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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宿迁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须知

2020-07-07
住房保险规划 五年保险规划 保险三年规划

宿迁市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实施细则

一、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定义

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按年提取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其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为。

二、按年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处于正常状态且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无停缴、缓缴、冻结、查封等情况;

(二)借款人信用良好,所归还的住房贷款没有逾期且历史上无连续3次或累计6次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逾期记录。

三、按年提取还贷的审批

(一)按年还贷提取办理时间为每年7月15日以后至下年6月20日,提取公积金的时段为上一年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以下简称年度)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提取一个年度,逾期不予办理;

(二)按年还贷提取的金额

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的储存余额大于保留余额,该保留余额为最近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实缴存额的12倍。

2.按年还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上一年度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同时不超过同期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3.如缴存职工申请按年还贷支取(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夫妻双方有一方已申请按月提取还贷的,另一方提取金额中应扣除配偶按月提取部分;

(三)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一年内不得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按月还贷业务和按年的提取还贷业务;

(四)有多笔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只能选择其中一套办理按年提取还贷,直至还清后方可选择另一套继续还贷;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在商业银行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借款人在办理按年提取还贷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方可为商业住房贷款还贷(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

(五)缴存职工提出按年提取还贷时所申请的个人住房贷款如已申请支取过一次性还贷且未还清的,不予支取,中心责成该职工立即还清贷款,未还清的应记入“职工特别关注名单”限制该职工提出的支取住房公积金以及贷款等申请。

四、按年提取还贷所需材料

(一)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

1.按揭合同;2.贷款余额表;3.还款流水;4.征信报告;5.婚姻证明;6.身份证;7.配偶在异地有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市)

1.征信报告;2.婚姻证明;3.身份证;4.配偶在异地有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

五、按年提取还贷的提取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携申请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二)中心审核后向职工发放“申请表”、“审批表”;

(三)职工凭单位审核盖章后的“审批表”以及“申请表”、申请资料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四)职工凭中心开具的“审批表”、“宿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请款单”到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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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很多市民将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的首选,那么如何提取公积金是很多人所关心的问题,下面小编详细为大家讲解下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知识。

重庆住房公积金受理地点

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重庆住房公积金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需填表格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填写《单位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3.单位填写《职工使用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每批)

4.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一份/每批)(盖单位预留印鉴)

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且满足以下条件的: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2)购买房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4)购买再交易房、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5)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1)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首次提取,不超过首付款额度,以后各次提取,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的;

4.租房自住,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

5.缴存职工为农民工的;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小编提醒

1.同一提取条件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和提前还清贷款除外。

2.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职工(含参贷人、配偶)在公积金贷款还清前,除销户提取外,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本息提取。

以上是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信息,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请关注网重庆住房公积金查询专题。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函》、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设立,直属于南京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局级事业单位。

中心机关设办公室、归集管理处、贷款管理处、资金计划处、信息管理处、财务处等6个处室,另设立江苏省省级机关、南京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和江苏省监狱系统、华东石油管理局管理部以及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7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所需材料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

2、首付款发票;

3、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入自管户的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南京市存量房购买合同》(或《现售合同》);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或《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发票;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发票;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全额购房发票(收据);

3、《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在国有土地建造、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5、身份证。

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在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所需材料

1、《集体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5、身份证。

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

1、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2、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3、身份证。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1、退(离)休证;

2、身份证。

职工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

2、死亡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就业登记证》;

3、身份证。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3、身份证。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1、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2、身份证。

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大病提取公积金

病人(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已参加医保,当年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1、病人的医保卡;

2、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

3、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4、身份证。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该表格在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领取);

2、户口簿;

3、《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身份证。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提取住房公积金

房租超出家庭月均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每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申请

一、租住公房

1、《公有住房租赁契约》;

2、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3、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4、结婚证;

5、户口簿;

6、身份证。

二、租住私房

1、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

2、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3、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4、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5、结婚证;

6、户口簿;

7、身份证。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

1、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

2、婚姻状况证明;

3、学生证;

4、身份证。

无锡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办理须知


柜面还贷业务办理须知

一、偿还本市购房贷款

(一)提供资料

1、《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经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购房贷款还款明细【还款明细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贷款帐号,上次办理该项业务时所提支公积金一次性全部还贷的记录(首次办理可忽略此内容)、至办理该业务上月的贷款余额等由电脑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书面依据)】。

6、购房贷款借款人配偶、同户直系亲属办理柜面还贷的,配偶另需提供结婚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户直系亲属另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还贷的,受托人除按上述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积金中心将全部采取委托还贷的方式办理,柜面不再受理提现还贷申请。本市银行具体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中信银行、无锡农商行、江阴农商行及宜兴农商行。如增加新的委托还贷业务银行,公积金中心将在公共媒体及时公布。

二、偿还异地购房贷款

(一)提供资料

1、《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经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购房贷款还款明细【还款明细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贷款帐号,上次办理该项业务时所提支公积金一次性全部还贷的记录(首次办理可忽略此内容)、至办理该业务上月的贷款余额等由电脑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书面依据)】。

6、购房贷款借款人配偶、同户直系亲属办理柜面还贷的,配偶另需提供结婚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户直系亲属另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还贷的,受托人除按上述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贷款委托还贷须知

一、适用范围

1、目前可以办理委托还贷业务的本市银行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中信银行、无锡农商行、江阴农商行及宜兴农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14年4月1日起,偿还以上银行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下同)只可采用委托还贷的形式。如增加新的委托还贷业务银行,公积金中心将在公共媒体及时公布。

2、借款人及其配偶均可作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还贷,自2014年4月1日起,同户直系亲属一并列入委托人范畴。

二、提供资料

1、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贷款合同原件。

3、配偶办理公积金委托还贷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4、同户直系亲属办理公积金委托还贷的,另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规则

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其中的较小值为上限,并不得超过相应档次的最高贷款额度

(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一日晚12点的数据为准)的10倍。借款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并计算。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20倍。

借款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所缴存的新职工住房补贴可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区分新职工住房补贴是否正常缴存的标准,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总价×(1--规定的贷款首付款比例)

1、职工家庭办理首次公积金贷款,套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30%。

2、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50%,

注1:二手住房以成交价和评估价两价中的较低价作为房屋总价;

注2:商品房以合同房价为房屋总价(不包括装修价),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屋总价中包含装修价款的,其房屋总价按扣去15%计算。

提取住房公积金,厦门出台提取公积金还贷新规


厦门出台提取公积金还贷新规近期,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对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进行专项稽核检查,发现部分银行存在违规出具贷款信息证明、使用的贷款信息证明格式有误以及填写不规范等问题。

为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职工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所涉住房必须是购房人申请住房按揭贷款并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自住住房,购买小产权房、车库、店面等产生的贷款以及消费、信用类贷款不属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通知》强调,凡是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中借款用途标注为“消费”或“其他”等类型的贷款,都不属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在开具贷款信息证明时,各银行必须严格把关。

《通知》要求,各银行经办人员应清晰、准确、完整地填写住房按揭贷款信息证明中的各项要素内容,不得违规出具,不得漏填、错填,所有要素内容需采用电脑打印方式,不得手写。如出现违规填写、错填、漏填等一律退回,不予办理,并扣减相应手续费。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今后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行办理的上述业务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银行监管部门。

另据了解,新版《住房按揭贷款信息证明》将于今年9月16日起启用,旧版《贷款信息证明》同时废止。

目前,厦门8家银行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分别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银行。这8家银行均可办理按年提取还贷业务。另外,职工也可以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办理委托按年提取还贷业务。目前,除招行外,上述其余7家银行均可办理。

住房公积金,无锡住房公积金银行网点提取须知


银行网点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委托还贷签约须知

一、银行网点服务对象

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江阴、宜兴、锡山、惠山)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银行网点的业务范围

1、购买本地(含市区、锡山和惠山)商品房、存量住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2、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3、离开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

4、银行网点办理本银行的住房贷款委托还贷签约(如工行的银行网点只能办理工行的住房贷款委托还贷签约,以此类推)。

三、注意事项

1、职工必须提供个人公积金查询密码。密码如有遗忘,职工本人可以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网点办理密码重置。

2、职工到银行网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提供银行网点所在银行的银行借记卡,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只能支付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的银行借记卡上,如无法提供该银行的银行借记卡,可以在该网点当场开设。

3、住房贷款委托还贷签约必须本人办理,不能由他人代办。

四、提供资料

(一)提取公积金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携带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公积金查询密码(提取公积金时要输入申请人的密码)、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借记卡(到工行提取公积金携带工行的银行借记卡,如此类推)。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供资料,按照规定的可支取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本地(市区、锡山、惠山,下同)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

本人(含共有权人,下同)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经无锡市产权监理处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首付款发票原件。

提取金额为合同签订日期或产权建立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2.购买本地存量房

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提取金额为产权建立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3.退休提取

退休证原件(职工未提供退休证原件的,但其年龄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视同退休)。

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4、离开本市提取

(1)与本市公积金缴存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如提供的身份证的地址信息为本市行政区域的(包括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另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籍证明原件。

注:A.职工申领本人公积金,如委托他人代领,受托人除按上述规定带齐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B.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输入个人公积金查询密码。密码如有遗忘,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和个人公积金账号到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密码重置,其他任何人不得代为办理。

C.申请人配偶依据以上第1、2条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D.同户(户口座落一致)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依据以上第1、2条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其户口簿原件。

(二)住房贷款委托还贷签约

1、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贷款合同原件。

3、配偶办理公积金委托还贷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4、同户直系亲属办理公积金委托还贷的,另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5、产权共有人办理公积金委托还贷的,另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提供经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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