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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车人员属不属与交强险赔偿范围案例分析

2020-09-05
保险车险规划与思路 车险保险基础知识 不属于保险规划范围的是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最为关心的应该是对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问题,那么作为分担上述风险并具有公益保障性质的强制性保险,交强险赔付范围有哪些呢?本车人员属不属与交强险赔偿范围呢?

交强险赔偿范围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保监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赔偿范围和现行赔偿限额: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同时,交强险还有多种免赔规定,如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那么,本车人员属不属与交强险赔偿范围呢?接下来,小编带您看一个交强险赔偿范围案例,方便您对交强险赔偿范围的理解。

被保险人忻某于2012年6月7日在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为其所有的小型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6月8日零时起,至2013年6月7日24时止。

2012年10月1日,忻某驾驶投保车辆搭载赵某,在沿401县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王某所驾驶的现代牌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张家口尚义交警大队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忻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赵某无责。

后赵某就事故中受伤事宜,多次与忻某及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协商赔偿,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则以“赵某在事故发生时属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为由拒绝赔偿。赵某不服,于2012年11月25日向张家口尚义县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诉请法庭判令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其因此次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律师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中的“本车车上人员”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中“车上人员”的扩大化解释。“本车人员”应属与保险机动车具有直接物权支配的人员,如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等,而不应包括机动车上的搭乘人员。搭乘人员与车主或驾驶人之间只形成有偿或无偿的承运关系,不能因乘坐该机动车辆就将其视为“本车人员”对待。

而“本车车上人员”则包括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和搭乘人员等所有占据车内空间的人员。《条款》在确定“本车人员”时,将其扩大为“本车车上人员”,该内容明显与《条例》相冲突,《条款》之内容,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有关“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之规定,理应依据赵某对交强险赔偿范围的理解,认定其不属于“本车车上人员”范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张家口市尚义县人民法院采纳了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的抗辩理由,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对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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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案例分析


2008年陆某被孙某驾车撞伤,但未构成残。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陆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的规定,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属于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本起交通事故陆某只伤未残,只同意赔偿陆某医疗费10000元,故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医药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陆某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陆某误工费6866元、护理费2232元、交通费2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陆某只伤未残,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现在通行的《条款》第八条规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那能否据此推出“受害人因伤致残,误工等费用,保险公司该赔;而受害人只伤未残,其误工等费用保险公司不赔”的结论呢?显然不能。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只伤未残保险公司只赔偿医疗费而不赔偿误工等费用的情况,原因在于没有准确把握“伤残”这一概念的含义。

“伤残”一词存在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层意思是残疾;第二层意思是伤,即一般的伤,不构成残疾的伤。“伤残”两个字合在一起并不能仅指因伤致残一种情况,因为其不是因伤致残的专用名词,在医学术语中也并未把伤残二字固定为因伤致残。把“伤残”理解为仅指残疾而不包括只伤未残是片面的。

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购买商业险的话建议购买商业三责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三责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车损险的话保障本车,车上人员险保本车上的人,不及免赔能在你负全部责任时全部赔偿。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交强险不分项赔偿案例分析


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处理,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法定赔偿责任,在整体上将导致交强险业务的亏损,无法实现交强险业务的长久良性运作,使得不盈利不亏损的交强险运行原则落空。

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处理是指在涉及交强险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交强险条款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混合为一个总限额,合并计算赔偿。目前,全国很多地方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抛开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规定,将各分项限额合并为一个总限额,只要受害人的请求不超过总限额,均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理由如下。

2008年9月11日,胡某为本人所有的浙A69F06号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2.2万元的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9月12日至 2009年9月11日止。2009年2月11日,胡某驾驶该车与骑电动车的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杭州市下城区交警大队经调查,认定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为了使周某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胡某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2009年2月27日,胡某与周某在下城区交警队达成协议,胡某赔偿周某全部损失的90%,即48569元,并当即支付了赔款。事后,胡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虽经多次协商,双方均无法达成一致。保险公司认为应根据交强险合同进行分项限额赔偿,只同意赔偿21059元。为此,胡某委托侯律师代理此案。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审理该案,并于2009年7月20日依法作出判决。

市中院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首先,《交强险条例》仅是明确规定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而未规定交强险的分项限额。因此胡某主张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分项赔付未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社会保障与及时救助,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地救助是交强险的首要目标,先行赔付原则是交强险的重要原则。医疗费是受害人事故发生后被施以抢救而亟需得到救助的费用,不分项赔偿较分项赔付而言在医疗费方面更能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地救助,不分项赔付更符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胡某向案外的受害人赔偿后,理应获得交强险限额内的不分项赔偿。最终法院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判令保险公司赔偿47001.77元。

省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均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额责任限额指一次事故的最高责任限额,并没有区分医疗费用、死亡残疾赔偿、财产损失等分析限额,体现了它公益性的特点。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了国家制定并颁布该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它设立的目的是在有限范围内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不分项赔付更能使受害人在医疗费方面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本案中,胡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所须赔偿的总款额,当日与受害人达成赔偿调解书,并支付赔偿款,使受害人得到了救助,这充分体现了交强险先行赔付的立法原则。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省高院的判决解决了当前交强险案件处理过程中分项与否的重大争议问题,至少确立了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伤亡赔偿限额是不分项的,这不仅有利于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和救助,而且也是省高院依据立法精神和宗旨能动司法的高度体现。

交强险全称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交强险赔偿时,是根据《机动车交通肇事的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交强险分项限额来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的,即保险公司所赔偿的死亡伤残项以11万元为限,医疗费以1万元为限,财产损失以2000元为限。这样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完全实现交强险对事故受害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不构成伤残但医疗费却很高的受害人。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2.2万元内不按分项限额赔偿,可充分保护该类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这样做合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立法本意。

摩托车交强险赔偿范围与机动车交强险相同


2012年7月12日,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寿县炎刘镇街道将行人王某撞倒,致王某受伤。事故经寿县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三万余元。王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经查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在广东省肇庆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6月20日。事故发生后刘某向王某预付赔偿款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刘某按其所负事故主要责任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508元,刘某赔偿王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32713.90元。

由此可见,投保摩托车交强险十分重要,那么,摩托车交强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呢过?其实去,摩托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和机动车交强险是一样的。

摩托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当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和被保险人的所有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等部分情况是不在交强险的赔偿和垫付范围内。在车险购买齐全后推荐可以选择一份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进行补充,车险都是保车不保人的。

小知识: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发生保险事故时,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商业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下还列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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