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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问题解答_保险知识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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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的母亲前不久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逝者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还有母亲健在,当拿到死者死亡赔偿金时,一家人因为赔偿金分配问题闹得不可开交。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才合理呢,下面由开心保小编为您详介绍赔偿金相关知识。在介绍赔偿金分配问题前,大家先了解一下死亡赔偿金(补助费)的概念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予赔偿。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死亡赔偿金是怎么计算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匕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标准进行计算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下面以不满六十周岁的受害人为例进行说明。其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例如:周某为某市职工,34岁,某日,周某开摩托车带妻子和孩子回娘家,行至某地段时,遇到一辆拉条木的拖拉机缓慢驶来,拖拉机所拉的条木由于数量太多,装的也不牢靠,恰好在周某经过时散落下来,有一根条木插入周某摩托车的前轮车辐中,周某摩托车由于车速较快而迅速变线,直接撞到拖拉机尾部,周某头部受损,当场死亡。周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东部沿海某发达地级市,周某为城镇居民,按照其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其当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12000元/年,这样,周某家人可获得死亡补偿费12000元/年×20年=240000元。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要求死亡补偿费时,其乘数较十年要短,但不会短于五年,具体为,六十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8项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交通死亡赔偿标准:

最高赔偿金赔偿的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其中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为赔偿金额中的主要部分。若对于有老人和小孩的家庭来说,当事人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一旦出现问题所付赔偿金最高会达到近百万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以上三部分的赔付共计90余万元。此外再加上家属处理事件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总赔付金额可高达百万元。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

损害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作为间接受害人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一,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二,关于财产中的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同一继承顺序中,原则上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继承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即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在考虑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前提下,还应当同时考虑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可否单独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况,予以适当平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在该争议中母亲和丈夫对妻子的死亡赔偿金享有共同所有权。如要求法院分割,因母亲可以就被抚养人生活费另外得到赔偿,法院可考虑家庭生活紧密程度对丈夫分配适当多一些,予以平衡。以上介绍希望对在赔偿金分配方面存有疑问的朋友有所帮助,另外如果对交通事故理赔流程等事宜不是很明白的,可以参阅本站车辆违章专题的相关文章进行了解。

扩展阅读

交通事故车祸赔偿项目


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

交通事故车祸赔偿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标准划分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的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

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交通事故,弄巧成拙 骗保的意外死亡


4月21日凌晨1时许,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河大队接到报警,广园路车陂立交桥底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汽车撞到立交桥墩,当场造成一死一伤。事发车辆严重受损。(图片均由交警部门提供)

4月21日凌晨1时许,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河大队接到报警,广园路车陂立交桥底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汽车撞到立交桥墩,当场造成一死一伤。日前从天河交警部门获悉,这起交通事故实际上是犯罪嫌疑人为“骗保”而自导自演的,却不料引来一场伤亡惨剧。

离奇事故:死伤者均坐在后座

事发当晚,正好是天河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吴少鹏值班。“当时接报后,事故中队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我也去了,经对现场调查取证,我们发现情况相当蹊跷:发生事故车辆驾驶位向前紧贴方向盘,并且驾驶位上无人;车上一名伤者在后排靠左位置,一名死者在后排中间靠右位置。”

经过身份核实,山西籍男子孙某当场死亡,河南籍男子程某左腿严重骨折。警方在死者孙某身上搜出了20多张信用卡,几张已经评估好等待索赔的汽车保险单。据吴少鹏介绍,“车撞得很厉害,方向盘和椅子都挤在一起,最令人不解的是驾驶座和副驾驶座都没有人,也没有任何血迹。假如两人在后面,那车是谁驾驶的?又是怎么撞上去的呢?案情显得十分蹊跷。”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私了”保险会赔吗


现在,买车的人越来越多了,我国也是交通事故的高发国家,一般情况下只要事故情况不算特别严重的,事故双方都会比较倾向于“私了”。那么,当事人在“私了”的时候要注意什么?需要怎样做?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驾驶员应主动出示驾驶证,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无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事故事实”以上部分,记录下事故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法、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等重要信息,并共同签名,双方各一份。此后即可撤离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赔偿事宜。

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把上述协议书中的“赔偿协议”填完,然后办理赔偿事宜。当事人如果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对损害赔偿无法达成协议的,可就争议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私了”后保险还赔吗?

对法规允许“私了”的交通事故,双方填写自行解决协议书,该协议可以视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可作为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索赔证明。但是,对于不属于法规允许“私了”范围的交通事故进行“私了”的,双方的“私了”协议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

什么情况可以“私了”?

不涉及人员伤亡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双方车主都有齐备的证件和愿意协商解决的态度。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几种条件,交通事故才能“私了”。

什么情况不能“私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7、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8、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有哪些?


发生交通事故后该怎么办?交通事故赔偿程序有哪些?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要及时报警,抢救伤员,确定伤残等级,然后才可以按标准进行索赔。报警后交警部门会进行交通事故认定你,制作认定书。如果车是有保险的要及时报警保护现场,一边保险公司确定车辆的损害赔偿。具体的赔偿可以通过协议、调解、诉讼的程序进行。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

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相关链接海南发布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

为了准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了我省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五项基本数据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致伤残赔偿标准起纷争 法官主持达成调解

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户口却是农村居民,发生交通事故后,怎样计算伤亡赔偿费用?今天,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上诉人认为一审赔偿标准适用错误,受害人非城镇居民,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来计算,且没有把已经垫付的医疗款从中减去。

一审宣判后,张某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中没有将自己在治疗李某时已经垫付的35040元减去,而且不应该按照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为其损失的计算标准,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因此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李某认为,一审时其已经拿出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其长期居住于昆明市,而非户口上的禄劝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由上诉人张某赔偿各项损失118478.6元,分三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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