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社会保险,建立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医保制度需从三个方面完善

2020-08-14
保险三个月的规划 社会保险知识 社会保险十四五发展规划

构建公平可持续的医保制度,必然要求加大监管力度。那么,完善监管应该从哪里入手?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在于“缺什么补什么”。

讲权利,缺义务理念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讲权利与义务对应。然而,两大诱因导致“重权利、轻义务”或“只讲权利、忽视义务”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一是“提待潮流”淹没义务理念。在全国不少地方,都在开展“提待竞赛”:看谁的报销比例高、封顶线高,90%以上的报销比例、动辄30万乃至50万元以上的封顶线,以及“全民免费参保”,正在作为政绩屡屡见诸报端、屏幕、网站,冲击着本已淡薄的义务即社会保险的责任分担意识。二是第三方付费容易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或“认识误区”,即“医保基金是公款,不花白不花”,乃至导致医患合谋骗取基金。因此,亟待营造正确的舆论氛围,回归理性思维,坚守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讲监管,缺支撑条件

在医保经办系统,大家不是不知道“三分政策、七分管理”的重要性,加强监管的愿望和紧迫感是强烈的。但是,目前法律依据的缺失、稽查力量的薄弱、医技资料的缺乏,导致监管力不从心甚至苍白无力。以莱芜市为例,尽管拥有一支专业化的稽查队伍,但人手少与任务重的矛盾并没有得到缓解。城镇参保人员达41.8万,而医保稽查人员仅有10人,参保人员与稽查人员之比为4100:1。据了解,全国医保系统都面临这一矛盾,并非局部问题。更值得关注的是由于缺乏打击欺诈骗保的法律依据,对大多数的案件只能追回基金和进行批评了事,莱芜的力度还算大的,给予违规金额2倍的处罚。从治本的角度看,还是要健全法律法规,在增强威慑力的同时,提供处理违法违规案件的法律依据。

讲难度,缺改革力度

公立医院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滞后已成不争的事实。公立医院的趋利性已成为医患合谋骗取基金的温床。但是,在公立医院改革是否滞后、为何滞后上竟有不同看法。讲特殊性、讲难度,就是不同看法之一,由此导致改革力度缺乏,进而导致大处方、大检查等以药养医体制下的过度医疗成为痼疾,消蚀着基金安全和基金绩效。根本出路还是“三医互动、三改并举”,形成相得益彰的局面,这才是治理欺诈骗保的根本之道。

精选阅读

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要义: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对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论述的深化和凝炼,突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要义,阐明了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可靠的社会保障与保障制度的内在关系;确定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模式和检验标准。

一般说来,较为成熟定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具有强制性、统一性、公平性、适度性、可及性和可持续性等基本属性,而且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和社会、个人(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待遇与责任)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充分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等基本原则。但就其最本质、最重要的环节而言,公平与可持续则是核心要义。核心要义虽不是医保制度的全部内涵和充分条件,但它是起决定性作用的“纲”,纲举才能目张。

《决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基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实状况,借鉴国际的经验教训而提出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切不可等闲视之,掉以轻心。完善医保制度必须紧紧围绕公平与可持续进行,扭住了这两个中心环节,就是抓住了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的“总开关”“牛鼻子”。否则就是不得要领,就是没有找到“窍”,要嘛事倍功半,要嘛“一步向前一步错,几分用力几分差”。

社会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一讲专题讲座,题目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张德江委员长主持讲座。

主讲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介绍了国际社会保障发展的主要趋势、我国社会保障发展形势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对促进社会保障公平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对策建议。

金维刚认为,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人数最多、保障项目基本齐备的国家,形成非常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能力日益增强,成为一个社保大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就举世瞩目。但毕竟建立时间较短,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任务依然繁重。

金维刚认为,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关于社会保障发展要坚持实行“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并且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在继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的同时,重视提高社会保障制度及运行质量,扭转过去在一定程度上出现的偏重外延式扩张的倾向,加快推进实施各项社保改革措施,加紧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各类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实现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让全体国民都能够依法公平享有社会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王胜俊、陈昌智、严隽琪、王晨、沈跃跃、吉炳轩、张平、向巴平措、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张宝文、陈竺听取讲座。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资助、强制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国家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中国是人口大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距,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最突出、最棘手的问题。管理体制不完善,监察能力不高等都是需要迫切解决的方面。“以民生为重点”要始终成为改革核心。

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沙模式”的三个亮点


截至目前,长沙市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为300.94亿元,全市累计归集额每一百亿元大关实现时间分别为13.6年、3年、1.8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和公平性不断彰显。小编认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之所以取得跨越式发展,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

第一、部门联动,放大制度影响力

近年来,为破解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难题,长沙在推出了“归集一把手工程”、“归集六个一主题活动”、“归集执法年”等一系列措施的基础上,2012年再推归集新举措,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扩面缴存工作的通知》,建立了归集扩面“联席会议、联动工作”的双联工作机制,动员和调动全市相关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归集扩面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氛围。一是加强对重点行业建制缴存工作的督促检查。根据实际建制缴存情况,针对性地选择“建制率低、缴存额少”的系统或行业进行重点督促。将教育、卫生、交通运输三大系统和房地产、旅游、餐饮、食品、药品五个行业的主管部门纳入联席会议成员,要求其对本系统或行业的单位建制缴存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追踪落实。二是开展区域化推进。各区县(市)政府成立“扩面缴存领导小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成立“扩面缴存工作组”,以行业推进会为主要形式,区域化推进本辖区内企业的扩面缴存工作。

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归集扩面实效。一是共享基础信息。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人社局、统计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时掌握全市社保、医保等“五险”缴交单位信息和全市各行业单位、人数、平均工资等统计数据,为扩面缴存工作打造坚实的信息平台。二是互通行业信息。质监、工信、旅游、食品药品、商贸等部门适时向中心提供主管领域内的单位登记、变更等信息,并为中心的信息查询提供便利,便于中心及时掌握信息,健全工作台账,推动催建催缴工作。

第二、提高比例,彰显制度公平性

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后,长沙一直实行5%的最低缴存比例,不同收入群体缴存差距较大,直接影响了职工的购房能力。通过调研周边省会城市的最低缴存比例和长沙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长沙住房公积金中心向市政府写出了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13年5月长沙在全省率先将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由5%提高到8%。此举缩小了不同收入群体的缴存差距,提高了低收入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进一步增强了制度的公平性。

第三、聚焦发力,维护制度公信力

随着近年长沙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已基本实现全覆盖,但由于各种原因,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成为制约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瓶颈。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应把非公企业建制缴存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归集扩面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长沙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因地制宜,真抓实干,在同行业中创造了特色鲜明的“长沙模式”,为满足长沙百姓的住房资金需求,圆千家万户安居梦,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保险知识汇总,厦门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


回顾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历程,与厦门经济特区30年发展腾跃同步。从局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几万名参保职工的退休统筹,发展到今天城乡一体的医疗、养老、工伤等保险实现高标准、全覆盖;从依靠纸笔算盘征缴拨付,到今天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现代化的手段管理庞大的基金,我市社会保险事业走出的每一步,都与特区发展紧密相连,特区催生和成就了社保,社保维护和促进了特区的发展。

转轨

从企业劳保走向社会保险

厦门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起步较早。1984年7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中规定,“特区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制度”。厦门在全国较早启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二十多年来,厦门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从原来较为局限的单位保障发展到今天统筹城乡的全民社保。

改革开放伊始的上世纪八十年代,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主要是服从企业改革需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只是局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特区企业中几万名参保职工的退休费用统筹,而且缴费和待遇标准不一,市、区属企业各自统筹。而旧的医疗保障体系是由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组成的,仅覆盖职工,覆盖面窄;保障能力与水平受企业经营效益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制。而失业保险也仅局限在国营企业。

从90年代开始,我市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开始陆续走向法制化的轨道,从单位保障走向社会保障,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打破了所有制界限及职工个人身份的界限,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一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建立项目齐全、缴费和待遇挂钩、公平与效率对等、基金运行平稳、确保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新体系。二是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包括外来员工在内的企业所有从业人员。

1994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市政府令第3号《厦门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缴费和待遇标准、基金管理。

1994年市政府颁布政府令第4号《厦门市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该规定进一步将失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的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及其雇员。

1995年,我市作为全国率先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颁布实施了《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号),并在全市企业单位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施行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

1997年7月,我市正式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所有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都全部纳入,建立全市统一医疗保险政策,实行市级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实行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使医疗保险覆盖面更广、受益人群更大、抵御风险能力更强、制度公平性更强,就医结算更便捷。

1999年,市政府出台《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外来员工养老、失业制度。值得一提的是,我市外来员工参保人数从1993年底的3000人发展到如今的87万人,增长了近300倍。

至此,我市确保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新体系已初步建成。

保险知识汇总,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完善社保制度


6月8日从杭州市政府获悉,《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以下简称《体系》)正在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将于近期推出。合同保险、社会保险参保率作为评价指标,被纳入评价体系。

《体系》参考了国内外标准、结合中国国情和杭州实际,对企业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进行详细的界定和标准量化,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从单一的不裁员、不减薪扩大到企业的市场责任、产品责任、环保责任、纳税责任、用工责任、安全责任和慈善、公益责任等十个方面。

该体系采取评分量化方式,总分值1000分。根据《体系》要求,企业担负市场责任、环境责任、用工责任、公益责任4大类社会责任,其中“环境责任”和“用工责任”类分值分别占300分和330分,《体系》涵盖的评价范围广泛,有产品质量、环保减排、清洁节能、依法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11个一级指标,合同保险、工资、工时、制度法规等30个二级指标,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合同履行程度、社会保险参保率等100个三级指标。

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每两年一次,由第三方机构依照《体系》标准评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评估结果分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获得优、良等级的企业通过社会投票产生“最佳社会责任企业”,对获得“最佳社会责任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重奖。评估结果将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社会保险制度,中国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沿革


1952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护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保障对象是企业职工,保险项目包括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和待业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办法遵循的是1952年12月公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从20世纪50年代初到1966年期间,社会保障制度有基金、有管理、有监督,基金的收集、管理和监督是分立的,在人口老龄结构轻且经济发展较快的情况下,这一制度运行良好。

1966年后,社会保险制度转变成企业保险制度。从保险理论的角度看,这一改变是一种退步,因为它违背了保险大数法则的前提。

企业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够运行,原因有二:一方面此时企业人口结构年轻化,退休人口不多,养老负担不重,医疗负担也不重,直到1978年,仍有30个在职人员来养一个退休人员;另一方面,在各行业、各企业内部,赡养率虽然也是不同的,但是当时国有企业几乎是一统天下,而国有企业的最后“老板”都是国家,企业的盈亏、企业负担的轻重无关企业的痛痒,所以人们对企业保险制度并无太敏感的反映。

1984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到改革阶段。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首先是从项目开始的,当以企业为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日益成为企业的负担时,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尝试。

经过20年的努力,中国建立起了以城镇职工为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主要项目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养老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统账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保险知识汇总,社保与商业保险的三个方面比较


社保和商保,同出一门,同是保险,两个都好。它们各有特点,有相同处也有不同处,互为补充。具体来说,我们可作如下几个方面的比较:

一,保险性质:社保国家或企业对个人的医疗和养老的一种福利体现,是强制性的,是一种社会公平、人人公平的原则。“是一种低水平的保,而不是包。根据中国国情,僧多粥少,包是包不起的”;而商保是一种个人行为,是自愿的,是个人按自己的经济能力,在社保的基础之上自行规划或单独购买,是一种更高层次的个性生活安排和体现。多规划就多有,少规划就少有,不规划就没有。

二,交费时间:社保的养老,必须连续交费15年后,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才可领取;而商保的交费时间灵活,一次趸交、3年交,5年交,10年……都可以,时间长短自己决定,早买早享受,40岁,50岁或60岁退休养老的安排,自己说了算。

三,交费多少:社保的交费,只要参与,每个人都基本一样,由单位交纳20%左右,个人交8%,月交方式,金额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增加;而商保是个人能力行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多少自由,多交多得,少交少得。

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包括什么?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老有所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病有所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3、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4、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5、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制约因素分析


就像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都是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的手段一样,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也都是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手段。然而,这两种手段又毕竟是有区别的,筹资方式的改变,并不仅仅限于筹资方式本身,它必然影响到社会保险制度及与之相关的社会、经济环境,反过来也接受着社会保险制度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制约。

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决定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一方面,普惠制社会保障一般选择采取征税方式来筹集资金,而选择制或非普惠制社会保障制度则一般采取征费方式来筹集资金;另一方面,现收现付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既可以采取征费方式也可以采取征税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而选择部分或完全积累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则适宜采取征费方式。因此,如果我国要改变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就应当先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此后才是筹资方式的选择。若选择征税方式,则应废除正在确立中的统帐结合型社会保险制度或明确取消个人帐户,重新确立普惠制与现收现付型社会保险制度;若既要采取征税方式来筹集基金,又想维持统帐结合制度模式,在理论上将无法自圆其说,在政策实践上将陷入新的利益冲突之中。

第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征税方式的最大特点在于税率统一,而一国之内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平衡是实现税率统一的现实条件,这在发达国家或小国家可以做到,在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却难以做到,而征费则可以灵活一些。以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地区发展不平衡是一个客观事实,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难以完全改变。因此,在社会保险供款率方面,既要避免因差别过大而导致地区之间企业竞争环境不公平的现象,同时也要避免因标准统一而损害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从而使有限的供款率差别的存在成为现阶段的必然选择。

第三,国民经济发展状态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如果经济发展状态不好,大批企业连生存都十分困难,费改税不仅同样不会有好效果,反而会进一步损害社会保险制度筹资的强制性与政府的权威性,因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如果因社会保险制度造成大批企业破产等,国家就可能需要考虑社会风险的承受程度;如果经济发展状态良好,无论征税或征费,均可以实现资金筹集的目标。目前的关键在于,国有企业脱困的目标尚未实现、非国有企业难以普遍承受同一供款率的社会保险负担,费改税能否取得预期效果显然很难预料。

第四,社会保险制度安排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社会保险税要求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一体化,而社会保险费则可以根据不同的制度安排来征集社会保险资金,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要求亦不似社会保险税。我国目前的客观情况是不可能实行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如养老保险就肯定会针对职工、公务员、农民等设计不同的制度,再如是将数亿工业劳动者统一纳入工伤社会保险还是让工伤社会保险与商业性的雇主责任保险并存仍需探讨,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是否将劳动者全部纳入一元化的制度范围亦是一个大问号,在社会保险制度安排并非一元化的条件下,征费改成征税便缺乏可行性;再如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如果将工伤、生育、疾病保险等统筹到省级乃至全国的层次,其结果就可能导致保险待遇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脱节,因而亦有着商榷的必要。

第五,国家的财政调控能力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如果国家财政实力雄厚,财政调控能力强,通过征税方式将社会保险资金统一纳入国家财政范畴则具有可控性;反之,如果国家财政实力薄弱,财政调控能力弱,一旦将社会保险资金作为税收并纳入财政范畴,则完全可能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与冲击。如果采取征费方式,即让社会保险资金在财政体外循环,则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将构成为社会保险资金的第一责任者,而政府财政则构成为第二或最终责任者,第一责任者的存在事实上可以起到控制风险、过滤责任的作用,从而成为减轻政府财政直接责任的重要环节。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