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的保障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投保份数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 21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大学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 18、19、20 和 21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分别于前述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大学教育金。在被保险人 21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大学教育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成年祝贺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 18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成年祝贺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机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