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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紫金保险接棒成为无锡单位员工保障保险公司

2020-07-13
保险保障规划基本流程 保险家庭保障规划缺口 保险保障规划包括

无锡实施长达12年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近日又有创新举措,即由紫金保险接棒,借“市场之手”办好民生工程。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一旦身患重症,除报销部分费用外,个人仍需承担较高支出,一些家庭面临因病返贫的风险。”紫金保险销售无锡分公司负责人介绍,当地在医保完善中经测算发现,部分职工特别是大病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后,个人承担部分仍较重。

为此,无锡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城镇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由本单位统一投保,每人每年58元,保障期一年。

截至目前,当地已有343家单位为职工投保,覆盖3万余名在职职工。另外,互助保障项目虽于去年底终止,但承保公司承诺对续保企业的保障“空窗期”给予责任追溯,确保职工医疗保障不断档。

根据该互助保障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可获该费用60%的理赔补偿金。保障期限内无给付次数和额度的限制。

当统筹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责任终止时,保险责任也自行终止。职工因病住院的,在经过第一道保险“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后,自负部分还可再享受这一互助保障的理赔,个人承担费用部分大幅度减少。截至去年底,无锡城镇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共吸纳参(续)保职工21万余人,每年理赔金额近800万元,为当地在职职工切实减轻医疗负担。

紫金保险精心设计推出“幸福安康”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对象、保费标准和保险范围不变,以实现平稳过渡,确保原先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力度不减,满足该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保障需求。在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认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或因恶性肿瘤化疗、放疗,肾功能衰竭人工肾透析、肾移植抗排斥等接受门急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均可进行理赔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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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公司新员工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


一公司申请变更被保险人当天,新员工死亡。

东莞一包装制品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新员工上班后,公司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变更被保险人的申请。然而,就在申请当天,该公司发生火灾导致新员工黄某死亡。

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了拒绝,便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拒赔成立。

申请变更被保险人出意外

购买保险是被广大企业接受的降低风险的常见方式,其中较常见的险种就包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合同可依据员工的流动变更被保险人的姓名。

东莞市一包装制品公司就为全体48名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009年12月18日,该公司向保险公司递交了变更黄某在内的11名新员工为被保险人的申请,保险公司当日受理了申请。不幸的是,当日该公司发生火灾导致黄某死亡。事发后,该公司积极与死者黄某的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经协商,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公司先支付垫付款10万元,并约定由黄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权利转让给该公司。

公司找保险公司理赔遭拒

随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但遭到了拒赔。保险公司认为,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费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公司签发的批单可知,黄某的保险生效日期为2009年12月19日零时,而黄某已于2009年12月18日发生事故身亡,因此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无需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该公司表示不认可,遂诉至市第三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拒赔被判决成立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确认的该公司所提供的《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清单》及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团体人身险简易保全变更(加、减人)申请书》,法院查实该公司申请变更黄某为被保险人的日期为2009年12月18日。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险应以保险公司审核并同意承保为生效要件之一。故保险公司接收申请变更黄某为被保险人并审核的日期是2009年12月18日,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是2009年12月19日零时起。因案涉事故发生之时,并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拒赔成立。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逐步成为各机构必备员工倍感欣慰


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近日出台,今后机关及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都要参加工伤保险,江苏省工伤保险制度填补上最后一块空白。

此次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为全省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用人单位编制外的各类用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驻宁省属和部属用人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省本级统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负责管理;其他省属和部属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编制内全部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服从组织安排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或者在与企业及其他单位之间流动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接收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在当地申报继续参保。工伤职工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规定。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保险公司,天气异常易患流感 哪些保险可为流感添保障


【编者按】最近,天气非常不稳定,很容易就患上流感病毒,已有保单是否能对流感进行赔付?近日,北京市保监局建议,消费者应“对症下药”,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以抵御流感侵袭。

保监局相关专家介绍,目前市场上保险责任能覆盖流感引发的医疗及其他风险的产品主要有两类:一是医疗保险;二是含有身故责任的人寿保险,这类保险可赔付由流感导致的身故保险金。

医疗保险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若合同中无特殊约定,两者均承担对流感的保障责任。其中,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以损失补偿为原则,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限给付保险金,通常需要凭发票进行报销,累计赔付金额不会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则会按照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且保险公司通常会设定绝对免赔天数,即不承担一定天数(通常为3天)的保险责任,同时为了控制风险和降低投保人的保费负担,保险公司往往还会限制单次住院天数或每年总住院天数。

上述专家指出,无论是直接从保险公司购买的个人医疗险还是通过单位购买的团体医疗险,都可以补偿流感带来的经济损失。

此外,专家指出,如果需要购买保险抵御流感风险,首先要确定保障范围。

如果“保险责任”中有关于疾病医疗或疾病身故的相关内容,而且“责任免除”中没有关于传染性疾病的免责描述,那么该产品承担流感责任。其次要注意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都是一年,需要每年续保。最后,一般情况下,意外险及重疾险对流感是不予赔付的,但如果投保人因流感并发症而罹患重疾险保单中列示的重大疾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重疾险保单将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缴纳工伤保险费,机关单位须纳入工伤保险保障员工更多安全


从今年起,凡我省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记者3月31日从省人社厅获得的消息。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我省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今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机关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第一年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以后由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从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通知》强调,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标准执行。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部分,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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