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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工伤认定半年后,赔偿金却迟迟未拿到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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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2岁的市民李先生曾在经开区长春福斯汽车电线有限公司工作。去年3月一天的下班途中,李先生遭遇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下来一年半了,但单位却迟迟不给赔偿金。”6日上午,市民李先生告诉记者,他曾多次与“福斯电线”沟通,但工作人员均称需要向领导汇报。“汇报也用不上一年多的时间,真是让我伤了透心。如果得不到赔偿金,我也只好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班途中遭遇车祸

无奈签下离职协议

据李先生介绍,去年2月23日,他被招入福斯电线担任操作工,因单位班车不到家附近,他要坐一段班车再坐出租车回家。

去年3月1日9时许,李先生下夜班坐出租车回家,经过东环城路与昆山路交会处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他严重受伤。“我被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胼胝体压部改变,胸部外伤、腹部闭合性损伤、腹腔积液。”李先生称,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他无任何责任。

李先生表示,他入院治疗后,母亲曾多次到“福斯电线”与相关人员商议他的工伤事宜,但单位方面一直推脱,称需要领导研究后才能决定。

去年5月,李先生再次来到单位与领导商讨工伤事宜。“在商讨过程中,单位领导以我无法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为由,让我签了离职协议。”李先生表示,为了得到工伤赔偿金,他只能签下离职协议,但让他没有想到的是,签完离职协议后,对方仍让自己继续等待。

权威部门认定工伤

“福斯电线”不认可

去年8月19日,因迟迟得不到“福斯电线”的答复,李先生来到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后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伤害的”规定,认为李先生受伤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其受伤属于工伤。

但“福斯电线”却认为,李先生下班时乘坐班车中途站点下车后打车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地点在东环城路与昆山路交会处,而李先生的家住在欧亚卖场附近,此路线不是回家路线,他们不认同为工伤,并向上级政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去年11月14日,政府部门经过审理后认为,“福斯电线”对于李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地点非回家路线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认定李先生的工伤决定不无不可。

“在申请认定工伤过程中,‘福斯电线’还辩解称我不是他们的员工,我提供工资等证据才确定我是他们单位的员工。”李先生表示,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他又曾多次联系‘福斯电线’人力部门的工作人员,但对方却依旧称,要向领导汇报,具体情况需要领导决定。”

2日上午,李先生来到位于大连路的“福斯电线”,希望能够见到相关负责人商讨工伤赔偿金事宜。“让我没有想到的是,我在门卫室呆了3个多小时,相关领导也没有接待我。”李先生说。

门卫室等待近一小时

得到拒绝采访答复

6日9时许,记者与李先生一起来到长春福斯汽车电线有限公司了解情况。

在该单位的门卫室,工作人员联系相关部门后表示,李先生可以先去人力部门询问,记者则要在门卫室内等待,因为接受媒体采访需经过领导同意。

当日10时15分许,在记者等待近一个小时后,李先生回到了门卫室,记者也得到确切的答复,公司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

“他们问我的要求,我说就要单位给予工伤赔偿金。”李先生告诉记者,对于他提出的要求,对方称要向领导汇报,让他耐心等待,而且还不给出具体的回复时间。“我还会与福斯电线方面沟通,如果迟迟得不到答复,我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工伤保险是国家以及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基本安全保障,单位应按照要求旅行职责,及时为员工负责,也是对公司负责,避而不见并不能解决问题,还将为自己带来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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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保险赔偿金如何给付


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要根据个人情况,工作性质和意愿投保的保险种类而定,一般不同的保险公司会有着不同的投保金额与投保内容,依据具体情况而定。相应的,现实生活中,有关人身意外保险赔偿相关的问题非常复杂。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人身意外保险赔偿范围、额度及除外责任,以帮大家更好的了解人身意外保险赔偿。

人身意外保险赔偿范围

人身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对象。

人身意外保险赔偿金如何给付

人身意外保险赔偿范围涵盖了以下几种:一是死亡给付,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二是残废给付,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残疾给付是分付;三是医疗给付,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另外,人身意外保险赔偿中的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四是停工给付,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人身意外保险赔偿的除外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酒后驾车等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一般是不负责人身意外保险赔偿的。只要以上申请文件都审核无误,那么,保险公司会在收齐申请文件后及时给付保险金。具体的给付时间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话,一般默认为法定期限为10日,若逾期给付则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予逾期利息。

赔偿款,员工保险赔偿金 被公司领走可以吗


职工在遭受工伤后,保险公司赔偿了1万多元意外伤害险,但却被公司私自取走。毛某多次讨要无果,遂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属于自己的伤残赔偿金10240元。被告公司在法庭上则称,领走赔偿款是为了补偿自己公司的损失。

原告毛先生今年50岁,从外地来京打工。被告是北京一家机械制造公司。毛先生称,2012年6月,他在上班期间突发意外伤害事件受伤,导致身体残疾(伤残等级为七级)。经劳动仲裁,被告总共应给他14.3万元的伤残赔偿,但目前只给了他5万元,此外还有1万多元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被机械制造公司以他的身份证开设账户私自取走。

原来毛某在职期间,被告公司以福利形式为其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我自己交了100元投保费,被告交了100元保险费,”毛先生说。2013年4月,保险公司为毛某办理了理赔手续。2013年6月毛某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被告在毛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毛某的身份证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将该账户提供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10240元赔偿款打入该账户后,被告将该赔偿款私自取走。

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说,原告受工伤后要求解除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被告便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应得14.3万元,被告已给了原告5.3万元。至于意外保险,被告给原告上了2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是公司支付的,保险公司共赔了10240元,这些钱都打到了以原告名义所存的存折上,被告公司已支走这1万元,这笔钱应该由公司所得。因为该公司上保险主要为了补偿自己公司的损失。

原告毛先生则说,劳动局调解时,被告的最初调解意见是16.8万余元,因为有意外保险,所以最后达成了14.3万元的调解意见。法律有规定,未上工伤保险的,医药费应由公司支付。“我是意外保险的受益人,钱应给我。”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问题解答_保险知识


匿名网友的母亲前不久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逝者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还有母亲健在,当拿到死者死亡赔偿金时,一家人因为赔偿金分配问题闹得不可开交。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才合理呢,下面由开心保小编为您详介绍赔偿金相关知识。在介绍赔偿金分配问题前,大家先了解一下死亡赔偿金(补助费)的概念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予赔偿。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死亡赔偿金是怎么计算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匕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标准进行计算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下面以不满六十周岁的受害人为例进行说明。其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例如:周某为某市职工,34岁,某日,周某开摩托车带妻子和孩子回娘家,行至某地段时,遇到一辆拉条木的拖拉机缓慢驶来,拖拉机所拉的条木由于数量太多,装的也不牢靠,恰好在周某经过时散落下来,有一根条木插入周某摩托车的前轮车辐中,周某摩托车由于车速较快而迅速变线,直接撞到拖拉机尾部,周某头部受损,当场死亡。周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东部沿海某发达地级市,周某为城镇居民,按照其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其当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12000元/年,这样,周某家人可获得死亡补偿费12000元/年×20年=240000元。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要求死亡补偿费时,其乘数较十年要短,但不会短于五年,具体为,六十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8项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交通死亡赔偿标准:

最高赔偿金赔偿的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其中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为赔偿金额中的主要部分。若对于有老人和小孩的家庭来说,当事人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一旦出现问题所付赔偿金最高会达到近百万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以上三部分的赔付共计90余万元。此外再加上家属处理事件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总赔付金额可高达百万元。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

损害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作为间接受害人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一,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二,关于财产中的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同一继承顺序中,原则上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继承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即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在考虑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前提下,还应当同时考虑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可否单独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况,予以适当平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在该争议中母亲和丈夫对妻子的死亡赔偿金享有共同所有权。如要求法院分割,因母亲可以就被抚养人生活费另外得到赔偿,法院可考虑家庭生活紧密程度对丈夫分配适当多一些,予以平衡。以上介绍希望对在赔偿金分配方面存有疑问的朋友有所帮助,另外如果对交通事故理赔流程等事宜不是很明白的,可以参阅本站车辆违章专题的相关文章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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