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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劳动保险金保管收支的规定

20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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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 金保管收支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属于铁路、邮电、兵工及海员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会基层委员会,每月应将劳动保险基金的剩余部分,转入各该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户内,作为调剂金;不属于上述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会基层委员会,每月应将劳动保险基金的剩余部分,转入直属上级的省、市工会组织户内,作为调剂金。纺织、煤矿及其他产业工会,如具备自行掌管调剂金的条件时,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即可自行掌管调剂金。

第六十七条 凡掌管调剂金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如授权其地方组织掌管调剂金调用时,应

根据各该产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办法,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及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滞纳金由工会基层委员会转入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其用途与劳动保险基金同。

第六十九条 各企业会计部门,应依照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单独设立账簿,记载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事项。此项工作,由企业会计部门办理,并对劳动保险委员会负责。

第七十条 各企业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时,工会基层委员会,应按该企业实有人数,报告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省、市工会组织,并编制劳动保险登记卡片印制费预算,报请中华全国总工会核发,由劳动保险总基金内支付。工会基层组织办理劳动保险业务所需的申请书、领取证的纸张印刷费,应报请掌管调剂金的省、市工会组织及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核发,由调剂金内支付。各级工会组织所需的统计表的纸张印刷费、宣传费、办公费及其他开支,由工会工作费内支付。企业会计部门办理劳动保险基金会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传票、账簿、报表及其他经常开支,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相关知识

劳动保险的劳保


劳保这个单词大家都很熟悉,他定义为两个意思,一是劳保用品,二是劳动保险,今天我们主要说的是劳动保险。

劳动保险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保险是劳动者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后获得的一种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保证,带有强制性质。劳动保险的某些长期待遇,例如退休养老基金等,是通过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进行统一筹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剂、统一管理,还具有互助互济的性质。

劳动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雇佣劳动者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特殊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劳保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重点试行办法,俟实行有成绩,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其适用范围,目前暂定为下列各企业:

甲、雇用工人与职员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

第三条

不属于第二条甲乙两款范围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根据本条例原则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的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

劳动保险类型

目前,我国由组织为员工进行保险的主要包括四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职工退休待遇

国家和社会为年老不能劳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退休金。凡具备一定工龄条件的职工年老退休后,可以从国家或企业长期领取退休金。

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提前五年;因工(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虽未到达退休年龄,也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提前五年至十年退休。

职工退休后,按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长短,逐月领取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一定百分比的退休金;因工(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金标准略高一些,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者还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为革命和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优异退休待遇。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国家规定了退休金的最低数额。退休人员还享受物价补贴、公费医疗、安家补助、丧葬抚恤等福利待遇。

职工退职待遇

国家和社会为因病和非因工(公)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对退职职工按规定发给生活费。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和物价补贴。

职工公费医疗

国家为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对职工病伤时给予的免费医疗。具体分为:

①公费医疗。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办法。

②劳保医疗。即企业单位的医疗待遇办法。按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规定,职工就医时除交挂号费外,其他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劳保医疗补助待遇。

职工因工伤残废待遇

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其他公务而负伤时,所需的一切医疗费用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支付;住院治疗、疗养的,由所在工作单位补助一部分伙食费用。停止工作治疗、疗养期间,照发原标准工资。医疗终结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分配轻便工作后工资减少的,发给残废补助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

职工因生产环境而患职业病的,或因此而致残废的,同样享受因工(公)负伤或因工(公)残废待遇。

职工非因工伤残待遇

职工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之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时,因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在工作时间之内因本人责任事故而负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支付。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按照停止工作休养时间长短和本人连续工龄(工作年限)的长短,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伤假工资,具体标准与病假待遇相同。医疗终结后,可以工作的,应该继续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退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退职。

什么是劳动保险以及如何查询?


一个国家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少不了劳动者的辛勤劳动,因此劳动者理应受到更好的保护与保障。国家为劳动者提供保险,就是为了营造一个好的工作环境,那么劳动保险是什么,该如何查询呢?

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许多国家称为社会保险。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单位还应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其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果单位不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保险查询:

可以到单位所在的社会保险分处大厅带着身份证查询,也可以登陆当地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有查询窗口,输入你的身份证号码就可以直接查询。

案例分析之劳动保险理赔案


劳动保险,统称也被人们称为社会保险。目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劳动保险,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作为与人们密切相关的劳动保险,究竟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我们又该如何维权呢?

所谓劳动保险就是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许多国家也被称为社会保险。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保险是劳动者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后获得的一种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保证,带有强制性质。劳动保险的某些长期待遇,例如退休养老基金等,是通过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进行统一筹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剂、统一管理,还具有互助互济的性质。

案例1:姜先生从2003年8月份开始在某超市工作,和超市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但直到2007年9月,超市一直没有为姜先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姜先生为此与超市协商,超市答应从2007年10月起开始为姜先生足额缴纳劳动保险费,并且同意补缴之前的不足部分。但直到2009年6月,超市仍未为姜先生补缴2007年10月前的社会保险费。为此,姜先生向超市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超市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姜先生的申诉请求。

对于劳动仲裁的裁决,超市不服,起诉到法院。超市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超市无需向姜先生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劳动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超市没有为姜先生足额缴纳2007年9月以前的社会保险费,姜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超市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法院判决超市支付姜先生经济补偿21345元,并为姜先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案例2: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劳动保险待遇的争议

王某1995年9月分配到某国营造船厂(以下简称造船厂)工作,与该厂于同年9月1日签订了为期2年劳动合同。1997年7月3日,王某周末外出旅游时,不慎摔伤,造成右腿股骨骨折。王某立即被送至造船厂特约合同医院进行手术,并在该院住院治疗。造船厂自王某受伤后,每月按其原工资额的50%发送其工资。1997年9月1日,某造船厂劳资科以王某签订的合同已到期为由,书面同志王某中指双方的劳动关系。王某不服,诉至当地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

(1)撤消造船厂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

(2)造船厂应按其原工资额的60%发放病假工资;

(3)造船厂负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如下:

(1)在医疗期届满即1997年10月3日前,造船厂不得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2)造船厂按王某原工资额的60%补发王某的病假工资;(3)本案仲裁费由造船厂负担。

本案中,要确定王某的病伤假工资,首先要确定其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王某的实际工龄从其毕业后分配在造船厂时开始计算,与其在本厂工作年限相同,都为2年,根据以上规定,王某的医疗期为3个月。故王某应领取病假期工资,数额为其本人工资的60%。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王某的医疗期自其病休之日,即7月3日至10月3日,虽然王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已于9月1日届满,但因其法定医疗期未满,企业不得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依法将自动延续至10月3日。

一旦医疗期满,造船厂即可终止与王某的合同,但必须按上述标准给付其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看劳动保险条例分析推迟退休年龄新规定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不断发展,国家和政府不断促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推进的同时,更是提出推迟退休年龄的新政策,这是根据我国经济情况出发,贴合国情的保险行业改革。

近日,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书面答复网友提问时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相应推迟退休年龄,应该说是一种必然趋势”。“延退”再次被提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人社部提出推迟退休年龄的主要考虑是我国现在养老金缺口过大,弹性退休可以减轻养老保险的负担。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测算,我国养老金缺口截至2010年年底达1.7万亿元。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主要是国家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有网友认为养老金缺口问题只是统筹账户的缺口,如果将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并用,用个人账户的盈余补给统筹账户,就不会存在养老金缺口。持这种看法的人并没有理解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区别。统筹账户是国家和企业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是根据个人工资上缴,每个人上缴数量不一,将来所领金额不一,个人账户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其资金不能混同于统筹账户。

我国现行退休年龄源于上世纪50年代《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管理技术岗位55岁)。不同行业对退休年龄的偏好不一,现实情况是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返聘的情况比较普遍,近期西南石油大学就通过一项新的规定,教授返聘最高年限为男性75周岁,女性70周岁。

因退休而产生焦虑人群不断增多

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心理素质甚至家庭情况都有所不同,从生理、心理角度而言,延迟退休是否可取呢?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心理科、心身综合科主任许律琴告诉记者,一般来说,男性到55岁、女性50岁后,生理、心理方变都会发生一些明显变化,有的会有焦虑,怕自己掌控东西不如以前等,“这时要看个人心态,调整得好对工作影响不大,调整不好就会对工作有影响”。

据许律琴介绍,近年来因为退休而产生不适应等心理问题而来寻求帮助的案例不断增多。“我每天都会处理2到3个这样的案例。”从求助人群特点看,“一般工人还好一点,领导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退休落差会更大,因为很多事业原来是他们生命中很重要的一块,甚至说全部。”

而求助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刚退休下来因为调整不过来出现焦虑、抑郁而来求助,二是接近退休年龄,在事业方面也会有些落差而求助,多是50多岁,他们觉得精力不像以前那样,有的则是因为领导要扶持一批年轻人,其岗位有所调整,在单位的重要性改变。退休后,一般男性更容易出现问题。

对于延迟退休,许律琴直言“不乐意”。“像我们做了30多年,也期待退休。有些工作做了三四十年确实也会产生疲劳感。”她认为现行这种方式很好,“我更接受返聘模式,不想做就不做,想做的可以做,更人性,从生理、心理也都合理一些。而延长退休就是如果我不想做还必须做,而且还可能要担任一些行政方面的职务。”

从我国人口发展规律看,人均寿命延长和人口老龄化是必然的趋势。1990年我国人口预期寿命为68.55岁,2000年我国人口预期寿命为71.40岁,《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出台时我国人口预期寿命虽没有确切数据,但可能只有五六十岁。另一方面,各地区人口寿命不一,2000年上海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8.14岁,西藏最低为64.37岁。2010年人口普查结果还未全面公布,但人口寿命延长的基本趋势和地区差异的基本格局不会改变。因此,“弹性退休”制度也是符合区域不平衡的客观现实的。

公众对弹性退休制度的另一个担心公务员延长退休年龄会增加公务员供养成本,而老干部实际上又没有真正履职。弹性退休制度在进行行业划定的时候,可以不包括公务员。

弹性退休实际是退休年龄延长的过渡政策,弹性退休的“弹性”可以大做文章,既可以是在不同行业间的弹性,也可以是在雇主和雇员选择退休自主权之间的弹性。“弹性”的概念摒弃了以往“一刀切”的做法,是政策制定理念的进步。既然这项政策并不是要求每个人都延长退休年龄,那些不喜欢工作的人大可不必惊慌失措,而且这项政策对喜欢工作的人来说是利好。

公众既不必对弹性退休感到恐惧,也不要逃避工作时间延长的时势。弹性退休政策试点、实施的时间表未定,现在正是大家调整心态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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