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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无锡住房公积金银行网点提取须知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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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网点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委托还贷签约须知

一、银行网点服务对象

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江阴、宜兴、锡山、惠山)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银行网点的业务范围

1、购买本地(含市区、锡山和惠山)商品房、存量住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2、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3、离开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

4、银行网点办理本银行的住房贷款委托还贷签约(如工行的银行网点只能办理工行的住房贷款委托还贷签约,以此类推)。

三、注意事项

1、职工必须提供个人公积金查询密码。密码如有遗忘,职工本人可以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网点办理密码重置。

2、职工到银行网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提供银行网点所在银行的银行借记卡,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只能支付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的银行借记卡上,如无法提供该银行的银行借记卡,可以在该网点当场开设。

3、住房贷款委托还贷签约必须本人办理,不能由他人代办。

四、提供资料

(一)提取公积金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携带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公积金查询密码(提取公积金时要输入申请人的密码)、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借记卡(到工行提取公积金携带工行的银行借记卡,如此类推)。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供资料,按照规定的可支取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本地(市区、锡山、惠山,下同)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

本人(含共有权人,下同)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经无锡市产权监理处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首付款发票原件。

提取金额为合同签订日期或产权建立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2.购买本地存量房

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提取金额为产权建立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3.退休提取

退休证原件(职工未提供退休证原件的,但其年龄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视同退休)。

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4、离开本市提取

(1)与本市公积金缴存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如提供的身份证的地址信息为本市行政区域的(包括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另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籍证明原件。

注:A.职工申领本人公积金,如委托他人代领,受托人除按上述规定带齐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B.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输入个人公积金查询密码。密码如有遗忘,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和个人公积金账号到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密码重置,其他任何人不得代为办理。

C.申请人配偶依据以上第1、2条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D.同户(户口座落一致)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依据以上第1、2条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其户口簿原件。

(二)住房贷款委托还贷签约

1、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贷款合同原件。

3、配偶办理公积金委托还贷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4、同户直系亲属办理公积金委托还贷的,另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5、产权共有人办理公积金委托还贷的,另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提供经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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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提取须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额度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购买住房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租住公租房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及其配偶符合上述提取范围的(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上述提取范围的(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职工符合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符合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提取凭证和期限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和首付款发票,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四)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五)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六)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七)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八)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

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职工(配偶)在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已发生产权变动并被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二)租住私房的,应当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的,应当提供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四)租住公租房的,应当提供《公租房租赁合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转移到外地证明或者在外地缴纳社保证明、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和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职工满足下列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提供市总工会制发的特困职工证书;

(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公积金,无锡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公积金须知


无锡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公积金须知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携带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公积金查询密码、本人的银行借记卡(目前只受理建行、工行、农行、中行、江苏银行的银行借记卡),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供资料,按照规定的可提取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2)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或民政部门签发的残疾证原件。

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2、职工连续失业满三年且未再就业提取

(1)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提取金额为申请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3、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提取

(1)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二、支付房租提取

1、新就业人员支付房租提取

(1)本人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指全日制初、高中,大、中专,本科及本科以上学校的毕业证书)原件。

(2)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如与他人共同租赁居住的,应提供与合租人共同商定的各自负担房租金额的书面依据。

(3)《江苏省无锡市租赁收入发票》原件。

(4)单位出具的新就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月工资收入证明。

(5)本市常住户口的,需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及户籍所在地的住房情况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指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提取额为本人月工资性收入减去无锡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或家庭成员月均工资性收入减去无锡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50%)后与月应支付房租金的负差额,但不得超过本人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量(或家庭人员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总量)。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按本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曾购房贷款、偿还购房贷款,购房、大修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

2、在住房公积金收缴部门所属的行政区域内有其他住房,且与工作所在地不超过15公里(江阴、宜兴分中心,锡山、惠山管理部可另行确定)的。

新就业人员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不得超过四次。

2、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比例提取

(1)本人名下的《房屋租赁契约》原件。

(2)本人及同户家庭成员由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3)《无锡市公有住房租金收据》原件或《江苏省无锡市租赁收入发票》原件。

(4)租住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

(5)本人及同户家庭成员的暂住证原件。

提取金额为支取额=(月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0%)×已交付房租月数(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三、家庭生活困难提取

1、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

(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2)医疗缴费依据原件。

(3)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大病提取公积金金额为不超过个人医药费自理部分的公积金额度(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重大疾病的确认参照医疗保险中的有关规定,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期为一年。)

2、职工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如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等)

(1)由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重大突发事件证明原件。

(2)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提取金额为申请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期为一年)。

3、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提取

(1)职工本人的《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

提取金额为申请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每季度办理一次)。

注:A、职工申领本人公积金,如委托他人代领,受托人除按上述规定带齐有关资料外,代领人还需提供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B、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输入个人公积金查询密码。密码如有遗忘,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和个人公积金账号进行密码重置,其他任何人不得代为办理。

C、申请人配偶依据以上条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D、同户(户口座落一致)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依据以上第二、三条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其户口簿原件。

E、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提取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执行。

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概括


为了防止公积金冒领行为的发生(目前为止中心还未发生过类似现象),确保职工公积金资金的安全,从2014年1月1日起,我中心全面推广实时支付业务,即将职工提取的公积金实时划转到职工本人的银行借记卡上,中心不再采用支付现金的方式。今天本文将为您概括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购房提取

1、购买本地(市区、锡山、惠山及江阴、宜兴)商品房: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经无锡市产权监理处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首付款原件及复印件。支取金额为合同签订日期或产权建立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2、购买本地存量房: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支取金额为产权建立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3、购买异地自住存量房: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支取金额为产权建立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4、购买经济适用房: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经无锡市产权监理处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支取金额为合同签订日期或房产证登记上市交易时间往前推5年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5、拆迁购房:(1)本人名下的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补房款差价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支取金额为补房款差价收据开具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补房款差价的金额。

6、购买军转房:本人与部队签订的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支取金额为合同签订日期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2:建房提取

1、建房提取: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支取金额为《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日期顺延一年的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2、大修住房支取:(1)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的自建私房大修证明原件或经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认定的房改房、商品房《大修住房费用分摊表》原件。(2)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支取金额为大修证明签发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或《大修住房费用分摊表》明确的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大修理费用金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如职工公积金帐户余额低于职工个人大修理费用分摊额,按职工公积金帐户余额支付。

注:职工大修房屋凭大修管理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再次大修自住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房屋大修管理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外,还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根据房屋完损等级出具的建议房屋大修的证明。

注:A、职工申领本人公积金,如委托他人代领,受托人除按上述规定带齐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B、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输入个人公积金对帐卡密码。密码如有遗忘,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公积金对帐卡查询,其他任何人不得代为查询;C、申请人配偶依据以上条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D、同户(户口座落一致)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依据以上条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E、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提取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执行;F、以上所需提供的复印件均由本中心留存。

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携带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对帐卡》,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供资料,按照规定的可支取额支取住房公积金。

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3:离开本市支取

与本市公积金缴存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4:出境定居支取

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5:离、退休支取

离休证或退休证原件。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6:职工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本人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已经凭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个体工商户不再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7:职工被判处刑罚提取

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支取金额为申请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公积金,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今后可在银行网点办


本报讯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直接在授权银行网点办理。昨日,记者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由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行研发的《福州住房公积金网上审批系统》开始正式运行,这意味着,福州市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需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可就近在授权银行网点办理。

近年来,福州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发展迅猛,仅利用现有的服务窗口远不能满足当前与日俱增的业务受理需要。

据了解,通过建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网上审批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在承办银行增设办理网点,实现授权承办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同时支持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接入应用,从而改变了以往不能授权银行网点办理公积金业务的局面。

目前福州市已经授权中国建设银行城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吉祥支行进行办理公积金业务,近期可对外开展住房公积金网上审批业务。上述人士介绍,“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逐步增加授权银行和网点,在银行网点开设专门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方便市民就近办理公积金业务”。

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很多市民将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的首选,那么如何提取公积金是很多人所关心的问题,下面小编详细为大家讲解下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知识。

重庆住房公积金受理地点

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重庆住房公积金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需填表格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填写《单位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3.单位填写《职工使用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每批)

4.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一份/每批)(盖单位预留印鉴)

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且满足以下条件的: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2)购买房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4)购买再交易房、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5)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1)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首次提取,不超过首付款额度,以后各次提取,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的;

4.租房自住,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

5.缴存职工为农民工的;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小编提醒

1.同一提取条件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和提前还清贷款除外。

2.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职工(含参贷人、配偶)在公积金贷款还清前,除销户提取外,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本息提取。

以上是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信息,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请关注网重庆住房公积金查询专题。

无锡银行网点提取公积金及委托还贷如何办理


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江阴、宜兴、锡山、惠山)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后可以在银行网点直接办理提取公积金即委托还贷业务了。可能很多无锡市民对该项政策还不是很了解,不知道如何办理。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无锡银行网点提取公积金及委托还贷如何办理。

无锡银行网点的公积金业务范围

1、购买本地(含市区、锡山和惠山)商品房、存量住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2、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3、离开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

无锡银行网点办理公积金业务注意事项

1.职工必须提供个人公积金查询密码。密码如有遗忘,必须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密码重置。

2.职工到银行网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提供银行网点所在银行的银行借记卡,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只能支付到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本人的银行借记卡上,如无法提供该银行的银行借记卡,可以在该网点当场开设。

无锡银行网点办理公积金提取及委托还贷业务所需提供资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携带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公积金查询密码(提取公积金时要输入申请人的密码)、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借记卡(到工行提取公积金携带工行的银行借记卡,如此类推)。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供资料,按照规定的可支取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本地(市区、锡山、惠山,下同)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本人(含共有权人,下同)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经无锡市产权监理处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首付款发票原件。提取金额为合同签订日期或产权建立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2.购买本地存量房: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提取金额为产权建立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3.退休提取:退休证原件(职工未提供退休证原件的,但其年龄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视同退休)。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4、离开本市提取:

(1)与本市公积金缴存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如提供的身份证的地址信息为本市行政区域的(包括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另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籍证明原件。

注:A.职工申领本人公积金,如委托他人代领,受托人除按上述规定带齐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B.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输入个人公积金查询密码。密码如有遗忘,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和个人公积金账号到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密码重置,其他任何人不得代为办理。C.申请人配偶依据以上第1、2条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D.同户(户口座落一致)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依据以上第1、2条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其户口簿原件。

无锡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直属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下设江阴市中心、宜兴分中心、锡山分中心、惠山分中心四个分支机构,是管理无锡市(含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职能部门。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函》、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设立,直属于南京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局级事业单位。

中心机关设办公室、归集管理处、贷款管理处、资金计划处、信息管理处、财务处等6个处室,另设立江苏省省级机关、南京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和江苏省监狱系统、华东石油管理局管理部以及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7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所需材料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

2、首付款发票;

3、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入自管户的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南京市存量房购买合同》(或《现售合同》);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或《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发票;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发票;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全额购房发票(收据);

3、《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在国有土地建造、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5、身份证。

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在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所需材料

1、《集体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5、身份证。

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

1、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2、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3、身份证。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1、退(离)休证;

2、身份证。

职工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

2、死亡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就业登记证》;

3、身份证。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3、身份证。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1、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2、身份证。

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大病提取公积金

病人(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已参加医保,当年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1、病人的医保卡;

2、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

3、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4、身份证。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该表格在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领取);

2、户口簿;

3、《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身份证。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提取住房公积金

房租超出家庭月均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每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申请

一、租住公房

1、《公有住房租赁契约》;

2、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3、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4、结婚证;

5、户口簿;

6、身份证。

二、租住私房

1、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

2、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3、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4、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5、结婚证;

6、户口簿;

7、身份证。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

1、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

2、婚姻状况证明;

3、学生证;

4、身份证。

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详解


无锡公积金已经很多年了,但是很多朋友对于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知之甚少,甚至有些朋友不知道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白白浪费这项福利,如果你就是其中一员,那就快来跟小编一起了解下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房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供本人名下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经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首付款收据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或《江苏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

可支取金额为合同签订日期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2、建房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供本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自建自住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日期顺延一年的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3、大修住房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供(1)本人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的自建自住住房大修证明原件或经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确认的房改房、商品房《大修住房费用分摊表》原件;(2)本人名下的自建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大修证明签发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或《大修住房费用分摊表》明确的应由本人承担的大修理费用金额。

4、归还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供(1)本人的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2)本人名下的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归还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采取支票转帐还贷方式(不支取现金),每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年四月或十月。职工如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与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下设机构)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协议,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年十一月将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冲抵其住房公积金贷款。

可支取金额为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之日(签订委托还贷协议的按每年10月31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如职工公积金帐户余额大于职工剩余贷款本息额,还贷支取额按职工剩余贷款本息额支取。

5、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比例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供(1)本人租住住房的《房屋租赁契约》原件;(2)本人及同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3)《无锡市公有住房租金收据》原件或《江苏省无锡市租赁收入发票》原件。

可支取金额=(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0%)×已交付房租月数(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6、离、退休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供离休或退休证原件。可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包括利息)。

7、调离本市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供(1)本人与本市公积金缴存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包括利息)。

8、出境定居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供本人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可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包括利息)。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供(1)本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或民政部门签发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包括利息)。

10、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支取

提供本人的《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包括利息)。

11、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供职工本人的《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申请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每季度办理一次)。

12、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供(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职工本人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确认参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医疗缴费依据;(3)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可支取金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为不超过个人医药费自理部分。

13、职工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供(1)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可支取金额为遭遇重大突发事件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14、职工连续失业满三年且未再就业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供本人的《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申请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15、职工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供(1)本人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已经凭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个体工商户不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16、职工被判处刑罚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供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申请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包括利息)。

17、职工死亡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供(1)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3)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可支取金额为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支取手续。因特殊情况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能同时到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为方便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可委派指定的经办人(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职工死亡证明)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划入单位银行存款帐户的手续,然后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单位办理支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手续。

住房公积金,宿迁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须知


宿迁市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实施细则

一、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定义

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按年提取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其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为。

二、按年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处于正常状态且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无停缴、缓缴、冻结、查封等情况;

(二)借款人信用良好,所归还的住房贷款没有逾期且历史上无连续3次或累计6次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逾期记录。

三、按年提取还贷的审批

(一)按年还贷提取办理时间为每年7月15日以后至下年6月20日,提取公积金的时段为上一年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以下简称年度)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提取一个年度,逾期不予办理;

(二)按年还贷提取的金额

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的储存余额大于保留余额,该保留余额为最近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实缴存额的12倍。

2.按年还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上一年度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同时不超过同期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3.如缴存职工申请按年还贷支取(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夫妻双方有一方已申请按月提取还贷的,另一方提取金额中应扣除配偶按月提取部分;

(三)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一年内不得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按月还贷业务和按年的提取还贷业务;

(四)有多笔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只能选择其中一套办理按年提取还贷,直至还清后方可选择另一套继续还贷;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在商业银行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借款人在办理按年提取还贷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方可为商业住房贷款还贷(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

(五)缴存职工提出按年提取还贷时所申请的个人住房贷款如已申请支取过一次性还贷且未还清的,不予支取,中心责成该职工立即还清贷款,未还清的应记入“职工特别关注名单”限制该职工提出的支取住房公积金以及贷款等申请。

四、按年提取还贷所需材料

(一)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

1.按揭合同;2.贷款余额表;3.还款流水;4.征信报告;5.婚姻证明;6.身份证;7.配偶在异地有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市)

1.征信报告;2.婚姻证明;3.身份证;4.配偶在异地有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

五、按年提取还贷的提取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携申请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二)中心审核后向职工发放“申请表”、“审批表”;

(三)职工凭单位审核盖章后的“审批表”以及“申请表”、申请资料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四)职工凭中心开具的“审批表”、“宿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请款单”到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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