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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公司新员工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

2020-07-28
新入保险需要懂的知识 新常态下保险规划 保险新筹规划

一公司申请变更被保险人当天,新员工死亡。

东莞一包装制品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新员工上班后,公司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变更被保险人的申请。然而,就在申请当天,该公司发生火灾导致新员工黄某死亡。

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了拒绝,便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拒赔成立。

申请变更被保险人出意外

购买保险是被广大企业接受的降低风险的常见方式,其中较常见的险种就包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合同可依据员工的流动变更被保险人的姓名。

东莞市一包装制品公司就为全体48名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009年12月18日,该公司向保险公司递交了变更黄某在内的11名新员工为被保险人的申请,保险公司当日受理了申请。不幸的是,当日该公司发生火灾导致黄某死亡。事发后,该公司积极与死者黄某的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经协商,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公司先支付垫付款10万元,并约定由黄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权利转让给该公司。

公司找保险公司理赔遭拒

随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但遭到了拒赔。保险公司认为,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费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公司签发的批单可知,黄某的保险生效日期为2009年12月19日零时,而黄某已于2009年12月18日发生事故身亡,因此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无需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该公司表示不认可,遂诉至市第三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拒赔被判决成立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确认的该公司所提供的《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清单》及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团体人身险简易保全变更(加、减人)申请书》,法院查实该公司申请变更黄某为被保险人的日期为2009年12月18日。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险应以保险公司审核并同意承保为生效要件之一。故保险公司接收申请变更黄某为被保险人并审核的日期是2009年12月18日,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是2009年12月19日零时起。因案涉事故发生之时,并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拒赔成立。

相关知识

保险知识,脱离保险期限 保险公司可拒赔


在保险期限内得的病,但保险期限过了后才住院,“学平险”附加住院医疗不赔。日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永安保险湖北分公司不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至此,历时2年的“学平险”诉讼案宣告终结。

在校投保,保险期限外住院

2005年9月开学时,武汉某高校代理本校学生向永安保险汉口中心支公司投保“学生、幼儿平安保险”。该校学生张某向学校交了40元保费后,学校给他转交了永安签发的保险卡。该“学平险”保障项目包括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额5万,保险费40元/年,保险期间自2005年10月10日起至2006年10月9日止。

2006年10月5日,张某因经常咳嗽到实习地广东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双肺浸润性肺结核”。10月9日,他返回原籍,前往洪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该中心出具《病情证明》一份,内容记载:无住院条件,回家治疗。10月31日,他才入住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

保险公司拒赔

2007年张父到永安保险湖北分公司申请索赔,公司审核发现被保险人张某于2006年10月31日入住仙桃的医院,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这不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因此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2008年张父将永安保险湖北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永安赔付张某医疗费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6月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诉求,张父表示不服并继续上诉。

日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观点交锋

张父对儿子被拒赔非常不解,“明明是在保险期限内得的病,保险公司凭什么不赔医疗费?”

永安保险湖北分公司人身保险部负责人王彭未解释:“张某所购买的学平险附加的住院医疗险,只有在保险期间内住院,并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才承担责任。张某虽然是在保险责任期内患病,但他住院治疗时已过了保险期限,故而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业内提醒

应及时续保 

中国人寿湖北分公司个险部副总经理孙洋提醒,投保人应在保险到期前续保,防止脱保后发生意外事故得不到赔偿。“不管是发病还是发生损失(即住院治疗产生费用),只要不在保险期限内,哪怕只隔了一个小时,保险公司还是不赔。”

保险知识,无照驾驶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法院:交强险投保人车祸身亡并非其故意行为造成,未获驾照不影响人身伤亡损失赔偿

8月30日,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各项损失50399元,对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出事故时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予拒赔的理由不予支持。

赣县沙地镇人邱某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后,于2007年1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直至事故发生时,邱某并未实际考取并获得驾驶执照。同年5月,邱某驾驶摩托车在当地的国道上行驶时因占道行驶造成与相对方向的另一辆正在行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两摩托车驾驶人均同时死亡的严重后果。另一辆摩托车驾驶人的亲属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邱某的家属及保险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80757元。保险公司则答辩称依据保险条款无证驾驶属免赔事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赣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损失只有系因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只是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赔偿。

保险知识,保险公司不能借免责条款而随意拒赔


2004年11月,上海的一家工贸公司在车辆肇事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结果保险公司以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为由不予赔偿。但是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设置格式合同时,如果未能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的说明,就不能认为“免责条款”属于合同范畴,保险公司必须进行理赔。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往往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保险人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格式免责条款。为了保护多数投保人的利益,合同法及保险法均赋予了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特别说明的义务,而法律所规定的“明确说明”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明示、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此处的“明确说明”要求的是解释条款的内容,具体而言除了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否则免责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反观本案,即使双方将免责条款纳入保险合同范围,由于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对其中免责条款进行了充分说明,故而对工贸公司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买保险会被保险公司拒赔的那些事儿_保险知识


保险白买了,这并不稀奇——因为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付保险金!投保时你需要知道这些事儿,才能将拒赔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小心保险代理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如果你完全信奉保险代理人是专业人士,交给他们全权处理没问题,那你就要小心了,因为,在保险业务销售过程中,存在保险代理人明知投保人存在保险免责条款中所列明的疾病,仍诱导投保人投保并缴纳保费的情况。

曾经有一个案例,陈女士在投保时已经患病,但保险代理人在知道的情况下没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且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上签了字。陈女士病故后,其丈夫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陈女士投保时“隐瞒病情”为由拒赔。打官司期间,保险代理人的证词没有被法院采用,最后,陈女士丈夫败诉。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代理人投保时,就要特别留意相关条款,看自己是否真的适合保险条款。切不可认为,只要保险买到手了,就一定能生效。

“代签名”投保未必无效

以前,一份保险合同若要生效,必须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出险需要理赔时保险公司会对签名字迹进行确认,如果签名对不上便会拒赔。新《保险法》颁布之后,已经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中的“书面”两字去掉了。如替家人买保险,只要家人同意,是其真实的意思表达,那么代签也是有效的。但是,无论何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进行亲笔签名都是最稳妥的。

报案要及时,避免超过时效

很多保险合同条款中都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此条文对“及时”没有明确定义,保险公司若以“未及时报案”为由拒赔,投保人可以通过诉讼手段为自己争取利益。但是,被保险人最好还是在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报案,这样保险公司就不会有超时的说辞了。

意外受伤致病身故可获得部分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意外伤害类险种,因为意外受伤引发了疾病,最终因为疾病去世,那么他的意外身故赔偿金很有可能遭到保险公司拒赔。问题出在死亡条件和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上。疾病死亡还是意外死亡,会导致截然不同的赔付结果。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被保险人需要利用近因原则,证明疾病的发生与意外受伤有必然的联系,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存在,一般需要医生的鉴定证书,即使不能获得全额赔付也能获得部分赔偿金。

伤及自家人,涉嫌骗保要小心

自家人被自家车撞死会不会被拒赔?答案是:会!因为涉嫌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骗保,属于法律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一旦发生类似悲剧,只能想办法证明事件是意外引起,主观没有故意情节,但这种情况无论是取证还是打官司都比较困难。因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寿险、家庭财产险以及其他责任保险中都会有“免责条款”,虽然这些条款在表述上会有一定差别,但都会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因此,投保人在投保前一定要仔细阅读,避免日后出现争议。

自杀别急,先“等”两年

有些人觉得生活过得很累,甚至产生了轻生的念头,他们打算先买保险再自杀,希望死后可以给家里留点钱,这样做是很危险的。首先轻生的念头是不对的,其次想靠自杀拿到保险金也是有条件的。《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开始两年之内自杀是绝对除外责任,只有两年之后的自杀才会得到理赔金。有趣的是,根据科学家追踪有自杀倾向的人得到的结论,人的自杀思想不会左右其两年,慢慢就会理性化了。

保险知识汇总,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拒赔


打的遇车祸四乘客无辜受伤

保险公司拒赔第三者责任险?

案由:

2005年5月29日,祝先生驾驶一辆二手的优利欧小轿车,沿110省道由武汉往孝感方向行驶。当行至30KM+100M处时,为避让横穿马路的行人,祝驾车驶入逆行道,与对向正常行驶的一辆出租车相撞,造成2名司机及出租车内4名乘客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祝先生驾车超速行驶,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出租车司机在本事故中不负责任;乘坐出租车的4名乘客无责任。

随后,经交警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但是,当祝先生收齐各种理赔证据后,保险公司却向祝先生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4名受伤乘客一直未能得到实际赔偿,于是将保险公司和祝先生共同告上法庭。

律师观点: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直接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因此,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者,有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付。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讼累。

二、车辆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针对车辆而言的,并非是针对该车的司机或者所有人而言。

肇事车于2004年11月20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单,其有效期限为:2004年11月16日至2005年11月16日,并注明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而发事车辆上的这三个关键数据与投保车辆完全一致,因此,充分证明该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第76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第90条均明确规定,第三者责任险就是强制保险合同。否则,这个车就不能注册登记、更不能转让过户、亦不准上道行驶。

三、肇事司机祝先生理应承担四原告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据此,保险公司应当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祝先生应当承担超过限额部分和超越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外部分损失的赔偿。

投保必看:保险公司拒赔10大理由_保险知识


“保险拒赔”——国内保险永恒的话题。无论是车险还是意外险、寿险,保险公司屡屡拒赔,让投资者渐渐丧失信心。这其中很多保险公司,利用行业规则的漏洞大搞“霸王条款”,造成拒赔纠纷。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投资者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不确切造成的。那么,我们该如何避免保险公司拒赔呢?

●拒赔理由1:未如实告知

案例:张红(化名)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王刚(化名,张红的丈夫)。几年后,王刚被查出患有肝癌。此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同时决定终止保险合同,理由是张红“过失未如实告知”。法官认为,张红虽不是故意带病投保,但她是可以知道被保险人长期身患疾病,主观上是有过失的。

应对:必须提醒的是,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老老实实地填写健康告知书上的各类书面询问,即使本身已经患有一些疾病,或者曾经患过一些疾病,也不一定带来拒绝承保的结果,反而是对投保方将来正常理赔的一个有力保障。反之,隐瞒一些重要事实,即便让你按普通价格买到了保险,最后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拒赔理由2:保险事故与投保险种不对应

案例:刘太太为先生投保了一份分红型终身寿险,当年9月初,刘先生因为罹患胰腺炎住院大半个月。此前刘太太投保时,听说隔壁邻居因为胃炎住院,最后得到保险公司三千多元的理赔。于是,她也马上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最后,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上面说:“刘先生投保的险种为终身寿险,保险责任中不含医疗保障”。

应对:种什么花,得什么果。买什么样的保险,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刘太太显然属于保险“文盲”人群。比如,寿险可以保疾病身故,也可以保意外身故;意外险则只能保障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最多有附加的意外医疗。在您投保时,要明确保险合同中的标明的可保险的方向,否则,损失只能有自己承担。

●拒赔理由3:保险除外责任

案例:南京曾经有一个轰动全国的保险案例。丈夫开车到家门口时,不小心撞到了妻子。妻子受伤住院,花了几万元。妻子住院期间,丈夫想起车辆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就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将他拒之门外。丈夫非常不解,而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撞到自家人,保险公司不赔。上海也曾发生过类似的案例,帕萨特新车主在办理车牌,倒车的时候把妻子撞死了。

应对:由于车险第三者责任险中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列在免责条款之列,因此妻子被自己撞到属于拒赔范围。保险合同中都会有免责条款,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投保人一定要仔细阅读,避免日后出现争议。当然,如果发现保险条款中本身写法有问题,也可以提起辩论,先讨论这份保险合同是否合理、有效。

●拒赔理由4:“观察期”免责

案例:2010年3月26日,老王给自己买了一份终身寿险,附加终身重大疾病险。5个月后,老王发现自己罹患胃癌,便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告知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为老王的保单虽然在3月26日已生效,但还有180天的重大疾病观察期,对观察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应对:健康保险常有免责期(或观察期、等待期)的规定,指的是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对被保险人来说,在免责期内罹患重病虽然概率很小,但这段时间毕竟是保险“真空期”,在挑选健康险时也应该考虑免责期的长度,尽可能选择免责期相对较短的保险。

●拒赔理由5:非直接原因

案例:七旬老人张英的子女给她投保了意外伤害身故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险。保险费每年8000元。几个月之后,张英在下楼时意外跌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胫骨折,卧床治疗后引发深度肺部感染,半年后去世。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张英死于肺部感染,肺部感染并非意外事故,其死亡条件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

应对:经法院裁定,,鉴于骨折、肺部感染与死亡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金30%的赔付责任。对保险受益人来说,不能因为保险公司一纸拒赔通知书就“认命”,而要想想意外事故和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意外事故不是死亡的近因,会不会是死亡的诱因呢?如果认为是的,那就要有理有据地争取权益。

●拒赔理由6:未及时报案

案例:史东在一次驾车去外地谈生意的时候发生撞车事故。后经当地交警支队认定,史东应承担30%的车损责任。为此,史东在当地的修理厂修理完车后,支付了12230元。由于有工作在身,加上修车耽误了一天,史东第三天才回到上海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应对:“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及时报案”是不少保险公司拒赔时惯用的说辞。投保人不应该借机诈赔,保险公司也不该借机拒赔。万一因为疏忽延迟一两天报案而遭拒赔,车主也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一旦发生事故,车主最好还是在第一时间报案,这样对自己和保险公司都最有利。

●拒赔理由7:未按期缴纳保险费

案例:刚出院回家的彭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对其三十多天的住院费用、医疗费用进行理赔,共计13308元。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彭先生未及时缴纳保险费,保单已经中止。原因是彭先生未按时缴纳保费。

应对: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保单中止并不等于保单终止,还是有“复活”的可能。只要投保人重新足额缴纳保费,被中止的保单就能复效,且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核过程,保障就能恢复。人身险保单2年内都可以复效,超过2年不缴纳保费的,保险人有权终止保单。

●拒赔理由8:未提供必要材料

案例:43岁的陈先生因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造成了手臂残疾。当他带着身份证明、病历单、出院证明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告诉陈先生,他还需要提供意外事故证明、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经过一番周折,陈先生终于取得了所有需要的单据,据鉴定结果,他属于五级伤残,最高可以得到20%的给付比例。

应对:保险事故发生后,要得到保险公司理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这对保险公司核赔工作会起到关键作用。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时,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方,要求其补充提供。

●拒赔理由9:客户自身扩大的损失

案例:今年各地暴雨频繁。张先生的雷克萨斯车在内环高架上进水,彭先生下车一看,熄火了,于是他上车重新启动发动机,结果导致发动机进水了。彭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保险公司说因为是彭先生自己重新启动车子后导致发动机进水,因此发动机的损失不能赔。

应对:专业人士提醒,如果遇到会影响其他配件使用的情况时,千万不要自己处理,宁可要求保险公司派车过来施救,否则,由自己操作所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车子发生事故后,在保险公司人员还没到达时,车主可以自己拍张照。车主自行拍摄的照片也能给保险公司处理理赔案件提供有利的帮助,可为后期理赔减少许多麻烦。

●拒赔理由10:保障过期

案例:程小姐因为骨折住院,五天后医生给她钉了钢钉进去,半年后,取出了钢钉。前期的医疗费用,程小姐从保险公司索赔到了,但是最后去钢钉的钱,被拒赔了。保险公司表示,她的意外医疗险,只能理赔意外事故发生后180天内的医疗费用,取出钢钉时已经超过了时间期限,所以不能赔。

应对:如果被保险人要接受一个比较长期的治疗,但是保险要过期,或者将会超过约定的保障期限,那么不如和保险公司讲明这一点,大家约定结算方式,将来的某一笔医疗费用算在当期责任里,将来可以赔付。或者提早将药品等开出来,以便获得理赔。

保险知识汇总,保险公司“暴雨才赔”追踪


2008年,昆明某饲料公司就仓库内的饲料等物品向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2009年6月,因降雨这批物品被淹,受潮受损无法使用。对此,保险公司表示,只有“暴雨”才赔偿,而当天昆明关上地区的降雨量等级是“大雨”,并非“暴雨”。

协商不成,饲料公司诉至法院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47万余元。

投保的财物被雨水淹坏,保险公司却说“大雨不赔,暴雨才赔”,昆明一饲料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五华法院对我省首例“大雨淹物不赔”案作出一审宣判:当事人双方对“暴雨”含义产生不同的理解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公司应赔偿饲料公司35.25万余元。

五华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饲料公司全额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即负有对饲料公司发生保险损失时履行赔偿的义务。但此案发生后,双方对保险事故是否因“暴雨”造成、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产生争议。

是否暴雨才赔?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有条款约定,“由于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依照约定负责赔偿”。而根据省气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昆明市当天的降雨量等级为“大雨”,而非“暴雨”。此外,他们认为,饲料公司财物受损的原因是仓库有水漫入所致,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而原告饲料公司认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对暴雨等词并未以专业概念来解释和界定,对一般人而言,仅理解为引起保险事故的大雨或较大降雨。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条款中“暴雨”的含义产生不同的理解,法院适用特殊解释原则对该条款作出解释,即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而导致水沟水位上涨漫入仓库,致财物受损结果发生的原因是当天降雨,并且是唯一的原因,不属于被告的除外责任。

饲料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告知和如实陈述的义务。而考量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负有举证责任。但是此案中保险公司显然不能举出饲料公司未如实告知的证据。从相关证据来看,饲料公司对仓库后有水沟、之前发生过淹水情况等,不是故意隐瞒。

综上,法院认为,饲料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采取了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进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应当得到赔偿。遂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饲料公司35.25万余元。

保险知识,肇事车行驶证过期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在一起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中,由于肇事车辆的行驶证未在审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拒绝进行赔偿。为此,肇事车辆的所有者起诉保险公司。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得到支持。

事情是这样的:一天,司机王某驾驶公司的货车冒雨行驶至公路右转弯处时,由于雨天路滑,王某采取措施不当,驾驶车辆驶入了道路中心线左侧,与迎面驶来的一部车相撞,造成对方车内司乘人员伤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合格已过期。王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为全部责任。案发后,保险公司拒赔。

事后查明,王某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为公司。公司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在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驾驶的车辆尚未取得年检合格标志;王某亦尚未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的定期审验。

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险,保险公司签署《机动车辆保险单》,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了保险合同,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依据交警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投保的车辆出险时,该车辆已超过检验合格的期限,未能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符合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情形。所以提醒司机,切莫驾驶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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