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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保险公司不能借免责条款而随意拒赔

2020-10-16
保险条款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规划步骤不包括

2004年11月,上海的一家工贸公司在车辆肇事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结果保险公司以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为由不予赔偿。但是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设置格式合同时,如果未能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的说明,就不能认为“免责条款”属于合同范畴,保险公司必须进行理赔。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往往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保险人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格式免责条款。为了保护多数投保人的利益,合同法及保险法均赋予了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特别说明的义务,而法律所规定的“明确说明”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明示、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此处的“明确说明”要求的是解释条款的内容,具体而言除了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否则免责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反观本案,即使双方将免责条款纳入保险合同范围,由于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对其中免责条款进行了充分说明,故而对工贸公司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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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拒赔?


常听人说“保险理赔难”。其实不然,只要您了解了保险公司拒赔的几种原因就能有效避免“理赔难”的问题:

一、不属于保险责任。每份保险都有特定的保险责任,只有在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的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应当进行如实告知。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那么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三、他人代签名。代签名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屡见不鲜。代签名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出险后,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

四、观察期内生病。一些带有医疗费赔偿的医疗保险合同中,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带病投保,其中有一条规定是:保险责任从等待期(观察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五、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为了获得高额保险金,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不仅不能获得保险金,而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保险知识,脱离保险期限 保险公司可拒赔


在保险期限内得的病,但保险期限过了后才住院,“学平险”附加住院医疗不赔。日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永安保险湖北分公司不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至此,历时2年的“学平险”诉讼案宣告终结。

在校投保,保险期限外住院

2005年9月开学时,武汉某高校代理本校学生向永安保险汉口中心支公司投保“学生、幼儿平安保险”。该校学生张某向学校交了40元保费后,学校给他转交了永安签发的保险卡。该“学平险”保障项目包括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额5万,保险费40元/年,保险期间自2005年10月10日起至2006年10月9日止。

2006年10月5日,张某因经常咳嗽到实习地广东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双肺浸润性肺结核”。10月9日,他返回原籍,前往洪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该中心出具《病情证明》一份,内容记载:无住院条件,回家治疗。10月31日,他才入住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

保险公司拒赔

2007年张父到永安保险湖北分公司申请索赔,公司审核发现被保险人张某于2006年10月31日入住仙桃的医院,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这不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因此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2008年张父将永安保险湖北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永安赔付张某医疗费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6月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诉求,张父表示不服并继续上诉。

日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观点交锋

张父对儿子被拒赔非常不解,“明明是在保险期限内得的病,保险公司凭什么不赔医疗费?”

永安保险湖北分公司人身保险部负责人王彭未解释:“张某所购买的学平险附加的住院医疗险,只有在保险期间内住院,并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才承担责任。张某虽然是在保险责任期内患病,但他住院治疗时已过了保险期限,故而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业内提醒

应及时续保 

中国人寿湖北分公司个险部副总经理孙洋提醒,投保人应在保险到期前续保,防止脱保后发生意外事故得不到赔偿。“不管是发病还是发生损失(即住院治疗产生费用),只要不在保险期限内,哪怕只隔了一个小时,保险公司还是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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