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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会被保险公司拒赔的那些事儿_保险知识

2021-06-19
保险的知识 有关保险知识的 专业的保险知识
保险白买了,这并不稀奇——因为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付保险金!投保时你需要知道这些事儿,才能将拒赔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小心保险代理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如果你完全信奉保险代理人是专业人士,交给他们全权处理没问题,那你就要小心了,因为,在保险业务销售过程中,存在保险代理人明知投保人存在保险免责条款中所列明的疾病,仍诱导投保人投保并缴纳保费的情况。

曾经有一个案例,陈女士在投保时已经患病,但保险代理人在知道的情况下没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且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上签了字。陈女士病故后,其丈夫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陈女士投保时“隐瞒病情”为由拒赔。打官司期间,保险代理人的证词没有被法院采用,最后,陈女士丈夫败诉。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代理人投保时,就要特别留意相关条款,看自己是否真的适合保险条款。切不可认为,只要保险买到手了,就一定能生效。

“代签名”投保未必无效

以前,一份保险合同若要生效,必须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出险需要理赔时保险公司会对签名字迹进行确认,如果签名对不上便会拒赔。新《保险法》颁布之后,已经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中的“书面”两字去掉了。如替家人买保险,只要家人同意,是其真实的意思表达,那么代签也是有效的。但是,无论何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进行亲笔签名都是最稳妥的。

报案要及时,避免超过时效

很多保险合同条款中都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此条文对“及时”没有明确定义,保险公司若以“未及时报案”为由拒赔,投保人可以通过诉讼手段为自己争取利益。但是,被保险人最好还是在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报案,这样保险公司就不会有超时的说辞了。

意外受伤致病身故可获得部分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意外伤害类险种,因为意外受伤引发了疾病,最终因为疾病去世,那么他的意外身故赔偿金很有可能遭到保险公司拒赔。问题出在死亡条件和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上。疾病死亡还是意外死亡,会导致截然不同的赔付结果。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被保险人需要利用近因原则,证明疾病的发生与意外受伤有必然的联系,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存在,一般需要医生的鉴定证书,即使不能获得全额赔付也能获得部分赔偿金。

伤及自家人,涉嫌骗保要小心

自家人被自家车撞死会不会被拒赔?答案是:会!因为涉嫌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骗保,属于法律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一旦发生类似悲剧,只能想办法证明事件是意外引起,主观没有故意情节,但这种情况无论是取证还是打官司都比较困难。因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寿险、家庭财产险以及其他责任保险中都会有“免责条款”,虽然这些条款在表述上会有一定差别,但都会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因此,投保人在投保前一定要仔细阅读,避免日后出现争议。

自杀别急,先“等”两年

有些人觉得生活过得很累,甚至产生了轻生的念头,他们打算先买保险再自杀,希望死后可以给家里留点钱,这样做是很危险的。首先轻生的念头是不对的,其次想靠自杀拿到保险金也是有条件的。《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开始两年之内自杀是绝对除外责任,只有两年之后的自杀才会得到理赔金。有趣的是,根据科学家追踪有自杀倾向的人得到的结论,人的自杀思想不会左右其两年,慢慢就会理性化了。

延伸阅读

等待期后生病也会被拒赔?保险公司真坑啊!


前几天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来自河南的姚女士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在第二年由于身体不适去医院进行检查时确诊为乳腺癌。在姚女士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结果保险公司以姚女士在保险公司留的地址为虚假地址为由拒赔。为此姚女士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裁决,虽然姚女士未准确填写家庭住址,但不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并不影响公司承保。故判决保险公司理应正常赔偿姚女士保险金。

从这条新闻中我们可以看到,买保险本身是对自己或家人增添一份保障,但对于买保险或者理赔过程中的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也要引起重视,不然由于对这些事项的忽视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可就不划算了。

想要了解保险公司为什么可以拒赔,首先,保险公司拒赔一般会有一下几种情况:

一、未按时进行保单缴费

通常我们所购买的保单有固定缴费期,我们需要在固定缴费期内进行保单缴费,如果过缴费期未进行正常缴费,保险公司将拒绝进行理赔。保单缴费时间点我们可以按照以下进行划分:

1、按期缴费。在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进行保险理赔。

2、超过缴费期60天内。在此期间为保单宽限期,我们购买的保单处于正常承保状态,若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正常进行理赔,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缴保费。

3、超过缴费期60天但未到730天。在此期间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此期间保险公司拒绝进行保险理赔。我们可以在此期间进行效力恢复,但需要客户提供相应的健康告知、体检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且我们也需要补交相应的保费、利息等费用。

4、超过缴费期730天。在此期间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视为合同失效,我们无法恢复保险合同,想要承保只能重新进行投保。

二、未进行健康告知

我们在新闻中看到的拒赔新闻大多是因为未进行健康告知导致的。那么什么是健康告知呢?

在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保险公司对于健康告知是采用询问的方式进行的,也就是说问到什么回答什么,未问到的可以不用主动告知。通常保险公司会采用问卷的形式进行调查,看似简单的一张表,牵扯的问题都是跟我们切实利益有关的。所以,买保险时一定要对健康告知高度重视。

那为什么又这样规定呢?其实是处于两个方面,

第一,保险公司出于省心省力的前提,将一部分不需要体检的或者有加大理赔风险的用户筛除,同时也不需要投入较多的体检成本。

第二,对于客户保险费率及特殊情况处理,比如加费承保、除外承保等。同时还可以减少赔付风险,保证保险公司正常运营。

另外,健康告知也是公司理赔的重要依据。所以,健康告知一定要重视起来!还有就是,我们的健康告知以医院的数据记录为准,自己或旁人判断可是不算的哦。

并且,保险法同样规定只有投保人因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才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而类似家庭住址等非重要事项,不影响正常核保状态下,保险公司是无权拒保的。

我们在投保是只要做到不故意隐瞒、不过度告知即可。

三、忘记了进行健康告知怎么办?

有些时候,在投保时可能会出现忘记自己曾经疾病史,那在保险理赔时是不是就不会赔呢?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看,是身体指标异常还是疾病史。

如果是身体指标异常,如果不会影响核保或这些指标不在保险公司健康告知范围内,不需要告知。

如果是疾病史或影响核保的身体指标异常,且在保险公司健康询问范围内。

1、在犹豫期内,直接退保,然后重新投保。这样可以免去保险公司接到补充告知后解除合同,白白损失一年的保费。

2、度过了犹豫期,不建议采用健康告知补充,建议在同一保险公司再购买一份保险,在投保时进行如实健康告知,保单客户可以选择继续持有或犹豫期内退保。将来万一出险,保险公司必须理赔。

因为根据《保险法》第16条中有规定,保险公司如果已经知道客户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但过了30天保险公司还没有解除合同,将来客户万一出险,保险公司就不得以客户隐瞒体况投保来拒赔了。

总结

对于购买保险,在投保时一定要注意健康告知,这是保险理赔的关键点所在。同样的,如果我们在就医时,同样要注意医生对于我们的病例的填写一定要准确,以免保险公司误会我们是带病投保。

最后,希望大家都能够得到保障,理性投保,避免踩坑!

保险“免赔”那些事儿_保险知识


一免:免赔责任

小新花了1500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由于没有发票一直无法上牌。今年9月的某一天,他在驾车途中不慎与另一辆摩托车碰擦后双双倒地,导致左手粉碎性骨折。这一来他不仅无法工作,还不得不支付大笔的医疗费用。

“我初步估计了下,前前后后的住院经费、医疗费用、交通费等等不会低于5000元,这相当于我一个月的收入。”

无奈中,小新想到年初的时候购买过一份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他心里盘算着自己的事故也能被承保,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小新的驾驶车辆是无牌摩托车,属于违章驾驶,免赔责任中列明不属于承保范围。

这下,小新只能自己为事故埋单了。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均可免赔

在保险合同中,紧跟于保险责任条款后的就是“免赔责任”,其作用一是列举避免混淆的责任,明确不能承保的项目;二是剔除一部分保险责任,排除道德风险等。

有人会问,如果保险责任没有明确承保而免责条款中又没有出现,那这样的情况到底能不能理赔呢?

其实,凡是保险责任中未做规定的,都属于除外责任。比如,交通意外险承保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相关责任。而如果出险时,被保险人是自驾游驾驶员,那么显然不属于保险责任。像这些各式各样的情况,保险免赔责任无法全面列举。所以,保险的承保范围应以保险责任为主,凡是不在其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均可以拒赔。

当然,作为被保险人,对于合同保险责任未提及、免赔责任也未排除的事故可以向保险人尽量争取一下,毕竟这是保险合同中的漏洞,保险人未尽到明确告知的义务。

二免:免赔金额

吴女士筹划整整半年终于花了14.8万元买了自己的第一辆车,紧接着,她又花了3000元投保了一系列的商业车险,其中包括2000多元的车损险。

可惜,才过了一个月,技术比较生疏的吴女士在变道时与另一车相碰,爱车受损。吴女士虽然对爱车受伤很是心疼,但想想既然投保了车损险,自己就无需为修理费头疼了。在向保险公司报告后,车辆得到了修复,不过,自己却需要承担1000多元的修理费。吴女士没有想明白。

原来,吴女士虽然投保了车损险,却没有投保“不计免赔”,在正式理赔时,免赔金额需要吴女士自己承担。

免赔金额是保险公司理赔的起线

在不少保险产品中,都会有免赔金额的说明,例如XX家财险免赔金额3000元、商业三者险全责下免赔金额为20%、或是XX健康保险免赔金额500元等等,这些免赔金额都是被保险人所要自己承担的部分。在正式理赔时,理赔金额=保险限额内损失金额-免赔金额。所以,对于一些可以加保不计免赔的险种,投保人不妨多花些保费,做到出险后100%的理赔。

在上例中,吴女士如果加保车损险的不计免赔,只需要多花300元的保费。

三免:免赔期

对于免赔期,人们都已经有所了解。

在健康保险中,免赔期也就是所谓的观察期,这是对保险公司利益的一种保护,防止被保险人在原本身体状况不良的情况下投保。一般重疾险、医疗保险等的观察期为60天、90天或180天。如果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将会退回保费,但不予以超额赔偿。不可忽视,即使是意外保险、人寿保险也会有长短不一的免赔期。

所以,在投保保险产品时,选择观察期较短的产品对投保人比较有利,保障更加及时。

保险知识汇总,公司新员工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


一公司申请变更被保险人当天,新员工死亡。

东莞一包装制品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新员工上班后,公司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变更被保险人的申请。然而,就在申请当天,该公司发生火灾导致新员工黄某死亡。

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了拒绝,便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拒赔成立。

申请变更被保险人出意外

购买保险是被广大企业接受的降低风险的常见方式,其中较常见的险种就包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合同可依据员工的流动变更被保险人的姓名。

东莞市一包装制品公司就为全体48名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009年12月18日,该公司向保险公司递交了变更黄某在内的11名新员工为被保险人的申请,保险公司当日受理了申请。不幸的是,当日该公司发生火灾导致黄某死亡。事发后,该公司积极与死者黄某的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经协商,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公司先支付垫付款10万元,并约定由黄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权利转让给该公司。

公司找保险公司理赔遭拒

随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但遭到了拒赔。保险公司认为,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费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公司签发的批单可知,黄某的保险生效日期为2009年12月19日零时,而黄某已于2009年12月18日发生事故身亡,因此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无需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该公司表示不认可,遂诉至市第三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拒赔被判决成立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确认的该公司所提供的《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清单》及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团体人身险简易保全变更(加、减人)申请书》,法院查实该公司申请变更黄某为被保险人的日期为2009年12月18日。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险应以保险公司审核并同意承保为生效要件之一。故保险公司接收申请变更黄某为被保险人并审核的日期是2009年12月18日,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是2009年12月19日零时起。因案涉事故发生之时,并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拒赔成立。

关于社保和保险的那些事儿


社保和商业保险,纠纠缠缠,你侬我侬。

就像紫禁城里的两个权威人物。社保是皇上,商业保险是皇后。皇上主管朝堂政务,皇后独揽后宫大权。

帝后本是一家,相互配合,扶持共进,江山倒也稳固。

但没有皇上,皇后就成为了皇太后,掌握着无限大的隐形权力;而没有皇后,皇上孤苦伶仃,每天忙着商讨朝政就算了,还要管理后宫大大小小的事务,根本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

还不懂?

没有商业保险只有社保,后院起火之时,是无暇顾及的,因为社保的手不够长,不能照顾到它能力范围之外的事情。而没有了社保只有商业保险,意味着一切风险都要交给商业保险来承担,不光令投保人背负上高额的投保费用,还有可能这事儿商业保险不能全都管(比如报销医疗)。

因此想要天下安稳,百姓和睦,“帝后”最好相辅相成,和谐生活。

光这么比喻可能还是无法理解的透彻,下面就来仔细探讨一下,社保和保险的那些事儿。

其实关于社保和保险之间的问题,总结下来,无非有两个:

第一,没有社保,该怎么买商业保险?

第二,有社保了,还需不需要买商业保险?

在回答两个问题之前,一定要先弄清楚,社保是什么?它有哪些重要作用?

所谓社保,即社会保险,也就是大多数人口中的“五险一金”中的“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一金是住房公积金,并不包含在内。

社保给老百姓提供最基础的保障,其功能也是越来越强大。尽管现如今的社保普及率已经很高,但仍旧有一部分群体是没有缴纳社保,无法享受社保所给予的优惠和权利。比如自由职业者、全职妈妈、学生群体,以及一些非法经营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等等。

还有些人群是单纯认为缴纳社保无用,因为每个月工资都会因为五险一金而少领很多。不过在此还是想提醒各位,社保的作用很大,它为我们提供生活保障、生命保障,甚至在一些大城市,社保与买房、落户、买车摇号等资格相关。

因此,如果有稳定工作的,能让公司缴纳就让公司缴纳,如果实在没办法,社保也是可以自己交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自己缴纳社保,只能在户籍地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各地政策不一,有的地方可以单独缴纳养老或者医保,但有的地方医保与养老保险是捆绑参保的。

如此看来,医保是社保中的核心,更是价值最大的部分。而我们常用来作比较的社保和保险,其实也无非是医保和商业保险。

医保可以解决我们日常生活中大部分的医疗问题,同样也具有商业保险无法比拟的优势:

1. 带病投保。这对商业保险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生病去买商业保险,绝大部分都是被拒保;但医保则可以在生病的时候购买,同样会给你报销。

2. 保证续保。医保不用担心延续的问题,而商业保险则可能因为产品下架、自身生病等问题影响续保。

3. 即时生效。商业保险一般具有等待期,医保则是缴纳了就生效。

4. 长期有效。男的交满25年,女的交满20年,在退休之后还是可以继续享受医疗报销。

这就说明,医保最好还是要有,但实在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就将重心放在商业保险上。

那么言归正传,没有社保(医保),该怎么买商业保险?

寿险、重疾险、意外险这些险种的购买与有无社保是没关系的,因此根据需求选择最合适的产品即可。

但医疗险不同,大部分商业医疗险的购买是受国家医保的影响的。

具体来说有两方面。一是有无医保可能影响商业医疗险的购买价格。比如复星乐享一生长期百万医疗险(5年期),有社保的30岁男性购买价格是477元,而无社保则是1077元,价格差价较大。

二是会影响报销比例。有的商业医疗保险,如果经过社保报销后,是 100% 报销的。而没有先经过社保报销的,报销比例会少一点,一般是百分之60或70。

因此由于没有,在甄别商业医疗保险时候需要费一些功夫。避免出现使用高额费用支付商业医疗险的情况。

首先可以选择专门未无社保人群定制的医疗险产品,比如安联臻爱医疗保险标准计划无社保。30岁男性每年保费493元,保额最高每年100万元,超过免赔额1万部分100%赔付。

其次尽量选择有无社保差价较小的产品,或额外再选择一份小额医疗险。

不清楚的可以参考下表的无社保人士完整保险配置方案:

这套方案满足个人的基本保障需求完全没有问题,并且用大额医疗和小额医疗互相补充,作为替代社保的产品,年缴纳保费3217元,绝大部分人群都可以承担得起。

第二个问题,有社保(医保)了,还需不需要买商业保险?

我想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很清晰了,医保和商业保险是无法相互代替的,它们只能相互补充。

医保的保障范围和力度非常有限。

范围上,对于除了国家规定的甲类药物之外,乙类丙类,类似进口药物人工瓣膜支架等等都不属于报销范畴。因此对于很多疾病的使用药物,医保并未收录其中。

力度上,医保的保险额度有上限,一般居民医保在20-30万之间,超过的部分则要自费。而当遇到一些真正的重大疾病之时,20万甚至微不足道。

并且,社保只能事后报销,也就是在住院治疗的这段过程中,对于那些着急用钱的家庭来说,远水止不了近渴,丝毫起不到缓解治疗期间的经济压力的作用。

反观商业保险,这时候的优势就格外明显。

1. 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涉及到方方面面,不同的险种组合可以覆盖生活中遇到的绝大部分的问题。

2. 重疾险是提前给付,保险公司在拿到诊断书后,核实成功便给予理赔,并且一般保额巨大,有效缓解生病期间无收入、住院治疗的支出、以及病后恢复这几个阶段的经济压力。

3. 医保只是报销费用,但重疾险理赔的钱,不管用来做什么,都没有人去干涉。

4. 商业保险具有豁免功能,商倘若在交费期间被保险人发生重疾,保险赔付以后余下的保费便可以可免交了,但其所享受的保单利益不变;而这一点,社保是完全做不到的。

综上所述,商业保险在风险保障方面具备非常强大的社保补充的功能。想着有了社保就不用购买商业保险,其实并不是完全保险的选择。

想想偌大的紫禁城里,深宫不易,皇帝和皇后自然缺一不可。

所以再聊到医保和商业保险的问题,也千万不要持有,有一个就行的思想。双重保障,才能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放心、安心!

保险知识,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拒赔?


常听人说“保险理赔难”。其实不然,只要您了解了保险公司拒赔的几种原因就能有效避免“理赔难”的问题:

一、不属于保险责任。每份保险都有特定的保险责任,只有在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的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应当进行如实告知。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那么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三、他人代签名。代签名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屡见不鲜。代签名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出险后,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

四、观察期内生病。一些带有医疗费赔偿的医疗保险合同中,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带病投保,其中有一条规定是:保险责任从等待期(观察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五、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为了获得高额保险金,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不仅不能获得保险金,而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要是不小心踩了这4个雷区 可能会被保险公司拒赔!


很多保险拒赔的新闻:某某买重疾险的时候,保险业务员说确诊即赔付,等到真的确诊重疾时候却被拒赔。于是,很多人经常会问:我买了重疾险,等到需要的时候保险公司会不会拒绝赔偿?

其实,保险本质上是一纸合约,既约定了哪些情况会赔,也写明了哪些情况不赔。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会无缘无故拒绝赔偿的。对于我们消费者来说,一定要弄清楚拒赔的雷区在哪里,谨慎避开这些雷区,这样等到出险的时候理赔才会更加顺利。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拒赔的雷区有哪些。

雷区一:未如实告知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很多人在买保险这件事上,都会有这样一个心理:如果我买了保险,不生病不是就浪费了么?等到身体出了问题买才是最划算的。

所以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很多人发现自己身体状态不太好后,才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在投保时就会选择隐瞒,填写虚假信息。

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即使当下可能躲过一时的核保,顺利投保,但未来需要理赔的时候,如果被调查发现曾经得病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就完全有理由拒绝赔偿。

那以前患病,当下已经康复的,还需要如实告知吗?当然需要!另外,如果有家族病史等情况,在投保时候也需要如实告知。

我们要做的就是把自己的情况如实告知,至于能不能投保就是保险公司要做的事。保险公司会根据每个人的病情对重疾的影响程度作出不同处理:1、无影响,正常承保;2、有影响,加费承保;3、有影响,除外承保;4、影响重大,拒保。

诚实告知才是对自己投保最大的负责。

雷区二:等待期内出险

投保过重疾险的人肯定听过“等待期”这个词。

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

设置等待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的行为,也就是所说的逆选择。

重疾险的等待期通常为90天或180天。至于具体是多少天的等待期,保险合同里面会写明白的,投保时需要仔细留意。

雷区三:未达到相应的理赔条件

1、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状态

重疾险中,有的疾病不是确诊就赔偿,需要达到约定的状态才能赔,比如:急性心肌梗塞;有的需要实施了特定手术才能赔,比如冠状动脉搭桥术。

2、不符合初次确诊的定义

重疾险理赔,都要求是初次发生或初次确诊。如果不是,就不会理赔。这主要也是为了防止带病投保。

雷区四: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

购买保险,一个要看保障责任,另一个就是要看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决定了不保什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免责条款做出了具体的说明,划出了免责条款不能超出以下范围。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大家可以重点看下第4点,如果被保险人由于酒后驾车发生车祸导致双目失明,虽然达到重疾理赔的条件,但是由于酒驾在免责条款里面,那么保险公司就有理由拒绝赔偿。

保险理赔是一件科学严谨、有理有据的事情,理赔和公司规模、知名度,都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是否能顺利理赔取决于合同条款本身。不会因为你认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理赔的时候就会照顾你,自然也不会故意刁难某一个人。

保险知识汇总,社保和商业保险的那些事儿


社保,很多人都知道,是最基本的保障。人人都应该享有。对于在企业服务的人,企业遵纪守法的话,这不是问题。但对于自由职业者,需要自己向社保局缴交保险费的话,就涉及一个问题,不断的缴费,又不是全部进入自己的帐户,如果这个人没有活到退休的年龄就over了,那能拿多少钱呢,是不是只有进入自己帐户的钱呢,那统筹的那部分岂不是白缴了?那么,是不是只需要缴15年就不用再缴了呢,到时候等退休拿养老金就行了?另一方面,是不是也可以不缴社保,只需要买商业保险就可以了,好歹也有个死亡金可以给孩子拿,而且拿的比缴的多?

问题林林总总,其实核心只有一个,就是钱的问题,这些钱“花”得划不划算。确切地讲,不能叫“花”,因为大部分不是消费掉了,应该叫“投”或“存”贴切些。

因为目前不仅是自己为自己在缴社保,而且周围这样自己给自己缴社保的人也越来越多了,越来越多的人提出这样的问题,所以不能说不是个代表性的问题。

我以我为例,把大家的问题总结出来,无怪乎几种情况。

先说缴费情况:我从37岁开始自己缴费,头一年每月470多,第二年每月500多一点,下一年缴多少还是个未知数,但似乎以10%左右在递增。目前一年下来就是六千多元钱,只有不到60%入自己的帐户了,如果不计社保费的增长,以每年6千计算的话,缴到55岁,共18年,累积缴费近11万,只有6万5进入自己的两个帐户,其余进入社会统筹帐户了。自己帐户的钱,没有利息没有分红,但有较低的养老金(依目前深圳的低保水平,也就是2000元/月左右,我一个朋友的姑姑去年9月办的退休,1900元每月)。

大家所关心的有四种类型的问题:

一、设我身体很好,没有住院(因为只有住院才可以用到统筹的那部分)发生,却不幸英年早逝的话(如我老公公司一个同事,40出头,从家门口一出来,一头裁倒,猝死了,没有一点前兆),配偶及孩子所能得到的也就是帐户上可以看到的部分。这种结果太恐怖了,不仅生命没有什么价值,而且给亲人带来一堆的生存问题。

二、假如我继承了家族的长寿基因,活到80多岁,中途发生过一两次住院,用到住院基金的一两万(离我实际缴费差距很大),但我一直在享受国家发放的养老金,比我缴的多的多。这样最划算了。求佛祖保佑就这样吧!

三、很不幸,没住过什么院,只生了一次病,住了一回院就没救过来,over了。享年60岁。也就是刚拿到几年的养老金,那么家人也只能拿到剩余帐户的钱(似乎帐户上没有什么钱了)。这样也划不算。还不如投商业保险,好歹孩子也有个受益金拿。

四、缴了十五年费,可以享受养老金了,但只要一停缴,住院基金就清零了,也是一大损失,很明显,中年后生病的几率要高很多。缴吧,觉得冤枉;不缴吧,万一得个什么大病怎么办?两下为难,很是犹豫。

商业保险很明确,你存了多少,生前能拿多少,死后受益人能拿多少,或者说,你缴了多少费,能赔偿多少,都有很明确的数字。不必细说。但对一些人来说,还是存在买对买错的问题。比如,以为自己会长命百岁,投了养老分红险,却不幸生了重大疾病,保险用不上;以为自己可能会得癌,就投了重大疾病险,结果却长命百岁。好在有寿险,儿女看在钱的面子上,还算孝顺吧。

总结一下,就是,以为自己会早死,买了保险,结果长寿,认为自己买错了;以为自己一定不会死,结果没买保险,却早死了,没买还是错了。怎么做都是错。

其实就一句话,人生本来就是不可预测的,何必自作聪明呢!

保险知识,脱离保险期限 保险公司可拒赔


在保险期限内得的病,但保险期限过了后才住院,“学平险”附加住院医疗不赔。日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永安保险湖北分公司不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至此,历时2年的“学平险”诉讼案宣告终结。

在校投保,保险期限外住院

2005年9月开学时,武汉某高校代理本校学生向永安保险汉口中心支公司投保“学生、幼儿平安保险”。该校学生张某向学校交了40元保费后,学校给他转交了永安签发的保险卡。该“学平险”保障项目包括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额5万,保险费40元/年,保险期间自2005年10月10日起至2006年10月9日止。

2006年10月5日,张某因经常咳嗽到实习地广东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双肺浸润性肺结核”。10月9日,他返回原籍,前往洪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该中心出具《病情证明》一份,内容记载:无住院条件,回家治疗。10月31日,他才入住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

保险公司拒赔

2007年张父到永安保险湖北分公司申请索赔,公司审核发现被保险人张某于2006年10月31日入住仙桃的医院,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这不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因此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2008年张父将永安保险湖北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永安赔付张某医疗费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6月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诉求,张父表示不服并继续上诉。

日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观点交锋

张父对儿子被拒赔非常不解,“明明是在保险期限内得的病,保险公司凭什么不赔医疗费?”

永安保险湖北分公司人身保险部负责人王彭未解释:“张某所购买的学平险附加的住院医疗险,只有在保险期间内住院,并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才承担责任。张某虽然是在保险责任期内患病,但他住院治疗时已过了保险期限,故而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业内提醒

应及时续保 

中国人寿湖北分公司个险部副总经理孙洋提醒,投保人应在保险到期前续保,防止脱保后发生意外事故得不到赔偿。“不管是发病还是发生损失(即住院治疗产生费用),只要不在保险期限内,哪怕只隔了一个小时,保险公司还是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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