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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离休干部工资如何支付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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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工致残离休干部工资如何支付?

1982 年 8 月 30 日劳动人事部老干部局复函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对《关于企业因工致残离休干部工资支付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

(1)按国发(1982) 62 号文件规定,干部离休后的工资只能发原工资的 100%,过去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照顾多发 10%的工资,不能继续增发;(2)对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主资的护理费。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应按何类地区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1984 年 6 月 19 日,劳动人事部复函四川省人事局,对《关于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应按何类地区工资标准计发工资的请示》答复如下:

(1)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工资由原工作单位支付的,仍 按原工作单位所执行的工资区类别计发标准工资;

(2)离休干部的工资已由接受安置地区支付(包括退休改办离休)的,也应按原工作单位所执行的工资区类别计发标准工资;(3)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标准工资不论由何地支付,均不受接受安置地区工资区类别调整的影响,而应随着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工资区类别的调整作相应的调整。

离休干部待遇计算中的原工资和标准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据劳人老〔1982〕 10 号的通知的第六条中指出:《几项规定》第 3 条中所称“原工资”包括级别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原工资”含地区生活费补贴。原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干部,离休后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地方安置的,不再发给地区生活费补贴;原不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干部,离休后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地方安置的,应按接受地区同级干部的标准发给地区生活费补贴。

“标准工资”,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如需了解更多养老保险617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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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保险 上学期间的生活费和学费就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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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养老,何为退职? 退职干部工资如何发放?


何为退职?退职干部工资如何发放?

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放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

234.干部离休应符合哪些条件?

干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应当离休:①属于下列情形之一:a.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b.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c.建国前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②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35.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制度同固定工制工人的退休制度有什么区别?

为适应劳动制度的改革,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做了规定,并对其养老实行了社会保险制度。它同固定工制工人的退休制度的区别主要是:

基本养老基金的来源不同。前者养老基金来源于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于所得税前列支;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缴纳的数额为不超过本人工资的3%;退休养老经费入不敷出时国家给予适当补贴,后者的退休养老基金完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缴纳。

管理机构不同。前者的退休养老工作,包括养老保险的筹集、支付和其他管理服务,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管理,后者退休后的管理和服务主要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确定退休养老的条件依据不同。前者的退休主要依据年龄来确定,工龄可以不起作用;而后者的退休养老条件主要是依据工龄和年龄来确定。

退休养老金的计算基数和计发办法不同。前者的养老金,根据缴纳养老基金的年限长短、金额多少确定,对缴纳退休养老费年限比较短的工人,其养老金可一次性发给。后者的退休费是根据工龄长短按照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一经确定直到退休人员死亡,其基数不易随物价调整而变化。

由于在同一企业内部存在着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差别而造成企业两部分职工之间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企业内部的深化改革。国务院于1991年6月26日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中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基本养老养老保险目录

生活护理费


从7月1日起,《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厦门职工,一旦发生工伤,除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相当于多了一层保障。

导报记者昨日从厦门市人社局获悉,此次最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对补充工伤保险政策作出了细化规范。根据规定,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买单”,个人和单位都不用多掏一分钱。

简化了职工办事环节

此前,厦门曾出台《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经过近2年的实践,此次正式出台的《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作了一系列修订。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提高了。

在《试行办法》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且经鉴定确需2人护理的,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次月起,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增加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在《实施办法》中,不仅取消了“经鉴定确需2人护理”的条件,并将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由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提高为50%。今后,工伤职工无需专门申请2人生活护理确认,即可直接增加生活护理费待遇,简化了办事环节,提升了便民服务水平。

加大了企业减负力度

《实施办法》还加大了企业减负力度。如第六条规定,经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增加支付工亡职工近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万元。

同时还规定,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用人单位补助其支付总额的50%,防止企业因职工重级工伤致贫,同时有利于引导企业一次性结清职工伤残就业补助金,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厦门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厦门开全国工伤政策性补充保险之先河的有力举措,有利于乘工伤保险基金之势,借商业保险公司之力,为全市13万多家参保单位减负解压,降低用工风险和运营成本。同时,此举更惠及全市工伤职工,切实有效地提高其工伤保险待遇,化解因伤致贫风险。

离休退休人员如何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虽然大家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住房公积金,但是相当部分朋友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并不是很了解。很多临近退休的朋友,都特别想知道离休退休人员如何提取公积金。本文在此将加以介绍,以帮助大家解决这一难题。

职工因离休、退休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4)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5)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并由所在单位劳 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每个城市政策有一些差异,具体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

南充离休退休如何提取公积金?

南充离休退休人员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储蓄存折;2、单位行政盖章的《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黄色);3、提取人身份证;4、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复文件。

以上3—4项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公积金管理机构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般应由离、退休人员本人办理。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需材料相应增减。每周五下午和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办业务。

上海离休退休人员如何提取公积金?1、无离、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提供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公积金提取

1、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保险费,期交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释义十五)至五十五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条办理效力恢复;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期交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按照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付费方式、付费金额和付费年限向本公司支付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由投保人以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分期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期交保险费。第一期以后分期支付的期交友邦双盈人生投资连结保险目录

工作时间,乡干部的工龄如何计算


乡干部的工龄如何计算?

(1)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以及建国后的乡一级或相当乡一级党政机关中,担任支部书记、乡长、秘书、财粮委员、治安委员、乡妇女代表 (主任)、民兵队长等职务,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2)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 (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专职工作)干部、集体编制的干部,被直接转正录甲为国家干部和工人的,他们转正录用前最后一次在公社脱产、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农村大队干部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如何计算?

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后,原担任半脱产大队干部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农民技术员的工龄如何计算?

(1)农民技术员经考核录用为国家农业技术干部的,他们被录用前最后一次被聘用为县、乡专职农民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农民技术员考入各级农业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农业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乡专职农民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亦工亦农”工的工龄如何计算?

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亦工亦农”工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其工龄计算可以参照临时工转正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乡畜牧兽医人员的工龄如何计算?

乡畜牧兽医(包括配种站、改良站、冷精站、防检站、草原站的畜牧医)在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其最后一次在乡畜牧兽医站任兽医的工作时间,可以与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养老保险617问目录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谁支付您知道吗?


公司为员工缴纳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那么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谁支付呢?关于这样的问题小编咨询了保险专家以下为您介绍。

我是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上个月,公司在发给我工资时,扣了60元的保险费。但是,我并没有要求公司为我买过任何保险。经询问后得知,公司为我购买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说如果上班时发生了什么意外伤害,可以得到一笔保险金。请问:购买这种保险,到底应该由谁来掏腰包,是我们这些农民工,还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建筑公司?

姚坤才同志:为了保护有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了部分保险必须购买,这其中就包括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建筑行业本身风险较高,从业人员大多为农民工,安全防护知识薄弱,而且个别建筑企业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不太重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劳动保护投入,使得建筑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很大的威胁。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需要注意,法律中规定的是:“必须”,建筑施工企业为建筑工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是其必须尽到、毫无价钱可讲的法定义务。

因此,你所在的建筑公司将这种保险的保险费转嫁至你们建筑工人的头上的做法是违法的,你有权要求公司退还这笔款项。如果不归还,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或通过司法手段予以解决。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一、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2003年内,要实现在全国各地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目标。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引导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序健康发展。要切实把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做为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来抓。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继续加强和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扩大覆盖面。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认真借鉴兄弟省(区、市)的经验,抓紧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尽快启动这项工作。

二、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三、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四、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五、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六、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七、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八、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行业协会或者其它中介组织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工作,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务市场。

九、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

一些国家和地区结合建筑行业高风险特点,采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或企业联合自保形式,并取得一定成功经验。有条件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探索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我部将根据各地研究和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

女职工,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费由单位支付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19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第八条指出,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房租如何办理


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支付房租,不少市民对此并不了解。《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的解释》于2014年6月起执行,该《解释》对自住住房、房屋共有、公积金提取金额和提取次数作出了明确说明,指出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房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15%可提公积金支付

《解释》指出,在房屋租赁时,申请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对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可申请提取,申请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租住太原市行政区域以外住房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配偶与租住房屋所在地一致的户口簿(或者居住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

另外,自住住房12个月内可以提取一次。如果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购房发票。如果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购房发票。

办理太原公积金提取支付房租如何办理

申请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租房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当年支付房租的租赁专用发票;婚姻关系证明;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等。据市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房东或者承租人任何一方到房屋所属区域的地税部门即可开具房屋租赁发票。办理时须携带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和租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的相关规定,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完整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职工(或者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与单位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理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理处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如果经审核准予提取,那么职工就可以凭准予提取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受委托银行依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提取额度,支付入卡(折)。

保险费,如何缴纳待业保险费


国有企业如何缴纳待业保险费?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缴纳待业保险费,具体比例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0.6%至 1%。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并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企业所在地的待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初何缴纳待业保险费?

根据 1993 年 4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待业保险,比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执行,即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企业相同,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缴纳待业保险费(具体比例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0.6%至 1%)。所缴纳的待业保险费在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并由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单位所在地的待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如何缴纳待业保险费?

根据 1986 年 7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指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用的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合同制工人在待业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待业失业保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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