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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问题多 劳动保险来帮忙

2021-04-25
保险来规划资产 保险中教育规划 保险规划中文摘要

劳动保险是劳动者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后获得的一种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带有强制性质。劳动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种保险。除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按照规定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外,其他各类企业均应参加以上五种保险且不具有可选择性。

具体的缴纳比例如下: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21%,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9%,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2%,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0.5%,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0.8%,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中国劳动保险待遇的类型

在中国,根据劳动保险制度规定,职工在发生老、病、伤残、生育、死等情况下,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以下待遇:

职工退休待遇

国家和社会为年老不能劳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退休金。凡具备一定工龄条件的职工年老退休后,可以从国家或企业长期领取退休金。

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提前五年;因工(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虽未到达退休年龄,也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提前五年至十年退休。

职工退休后,按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长短,逐月领取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一定百分比的退休金;因工(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金标准略高一些,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者还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为革命和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优异退休待遇。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国家规定了退休金的最低数额。退休人员还享受物价补贴、公费医疗、安家补助、丧葬抚恤等福利待遇。

职工退职待遇

国家和社会为因病和非因工(公)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对退职职工按规定发给生活费。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和物价补贴。

职工公费医疗

国家为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对职工病伤时给予的免费医疗。具体分为:

①公费医疗。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办法。

②劳保医疗。即企业单位的医疗待遇办法。按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规定,职工就医时除交挂号费外,其他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劳保医疗补助待遇。

职工因工伤残废待遇

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其他公务而负伤时,所需的一切医疗费用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支付;住院治疗、疗养的,由所在工作单位补助一部分伙食费用。停止工作治疗、疗养期间,照发原标准工资。医疗终结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分配轻便工作后工资减少的,发给残废补助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

职工因生产环境而患职业病的,或因此而致残废的,同样享受因工(公)负伤或因工(公)残废待遇。

职工非因工伤残待遇

职工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之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时,因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在工作时间之内因本人责任事故而负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支付。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按照停止工作休养时间长短和本人连续工龄(工作年限)的长短,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伤假工资,具体标准与病假待遇相同。医疗终结后,可以工作的,应该继续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退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退职。

职工病假待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因病停止工作期间,由国家或企业给予物质帮助以减轻他们的生活困难。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时间长短和工龄长短发给,随病假时间的延长而减少,随工龄的增加而增加。

职工生育待遇

女职工怀孕在指定医疗机构检查或分娩时的检查费、接生费以及所需的一切医疗费,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支付。生育前后,按国家规定享受一定天数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职工死亡待遇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费,并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人数的多少,按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直至被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因病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并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人数的多少,一次发给一定数额的救济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按照病故、因公牺牲、革命烈士等不同情况,分别发给丧葬费、遗属抚恤金。对遗属生活有困难的,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延伸阅读

工作中猝死视同工伤_保险知识


2016年12月24日下午,岑锐明按照广西银宇航空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安排,驾驶电单车外出送票。出门的时候,岑锐明身体并没有出现异常,也没有听他反映身体有何不适。当日16时左右,路人发现他晕倒在壮锦小区路边,已经不省人事,路人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因病情过重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8分宣布死亡,死亡原因是猝死。

2017年6月25日,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谢荣根在凤凰路9号湖畔书院工地2号楼2单元14层工作,刚开始他一直在正常地工作,时不时还与同事谈笑风生。没想到,12时30分许,同事意外地发现他倒在工地不省人事,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和110报警电话,送到医院时,医生证实谢荣根已无生命体征,死亡原因是猝死。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负责人点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劳动保险法系列问题解答


劳动保险法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了建设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的一项国家的法律法规。整个社会需要在劳动保险法的指导下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社会保险法》从什么时间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有什么重大意义?

《社会保险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它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此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5、什么是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由哪些社会保险项目组成?

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组成。

6、社会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社会保险具有哪些功能?

社会保险的主要特点是社会共济,责任分担,国家干预和主导。

社会保险具有四项功能:一是抵御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的功能,二是维护社会稳定、缓解社会矛盾功能,三是通过收入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功能,四是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提供保障的功能。

7、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是什么?如何理解?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保险“广覆盖”原则,体现在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体居民,目标是使人人享有“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主要覆盖职业人群。

社会保险“保基本”原则是指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基本需要为原则。

社会保险“多层次”原则是指社会保险除了基本保险之外,还可以建立补充保险。如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外,还有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人寿、健康保险也是更大范围上的补充保险。

社会保险“可持续”原则是指社会保险制度应长期稳定发展。尤其体现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能够实现长期平衡,自身能够良性运行。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是社会保险赖以存在的基础。只有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社会保险才能有发展的基础,社会保险不可能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另一方面,社会保险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稳定的环境,减少个人的后顾之忧,提高消费预期,从而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8、《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个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分别有哪些?

用人单位的主要权利是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个人的主要权利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的主要义务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9、用人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救济权利?

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权利,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

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的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四个方面: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义务。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的义务。

10、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个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这项政策,《社会保险法》做了重大的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二是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增加两种方式供缴费不满15年的个人选择,有利于保护参保个人根据自身缴费能力和实际情况,确定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的途径,避免权益损失。

11、《社会保险法》在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主要有哪些新规定?

第一,把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居民都纳入到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第二,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纳入法律框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且预留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一个发展空间。

第三,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

第四,专门规定了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和其他职工一样,依照《社会保险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明确规定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

12、《社会保险法》在保障公民社会保险待遇方面,主要有哪些新规定?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放宽了领取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缴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两个改善:规定了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向第三人追偿制度。

第三,工伤保险待遇三项突破:扩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向第三人追偿制度。

第四,失业保险待遇规定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职工基本医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1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另外,《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劳动保险,劳动保险金保管收支的规定


劳动保险 金保管收支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属于铁路、邮电、兵工及海员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会基层委员会,每月应将劳动保险基金的剩余部分,转入各该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户内,作为调剂金;不属于上述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会基层委员会,每月应将劳动保险基金的剩余部分,转入直属上级的省、市工会组织户内,作为调剂金。纺织、煤矿及其他产业工会,如具备自行掌管调剂金的条件时,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即可自行掌管调剂金。

第六十七条 凡掌管调剂金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如授权其地方组织掌管调剂金调用时,应

根据各该产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办法,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及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滞纳金由工会基层委员会转入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其用途与劳动保险基金同。

第六十九条 各企业会计部门,应依照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单独设立账簿,记载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事项。此项工作,由企业会计部门办理,并对劳动保险委员会负责。

第七十条 各企业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时,工会基层委员会,应按该企业实有人数,报告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省、市工会组织,并编制劳动保险登记卡片印制费预算,报请中华全国总工会核发,由劳动保险总基金内支付。工会基层组织办理劳动保险业务所需的申请书、领取证的纸张印刷费,应报请掌管调剂金的省、市工会组织及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核发,由调剂金内支付。各级工会组织所需的统计表的纸张印刷费、宣传费、办公费及其他开支,由工会工作费内支付。企业会计部门办理劳动保险基金会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传票、账簿、报表及其他经常开支,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劳动保险的劳保


劳保这个单词大家都很熟悉,他定义为两个意思,一是劳保用品,二是劳动保险,今天我们主要说的是劳动保险。

劳动保险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保险是劳动者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后获得的一种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保证,带有强制性质。劳动保险的某些长期待遇,例如退休养老基金等,是通过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进行统一筹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剂、统一管理,还具有互助互济的性质。

劳动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雇佣劳动者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特殊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劳保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重点试行办法,俟实行有成绩,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其适用范围,目前暂定为下列各企业:

甲、雇用工人与职员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

第三条

不属于第二条甲乙两款范围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根据本条例原则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的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

劳动保险类型

目前,我国由组织为员工进行保险的主要包括四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职工退休待遇

国家和社会为年老不能劳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退休金。凡具备一定工龄条件的职工年老退休后,可以从国家或企业长期领取退休金。

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提前五年;因工(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虽未到达退休年龄,也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提前五年至十年退休。

职工退休后,按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长短,逐月领取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一定百分比的退休金;因工(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金标准略高一些,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者还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为革命和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优异退休待遇。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国家规定了退休金的最低数额。退休人员还享受物价补贴、公费医疗、安家补助、丧葬抚恤等福利待遇。

职工退职待遇

国家和社会为因病和非因工(公)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对退职职工按规定发给生活费。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和物价补贴。

职工公费医疗

国家为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对职工病伤时给予的免费医疗。具体分为:

①公费医疗。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办法。

②劳保医疗。即企业单位的医疗待遇办法。按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规定,职工就医时除交挂号费外,其他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劳保医疗补助待遇。

职工因工伤残废待遇

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其他公务而负伤时,所需的一切医疗费用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支付;住院治疗、疗养的,由所在工作单位补助一部分伙食费用。停止工作治疗、疗养期间,照发原标准工资。医疗终结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分配轻便工作后工资减少的,发给残废补助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

职工因生产环境而患职业病的,或因此而致残废的,同样享受因工(公)负伤或因工(公)残废待遇。

职工非因工伤残待遇

职工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之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时,因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在工作时间之内因本人责任事故而负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支付。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按照停止工作休养时间长短和本人连续工龄(工作年限)的长短,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伤假工资,具体标准与病假待遇相同。医疗终结后,可以工作的,应该继续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退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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