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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异地医疗保险转移

2020-09-15
保险要提前规划 保险种类 保险保额的规划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外来务工人员的流动,居民医保转移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最近,有人咨询:退休后想把自己的职工医保转到外省,请问需要哪些手续?

从2010年7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此办法中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是继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这一办法已经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转到新就业地,以便在两地的医疗保险年限能够累计计算。如若转移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足连续参保年限的接续,则该参保人两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连续计算。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清单及个人账户的余额。

参保人员异地流动后其医疗保险关系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首先要在原参保地办理医保关系注销手续,然后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医保关系转移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以及原参保地医保缴费凭证,填写《**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时须注意两点:

第一,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第二,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三种医保关系可以自由转换。三种医保关系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医保关系转移后,从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如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

转出后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在市医保局及各分局经办窗口接收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邮寄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后完成以下手续:

①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参保凭证,参保凭证一式三联。②生成《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③将参保凭证第一联和第三联及《信息表》邮寄到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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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提出了明确意见及要求,旨在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转移接续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省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青海省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无锡社保网上办事大厅】,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基金的转移额为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在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方面,参保人员在由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时,转移本人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的累计记账额,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参保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或者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财政保障拨付资金记实后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由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后,原实账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同时其到新就业单位后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可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参保人员,兰州启动医疗保险退保人员账户进行系统自动返还程序


7月3日,记者从兰州市医保局获悉,兰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日前启动了医疗保险退保人员账户进行系统自动返还程序。今后,参保人员因死亡或转出等原因退保时,可使用社保卡金融功能通过网上银行、ATM机、银行柜面等多种方式查询提取个人医疗账户返还金,免去参保个人或家属在社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反复奔波之苦。

据了解,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因工作关系转出时,个人账户若有余额,申请后可一次性返还。其中,参保人员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申请直接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则按规定将余额并入统筹基金。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出而造成的退保,须由医保经办机构审定后再一次性返还。此次兰州市医保局启动的系统自动返还功能,退保人员可使用社保卡金融功能通过网上银行、ATM机、银行柜面等多种方式查询提取个人医疗账户返还金。

参保人员退保后无需个人或家属再次前往医保局业务前台办理退保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返还业务,只需退保当月末使用社保卡金融功能提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返还金,对于退保后仍未划入医保账户的金额,将在下次账户划入后自动返还。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因工作关系转出时,个人账户若有余额,申请后可一次性返还。

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可以转诊转院就医


吴先生:我参加了本市医疗保险,前段时间检查出患有脑血栓,现正在房山区一家定点二级医院治疗。最近由于病情需要,想到宣武医院去就诊,请问我转到宣武医院还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吗?该怎样办理转诊手续呢?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副主任赵玉军:在本市,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需要是可以进行转诊、转院治疗的。你在办理转诊手续时,需要由正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并经该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部门核准后,即可前往你想要转诊的宣武医院就诊。转诊到宣武医院时,你必须携带《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告知医生你是本市参保人员并使用蓝色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在看病过程中,你个人先用现金交纳门诊药品、检查、治疗等医疗费用,妥善保存就医单据和转诊证明,如果你是在职人员,当全年门诊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退休人员累计超过1300元)时,及时报送本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的部门。经医保中心审核后,会按规定将医疗费用返还給你。若根据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治疗过程中,你只需交纳应由个人自付和自费的医疗费用,其它费用均由医院记账。

有关具体内容请参阅《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23号)。

厦门社保局: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再提高


5月21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公告——《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500元。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50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4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政府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60元调整为39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10元。

二、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执行2012社保年度标准的整数值,在此基础上降低300元。调整后,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医疗费门诊起付标准分别为1500元、600元。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降低300元,从原来的1000元降低为700元。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执行2012社保年度标准的整数值。调整后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首次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分别为1800元、1100元、400元;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分别为1100元、600元、200元。退休人员减半计算。

三、适当调整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基金报销500元的政策

为减轻低收入人员的医疗费负担,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到社区、大病进医院”,进一步缓解大医院门诊压力,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原先在门诊起付标准以内,每人每年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报销500元的门诊医疗费用额度,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也可使用,以上额度不用于抵付门诊起付标准。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各提高五个百分点

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提高5%,即分别从35%、45%、55%提高到40%、50%、60%;5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仍执行原规定的报销比例。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提高5%,即由原来的75%提高为80%。

五、参保人员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4万元

为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负担,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各提高14万元,即分别从原来的26万元、21万元调高至40万元、35万元。

调整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分别为50万元、45万元。

六、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参保人,北京:进京退休人员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京都已实现异地支付


合肥读者马先生问:孩子想让我去北京养老,但我听说户口不在北京,医药费要回原籍报销,而我需要长期吃药。那么,我可以将原籍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转移到北京吗?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工作人员答:退休人员无论户籍是否在本市,都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关于外埠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批复》规定,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进京落户人员,不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享受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类人员按照原籍所在地的规定,享受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政策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为了使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能方便快捷地领取养老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实现异地支付,以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参保人员异地就诊虽然有望实现即时报销结算,但需按照参保地的标准报销。

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进京落户或工作的人员,可由本人或接收单位到北京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并在本市继续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会在受理当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当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完成相关手续,终止参保人在原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最后由参保人持联系函、本人身份证、户口、医保证或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到北京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即可。若参保人在北京还没有找到工作或社保接收单位,参保人需先同北京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如果对方明确回复同意接收,同样可以办理社保关系的异地转接。

综上所述,针对社保异地转接至北京的问题,可以根据需求者的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来界定是否可以办理。针对退休人员,虽然不能转接社保,但北京已经实现异地支付,很大程度上让需求者享受到应有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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