,不予办理贷款;职工还清上一笔公积金贷款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第二次贷款。

7、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或者同户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长期共同居住的有效证明。

8、市直公积金缴存人员在外地(济宁市之外)以个人或配偶名义购买住房,应提供市区住房作为抵押和办理置业担保贷款手续,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也可申请贷款。

济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公积金贷款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和下述4项规定确定。申请贷款额不超过本细则规定的,以申请贷款额作为贷款额;申请贷款额超过本细则下述4项任何一项规定的,以其中最低限额作为贷款额。

(1)贷款最高限额。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目前,我市最高贷款额度分三个级别掌握,一级为市中心,二级为分中心,三级为管理部。

(2)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购买二手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借款人二次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50%。借款人所购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应以评估价确定贷款额度。

(3)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现有价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的,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并以有价证券到期日为贷款期限。

(4)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情况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个月×贷款期限×40%。

2、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年限。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二年。有共同借款人的,以其中年龄最小的计算。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期限短于上述规定的,以申请贷款期限为准;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长于上述规定的,按照上述规定核定贷款期限。

3、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还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一年期的执行合同利率。

济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四、贷款资料

1、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的身份证。

2、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的户口簿。

3、借款人、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4、借款人婚姻状况的有效证明。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单身或丧偶、离异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或未再婚证明,并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夫妻户口在同一户口簿,可不提供结婚证。

5、购建房资料。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3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房地产开发商出具的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承诺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买卖合同、契税票据、过户后的房产证;购买单位集资、定向开发房的,应由单位集中办理,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改委的立项批复、分房方案、职工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40%以上首付款收据、用于抵押的房产证;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许可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建造住使用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合同及预算书;翻建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翻建房屋的产权证、施工合同及预算书等资料;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区(县)级以上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大修施工合同及预算书等资料;其他按市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

6、担保资料。以现房抵押的,须提供房产证;以期房抵押的,须有售房单位的济宁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资料;质押担保的,提供市中心认可的质押物。

济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五、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担保公司保证和质押。

1、借款人采用现房抵押、期房抵押的,均由市中心认可并签订合同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担保。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要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和受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

2、现房抵押是指借款人以自有产权、共有产权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住房抵押。借款人采取现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同意。

3、期房抵押是指借款人用所购买的期房作抵押。

4、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额。有价证券须交贷款受托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5、以现房或期房抵押、有价证券质押的,抵押人、保证人或出质人须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的抵押、保证或质押合同。

6、担保公司根据所保证的责任范围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担保费用标准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计费标准收取。对于单位集体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担保费用中可减免委托代理费。借款人提前一次性清偿全部贷款余额的,可向担保公司申请退还部分担保费用。

上海公积金网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网是由上海市住房公基金管理中心主办的。成立于2001年4月25日,系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是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单位提供政策性住房金融服务的专业网站,也是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唯一网上平台。

第一条(实施依据)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封存申请范围)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账户”)所在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

2、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

3、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

第三条(封存申请材料)

(一)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封存清册》(附件一)。

(二)封存原因证明材料:

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应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录用时间、离职时间等要素;

2、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合并、分立的决议、批复等证明材料。

3、单位撤销,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被依法撤销的法律文件等证明材料;

4、单位解散,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解散的公司章程、决议、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5、单位被宣告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法律文书。

(三)若申请单位欠缴的,应确认单位和个人缴存情况,除应提供与上述情况对应的资料以外,单位还需提供职工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工资基数证明、单位补缴清册等证明材料。

第四条(封存办理)

(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具体负责办理封存业务。管理部在接到申请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职工账户封存手续。

(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单位账户所在地的管理部提出封存申请。

(三)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或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注销前提出封存申请。

(四)单位或清算组织在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前,应事先告知职工本人。

第五条(封存转出)

(一)封存户职工重新就业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附件五)到单位账户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或管理部办理封存账户转出至本单位手续。

(二)封存户职工本人也可以持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新单位的名称和账号至管理部办理封存账户转出至新单位的手续。

第六条(封存户权利)

职工账户封存期间,除不具备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资格外,其提取、对账查询、投诉建议等权利的行使按照提取、对账查询、投诉建议等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账户封存期间,账户余额属职工个人所有,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第七条(停缴申请范围)

职工账户不符合封存条件,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需要暂时停止缴存的,账户所在单位可以为职工办理账户停缴手续:

1、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因原单位尚未获得新单位账号而使职工账户暂时停留在原单位不能转移的,为确保及时、准确办理汇缴,原单位需要暂时停止缴存该职工账户的。

2、职工账户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尚未办理提取手续的;

3、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包括:

(1)职工参军的;

(2)职工被刑事拘留、逮捕、判刑;

(3)职工失踪并已在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

(4)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5)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且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第八条(停缴申请材料)

(一)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账户在原单位尚未转移的,提供《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补充住房公积金)停缴申请表(A表待转出停缴)》(附件二)。

(二)职工账户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尚未办理提取手续的,提供《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补充住房公积金)停缴申请表(B表待销户停缴)》(附件三)、符合销户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提供《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补充住房公积金)停缴申请表(C表停薪停缴)》(附件四)、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

1、职工参军的,提供由区一级征兵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2、职工被刑事拘留、逮捕、判刑的,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法律文书;

3、职工失踪并已在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

4、职工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提供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协议等证明材料;

5、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且需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若申请单位欠缴的,应确认单位和个人缴存情况,除应提供上述情况对应的资料以外,单位还需提供职工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工资基数证明、单位补缴清册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停缴办理)

受委托银行具体负责办理停缴业务。单位应向单位账户所在地的受委托银行提出停缴申请,受委托银行在接到申请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职工账户停缴手续。

第十条(停缴期限)

以下情况的停缴应设置停缴期限,停缴期限按月设置,自停缴审核通过之日的次月起计算:

1、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账户在原单位尚未转移的,停缴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停缴期限到期后,原单位不得再次就此原因申请同一账户停缴。

2、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停缴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若账户在到期后需继续停缴的,单位应在停缴期限到期前15日内向其受委托银行重新提出停缴申请,受委托银行在接到申请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第十一条(停缴恢复和转出)

(一)在停缴期限内,单位应根据职工实际情况及时办理职工账户封存、转出、缴存、销户手续。若超过停缴期限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账户自动恢复正常缴存。

(二)账户停缴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的,原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账户办理转移至新单位手续。若原单位拖延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转移的,职工本人也可以持有效证明材料向管理部申请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单位在十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部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办理。

(三)职工账户转移至新单位,新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账户办理启封,并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转移至新单位超过六个月未启封的,账户自动恢复正常缴存。

第十二条(账户变动提示)

受委托银行负责提示单位有尚未处理的到期账户。受委托银行在停缴期限到期上月和当月的5日和20日(节假日顺延)提示单位有尚未处理的即将到期账户,须在停缴期限内为职工账户办理相关手续。停缴期限到期后,单位仍未办理相应手续的,账户自动恢复正常缴存,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信息核对)

(一)职工身份信息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账户信息不一致或账户信息缺失的,单位应核对、补齐、更正信息后办理启封、封存、停缴。具体办理按照职工账户信息修改(账户在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二)封存户职工身份信息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账户信息不一致或账户信息缺失的,职工可以持有效证明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具体办理按照封存户职工账户信息修改相关规定执行。

(三)当单位账户信息发生变动时,单位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具体办理按照单位账户信息变更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补充住房公积金)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二)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调入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在职工调出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账户所在地的管理部提出封存申请,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管理部在接到申请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通过的,为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

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因经济效益下滑等原因拟不继续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可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交年度届满时停缴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网上办理)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封存、停缴业务与管理部、受委托银行业务办理一致,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网上业务办理予以监督管理,建立网上业务办理的准入机制、责任机制、监督机制、信用机制,确保网上相关业务办理的规范有序运行。

第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以上是上海公积金网站的政策信息,如果还想了解更多有关上海公积金的政策资讯,请关注网上海住房公积金专题。

住房公积金,沧州市是否允许异地公积金贷款买房?


()8月25日讯:近日,网友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反映“沧州市是否允许异地公积金贷款买房?”的问题。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做出回复表示,目前,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开办省内异地互认、异地贷款业务,但省外还没有开办。

网友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反映的问题: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提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河北省多市已放开异地贷款政策,请问沧州市什么时候可以允许异地贷款,我在北京缴纳公积金的沧州人,在家乡购房期待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便民政策。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做出的回复:

您好:

目前,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开通异地互认,在省内不同的贷款业务,但该省还未办。主要原因:一是信息管理系统还不具备条件,我们正在研究新的信息系统;二是远程相互认可,不同的贷款业务规则的运作,住房,是征求意见,尚未发出和发出,我们将克服困难的全面实施。

住房公积金,9月起浙江省公积金可异地贷款购房


昨天,记者从浙江省建设厅获悉,该厅于近日出台《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9月1日起,浙江本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购房地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那么,异地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需要哪些条件和程序?

新规出炉

据省建设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已签订《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合作协议书》的本省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适用于该《办法》,并将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而异地贷款产生的收益归购房地中心所有。

了解到,公积金贷款异地买房政策,浙江此前也有城市已经试行了。根据金华此前规定,夫妻一方在金华缴存公积金,另一方在全省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的,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证明,向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可按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计算贷款额度。不止金华,今年7月,绍兴、台州、舟山、嘉兴、宁波等5市也实行新的异地贷款政策。

申请贷款流程

1、借款职工到缴存地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借款职工到购房地中心提出异地贷款办理申请,并持有购房地中心需要提供的贷款资料;

3、购房地中心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

4、当异地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职工到购房地中心或承办银行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单据等书面文件;

5、购房地中心负责办理并保管抵押(预)登记;

6、房屋抵押(预)登记后,购房地中心或承办银行收妥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权属证明后发放贷款;

7、缴存地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购房地中心发放的贷款等情况均通过全省住房公积金OA平台备案并查询。

申请公积金贷款,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 废止“无房证明”


记者从株洲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该市已于9月10日起开始执行落实该政策,以系统录入时间为准,具体执行政策如下:

一、首次及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期房,最低首付款统一调整为总房价的20%。

根据最新规定,今后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首次及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期房,最低首付款将统一调整为总房价的20%。购买二手房、现房、房款已付清等情形,由于涉及现房抵押相关规定,暂不做调整,仍按30%执行。

降低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等于降低了购房门槛,以购买一套130平方米的户型,均价4500元每平方米计算,以前三成首付至少为17.55万元,现在降低到11.7万元。对刚性购房及改善型需求的职工来说,都是有利的。

二、月缴存额与贷款额比例提高到1:1000

根据株洲市规定,市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与其月缴存额直接挂钩。按照此前的政策,月缴存额与贷款额比例一般为1:500。即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如果职工每月缴存公积金240元,则其可贷额度最高为12万元。

根据最新规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这一比例进行了调整,月缴存额与贷款额比例提高到1:1000。也就是说,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职工同样是每月缴存240元,可贷额度将提高到24万元。不过,上述负责人介绍,影响职工公积金可带额度的偿还能力与信用状况审核,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不再要求出具无房证明

以前,首次购房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需享受最低首付20%的特殊优惠政策,需要出具无房证明。“现首次及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期房最低首付都一样,都是20%。”

这一规定意味着职工无论有无房,都不再是影响其申请公积金贷款因素,大大的简化了购房流程,提高了效率。

住房公积金,省公积金和市公积金的区别


省公积金和市公积金的区别

中国社保网小编指出,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省直机关、事业等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和管理。省公积金和市公积金的区别就是市公积金得先把购房全款凑齐过完户之后再去申请贷款,而省公积金就不需要这样。

【相关知识】公积金贷款的分类

公积金贷款:是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两部分组合的总称。当个人购买自住住房,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所需时,其不足部分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同时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已向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托银行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具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申请将尚未还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全部或部分转换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潍坊出台公积金异地贷款规定


6月17日,记者获悉,《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暂行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凡拥有我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要符合条件,在我市购房可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

条件

需拥有我市户籍

《规定》明确,有潍坊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住房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需符合9个条件:拥有潍坊市户籍;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无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符合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要求;所购住房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齐全,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或产权明晰的现房、二手房;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借款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产权人;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法律法规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

最多不超40万元

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与本地申请公积金贷款有什么不同吗?《规定》指出,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不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最长贷款年限。

关于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记者查阅了我市的相关文件了解到,缴存比例合计(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比例的和)为20%(不含)-24%的,贷款上限为40万元;缴存比例为16%(不含)-20%(含)贷款上限为37万元;缴存比例为16%(含)以下的,贷款上限为35万元。

而对于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目前我市规定的是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符合下列要求:公积金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二手房、押旧买新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坐落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担保

有保证人或公司

《规定》要求,借款人须用所购住房抵押,同时选择1名保证人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费用由借款人与担保公司自行协商确定。

保证人须在潍坊市辖区内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及个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保证人及配偶无未还清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信用卡逾期欠款,无对外担保;保证人及配偶不良信用记录(含公积金贷款)均连续不超过3次(含)、分别累计均不超过6次(含);保证人保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后5年(含);保证人及配偶在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前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率达到85%时,应优先保障支持我市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资金需求。异地贷款不适用于全款购买期房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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