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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十个知识问答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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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符合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的银行受地方住房基金管理部门的委托,利用委托人提供的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主要用于解决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买、建造住房资金不足的问题。

1.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如何确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受托银行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长年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利率按国家批准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目前,贷款期限为1至5年(含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贷款期限为5至30年(含30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5%。

2.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理程序是什么?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理程序包括:

(一)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到受托银行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受托银行审核。受托银行按照规定要求,对借款人申贷材料审核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贷资料。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以下内容:

1.审查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资格;

2.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审查借款人信用记录;

4.审核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贷方式。

(四)作出贷款决定。公积金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贷款事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不予贷款的,应告知借款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借款人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可自获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五)发放贷款。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或质押担保等相关贷款手续,受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拨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拨款,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3.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为什么委托商业银行发放,而不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发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及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发放贷款,贷款手续必须由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准予贷款通知后,应按《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委托合同》等办理贷款程序的规定,办理贷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按期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应与审查合格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等,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借款合同规定发放贷款。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借款人,到了退休年龄要还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办理销户;

(二)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应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除正常退休外,如借款人停缴、断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其中一项权利:

1.借款人自停缴住房公积金之日起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2.贷款人有权宣布该笔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以及行使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符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之日起,借款人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借款人不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的,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将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转用于还款。

5.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是什么?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可以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担保形式。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借款人应和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价值减少,不足以偿还借款余额时,借款人应就不足偿还借款余额部分补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贷款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公积金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精选阅读

住房公积金,关于柳州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政策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对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最高额度及有关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最高额度

(一)职工正常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在柳州市行政区内购建自住住房的,可向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二)职工及配偶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柳州市区购建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在柳江县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在鹿寨县、柳城县、融安县、融水县、三江县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三)单身职工或已婚职工夫妻中只有一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柳州市区购建自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在柳江县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25万元;在鹿寨县、柳城县、融安县、融水县、三江县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二、职工所购建住房套数认定

每个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对职工住房的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建住房次数为准。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所购建住房视为首套住房;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余额后,职工家庭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购建第二套住房。

三、购建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的确定

职工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购建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购建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职工申请贷款购买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未满15年的二手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利率的确认

职工第一次、第二次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均按照人民银行相应的基准利率执行。

五、继续实行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挂钩原则

职工在符合首付款比例的相应规定及具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应结合借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部分)挂钩,月缴存额以申请时最近六个月加权平均额为准,具体挂钩额度如下:

贷款主申请人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不予贷款;配偶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配偶住房公积金不列入计算。借款主申请人的配偶在区内其他地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可合并计算月缴存额,但需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借款主申请人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配偶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的,配偶可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000元/月为标准,与主申请人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确定贷款额度。

六、开展异地缴存职工贷款业务。户籍地在柳州,到外地就业的缴存职工回柳州购买住房的,可以向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需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最近6个月的缴存记录及贷款记录证明。

根据规定,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实行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实行挂钩原则。职工在符合首付款比例的相应规定及具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额度还应结合借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可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直接咨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二科。

公积金贷款,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贷款条件

1、连续6个月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

5、已交付20%以上的房款。(首套住房90平米以下的首付20%,90平米以上的30%;购买第2套住房首付50%)

贷款程序

1、提出申请。借款人借款人凭“购房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就近到中心各相应营业网点领取申请表,填写好后同时提交所需有效证明材料。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2、签订借款合同。我中心准予贷款后,借款人与中心委托的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并到市房产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3、划拨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贷款种类

1、纯公积金贷款:向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低息贷款,可用于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二手房等普通商品房。

2、组合贷款:纯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同时申请银行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来补充购房资金。

贷款额度、期限

1、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2、贷款期限为1-30年。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分两档:贷款期限为5年以下(含5年)的年利率是4.00%(月利率为3.33‰),贷款期限超过5年的,年利率是4.50%(月利率为3.75‰),二套房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住房公积金,通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通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在本行政区域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区(含所辖县、市)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同意以所购置的自住房、借款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公积金或以自有财产及第三方自有财产(仅指国家和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银行存单。下同)作贷款抵(质)押。

(四)企业(含民营、私营、民办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申请贷款时须有第三方自然人负有连带的经济责任保证。

(五)有指定的房地产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六)产权共有人同意并承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七)借款人发生违约时,必须同意由所在单位代扣工资进行清偿,代扣工资的标准是:除市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资金外,其余全部扣收。直至借款人正常履行还款义务或全部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常见问题


近期在审批和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发现个别套贷现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操作,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过程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由所在单位先补缴全部职工的欠缴款后,方可申请贷款。

(一)截止申请日,欠缴一年以内的补齐全部欠缴款;

(二)截止申请日,欠缴一年以上的先补缴不少于一年的欠缴款,同时列出不足部分补缴计划,由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部门监督补缴;

二、补缴欠缴款后,单位正常汇缴延续三个月,公积金中心履行放款手续。

三、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所在单位发生非正常停缴情况,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

四、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市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应由所在单位先将全部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为不低于上一年度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并补缴当年全部少缴款项后,方可申请贷款。缴存基数调整后单位正常缴存延续三个月,公积金中心履行放款手续。

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收入证明必须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匹配。

六、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及配偶提供收入证明应由所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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