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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惠州:每月第3个周日自动划扣公积金

2020-07-13
住房保险规划 保险规划的七个阶段 保险三个月的规划

8月28日讯:“我办理了自动划扣业务,每月还款1800元房贷,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额1000元,因此每月划扣住房公积金1000元到还款账户。7月因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没有余额,没有划扣,8月能划扣1800元,不用再另外还款吗?”市民廖先生问。记者发现,自动划扣业务是近期网络问政的热点问题,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科室负责人。

“今年7月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自动划扣业务调整为每个月的第3个周日进行全市统一划扣。”上述负责人介绍,受此影响,7月第三个周日后单位才帮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市民,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无余额,则当月无法进行划扣。8月全市统一划扣日是第三个周日,即16日,如果此时职工账户里的余额大于还款额,将自动划扣还款额。以廖先生为例,他7月没有划扣,8月16日前如果账户里有2000元,将自动划扣1800元,但如果账户余额只有1000元,将划扣1000元。

上述负责人提醒,自动划扣是一个辅助性业务,不是在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代扣还款额,所以市民跟银行签订是在几号还款,就必须在此还款日前在还款账号预存够相应的金额,以免造成逾期还款导致的信用不良情况。目前可办理自动划扣业务的银行包括中、农、工、建、广发、农商的部分授权网点,广州银行、交通银行、博罗农商也将在近期启动该项业务。

想办理自动划扣业务,或者办理了自动划扣业务后绑定的转账账号遗失或者变更(提前还款/缩短贷款年限)怎么办?上述负责人称,职工可本人带齐还贷提取资料及变更账号证明(提前还款或缩短贷款年限的,则是带上提前还款或缩短贷款年限的证明),到市住房管理中心取消原划扣协议,重新签订新的划扣协议。还贷提取需要的具体资料,可查看市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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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余额查询 住房公积金委托扣划还贷


“委托扣划”是指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扣划本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其公积金贷款的委托。那么下面介绍相关武汉公积金余额查询问题。

(一)武汉公积金余额查询办理对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配偶。

(二)武汉公积金余额查询公积金委托扣划还贷方式

委托扣划分逐月扣划还贷和逐年扣划还贷两种方式。

1、逐月扣划还贷:在借款人正常还款1个月之后,管理中心即可依据贷款申请人《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于次月开始每月20日自动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额,其中约定月缴存额6倍的公积金不能用于扣划。

2、逐年扣划还贷:在借款人正常还款6个月之后,管理中心即可依据贷款申请人《委托授权书》的委托,每年1次按指定时间自动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提前部分归还或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其中约定保留金额为100元。在选择逐年扣划还贷的同时,委托人可选择降低月还款额或缩短贷款期限,并且每月仍需用自有资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应还本息额。

3、借款人和配偶选择委托扣划还贷方式应保持一致

(三)武汉公积金余额查询公积金扣划还贷办理程序

1、申请办理委托扣划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到缴存银行领取或登陆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据实填写相关信息;

2、委托人单位对《申请表》的身份、帐号等相关信息进行验证,验证无误加盖单位公积金预留银行印鉴;

3、委托人持《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约定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储蓄还款存折(卡)到缴存银行办理扣划手续。

(四)委托扣划方式变更

在原委托扣划还贷方式办理6个月后,可到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逐月和逐年扣划还贷方式的变更手续。

武汉公积金余额查询公积金贷款的归还及结清办理??

(一)武汉公积金余额查询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日期??

借款人自放款之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并在每月20日前归还贷款。??

(二)武汉公积金余额查询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方式。??

还款方式变更是指由等额本金变为等额本息或由等额本息变为等额本金。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可直接到其贷款银行柜台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还款方式变更业务。还款方式变更除了贷款发放的当月和每年的元月不能办理外,其他时间均可办理。??

(三)武汉公积金余额查询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

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可随时(无次数限制)到其贷款银行所属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须不少于5000元。??

(四)武汉公积金余额查询公积金贷款结清办理??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在还款至最后一个月时,应亲自到贷款银行并在银行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东莞住房公积金逐月划扣服务指南


东莞住房公积金逐月划扣服务指南

适用范围及解释:

1、本服务仅适用于①在本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②在本市建设银行办理了普通商业住房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2、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的逐月划扣服务以下简称“同行逐月划扣服务”;贷款银行为除建设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公积金逐月划扣服务以下简称“跨行逐月划扣服务 ”。

3、办理了逐月划扣服务以后,如申请人的身份证(名字、号码)、公积金账户(姓名、证件号码)、还款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必须凭相关凭证及时到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办理修改逐月划扣服务。

4、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划扣服务前需先登陆我中心网站的“跨行逐月划扣服务 ”,输入相应的信息查询银行是否已发。

东莞住房公积金商转公所需资料及操作办法

一、 采用先还后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

(一)先申请商转公贷款确认,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填写《东莞市商转公贷款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商贷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商贷本金余额的证明文书原件(原商贷银行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对账单);

6、用于偿还原商贷的银行卡的还款流水记录(须加盖业务章)原件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7、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8、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还清商贷后,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原件;

3、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东莞市商转公贷款确认书》;

4、结清证明(原商贷银行提供);

5、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或《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商转公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商贷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商贷本金余额的证明文书原件(原商贷银行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对账单);

6、用于偿还原商贷的银行卡的还款流水记录(须加盖业务章)原件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7、《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或《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原件与复印件;

8、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新闻链接:住建部:公积金使用范围有望扩大

目前全国多个二三线城市开始放松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针对首套房的政策倾向愈加明确。目前住建部正在各地就公积金条例的修改进行全面调研,公积金使用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公积金针对购买首套房的扶持政策目前仍由各地自行制定,住建部暂不会对此出台统一政策。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条例》于1999年4月颁布,2002年进行第一次修订,经过十年的发展,现有制度的效率、公平等问题已引起了政府高层的重视。二次修订后的条例,有望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修改方向是让公积金能更便利地用于包括租房、装修在内的住房消费,改善缴纳者的住房条件。同时,尽管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尚未明确,但大量公积金闲置的情况有望得到改变。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有望进一步放开。

点评:实际上,东莞在公积金政策上已经早走一部,针对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给予首次置业同等的政策支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贷款难问题的解决提供多了一个渠道。

住房公积金,惠州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惠州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一、市内转移

(一)办理条件:

1、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

2、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下重新就业的;

3、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的;

4、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后,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二)所需资料:

1、《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3、新单位工作证明(证明需注明新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新单位名称等信息)。

(三)办理流程:

经办人申报→银行网点办理。

(四)办理地点:

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

(五)办理方式:

银行网点办理。

(六)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七)备注:

1、转移到新单位后,职工账户默认为封存状态。

2、金额和截止日期由银行填写。

二、由外市转入本市:

(一)所需资料:

1、接收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证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经办人持接收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证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收函》;

3、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住房公积金中心→转出地

(三)办理方式与地点:

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

(四)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即时办理。

三、由本市转出到外市:

(一)所需资料:

1、接收城市/区域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证明》一份加盖公章;

2、填写《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金额与截止日期处由银行填写)一份并加盖转出单位公章;

3、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办理流程:

经办人申报→惠州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办理方式与地点:

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

(四)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二个工作日办结。

(五)备注:

转移业务办理完成后,职工帐户为销户状态。

四、账户合并

(一)办理条件:

1、每个单位原则只能设立一个单位账户,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待合并账户和并入账户应为同一缴存单位;

3、待合并账户和并入账户的户名应一致;

4、待合并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二)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件;

2、《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3、公安机关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或单位更正职工账户信息的证明(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的无需提供)。

(三)办理流程:

本人申报→银行网点受理办结。

(四)办理地点:

银行网点办理。

(五)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六)备注:

1、账户合并后的状态为并入账户状态。

2、待合并账户和并入账户如有一方为提取或贷款限制状态,则合并后的账户保留提取或贷款限制状态。

3、合并后账户的开户日期为较早账户的开户日期。

惠州公积金,惠州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惠州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中国社保网小编表示,根据《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政策的通告》规定,以家庭为单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最低为两成;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以家庭为单位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停止向以家庭为单位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上惠州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如有疑问,可点击“惠州住房公积金查询”,了解更多最新的惠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公积金知识】

惠州公积金贷款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年龄、借款金额、偿还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贷款最长期限。贷款最长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借款截止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共同借款的,借款截止年限不超过其中后退休者的法定退休时间。但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确有贷款偿还能力的,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其贷款期限可延长l至5年。

惠州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规定适时调整。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十个知识问答


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符合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的银行受地方住房基金管理部门的委托,利用委托人提供的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主要用于解决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买、建造住房资金不足的问题。

1.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如何确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受托银行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长年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利率按国家批准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目前,贷款期限为1至5年(含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贷款期限为5至30年(含30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5%。

2.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理程序是什么?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理程序包括:

(一)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到受托银行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受托银行审核。受托银行按照规定要求,对借款人申贷材料审核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贷资料。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以下内容:

1.审查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资格;

2.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审查借款人信用记录;

4.审核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贷方式。

(四)作出贷款决定。公积金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贷款事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不予贷款的,应告知借款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借款人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可自获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五)发放贷款。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或质押担保等相关贷款手续,受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拨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拨款,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3.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为什么委托商业银行发放,而不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发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及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发放贷款,贷款手续必须由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准予贷款通知后,应按《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委托合同》等办理贷款程序的规定,办理贷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按期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应与审查合格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等,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借款合同规定发放贷款。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借款人,到了退休年龄要还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办理销户;

(二)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应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除正常退休外,如借款人停缴、断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其中一项权利:

1.借款人自停缴住房公积金之日起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2.贷款人有权宣布该笔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以及行使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符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之日起,借款人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借款人不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的,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将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转用于还款。

5.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是什么?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可以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担保形式。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借款人应和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价值减少,不足以偿还借款余额时,借款人应就不足偿还借款余额部分补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贷款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公积金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枣庄住房公积金使用 可每月提取一次


从市住建局获悉,修订后的《枣庄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管理规定》昨起正式实施。新政策进一步降低公积金提取门槛,自11月1日起,租房及其它住房消费可每月提取,并取消了账户留存一个月缴存额的限制。

2011年9月1日,枣庄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政策正式实施。为更方便广大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市住建局对原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了修订,并于今年7月2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1日起,新公积金政策正式实施。

此次枣庄住房公积金使用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取消住房消费提取账户留存额。此前政策要求职工进行住房消费提取后应在账户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为尽可能多地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此次修订取消了账户留存额的限制。

二是增加提取频率,引导职工使用自助服务。此前,租房提取是每年两次,其他住房消费求职提取每年一次。为方便职工办理提取,引导职工使用自助服务平台,减少柜台业务办理量,更好支持住房消费,此次修订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对于通过自助服务平台办理提取的,允许每月提取一次。

三是取消其它住房消费提取前应已缴存12个月住房公积金的限制。

四是优化部分提取材料要件。此前政策要求死亡提取提交证明继承权有效法律文书,此次修订取荷都消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办理死亡提取时提交证明继承权有效法律文书的要求,通过身份证明进行判断即可。

五是明确委托办理提取的材料。此前政策没有对于职工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规定。考虑到实践当中职工存在这方面的实际需求,此次修订,增加了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材料要件要求。

枣庄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人介绍说,市公积金中心已在网上办事大厅及12329热线开通了自助提取业务,将来自助提取还将扩展到银行终端。缴存职工若要办理自助提取业务,请先到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签订自助协议。

枣庄住房公积金使用制度终究要与时俱进,通过立法完善来剔除瑕疵,实现和现实法治中国招聘网水平相适应、和权力执行相促进、和权利诉求相匹配。尴尬的是,条例修订数年,至今未能拿出修订草案。枣庄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例修订,应该秉承缺什么补什么的基本原则,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强制缴存及完善提取机制等。

枣庄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层面,须改变各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画地为牢、各自为政的局面。一方面,由于求职缺乏垂直监管和统一调配,城市间的住房公积金无法相互间调剂使用。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也很容易被挪用。

深圳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


深圳市地税局依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的规定,调整了深圳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下面小编具体给大家介绍一下。

深圳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

自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5654.8元。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

2014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内容: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3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26091元(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25元×5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600元。2014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600元的,自2014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600元。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调整办理程序

(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二)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以上是深圳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的相关情况,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请关注网深圳住房公积金专题。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知识大全


住房公积金60项知识总结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如何理解住房公积金定义的内涵?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

3、新成立单位应当何时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

新成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

4、新成立单位开户时应提供哪些相关材料?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需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独立核算企业需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外地派出机构代表处或办事处需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础信息登记表》、《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开户导入表)、《住房公积金缴款书》。

单位开户时一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5、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6、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7、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最低缴存基数仅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困难,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单位。

8、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是多少?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各为5%,最高比例为12%,不得低于5%。

9、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10、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11、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金额应该如何确定?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12、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13、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情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情形的,清算时应当优先偿还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具体做法是由清算组按规定计算出所拖欠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4、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在同一缴存地单位之间调动及单位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如何办理转移?

职工在同一缴存地单位之间调动及单位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时,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并加盖调入、调出单位公章。

15、转出单位已注销的情况下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如果转出单位已注销,办理转移时,可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转出单位注销证明(或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上只加盖调入单位公章。

16、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在行政区域内如何办理转移?如果新单位没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住房公积金能办理转移吗?

在调入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前提下,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事调动函或调入单位接收证明。由调出单位办理转移。

如果新单位没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只能由调出单位办理该职工的公积金封存手续,待新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再进行转移并继续缴存。

17、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填写“变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18、封存账户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时,如何办理提取?

当封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时,由该职工向原缴存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原缴存单位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办理提取手续。

19、单位名称变更后,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即可:

(1)上级部门批文复印件及单位出具更名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2)工商部门批文复印件及单位出具更名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20、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对账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21、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利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利率政策,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22、职工一次性付款购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提供房产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以房产证或发票的时间为准一年之内办理。

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提供房产证、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房产证、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为准一年之内办理。

23、职工一次性付款购房提取为什么需要提供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

要求在房产证的基础上另外提供发票,原因一是如果职工是通过赠予取得的房产,也有房产证但没有发票,没有发生实际的购房支出,按照规定是不符合提取条件的,但如果只提供房产证判断不出房产的取得方式;二是按照规定购房人及其配偶的合计提取数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提供发票作为审核依据。

24、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围有哪些?

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且已按期还款满12个月的,在还款期内可申请提取贷款人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

25、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申请提取,填写《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

26、职工商业贷款购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申请提取,填写《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同时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的前12个月的还款明细表(需加盖银行公章)、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二手房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或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

25-26项,如果是贷款人配偶提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27、出国(境)定居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出国(境)定居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8、异地求学的(指全日制学习)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1)国内大学就读:提供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

(2)出国留学:提供入学通知书和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9、职工在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单位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1、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结清证明、最后一次还款金额对账单,在还清贷款的一个月内由单位办理提取。夫妻双方的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最后一次还款的金额。

32、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33、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贷款人及其配偶的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还款总额。

34、为什么要规范贷款购房职工及其配偶每年的提取额不能超过当年的还款支出?

原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在05年联合下文(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近几年随着贷款需求和提取使用的大幅增加,开始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为克服这一难题,一方面加大征缴力度,另一方面规范提取条件,按照业务上级规定将以往资金充裕时太宽松的提取条件适当收紧一些。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性质,增加积累资金,为更多需要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中低收入职工提供帮助。

35、销户提取如退休、调离行政区域外等,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销户提取的,如退休、出国留学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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