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参保人员,宿迁医疗保险政策再作调整 “一提高”、“二调整”、“三规范”

2020-08-14
一家三口规划保险 一家三口保险理财规划 一家三口如何规划保险
1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宿迁市出台《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取消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定额补助项目,规定门诊慢性病患者可在慢性病定点药店购药,还规范了职工医保转入灵活就业续保方式等。

据了解,为进一步完善宿迁市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近日,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多措并举,对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再作调整,主要内容为“一提高”、“二调整”、“三规范”。bx010.COm

“一提高”,即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待遇。取消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定额补助项目,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在《江苏省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同时,兼顾生育特点,补充了部分诊疗项目及支付标准。

“二调整”,即拓宽门诊慢性病定点购药范围及建立城镇居民医保正常筹资机制。门诊慢性病患者今后可以在慢性病定点药店购药。“我们将合理规划慢性病定点药店布局,综合考虑价格、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等因素,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规模较大,经营规范的连锁药店择优确定慢性病定点药店。”市人社局医保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建立城镇居民医保正常筹资机制,其筹资水平按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确定。其中人均财政补助原则上按不低于筹资水平的80%执行,国家规定的财政最低补助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规范”,即规范职工医保转入灵活就业续保方式、原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缴费年限计算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医保补缴基数。相关人员介绍,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转入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的,应在3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并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视同连续参保,个人账户资金正常划入,但不享受补缴期间的统筹待遇。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原在编的无军籍退休职工,原军龄和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办理参保手续之日起往后补缴医疗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享受当地退休职工同等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年限按从当地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之日起至享受退休待遇时计算确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选择一次性补缴的,按其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执行。

延伸阅读

住房公积金,昭通住房公积金政策作重大调整


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进一步帮助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满足职工合理住房需求。6月1日,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一、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单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为25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调整为30年,且不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

三、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且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建房后,需装修自住住房的,可向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分中心申请最高20万元(含)的住房消费贷款,且不高于装修合同(协议)价款的70%。

据悉,该政策自6月1日起施行。

参保人员异地医疗保险转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外来务工人员的流动,居民医保转移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最近,有人咨询:退休后想把自己的职工医保转到外省,请问需要哪些手续?

从2010年7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此办法中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是继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这一办法已经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转到新就业地,以便在两地的医疗保险年限能够累计计算。如若转移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足连续参保年限的接续,则该参保人两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连续计算。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清单及个人账户的余额。

参保人员异地流动后其医疗保险关系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首先要在原参保地办理医保关系注销手续,然后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医保关系转移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以及原参保地医保缴费凭证,填写《**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时须注意两点:

第一,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第二,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三种医保关系可以自由转换。三种医保关系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医保关系转移后,从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如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

转出后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在市医保局及各分局经办窗口接收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邮寄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后完成以下手续:

①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参保凭证,参保凭证一式三联。②生成《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③将参保凭证第一联和第三联及《信息表》邮寄到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保险知识汇总,太原市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待遇作适当调整


昨日,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结合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本市决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参保待遇作适当调整,同时延长了参保截止时间。

本年度,本市居民医保参保工作原定于12月20日结束,但由于种种原因,不少居民还没有及时申请参保。因此,市人社局决定将参保时间延期。其中,大学生医保延长至本月31日截止,居民以及中小学生则延期至明年1月31日截止。

务工人员补贴

按以往规定,外地在并务工人员在本市只能参加职工医保,但由于职工医保缴费较高等原因,外地在并务工人员很难参加上职工医保。为此,本市调整政策,即外地在并务工人员今年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本市参加居民医保,并与本市居民享受同样的财政补贴,每人每年财政补贴140元,个人只需缴180元,明年就能享受年最高5万元的报销额度。

外地在并务工人员可以到居住证所在地的社区或街办办理参保。参保时,除居住证外,还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缴费后,明年看病买药等都可享受相应的报销待遇。

在并学生补贴

外地在并学生因为没有太原户口,以往上医保时要按全额缴纳,即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20元。为了照顾这些学生,今年,本市决定不以户籍论学籍,即只要有太原学校的学籍,都可享受80元的财政补贴,这意味着,外地在并学生每人每年只需缴40元即可参加医保。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5万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按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调整为70%、65%、60%。急诊报销比例维持50%不变;转诊外地三级医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5%提高到55%;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

未成年人(含大学生)门诊统筹支付标准提高到25元/年。高校大学生按参保人数和门诊统筹标准累计额计算,将资金划拨到高校基金专户由各高校管理,建立大学生门诊统筹。

建立未成年人(含大学生)意外伤害门诊报销制度,可按80%的比例报销,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一级、二级、三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200元、400元、8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执行;第三次以上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所有转诊医院对未成年人(含大学生)开放,即无须首诊办理转诊手续即可在转诊医院住院治疗。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所作的调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是什么?2013年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吗,今天就为您介绍一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制度一直是我国的重要制度之一,其覆盖面广。那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在原有基础上有什么改动呢?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应遵循以下四条原则:一是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三是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单位分担相结合,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四是坚持低水平、全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参保对象不变

凡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一定条件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或是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又或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保的其他人员。以上规定与往年相同。筹资缴费标准有变筹资缴费标准有变筹资缴费标准有变筹资缴费标准有变。不过,今年的居民医保制度在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上都做了一定的修改。

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的通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中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500元调整为28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240元调整为310元;(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200元调整为22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360元调整为460元;(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700元调整为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480元调整为620元;(四)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260元调整为59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60元调整为80元。医保门急诊待遇提高医保门急诊待遇提高医保门急诊待遇提高医保门急诊待遇提高。在大家最为关心的医保待遇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也有所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在门诊急诊方面作如下调整:

1、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60%提高到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50%提高到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维持不变,仍为50%.

2、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60%提高到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50%提高到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维持不变,仍为50%.

而在住院医疗待遇方面,则维持不变。即70周岁以上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中途参保3333个月等待期。

被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范围的需按要求登记缴费手续

如果你已经被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范围,那么需要在2011年3月31日前,按要求登记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其他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登记缴费期截止后,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等,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适当减免。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门急诊起付标准可以适当减免。而城镇重残人员,门急诊起付标准予以全额补贴。

无锡公积金政策调整


无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日下午正式发文,对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无锡公积金政策调整新规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执行,无锡公积金政策调整新规明确了该市购房人公积金贷款额度上调及二次贷款松动两方面,颇引人关注。

据了解,今年以来,全国房地产市场普遍处于调整期,无锡房地产市场也出现了明显变化。此前,无锡已先后两次调整限购政策,无锡公积金政策调整至8月底,无锡已经全面暂停限购政策,目前市场观望气氛有所缓解。

在无锡住房管理中心今日发布的无锡公积金政策调整通知中可以看到,借款人本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享受到6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次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有所调整。无锡公积金政策调整此前首次公积金贷款时,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将不能办理二次公积金贷款。根据新出台的文件,如果该住房产权已经转移给他人,则可以申请办理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无锡房地产行业协会副会长沈洵认为,无锡公积金政策调整是限贷政策放开的一个信号,对提振市场信心、活跃楼市交易将起到积极作用。

无锡公积金政策调整与住房公积金有所松动不同的是,当前无锡各大银行房贷松动有限,中行、农行、建行、工行等四大银行对首套房贷的并未作出太大调整,在贷款首付比例、认购认贷条件和贷款利率上几乎无变化。除去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和平安银行这3家银行暂不办理房贷业务,针对首套房贷款,无锡多数银行还是需购房者首付3成,维持基准利率,或上浮5%-10%的贷款利率;二套房贷款方面则是首付6成,贷款利率上浮10%。

对此,无锡官方对当地楼市走向则较为乐观。无锡市产监处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8月无锡共成交商品住宅47.7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9.23%,环比增长20.27%,创下今年最高值,也是4年来最火的8月。无锡市产监处相关负责人表示,8月原本是传统房产销售淡季,今年新房市场却迎来“反季热销”,无锡公积金政策调整限购松绑提振楼市信心作用显著。

值得注意的是,无锡公积金政策调整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当前无锡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仍超过了20个月,销售压力较大。无锡公积金政策调整在此情形下,无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整能否给疲软的楼市带来生机仍是一道谜题。

青岛公积金政策调整


根据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青岛公积金政策调整《关于做好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缴存单位应于今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对本单位职工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随同缴存基数一并调整,自2013年7月1日起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据悉,2013年度青岛公积金政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5582.90元,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最低分别为5%、最高分别为20%,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最高分别为3117元,最低六区分别为61元、四市分别为54元。而201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3651.25元,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最高分别为2730元。根据《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限标准的,应按照缴存基数上限额度进行核定申报,月缴存额不得超过规定的上下限标准。

自由职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同时进行。2013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为1869.95元,上限为9349.74元,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为5%或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2%,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一、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范围

青岛公积金政策调整依法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按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二、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应核定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2010年为10581.67元。

2、缴存比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

3、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20%的缴存比例确定,即2010年度分别为2116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暂时分别按照上年度七区38元、五市31元进行申报,待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有关青岛市职工2009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政策后,再做调整。

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或缴存比例超过12%的,其超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青岛公积金政策调整调整申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准确核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上、下限规定,抓紧时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申报手续,确保按规定及时完成此项工作。

灵活就业人员,五一小长假 上海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


为贯彻国家《社会保险法》,上海调整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办法,并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本市户籍居民外来配偶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分别为30%和14%。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实行按月缴费,符合条件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待遇。有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具体问题,可以登录市人社局网站查询或拨打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33咨询。

凡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通知》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另外,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也可参照《通知》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由个人按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按月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赣州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出台新政


4月8日讯:参保人员回赣州短期居住时突发疾病可刷卡结算

为切实保障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简化经办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就医后报销医药费用,从4月起,赣州市参保人员一年中有4个月可以办理医保异地安置,办理异地安置后,回赣州市统筹地区内短期居住突发疾病,还可以凭就诊医院入院证明临时开通医保卡结算。

办理时间更充裕

“办理医保异地安置的覆盖范围为:户口迁往赣州市统筹地区外的单位参保退休人员、外派在赣州市统筹地区外长期工作的单位参保在职人员以及在赣州市统筹地区外居住(含探亲)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4月1日,市医保局工作人员称,异地安置是指长期在外地居住(含探亲)的参保人员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可在当地就医享受医保待遇。

赣州医保异地安置新政有哪些亮点?市医保局工作人员分析说,此次医保异地安置新政共有四大亮点,即:覆盖对象扩大。异地安置条件由原来的在外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缩减至现在的半年以上,扩大了参保人员覆盖对象;减少申请材料证明和盖章。新政减去了亲属关系证明、当地社区盖章的要求,简化了经办流程;一年可办两次。经办异地安置申请、变更异地定点医院、取消异地安置原来只有12月15日至30日半个月时间,现在延长至每年6月1日至30日、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有4个月的充裕时间,不会出现当年错过而需要下一年才能办理的情况;突发疾病有保障。参保人员在安置地因突发疾病,在非本人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应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参保人员回赣州市统筹地区内短期居住突发疾病的,可以凭就诊医院入院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临时开通医保卡结算。

此外,新参保登记、异地安置申请或变更异地定点医院在办理次月1日生效,取消异地安置在办理当日生效。从异地待遇生效或取消之日起,医保经办机构将冻结或解冻异地安置人员医保卡在统筹地区内使用的权限。选择异地定点医院属于南昌、吉安相关跨地联网医院的,可以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省社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卡,刷卡结算。我市还建立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验审制度,原则上5年验审一次,由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未进行验审的,不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不予报销医药费用。

办理流程更便捷

我市参保人员如果需要办理医保异地安置,要经过哪些流程、提供哪些材料呢?

记者了解到,参保人员需在医保经办机构领取或在赣州医保网下载一式三份的《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填好个人基本信息;在生活地或工作地自主选择最多3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本人定点医院,并在该院医保科和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有参保单位的需参保单位盖章;携带以上材料、证明,在规定时间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新增参保人员需办理异地安置的,可在办理新增参保手续时一并办理。

另外,需要取消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交回原有《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即可;变更异地定点医院,要在规定时间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交回原有《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新盖章的《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

参保人员,兰州启动医疗保险退保人员账户进行系统自动返还程序


7月3日,记者从兰州市医保局获悉,兰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日前启动了医疗保险退保人员账户进行系统自动返还程序。今后,参保人员因死亡或转出等原因退保时,可使用社保卡金融功能通过网上银行、ATM机、银行柜面等多种方式查询提取个人医疗账户返还金,免去参保个人或家属在社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反复奔波之苦。

据了解,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因工作关系转出时,个人账户若有余额,申请后可一次性返还。其中,参保人员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申请直接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则按规定将余额并入统筹基金。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出而造成的退保,须由医保经办机构审定后再一次性返还。此次兰州市医保局启动的系统自动返还功能,退保人员可使用社保卡金融功能通过网上银行、ATM机、银行柜面等多种方式查询提取个人医疗账户返还金。

参保人员退保后无需个人或家属再次前往医保局业务前台办理退保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返还业务,只需退保当月末使用社保卡金融功能提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返还金,对于退保后仍未划入医保账户的金额,将在下次账户划入后自动返还。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因工作关系转出时,个人账户若有余额,申请后可一次性返还。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