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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保证和条件(三):保险合同中的条件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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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条件的概念

 在保险法中,“ 条件”( conditions) 似乎不是一个非常清晰和完全独立的概念。所以, 在保险法里往往很少单独谈到“ 条件”, 条件常常出现在与保证进行比较的时候, 或者是在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和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义务的时候。因此, 有的西方保险学者就认为, 保险合同中的保证和条件从实务的角度看, 是一个一般可以互换的概念。

 一般而言, 保险条件是一种保险合同条款( provisions) , 但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条款都可以构成保险条件。保险条件是指任何那种只有被保险人履行该条款内容才可以使强制执行保险人承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换句话说, 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这一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保险人就可以不承担他对被保险人承诺的损失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承诺当发生承保风险造成承保损害时, 保险人将赔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进行抗辩、或者提供其他辅助服务。不过, 这种承诺并不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只有发生了承保事件, 并且, 被保险人履行了“ 保险条件”中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合同义务时, 保险人才需要履行其具有约束力的赔付、抗辩或提供服务的承诺。

 保险条件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 保险条件是保险人履行承诺的前提; 第二, 保险条件所规定是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三, 构成保险条件的条款必须使用明确的语言表示被保险人不履行条件的后果 。

 在保险合同中, 保险条件可以标明“ 保险条件”的字样, 成为保险合同的单独部分; 也可以没有“保险条件”的字样, 分别载于保险合同中的各个部分, 甚至出现在附加条款中。无论保险条件以何种形式出现在保险合同中, 它们都和其他保险条款一起构成一个完整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保险条件的种类

 保险条件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 先决条件( conditions precedent ) 和后决条件( conditions subsequent )。

 先决条件是指必须发生在履行义务之前的那些事件。一方对先决条件的不履行可以解除另一方的合同责任。在保险合同中, 绝大部分先决条件都是要求被保险人完成某些规定的事项, 而后保险合同才告成立或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履行赔偿责任。例如, 人身保险合同可以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保险人的批准或首期保费的交纳等等。再如, 一般保险合同都规定, 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向保险人发出损失通知, 这是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的先决条件。在被保险人履行发出损失通知的先决条件之前, 不产生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义务。

 后决条件是指合同生效后那些将来可能发生或不发生都会终止合同项下权利的事件。例如, 以被保险人具有“ 可保性”( insurability ) 为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规定, 保险自被保险人完成体检或交纳首期保费起生效, 但被保险人如在完成体检或交纳首期保费之日不具可保性,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再如, 损失发生后, 被保险人如损害了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则可能不承担或减少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在这里, 保险期间内发生了承保风险造成的承保损失后, 虽然已经产生了保险人应履行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义务, 但这种义务的实际履行还要受到某些后续条件的影响。

 由于先决条件和后决条件往往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确定一项条件是先决条件还是后决条件就是非常重要的, 这常常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实际意图和条款的措辞。保险合同是一个包含有多种条件的合同, 确定一项条件是被当事人打算作为先决条件还是后决条件并不总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例如, 在人身保险中, 投保人/ 被保险人支付保费通常被看做是产生保单项下责任的先决条件; 而这在财产保险中就不一定构成先决条件。

 三、违反保险条件的法律后果

 由于“构成保险条件的条款必须使用明确的语言表示被保险人不履行条件的后果”, 因此违反保险条件的法律后果一般就要取决于保险合同中保险条件具体的规定。以先决条件为例, 如果保单规定发生承保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某些义务, 否则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 被保险人必须在每次损失发生后履行规定的先决条件, 违反这种条件保险人就可以拒绝赔偿损失。但是, 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如果先后发生了两次损失, 第一次被保险人没有及时通知, 保险人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未能获得赔付; 而第二次损失发生后, 被保险人及时履行了规定的通知义务, 他可以获得赔付, 保险人没有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赔偿责任 。再如, 在海上保险中, 作为货主的被保险人在海事发生后, 过了海商法和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向承运人索赔的期限后才向保险人索赔, 因而损害了保险人代位追偿的权利, 违反了保险条件, 保险人并不能因此解除保险合同, 而是要依被保险人损害代位追偿权的程度相应减少赔付的数额。

 被保险人违反保险条件只是被保险人没有履行该条件规定的义务, 对与此义务有关的保险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保险人的救济权利应限于这一部分; 不应波及整个合同的有效性, 否则, 对被保险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由此可以看出,违反保险保证与违反保险条件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保险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违反保证就是破坏了保险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 保险人使保险合同无效就成了投保人/ 被保险人违反保险保证的必然结果,即使承保损失的发生事实上与保证事项并无联系。例如, 船东投保船舶定期保险, 保单条款中包括关于印度煤炭的装运保证, 保险人正是基于这种保证出具 保单的, 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保证, 在规定不能装运期间到印度港口装运了煤炭,保险人就可以宣布该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无效, 假定在此之后承保船舶发生了碰撞损失, 与该保证毫无关系, 保险人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为被保险人破坏了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

 保险条件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除了某些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具有与保证相似的法律后果, 一般保险条件并不是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 而是使自己享有某种权利或使对方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违反这种条件就使自己不能享有规定的权利, 或者, 使对方可以不履行其本应履行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给予对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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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二)


3. 保险合同的其他有关方

1) 保险代理人 (Insurance Agent)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代理人是指依据保险人的委托, 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各项行为, 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按我国现行的保险代理人暂行规定, 保险代理人又可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1) 专业代理人, 即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 兼业代理人, 即指受保险人委托, 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 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3) 个人代理人, 即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 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凡持有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 者, 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

另外, 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时, 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2) 保险经纪人 (Insurance Broker)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要在被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从事活动,经纪人的行为无法约束保险人, 但可以约束被保险人。

10. 2. 2 保险合同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保险合同的客体, 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拥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不受损害, 但能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的经济利益受到承保风险所致的损失后, 得到一定的补偿, 如在火灾险中, 投保了这种保险并不是说就能保障财产不受火灾的损害, 而是在财产受到火灾损失后,保险人会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火灾损失进行补偿, 弥补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这就可以看出,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所保障的对象实际上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的经济利益。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目录

被保险人,保险适用的有关条件


专业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电动马达检修条款

(高于750KW并有两电极的马达以及高于1000KW并多于四电极的马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第______项适用下述条件:

在经过8000小时营运或500次启动后或至少上次检修后两年内,被保险人须自费在完全打开机器的状态下安排年检、年修(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其年检、年修的时间以便本公司的代表能到达现场)。对新电动马达,应在2000小时后或至少营运一年后进行检修,并且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检修的结果报告。

不论保险何时生效,上述条件均可适用。

被保险人可申请延长检修的间隔期,本公司在认为风险不增加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延长申请。

若被保险人未遵守本批单条款的规定,则本公司对在进行检修时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蒸气、水、气体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适用下述条件:

被保险人应按下述间隔时间,对带有涡轮的机器或其部件在彻底打开机器的状态下,自费进行检修,同时,须至少提前两星期通知本公司其检修的时间以便本公司的代表能到达现场:

(1)在连续负荷情况下进行主要营运的蒸气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且其配有具备现代技术标准的综合测试设备,而该现代技术标准可以完全控制该机器的营运状态,则应至少四年检修一次。

本条款适用于保单明细表中第____项。

(2)不属上述范围的蒸气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每三年检修一次。

本条款适用于保单明细表中第____项。

(3)水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按制造商的建议,但至少每两年检修一次。

(4)水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按制造商的建议检修。

无论本保险何时生效,上述检修间隔时间应从第一次营运开始或所及涡轮发电机或其最后一次检修起算。

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通报涡轮发电机在运行中的重大变化,对因此而采取的措施应由双方共同决定。

被保险人可申请延长检修的间隔期,本公司认为风险不增加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延期申请。

若在上述(1)~(4)条所提及的相应检修期限超过后发生保险索赔,则本公司仅负责赔偿额外修理费用,但不包括拆卸、安装及类似费用,该拆卸、安装及类似与检修有关的费用应视为检修费。

若被保险人未遵守本批单条款的规定,则本公司对在进行检修时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锅炉由于锅炉爆炸或倒塌造成锅炉或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或费用,但以不超过下列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为限:

(一)被保险锅炉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二)被保险人自有财产保险金额____________(三)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的任何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或学徒合同者除外)________________(四)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的任何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或学徒合同者除外)________________(五)对被保险人因上述(三)、(四)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本保险还适用于下述条件:

一、定义

(一)爆炸是指被保险锅炉内部蒸气或其他液体(可燃的液体或气体除外)的压强所致的突然的爆裂,这种爆裂必须造成被保险锅炉设备或组成部分的移位,并产生强烈的容纳物的喷发。

(二)倒塌是指蒸气或液本(可燃的液体或气体除外)的冲力造成被保险锅炉或其他任何组成部分的突然的或危险的变形(无论是否断裂)。

(三)下列变化本身不能构成爆炸或倒塌:

1.燃料的渗漏腐蚀运动造成被保险锅炉的磨损;2.被保险锅炉逐渐的变形或扭曲;

3.伴随着渗漏出现的破裂、断裂、起泡、叠合、裂缝或槽;4.组合部件分离但对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爆炸或倒塌所致的损失,本公司仍负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锅炉进行压力实验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二)被保险锅炉内任何容纳物的化学反应及燃烧造成的爆炸或倒塌导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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