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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鸡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

2020-07-13
住房保险规划 家庭储蓄及保险规划 家庭风险状况及保险规划

鸡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

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帐户内存储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死亡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调出本市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依照前款(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符合(一)、(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硕,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将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贷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时,应首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贷款后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仍有余额的,再按相应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余额。

鸡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按照所购房屋来源不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一年内提供购房合同和交款收据或《房

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发票原件;

(二)购买二手房的,一年内提供买卖后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契税发票原件或能证明买卖交易的票据。

以上时问以交款收据和契税发票登记的时问为准。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有关证明。

离休、退休人员,应提供离、退休证件,不能提供离退休证件的,应当提供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伤残证(1-4级)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调出本市的,提供工作调转证明。

偿还贷款本息,应提供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还款证明。

符合第四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藉提供结婚证原件。

上述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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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取材料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_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本市城镇户口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6、外来务工人员或本市(县、市、区)非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出国、出境定居的;

8、户口迁出本市市区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且必须符合规定的余额条件。其中还清贷款的,不受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多少限制,但提取额以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限。部分提前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需达到5万元(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为2.5万元)或达到个人住房贷款总额的25%。办理按月还贷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均应留存当前月缴存额6倍的余额;

11、租赁私有住房、直管公房、公租房、廉租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单位自管房或单位集体宿舍;

12、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13、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和工龄住房补贴的。

职工申请公积金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一、职工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及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直系亲属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委托他人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另应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证件与证明材料:

1、职工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提取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经单位盖章的提取申请表上注明“委托单位经办人提取”且本人签字确认;

2、职工委托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代理提取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委托人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委托除上述(一)、(二)以外其他人提取的,需提供委托提取的公证书原件(要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或委托人在管理中心窗口办理的委托授权书;

以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一律转入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龙卡。

四、提取申请人除应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符合下列不同提取情形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的,提供金额不少于所购房价总额规定比例的预付款税务票据,并提供经当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本市以外异地商品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产证》或契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已完税的契证,购买本市以外异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产证》或契证;

3、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房改售房专用票据、《房改购房合同》(审批表);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达到购买安置房预付款(可包括拆迁补偿款)规定比例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或税务票据;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当地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农村宅基地建房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文以及工程预(决)算书;

6、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并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与工程预(决)算书;

7、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8、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

9、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或封存通知书(原件);

10、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因出国或出境定居,注销当地户籍的证明;

11、非本市城镇户籍进城或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户籍管理部门或由所在单位出具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证明;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户籍注销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与被提取人有婚姻关系的结婚证书,或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遗赠或继承公证文书;

13、支付房租的,提供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提取人及配偶名下无自有住房产权的证明(或由本人出具相应的承诺书)、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支付房租凭证,其中租赁私有住房的,须是已完税的租金支付凭证、经单位及社区或村委会审核的《租房租赁核实表》、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未婚的须提供未婚证明;(只限申请人及配偶提取)

14、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房屋产权证书(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物业管理费收据(税务发票),首次办理提取须提供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只限申请人及配偶提取)

15、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及商业银行核实出具的正常还贷记录与贷款余额证明;

16、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应提供《一次性及工龄住房补贴明细表》及1999年1月1日(含)以后购建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无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江门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有哪些


江门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同时根据申请项目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

(一)身份证;

(二)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存折)或住房公积金卡;

(三)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家庭成员住房消费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与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材料。

【大病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查询】购买自住住房,以自有资金支付房款且不申请住房贷款的,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所购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暂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

以住房公积金支付一手房房款且所购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已付购房款发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开发商指定的账户;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二手房资金监管协议,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资金监管账户。

以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且所购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外的,提供经住房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证、借款合同。

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施工许可证》或《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职工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施工许可证》或《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房屋损坏程度达到《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等级的或《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D级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大修。职工凭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向公积金中心备案,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根据申请内容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存折(或最新还款清单)。

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存折(或最新还款清单)、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情况表,缴存银行与贷款银行不一样时需提供在缴存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折(储蓄卡及银行出具的储蓄卡账户基本信息)。一个职工同一时期只能办理一笔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以自有资金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存折、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证明;部分提前还款的,除上述资料外,须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后的月还款计划表。

以住房公积金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存折、贷款银行出具的最新贷款余额表。部分提前还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存折(或最新还款清单)、贷款银行出具的最新贷款余额情况。

职工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普通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租发票。职工工作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地证明、职工工作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无住房的证明及所租住房符合所在地普通住房标准的证明材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增设电梯分摊费用的发票或有关证明、增设事宜已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上的证明。

【五险一金查询,养老保险查询】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除根据其申请内容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提供相应材料外,还需按其住房所在区域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所购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购房人家庭在我市无其他住房的证明、购房人家庭状况证明。非我市户籍的购房人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购房人家庭无住房的证明。

所购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外的,提供所购住房符合所在地普通住房标准的证明材料、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购房人家庭在我市无住房的证明、住房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购房人家庭无其他住房的证明、购房人家庭状况证明。非我市户籍的购房人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购房人家庭无住房的证明。

退休的,提供退休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提供退休证的,男性年龄应满60岁、女性年龄应满55岁,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所在单位已出具证明。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或《前往港澳地区定居证明》。

非我市户籍职工或户籍迁出我市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迁出我市的证明或非我市户籍证明、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的,提供劳动手册或失业证。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公证书等合法继承身份证明。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办理,监护人应提供身份证及公证机关出具的监护证明。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确诊疾病的证明材料、一年内的医疗费用发票、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提取人及患者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镇)出具的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纳入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职工因事故造成本人人身严重伤害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果、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确诊疾病的证明材料、一年内的医疗费用发票、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镇)出具的因事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职工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本人致病致残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确诊疾病的证明材料、一年内的医疗费用发票、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镇)出具的因见义勇为致病致残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职工因突发性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本人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含核损证明)、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镇)出具的因突发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职工本人因故不能办理提取手续的,除以下情形外,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应提供身份证: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三)、(六)项提取条件,职工不是住房产权人,住房公积金转入他人账户的;

(二)办理按月提取还贷及终止业务的;

(三)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芜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取材料


芜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取材料一、提取的条件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不贷款提取的:

1、购买期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备案通知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2、购买现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初始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3、购买非本市住房的:除提供购房资料外,还需要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劳动就业合同(社保清单或外地缴交的住房公积金清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二)购买商品住房贷款提取的:

1、购房贷款提取的:办理完贷款手续,归还一次贷款后才能办理公积金提取。

首次提取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借款合同、还款存折(能反映当月还款额的记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第二次及以后提取:

(1)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近三个月的还款记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2)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提供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近三个月的还款记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3)纯商业贷款的:提供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近三个月的还款记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4)购买非本市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合同、近三个月的还款记录、配偶或直系亲属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劳动就业合同(社保清单或外地交缴的住房公积金清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三)购买二手住房提取公积金的:

1、购买二手住房不贷款提取的

(1)购买二手住房不贷款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交易契税发票和交易手续费发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2)购买非本市二手住房不贷款的:除提供购房资料外,还需要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劳动就业合同(社保清单或外地交缴的住房公积金清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2、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提取的

(1)购买二手住房贷款的,办理完贷款手续,归还一次贷款后才能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首次提取: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交易契税发票和交易手续费发票、借款合同、还款记录(能反映当月还款额的记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第二次及以后提取,

(1)纯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近三个月的还款记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2)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提供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近三个月的还款记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3)纯商业贷款的:提供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近三个月的还款记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4)购买非本市二手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合同、近三个月的还款记录、配偶或直系亲属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劳动就业合同(社保清单或外地交缴的住房公积金清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四)房屋拆迁安置需要补差价款提取的:

1、拆迁安置差价款已补的提取:提供《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差价收费收据、原拆迁房屋产权证或拆迁部门提供的原房证明、缴交差价款银行进帐票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五)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工程决算书及税务发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六)提前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公积金贷款办理了按月划转提前部分还款的:

职工先到贷款银行办理还款手续,次月由公积金中心直接从您的公积金缴存帐户划转到您的还款帐户内,还多少划多少(不超过公积金缴存帐户余额),不需要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2、公积金贷款办理了按月划转提前一次性还款的:

有两种情况:

一是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缴存是在同一家银行的。职工先要到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款,然后凭银行审批的提前还款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办理提取业务。

二是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缴存不是同一家银行的。职工需要先还款,然后凭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结清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办理提取业务。

3、提前还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的:

提供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结清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七)房屋租金超出家庭收入30%的:

提供《房屋租赁证》、《租赁合同》、租赁税务发票、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八)丧失缴存条件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1、离(退)休的:

提供离(退)休批复或离(退)休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文件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3、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或所在居委会开出的两年末就业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4、非本市城镇户口,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在本市就业的:

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5、出境定居的:

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6、异地调动的:

提供单位调令或异地就业的劳动合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或继承文书、死亡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九)其他条件提取的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如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颇内肿瘤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提供提取人的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印章、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或证明、自付医疗费用发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十)提取额度及期限:

1、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为100元的整数倍。

2、购买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不贷款提取的,只能提取一次。以购房合同签定日期或第一次付款票据日期为准,在一年内(12个月)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房总价。

还贷提取只能提取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以施工单位的决算和税务发票开具金额为准)。

4、房屋拆迁安置需要追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追加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

5、住房贷款提取的,在前一次提取后,每隔12个月以上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还款月数的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6、一次性归还全部住房贷款时,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次性归还全部住房贷款总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购买新房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分期付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单位建盖的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回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品房(二手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经提前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委托扣划租房居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住房公积金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

二、可提取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人。

1、职工生前有遗嘱的,继承人提供遗嘱、公证书、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财产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的提取证明;

2、职工生前无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继承人须提供继承公证书、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提取证明、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材料及有效身份证;

3、继承人对继承或者遗嘱有争议的,还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4、单位提取证明提供原件,其他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及销户利息。

五、提取方式:销户转账提取,转账至继承人在缴存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账户。

六、提取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住房公积金,遂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取程序


遂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程序

(一)一般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或大修(指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因家庭成员患大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主动脉手术)、遭遇重大交通事故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生活严重困难;

4.缴存人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

中修、小修、装修自住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

4.异地调动工作,户口迁出本市;

5.出国、出境定居;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遂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一)职工到本人所在单位或遂宁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党政网可下载);

(二)单位对职工填好的《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向职工提供本单位的收款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银行);

(三)职工本人或所在单位持单位签署意见、盖章的《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包括转账还贷)手续;

(四)公积金管理机构以银行转账方式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职工到本单位领取;

(五)已经破产、解散、注销的单位,职工持相关证明,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手续。

劳动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的证明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的证明材料(一)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二)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四)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五)偿还产权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

(六)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

(七)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十二)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证明注销或国(境外)外定居证明。

(十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济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济宁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及相关材料


济宁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及相关材料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网上备案确认书、购房合同、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若需提取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未婚子女)的,还应出具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取得购房合同12个月内办理提取,整个购房过程限提取一次。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协议、过完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取得契税发票12个月内办理提取。

(三)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提供建房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批准建房文件、所建楼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分房方案、购房合同或协议及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2个月内统一办理提取。

(四)购买单位定向开发房的,应提供所建楼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分房方案、职工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及规定的首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2个月内统一办理提取

(五)翻建、建造自住住房的,城镇的应提供提取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农村的应提供提取人《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及与《宅基地使用证》所在地一致的户籍证明、村委会开具的建房或翻建的证明、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自取得购买建筑材料发票12个月内办理提取。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提取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技术评定书》以及工程造价书、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自取得购买建筑材料发票12个月内办理提取。

(七)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交差价款收据。在取得补交差价款收据12个月内办理提取。

职工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事、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1-4级)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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