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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团意险保险赔偿金到底给谁?理赔有哪些风险?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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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为建筑工人投保建工团意险,被保险人死亡,死亡赔偿金应给谁?建筑施工企业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有道理吗?以下理赔案例告诉你答案。

建工企业索赔死亡工人的建工团意险保险赔偿金被拒

2017年2月某日,投保人湖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投保人”)为修建位于某县城关镇某村住宅楼,根据当地建委相关文件要求,向某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某中心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为全体建筑工人投保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团意险”),保险期限1年,每人死亡赔偿限额60万元,受益人条款约定为法定。

2017年10月20日,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龙某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后死亡。龙某的家属得知死讯后找到投保人,投保人经与龙某家属协商,赔偿因龙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60万元。

赔偿完毕后,投保人持团意险保单及赔偿协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龙某的死亡保险赔偿金60万元。

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经审查投保人的索赔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告知投保人:

本事故只有被保险人龙某的法定继承人才有权利主张保险赔偿金。投保人认为投保人不但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缴纳了保险费,且投保人也已实际赔偿了龙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因此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支付龙某的死亡赔偿金,故不认可保险公司的观点。

诉讼中建工企业获得死者家属权益转让书后获赔

双方协商未果,投保人即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某县法院提起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龙某的死亡赔偿金60万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

原告只是讼争保单项下的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而只有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有权主张保险赔偿金;虽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龙某家属进行了赔偿,但其赔偿是基于双方存在的雇佣关系的赔偿,而不是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也即投保人并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不享有龙某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

经办法官认可保险公司的观点。因投保人已实际对被保险人龙某家属进行了赔偿,为解决争议,法官居中调解。法官建议投保人找到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签署权益转让书,将龙某死亡保险赔偿金的索赔权转让给投保人。投保人根据法官意见,与龙某的继承人协商后,完成了权益转让书的签署。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将龙某的保险死亡赔偿金60万元支付给了投保人。

保险公司支付建工团意险死亡赔偿金的对象为被保险人的家属或经过权益转让的建工企业

本案为什么投保人理赔时保险公司不同意支付保险赔偿金?为什么法官调解时保险公司又同意支付保险赔偿金呢?团意险的理赔有哪些风险?

(一)团体意外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导致投保人无权主张保险赔偿金

我国《保险法》第9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第21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大部分险种,两种情形均存在。如果投保人同时又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

但在团意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不一致。保险公司的团体意外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投保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就是说团意险的投保人为单位,而被保险人为职工,即单位缴纳保费,职工享受权益。

而职工作为团意险项下的被保险人,根据团意险保险条款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伤残,受益人为其本人;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为保单指定的受益人。

本案中的保单的受益人指定为法定,也就是被保险人龙某的法定继承人为其死亡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而只有受益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投保人虽缴纳了保费,但并无主张保险赔偿金的法定权利。

(二)本案投保人对死者家属的赔偿非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致投保人无权主张保险赔偿金

本案中,龙某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作为雇主的投保人,有义务对其死亡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此种赔偿是基于双方存在的雇佣劳动关系的赔偿,而不是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

也就是说死者的继承人除可以依据双方的雇佣关系得到赔偿外,仍可向保险人主张团意险保单项下的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将龙某的保险赔偿金支付给投保人,未来龙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主张龙某的保险赔偿金时,保险公司仍需支付保险赔偿金,也就是保险公司会面临双重支付保险赔偿金的风险,故保险公司不同意向投保人支付龙某死亡的保险赔偿金。

(三)投保人依据被保险人家属签署的权益转让书获得保险赔偿金的追偿权

那么为什么后来法官主持调解,保险公司又同意向投保人支付龙某的保险赔偿金呢?原因主要为投保人与龙某的继承人达成一致,龙某的继承人签署了权益转让书,将团意险保单项下的龙某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转让给了投保人,也就是说,龙某的继承人同意投保人支付的赔偿款中含投保人代垫的龙某的保险赔偿金。投保人代垫后取得向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保险公司不再具有双重赔付的风险,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向其支付了龙某的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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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航意险与延误险有哪些区别?


高温日遭遇台风天,航空管制又逢机械故障,总有各种原因让航班无法按时起飞。难道就这样让时间在空等和焦虑中白白流逝?此番解读航班延误险的种种细节,让捍卫自身权利不再雾里探花。

名词解释:航延险

航延险是指针对航班延误进行理赔的保险(放心保)。具体延误时间与赔付金额每家保险公司各有不同。

航意险与延误险的区别

航意险是指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而航延险则是财产保险的一种。两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保险产品,理赔的范围也不一样。航意险与航延险通常分开销售,但在如今的市场上,有的保险公司将航延险单独销售,另一些则会将航意险与延误险打包组合销售。由于对航班延误险还不熟悉,很多乘客在选择购买保险时往往会混淆两者之间的关系。所以乘客在选择的时候应该首先确认所购航意险中是否包含航延险,此外也应清楚航延险的保障范围,注意查看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的部分,以便能够准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飞机延误的标准

有很多乘客都认为,航班时刻表或机票上的时间应该是起飞时间。而事实上,机票上标明的是飞机关闭舱门的时间。飞机关闭舱门后,启动发动机,滑行到跑道,等到起飞指令起飞,还需要一段时间。一般这一过程需要10-15分钟,所以飞机如果在指定时间关闭舱门15分钟后起飞,也属于正常起飞航班。

也就是说,如果航空公司没有按时关舱门,那是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需要对旅客进行赔偿。然而,旅客登机以后,飞机的舱门按时关闭了,仍在跑道上等了很长时间也不起飞,这虽然也是航班延误,但可能涉及机场或空管等其他问题,航空公司对此可不负责任的哦。

航延险的赔付流程

如果想要申请延误赔偿该怎样做呢?由于现在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补偿和赔偿的方案,所以大部分的航空公司都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订相关的措施和方案。

一般来说,航班发生延误后,首先需拨打客服电话报案并询问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此后,在机场当场要求航空公司开具“航空延误证明”和“行李延误证明”并盖章确认,以避免事后再补的麻烦。乘客随后应登录航空公司的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索赔申请表”,并将此份表格连同其他相关材料(包括“航空延误证明”、保险购买记录证明、登机牌原件或登机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自行邮寄至保险公司。在这些步骤完成后,保险公司将在规定的时限内审核并给予答复。审核成功后,乘客将会得到保险公司赔付对应保险金额。

航空公司险种多

暑期历来是航班延误事件频发的时期,如果想要防范于未然,不妨在购买机票的同时购买航延险,得到一定经济赔偿,维护正当权益。现在不少航空公司都有这项业务,春秋航空就推出了20元/份的航延险,只要不是乘客自身原因,起飞延误达到3小时就能一次性获得200元的赔款。除了花一小笔经费可以购买到航延险之外,其实,我们买机票时搭售的保险有不少已经包含了航班延误险。比如国航的航空意外险中就包括航班延误项目,航班延误每4小时乘客可获赔300元,最高赔偿600元。下次再碰到航班延误,只要购买了相关保险,都可以走流程得到赔偿。

赠送的航延险

除了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联手推出的航延险之外,只要使用银行与航空公司推出的联名信用卡支付全额商业客运飞机票款,或不低于80%的旅行团费的票款,都可以获赠航延险以及其他增值服务。要注意的是,免费的馅饼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联名信用卡可能要支付一定金额的年费,二是延误赔偿只在购买相应航空公司机票时才有效。相对而言,各大银行的商旅预订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如在招商银行“出行易”平台上订购机票即可享受“赔你等”服务,航班落地延误2小时,200元赔付就会自动到乘客账上,相比之下较便捷。

赔偿金,工伤认定半年后,赔偿金却迟迟未拿到


今年22岁的市民李先生曾在经开区长春福斯汽车电线有限公司工作。去年3月一天的下班途中,李先生遭遇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下来一年半了,但单位却迟迟不给赔偿金。”6日上午,市民李先生告诉记者,他曾多次与“福斯电线”沟通,但工作人员均称需要向领导汇报。“汇报也用不上一年多的时间,真是让我伤了透心。如果得不到赔偿金,我也只好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班途中遭遇车祸

无奈签下离职协议

据李先生介绍,去年2月23日,他被招入福斯电线担任操作工,因单位班车不到家附近,他要坐一段班车再坐出租车回家。

去年3月1日9时许,李先生下夜班坐出租车回家,经过东环城路与昆山路交会处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他严重受伤。“我被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胼胝体压部改变,胸部外伤、腹部闭合性损伤、腹腔积液。”李先生称,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他无任何责任。

李先生表示,他入院治疗后,母亲曾多次到“福斯电线”与相关人员商议他的工伤事宜,但单位方面一直推脱,称需要领导研究后才能决定。

去年5月,李先生再次来到单位与领导商讨工伤事宜。“在商讨过程中,单位领导以我无法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为由,让我签了离职协议。”李先生表示,为了得到工伤赔偿金,他只能签下离职协议,但让他没有想到的是,签完离职协议后,对方仍让自己继续等待。

权威部门认定工伤

“福斯电线”不认可

去年8月19日,因迟迟得不到“福斯电线”的答复,李先生来到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后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伤害的”规定,认为李先生受伤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其受伤属于工伤。

但“福斯电线”却认为,李先生下班时乘坐班车中途站点下车后打车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地点在东环城路与昆山路交会处,而李先生的家住在欧亚卖场附近,此路线不是回家路线,他们不认同为工伤,并向上级政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去年11月14日,政府部门经过审理后认为,“福斯电线”对于李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地点非回家路线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认定李先生的工伤决定不无不可。

“在申请认定工伤过程中,‘福斯电线’还辩解称我不是他们的员工,我提供工资等证据才确定我是他们单位的员工。”李先生表示,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他又曾多次联系‘福斯电线’人力部门的工作人员,但对方却依旧称,要向领导汇报,具体情况需要领导决定。”

2日上午,李先生来到位于大连路的“福斯电线”,希望能够见到相关负责人商讨工伤赔偿金事宜。“让我没有想到的是,我在门卫室呆了3个多小时,相关领导也没有接待我。”李先生说。

门卫室等待近一小时

得到拒绝采访答复

6日9时许,记者与李先生一起来到长春福斯汽车电线有限公司了解情况。

在该单位的门卫室,工作人员联系相关部门后表示,李先生可以先去人力部门询问,记者则要在门卫室内等待,因为接受媒体采访需经过领导同意。

当日10时15分许,在记者等待近一个小时后,李先生回到了门卫室,记者也得到确切的答复,公司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

“他们问我的要求,我说就要单位给予工伤赔偿金。”李先生告诉记者,对于他提出的要求,对方称要向领导汇报,让他耐心等待,而且还不给出具体的回复时间。“我还会与福斯电线方面沟通,如果迟迟得不到答复,我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工伤保险是国家以及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基本安全保障,单位应按照要求旅行职责,及时为员工负责,也是对公司负责,避而不见并不能解决问题,还将为自己带来官司。

团意险的投保案例


下文通过一个团体意外险理赔案例,从索赔申请人是否正确、损失补偿原则适用是否妥当、赔款计算是否正确这几点进行分析,针对性地解析了团体意外险理赔时的一些注意事项。

8月28日,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就其承包的某路面整修工程,按工程造价方式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每人每次事故保险金额10万元;并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其中每人每次事故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限为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8月28日,保险合同无受益人约定条款。

9月28日,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路面整修工程施工部人员某A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不幸被一重型货车某B车辆碰撞而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期间发生抢救医疗费用4万多元。事故发生后,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某路面整修工程项目经理部与某A的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该公司赔偿给死者某A家属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子女抚养费、误工费及家属生活补助费等共22万元,余下的交通事故赔偿款由公司方获得。根据交警责任认定书,某A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调解时,交通事故第三者某B车辆的驾驶人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费用的60%,即向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支付12万多元。

交通事故调解结案后,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就其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接到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索赔通知书后,认为事故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保险责任都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但对索赔申请人身份、保险赔款适用原则、保险赔款金额多少产生了不同意见。经与客户多次协商,最后本案采用损失补偿原则,同意按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已赔偿给死者某A家属的22万元,减去某B车辆的驾驶人承担的12万元,以10万元向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进行赔付,并签订赔付协议书。

虽然本保险赔偿案件经过协商后进行赔付,名义上已经结案了,但是本人认为此理赔实际上有些欠妥协的地方,中国平安武汉分公司杨哲峰作出以下分析:

索赔申请人是否正确

本案中,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有无索赔申请权?根据某保险公司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释义,索赔申请人“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由于本保险合同未签订受益人约定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由于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笔者认为本案的索赔申请人应为死者某A的继承人,而非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损失补偿原则适用是否妥当

本案在理赔过程中,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进行赔付。而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确保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但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获得额外的利益。

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范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规定,本保险合同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至于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如果适用给付原则,则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因而,虽然《保险法》或本保险合同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但保险实践中普遍使用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在本案中,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适用给付原则,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则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赔款计算是否正确

案由于确认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为索赔申请人,并按照损失补偿原则的精神,即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获得额外的利益,最终的赔款计算结果为10万元。但笔者认为,本案的赔款计算结果应该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适用给付原则,按每人每次事故保险金额10万元给付;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由于4万元*(1-60%)=1.6万元,大于每人每次事故保险金额1万元,按1万元赔付,总赔款金额为11万元。

综上所述,本案的正确处理应当是由死者某A的继承人或死者某A的继承人书面委托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按照损失补偿原则和给付原则,将11万元赔款支付给死者某A的继承人。退一步而言,如果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投保的本意是希望公司成为受益人,就必须在投保时取得被保险人同意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书面声明,并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中约定;保险公司在赔偿时,仍然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和给付原则,进行保险赔偿。

团意险投保的注意事项


团体意外保险是以企业法人或社会团体作为投保人,让其在职员工(或含家属)作为参保对象,以意外伤害事故赔偿为主要保险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一般要求团体成员至少5人以上,且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整体人数的75%以上。

企业团体意外险保障计划中,最常见的保险责任有:团体意外伤害,团体意外医疗和团体意外住院津贴等。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包含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定时间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意外残疾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定时间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定天数后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团体意外医疗

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对其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其中合理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补偿,保险人只承担剩余的那部分合理医疗费用。

团体意外住院津贴

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前往医院,经医院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保险人将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意外住院津贴,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团体意外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到期后保险公司视上一保障年度的赔付情况决定是否按原条件承保、是否增加保费、减少保额或者拒保等。首次投保时,保险费的厘定一般与该企业的行业性质、工作的风险系数、公司的安保状况、企业参加人数以及有无参加社保等因素密切相关。

负责薪酬福利的工作人员在为企业员工购买商业团体意外保险时,为了获取一个合理的保费水平,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尽量做到全员投保

参与的人员规模越大,就越有机会申请到比较好的费率折扣。有的企业往往只给从事危险岗位的员工进行投保,这样一来不仅减少了参与人员的规模,而且让保险公司认为存在逆选择的可能,增加了承保的难度,同时对于那些未参保的员工来说,福利设计的不公平会严重伤害员工的满意度,最后得不偿失。

梳理职场的安保状况

保险公司在与企业方确定保险计划和费率时,一般会去企业职场进行考察,目的是了解企业各岗位的工作具体内容,确定风险状况。企业方最好在此之前梳理一遍各岗位的安全作业规范,检查相关安全设施等,保险公司会给工作操作规范,安全预防措施完善的企业好的费率折扣。

中小型企业尽量参加集合式员工保障计划

对于人数在百人以下的中小企业来说,最好参加保险公司推出的专门针对中小企业保险套餐计划,与单独与保险公司确定的费率相比,这种套餐式的产品会更有价格优势。

购买团意险需要注意的几点-购买团意险需要注意什么


团体意外险,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形式,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

团体意外险都有固定的费率,客户可以选择每人保多少,然后乘以费率 ,再乘以被保险人数量 。

团体意外险对被保险人的年龄有要求,费率也因职业类别而不同。从事越危险的职业,保费就越高。期限一般是一年或更短期。保障范围一般是意外伤残再附加意外医疗。

投保团体意外险,除一般应保管好保险合同、履行好如实告知义务、索赔注意单证齐全等各种保险常规知识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点:

一是投保团意险前后应采用适当方式向员工明确宣示。

二是需提供投保员工人数、职业或工种、保额需求或费用预算等信息;需填写投保书、提供员工清单、通过现金或支票缴费。

三是投保后被保险员工人数或工种发生变化,应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合同批改处理,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四是要明确指定受益人。主要是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该保险金按法定继承程序分割。明确指定受益人,可以减少事后处理的精力。投保后,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及时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建工险投保方案有哪些准备事项?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建工险如何投保?建工险投保方案有哪些?。 需要了解哪些知识?有哪些准备事项?保险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2.雷电、火灾、爆炸;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4.盗窃;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保险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建工险投保方案须知建工险保障范围:建筑工程保险保障范围相当广泛。概括起来,保险人承保的保障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类:列明的自然灾害,主要有雷电、水灾、暴雨、地陷、冰雹等,对于地震与洪水,由于其危险性大,一旦发生,往往造成重大损失,国际保险界一般将其列入特约可保责任另行协议加保;列明的意外事故,主要有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原材料缺陷等引起的意外事故,以及工作人员在施工中的过失造成的间接损失;盗窃及清理保险事故现场所需费用,也有保险人将此类风险另行承保的情况;第三者责任;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未列入责任免除且不在上述风险责任范围的其他风险责任。

建工险投保方案 建筑工程一切险要如何投保呢?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流程为:了解客户投保需求,收集相关工程资料,总公司回复承保意见,根据需求填写投保单,出单人员录入系统预报,系统提交审核。

建筑工程一切险类所需资料

1、普通建房工程。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概况说明(所建房屋共有多少栋、每栋多少层、是否有地下,如有地下多少层、周边环境),保额在5000万以上项目需提供工程量总汇清单、施工平面图,已经开工的工程,请务必提供工程施工进度表。

2、公路、桥梁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地质水文报告、施工平面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总汇清单、工程施工进度表,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总公司可能要求补充上述资料外的。

建筑工程一切险上报时所需信息(预报业务投保单必填项目):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包括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分包人、其它关系方,以上各方是否均为被保险人。2、被保险工程名称和地点。3、投保项目:一般分两部分:一是工程物质损失部分:按工程总造价确定保险金额;二是第三者责任部分:设定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身伤亡每人每次赔偿限额;4、设定特种风险(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台风)赔偿限额,一般为工程物质损失保险金额的80%。5、免赔额:按三个项目分别设定免赔,分别为:特种风险(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台风)免赔、其他一般风险免赔、第三者责任物质损失部分免赔。6、附加条款:根据工程具体需要设定附加条款,附加条款的使用请详见附加条款处使用说明。7、保证期和试车期的设定:如需扩展保证期、试车期,需确定保证期和试车期的具体起止时间,并分别附加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和机器设备试车考核条款。8、费率和保险费。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工程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由保险公司视保单承保范围对建筑工程的工程主体、临建设施、建筑材料、人员财产及各类费用等保险标的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将建筑工程保险类别分为四种:即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承包商为雇员投保的人身保险;承包商设备险。我国的建筑工程投保以前两个险种为主,后两个险种的投保状况则因我国各地区的不同情况而异。承包商负责建筑工程一切险与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及其费用,是国际惯例。但如果承包商因故未办理投保或拒绝投保该险,业主可代为投保。在我国,建筑工程一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往往是以业主的名义投保,但投保费用仍由承包商负担。业主、承包商与所有的工程参与者均为被保险人。

人身意外保险赔偿金如何给付


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要根据个人情况,工作性质和意愿投保的保险种类而定,一般不同的保险公司会有着不同的投保金额与投保内容,依据具体情况而定。相应的,现实生活中,有关人身意外保险赔偿相关的问题非常复杂。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人身意外保险赔偿范围、额度及除外责任,以帮大家更好的了解人身意外保险赔偿。

人身意外保险赔偿范围

人身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对象。

人身意外保险赔偿金如何给付

人身意外保险赔偿范围涵盖了以下几种:一是死亡给付,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二是残废给付,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残疾给付是分付;三是医疗给付,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另外,人身意外保险赔偿中的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四是停工给付,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人身意外保险赔偿的除外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酒后驾车等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一般是不负责人身意外保险赔偿的。只要以上申请文件都审核无误,那么,保险公司会在收齐申请文件后及时给付保险金。具体的给付时间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话,一般默认为法定期限为10日,若逾期给付则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予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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