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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出公布公告 人身险应合理购买

2020-06-23
保险如何合理规划 保险合理的规划 保险合理规划
5月2日,中国保监会发出公告,向公众普及人身保险产品的合理购买方式。此举有望规范寿险销售,避免销售误导给客户带来的困扰。

最低480元/年投保消费型重疾险,范围涵盖31种疾病!

保监会提示了5点关键细节,即了解人身保险产品的基本知识、客观分析自身的保险需求、根据需求匹配购买对应的产品、选择与自己经济实力相当的保费开支、超过犹豫期后慎重考虑退保等。

保险产品的主要功用有风险保障、长期储蓄、财务规划和投资理财等。保监会特别提示,尽管部分寿险产品偏重投资功能,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不宜将其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在产品的选择上,保监会建议根据自身的家庭情况和所处的人生阶段,选购合适的产品。在分析自身保险需求时,首先考虑保障,再根据经济条件安排储蓄和投资理财规划。

保障型产品可以用相对较低的保费获得较高的保额,通常建议投保人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设定为自身年收入的10倍-20倍;重大疾病险保险金额设定为5倍-10倍。长期储蓄型人寿保险的金额则根据到期需要使用金额与已有储备和其他投资渠道获得金额之间的缺口确定。

2、购买即可享有365天的专业的健康咨询服务。

3、重大疾病保10万元

若发生所列的31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数种,确认后则可一次性获得10万元。 原价:480 元 会员价:480 元

延伸阅读

人身险 人身险行业利润总额首次突破千亿元


裹挟着定价权、精算制度等变革的巨大能量,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自落地起便为各方所关注。

眼下,人身险费改启动后的第一个完整财年已收官,“以数据说话”往往能从一个侧面检验改革的成效。上海证券报昨日获悉的一组权威数据显示,2014年,在经营效益、资本效率、产品结构等多个衡量标准上,人身险费改后所带来的行业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其中,人身险行业利润总额首次突破千亿元。

盈利公司数量达历史最高

人身险费改共分三步走,目前已启动两步:2013年8月率先实施普通型寿险费改,2015年2月启动万能险费改。其中,回归人身险基本保障功能的普通险费改,成效已初显。

记者获悉的一组权威数据显示,2014年人身险行业经营指标持续向好,一举扭转了费改前行业新单负增长、总保费收入增速低于GDP增速的局面。最明显的指标变化是:2014年,普通型寿险保费收入达4428亿元,同比增长265%;产品结构得以优化,普通型寿险占比从2012年的8%上升到2014年的26.6%,成为人身险业务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打破了此前分红险“一险独大”的失衡格局。

之前有市场人士担忧:“费改或引发价格战,恐削弱人身险公司短期利润”,但这一担忧目前来看,似乎多虑了。相反,上述数据所释放出的信号显示,一方面在产品价格回落和保障程度提高后,消费者的保障意识被进一步激发,购买重大疾病险、防癌险等保障型产品的客户明显增多;另一方面,费改倒逼各公司改善经营管理,行业整体经营效益明显提升。

具体数据显示,2014年,人身保险业利润总额达1125亿元,首次突破千亿元,增长126.3%,实现连续两年大幅上涨,结束了2011年和2012年连续下滑的局面。2014年,70家人身险公司中,有45家实现盈利,较2013年增加16家,盈利公司数量达到历史最高。不过须指出的是,人身险整体盈利水平的改善,费改并非单一驱动因素,也与2014年资本市场的火爆引致投资收益提升不无关系。

此外,改革政策对资本约束标准进行了调整。知情人士透露称,仅此项调整,存量业务释放了约200亿元资本金,可支持整个行业多发展4000亿元的保障业务。同时,经对养老年金和保险期间在10及以上的其他年金实施差别化的评估利率,这类业务的资本金要求有所下降。资本金的释放和资本要求下调,进一步提升了行业资本使用效率。

分红险费率改革箭在弦上

作为人身险费改的最后一步,分红险费率改革预计也将力争于今年启动。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分红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思路仍然是“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即将前端产品定价权交还保险公司,产品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揽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和调控前端合理定价,管住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为保障改革取得最大成效,相关配套改革也会紧跟完善。知情人士透露称,配套改革包括将修订《分红保险精算规定》、《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对分红险的红利分配原则、分红方法、利源分析等事项进行重新梳理,同时完善行业分红标准,提升分红科学性和透明度。

随着分红险费改方案下一步的出台,也就意味着,占保险业六成江山的人身险业务,将实现价格全面市场化。在业内专家看来,作为率先实行的一次较为彻底的金融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人身险费改无疑为金融市场化改革提供了积极的借鉴和有益的参考。

保险知识汇总 购买人身险需要确定受益人


2008年,陆先生购买了一份20万元的两全保险,保险期限为20年,受益人为陆先生的儿子。不幸的是,在今年的一次交通事故中,父子两人双双身亡。事情发生后,在谁是该保险金的受益人问题上,陆先生的父母与陆太太意见发生了冲突!

我们知道,购买保险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3个人,对于一般的险种来说,投保人用不着在“谁是受益人”的问题上纠结,只需按投保的本身目的照办即可;而对于人身险而言,由谁担当受益人却大有学问,比如上述提到的陆先生的案例,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又双双身亡,此时谁该得到赔偿,就涉及比较专业的保险知识了。

投保时该怎样选择受益人

上述提到的案例,似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站在陆先生父母的角度来看,儿子和孙子身亡,自己是儿子有血缘关系的直接亲属,自然拥有继承保险金的权利;站在陆太太的角度考虑,丈夫和儿子身亡,自己是再恰当不过的保险金继承人。

从保险理赔纠纷中可以看出,人身险的受益人非常重要,它关系到事故发生后由谁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赔偿。越是高额的保险,就越容易引发理赔纠纷。那么投保人到底该怎样选择受益人呢?

所谓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3款将受益人界定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如果由被保险人指定,则无限制,但如果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目前,一些福利较好的企业都为员工购买了人身保险,根据规定,企业作为投保人,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劳动者本身)及其近亲属为受益人,这有助于对被保险人的保护。

情况之一:

受益人不止一个比例该怎样确定?

典型案例:刘先生原来经营连锁店生意,2005年,他购买了一份30万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为妻子、儿子以及父母,这三方受益人都是刘先生的直接亲属,因此,他在填写保单时根本没有考虑理赔纠纷的问题,而经验不足的保险营销员也没有加以提醒。2007年,刘先生在老家游泳时遭遇不测而身亡。事后,就保险金的分配问题,刘先生的父母和妻子闹得不可开交,刘太太认为应该按三份来分,刘先生的父母得其中一份,而刘先生的父母却认为应该按两份来分。

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多名受益人,则最好说明每位受益人的受益比例,比如受益人有3个,可以规定张三40%,李四30%,王五30%。如果没有特意说明,那么根据新《保险法》规定,这多名受益人就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情况之二:

保单上未填写受益人

典型案例:网友雷小姐作为投保人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为自己的丈夫,但是雷小姐没有在受益人处填写名字,保单同样生效。虽然保险营销员提醒雷小姐最好写上受益人,但雷小姐显得有些犹豫,所以保单生效后几年都没有补充受益人的名字。雷小姐的丈夫是一家运输公司长途客车的司机,不久在一次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交通事故中不幸离世。事后,雷小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而在保险金的分配上,雷小姐与丈夫的父母发生了纠纷。

对于少数投保人在受益人一栏留空的做法,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不可取,特别在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时,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即被保险人死亡,可能引起家庭成员间的经济矛盾,因此,最好明确受益人。

情况之三: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典型案例:2008年5月19日,姚女士交纳保险费1700元,在中国人寿(601628,股吧)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两份康宁终身保险,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为自己的儿子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累计保额13万元。2010年1月26日,被保险人姚女士及其儿子在住所因煤气中毒双双死亡。

意外死亡事故属于理赔范围。按法律和保险条款规定,姚女士的儿子应该是受益人,而受益人也同时死亡,理赔金应给受益人的继承人。姚女士的儿子只有7岁,显然只有父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进一步调查发现,姚女士的儿子是非婚生子,找不到父亲,只好从第二顺序继承人入手找继承人。

2010年3月25日,死者亲属找到了受益人同父异母15岁姐姐的相关法律证明及公证材料,中国人寿(601628,股吧)公司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后,将13万元保险金给付到死者亲属手中。

再保险 人身险再保险介绍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再保险按国际惯例可分为两大类:财产险再保险和人身险再保险。我们之前有个大家介绍过财产险再保险,那么人身险再保险是怎么样的呢?

人身险再保险与财产险再保险的分类相同。

(一)人身再保险的传统分类

1、比例再保险方式。长期人身险的比例再保险。长期险业务一般包括长期健康险和寿险,其保费的构成取决于精算所采用的风险发生率、预定费用率和预定利率等。长期人身险的比例再保险一般分为1年定期、联保和修正等三种方式。1年定期方式,是指分出公司公将长期险业务的发生率风险转嫁给再保险公司的一种分保方式。换言之,分出公司公将死亡风险转嫁给再保险公司。联保方式,是指分出公司将某一特定长期险种的全部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的分保方式。分出公司将被保险人的原始保费按比例支付给再保险公司,同时也将发生率风险和得率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修正联保方式是上述两种方式的综合。分出公司将原始保纲按比例支付给再保险公司,但保纲中准备金部分则留存在分出公司。这种方式使分出公司的合部风险得到转嫁,又减少了保费的实际支付。

短期人身险的比例再保险。由于个人意外险期限较短且标的分散性好,因此,个人意外险比例再保险采用成数方式的很少,主要以溢额方式进行。对于团体业务和特殊风险,以及分出公司所开展的新业务,分出公司领带接受公司的技术支持,依然采用成数方式分保。

2、非比例再保险方式。人身险的非比便再保险主要包括单人超赔、事故超赔、止损超赔和超赔付率超赔等。单人超赔是指单个人和索赔超过一定金额后由超赔接受人承担的一种超赔主式。止损超赔是指分出公司的整体索赔超过一定金额或比例后由分入公司承担超出的部分。超赔付率超赔是指分出公司的特定险种索赔超过一定赔付率后由分入公司承担超出部分。

(二)人身险的财务再保险

人身险的财务再保险目前已发展成非常丰富的非传统形式业务。此类再保险业务不但有传统再保险所具有的分散死亡或疾病风险的职能和作用,而且可以分散分出公司产品投资风险并满足保险监管部门对分出公司偿付能力监督和管理的需要。

财务再保险是对传统再保险业务的重大发展,目前仍未形成完整系统的理论和做法,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对财务再保险的政策差别很大。在发达国家,只要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得到满足,监管机构并不干涉再保险的具体做法,因此其财务再保险亦较发达。在保险业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监管机构一般对财务再保险实行较为严格的控制。需要强调的是,由于人身险业务的相对特殊性,其财务再保险与财险的财务再保险尽管在原理上有某些类似,但在具体做法上差别极大。

投资账户 传统和新型人身险概述


人身险就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并以其生存,年老,伤残,疾病,死亡等人身风险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是转移可能导致人身损害的风险。人身险按保险的形式来分可以分为传统人身保险和新型人身保险,那么这两种类型的保险分别是什么样?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介绍。

传统人身保险

传统人身保险的产品种类繁多,但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划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而人寿保险又可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健康保险则又可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其中,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每年定期支付的形式而得名,实际操作中年金保险还有每季度给付、每月给付等多种形式。养老年金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老年生活所需的资金,教育年金保险则可以为子女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同时,消费者可能会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定期寿险的选择上难以抉择,其实两者还是有较大不同的。

首先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不承保因疾病而导致的身故,而这两种原因导致的身故都属于定期寿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其次,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并依照不同的残疾程度给付保险金。定期寿险有的不包含残疾给付责任,有的虽然包含残疾责任,但仅包括《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给付比例表》中的最严重的一级残疾。最后,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保险期间较短,多为一年及一年期以下,而定期寿险则一般保险期间较长,可以为五年、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

新型人身保险

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近几年在国内投资市场上又出现了将保障和投资融于一体的新型投资型险种,主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三种类型。

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与普通型产品相比,分红型产品增加了分红功能。但需要注意的是,其分红是不固定的,也是不保证的,分红水平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着直接关系。通常来说,在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年份,客户可能分到较多的红利,但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客户能分到的红利就可能比较少甚至没有。

万能型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兼具投资和保障功能。保费的一部分用于提供身故等风险保障,扣除风险保险费以及相关费用后,剩余保费在投资账户中进行储蓄增值。

二是交费灵活、收费透明。通常来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后,可不定期不定额地交纳保费。同时,与普通型又称传统型人身保险产品及分红保险不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三是灵活性高,保额可调整。账户资金可在一定条件下灵活支取。投保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提高或降低保险金额。

四是通常设定最低保证利率,定期结算投资收益。此类产品为投资账户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并且可以与保险公司分享最低保证收益以上的投资回报。

投资连结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其具备万能险第一、第二项的特点,但两者之间也有不同。投连险灵活性高,账户资金可自由转换。由于投资连结保险通常具有多个投资账户,不同投资账户具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偏好将用于投资的保费分配到不同投资账户,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同账户间的资金分配比例,并可以随时支取投资账户的资金。

另外,投连险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通常不少于一周公布一次账户价格,因此,若具体投资账户运作不佳或随股市波动,投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负数。

肇事方 财险可代位追偿 而人身险不能


读者彭先生:

不久前,他的朋友小罗自驾车出游时被另一辆车严重碰撞,不幸身故,车辆全部报废,肇事方负

全责。小罗为他的爱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35万的车损险,同时,也为自己在某寿险公司投保了

10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及10万元的寿险。财产险公司与寿险公司在赔付受益人保险金后,受益人还可以

向肇事方索赔车辆损失费与其它损失费吗?

受益人已获赔车损险

不能再向肇事方索赔

****理财网网理赔专家陶治解释称,财产险公司赔付车损险35万元后,受益人不可以再向肇事方索赔车

辆损失费。这其中涉及到一个“代位追偿权”的概念。据从****理财网网保险专家处了解,财险公司在特定

条件下,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还具有向事故责任方代位追偿的权利。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

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假使被保险人首先要求

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

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陶治表示,反之,假使被保

险人首先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获得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就不能再向保险人索赔。

根据代偿追偿原理,该车主的受益人获得了财产险公司35万元车损赔款后,就自动失去了向肇事

方追索车辆损失款的权利,同时,财产险公司依法获得了向肇事方索赔35万的权利。假使车主再向肇

事方索赔车辆损失款,则会造成车主因损失而获取不当得利。

财险公司对人身伤亡

当前依然无代位追偿权

陶治表示,当前,在人身保险中,财险公司不存在代位追偿权利。寿险公司赔付了受益人110万元

后,受益人依然享有向肇事方索赔人身伤害的权利,如死亡补偿费、子女抚养费、丧葬费等。“这体

现了生命无价的精神,可以使被保险人获得最大的权利。”陶治同时建议有车一族在为爱车购买保险

时,别忘了为自己购买保险。

12岁儿童买什么保险 人身险是首选


小孩是整个家庭快乐的源泉,为了保证这些活泼可爱的小家伙们健康成长,家长应该为自家小孩构建一份保障全面的投保规划。那12岁儿童买什么保险?应该首先购买意外险作为基础性保障,其次购买重疾险险,最后购买寿险。

顽皮是小孩子的天性,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意外伤害死亡已占0~14岁儿童死亡的第一位,因此,家长在为小孩投保意外险时,可以适当提高保障额度,建议在5万至10万之间为宜。12岁的孩子已经上学了,家长在为其投保时,应该选择兼顾在校日和非在校日保障的产品来投保,不仅能够提供少儿在校期间的保障,而且还能够涵盖少儿离校期间的保障。

重疾是小孩成长过程中的一大无形杀手,白血病、手足口病等都是小孩成长过程中的高发重疾,对于整个家庭而言,小孩一旦患上重疾不仅影响未来前途,而且高额的医疗费用也让整个家庭陷入财政危机,家长在为小孩投保重疾险时,应优先关注带有这些高发重疾保障的产品。

孩子要走的路还很长,可能遭遇的坎坷也很多,父母能做的就是尽量为他铺平成长之路。可为其投保份寿险产品。但考虑到为孩子购买两全寿险产品,投保周期长,保费支出相对较多,且重疾保障比较薄弱。对于经济条件一般的家庭,可以考虑为孩子购买份消费型保险,让孩子拥有意外、健康等多重保障。如果您确实希望为孩子投保份少儿两全寿险产品,建议选择一款侧重于理财性质的,这样可花较少的钱获得比较完善的保障。

提示:12岁儿童买什么保险?意外和疾病永远是小孩身边的两大主要风险,家长在为小孩投保时应该首先投保一份基础性的意外险,在此基础上再投保一份健康险。然后再根据经济条件为孩子选择寿险。

人身险 迅速组织公安、消防及120前往处置


2013年7月2日下午17时09分,安徽郎溪县发生一起4名学生溺水意外事故。当日郎溪县公安局110接群众报警,有人溺水。接警后,迅速组织公安、消防及120前往处置,与现场正在施救的群众共同开展救援工作。该县迅速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截至17时40分,将4名溺水者全部打捞上岸,并迅速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经全力抢救,4人已无生命体征,确认死亡。经初步调查,4名死者系郎溪中学高一学生,皆为走读生。下午期末考试结束后放学途中,他们与其他3名同学共7人相约外出游泳,出现意外。目前,善后工作正有序进行。随着暑期的来临,针对学生的各种意外事故呈高发态势,这时如果购买平安短期人身险,就可以为孩子们提供足够的保障。

那么投保平安短期人身险需要注意哪些?投保后能带给我们哪些保障呢?这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心的话题。短期人身险,顾名思义,就是在短期内能给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在人们印象中,一般的常识是购买保险都要年年缴费,很少有人知道还有这样的短期保险。一般保险公司推出的意外险都分成了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短期综合意外险、家庭综合保险等几个险种。而一般很多事故都发生在暑期,因此就可以投保短期综合意外险。

平安短期人身险的保障特色主要是提供意外伤害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另有意外住院误工、护理津贴及紧急医疗救援服务,意外伤害保额高达50万元。如果因意外导致身故,则将给付身故保偿金。

平安短期人身险的适用人群是哪些人呢?这款险种适用3-64周岁的被保险人,它的保障期限有3天、5天、7天、15天、30天、60天、90天。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投保的期限。如果想购买这款保险,可以到平安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进行投保,真正做到足不出户就能完成保单。

人身险赔付金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人身险赔付金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据法制晚报报道,某保险公司的保户王某在驾驶摩托车外出办事时,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的王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交管部门的调解,肇事司机承担了相应的损害赔偿。

由于王某生前曾购买过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其妻和其父母则因为保险赔付金的分配,双方发生了争执。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了2.6万元人身保险金及3200元财产保险金。当年王某投保人身保险时,指定的受益人为妻子范某,因此范某认为这2.6万元归她个人所有,而王某父母认为这笔钱是儿子用命换来的,和3200元一样都是儿子的遗产,做父母的享有继承权,应当和范某平分这部分钱。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同时,该《批复》还规定:“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根据以上规定,2.6万元的人身保险金指定了受益人范某,就应该付给范某,至于3200元的财产保险金则应该算作遗产,由有继承权的人——范某和王某父母分割继承。

保险公司 人身险条款“示范写法”三大看点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以下简称《示范写法》),以年交保费的终身寿险为模本制定,推荐各人身保险会员公司使用。各公司可根据不同产品类别、交费期限等进行调整,尽量采用相应条款。

看点一:免责条款范围变化

人身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往往是争议最大的部分,各类五花八门的免责条款是不少保险公司的“挡箭牌”。为此,此次《示范写法》就这一问题重新划定了边界,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增加免责条款的内容。

根据新《保险法》立法宗旨,《示范写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删除了免责条款中部分内容,比如“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此次最终出台的《示范写法》中,责任免除条款包括七条,分别是: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应向合同指定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看点二:鼓励性条款有利消费者

一直以来,在缴纳保费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因为必须要经过一个核保环节,所以保单到底从何时开始生效,在这个核保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能否得到理赔,总是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争议的焦点。

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此次《示范写法》则以此条款为出发点,提出了更为明确的建议:“建议各保险公司按照新《保险法》要求做到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若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则鼓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本公司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

这一鼓励性条款为解决这一“空白期”的保障问题提供了一条出路,一旦保险公司接受这一建议,投保人就不必担心核保期间的风险无法获得实际保障支持了。

此外,对保险事故通知、保险金给付条款,《示范写法》也给出了建议。一是建议各保险公司提供不低于10日的保险事故通知期限,防止因延迟通知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二是建议各公司提供不高于5日的期限作为保险金核定期,使消费者可以尽快得知赔付情况,有助于缓解经济压力。

看点三:留心其他有关时间规定

除了以上两点,消费者不妨留意《示范写法》中其他有关时间的规定,比如对情形复杂的保险金给付,《示范写法》提出可在30天内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承保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承保公司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承保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最终确定给付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受益人向承保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若期满未能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起,原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在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知识汇总 选择哪些人身险应对天灾?


近期,北京等各大城市都遭遇了不同程度的大暴雨或冰雹,不仅给市民出行带来不便,而且有时还导致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中意人寿专家提醒,市民在充分重视自身安全的同时,应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转移风险,降低灾害天气可能带来的事故影响。比如,寿险、意外险均包含相应的保险责任,可以为客户提供保障。目前,中意人寿个人营销渠道在售的寿险类产品“中意福满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中意福惠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意外险“中意乐无忧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中意人寿银行保险渠道在售的“中意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均对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含有保障责任。

而因意外引发的残疾,如达到意外伤害产品的残疾给付标准,“中意乐无忧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中意福临门综合意外保障计划”均可提供保障。因此发生的医疗费用,上述产品以及“中意乐温馨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等产品可提供相应保障责任。

中意人寿专家提醒,为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在投保寿险和意外险时,可以选择搭配一些附加险,如医药补偿险、住院津贴险等,不仅保障范围增大,附加险保费支出也不多。如投保“中意乐无忧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时搭配“中意附加乐温馨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系列产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医治时还可获得相应的诊断、住院和特定门诊项目的费用补偿。

此外,企业也可通过购买团体商业保险的形式,为企业员工投保相应险种,提供一份保障,免除员工出行的后顾之忧。中意人寿团体保险渠道销售的“中意团体定期寿险”可提供身故、全残保障责任;“中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可提供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障责任;“中意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和“中意综合保障团体医疗保险”则可以提供医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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