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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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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厦门职工,一旦发生工伤,除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相当于多了一层保障。

导报记者昨日从厦门市人社局获悉,此次最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对补充工伤保险政策作出了细化规范。根据规定,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买单”,个人和单位都不用多掏一分钱。

简化了职工办事环节

此前,厦门曾出台《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经过近2年的实践,此次正式出台的《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作了一系列修订。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提高了。

在《试行办法》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且经鉴定确需2人护理的,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次月起,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增加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在《实施办法》中,不仅取消了“经鉴定确需2人护理”的条件,并将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由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提高为50%。今后,工伤职工无需专门申请2人生活护理确认,即可直接增加生活护理费待遇,简化了办事环节,提升了便民服务水平。

加大了企业减负力度

《实施办法》还加大了企业减负力度。如第六条规定,经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增加支付工亡职工近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万元。

同时还规定,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用人单位补助其支付总额的50%,防止企业因职工重级工伤致贫,同时有利于引导企业一次性结清职工伤残就业补助金,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厦门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厦门开全国工伤政策性补充保险之先河的有力举措,有利于乘工伤保险基金之势,借商业保险公司之力,为全市13万多家参保单位减负解压,降低用工风险和运营成本。同时,此举更惠及全市工伤职工,切实有效地提高其工伤保险待遇,化解因伤致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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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杨秦坐镇接访室 职工工伤在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掏护理费


25日是一月一度的广州市职能部门接访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杨秦坐镇接访室。本次共10名接访人,反映的问题多集中在工伤、养老方面。

了解到,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需要由用人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派人护理,也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普先生是广州某物业公司的安管员,今年1月12日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4月17日被越秀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但第三事故责任人无经济能力负担相关医药费用,单位也拒绝支付其医疗费用,导致普先生现在无法继续治疗,也负担不起高昂的医疗费用。

“我们希望工伤保险、肇事方所在车队、单位可以先行支付医疗费用,让我们渡过难关。”信访代理人陈先生对杨秦说。

对此,杨秦解释,无论普先生的单位是否有替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只要普先生已被认定工伤,其用人单位就要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都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偿还。如果用人单位不偿还,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杨秦交代基金中心要核查单位和普先生的参保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此外,杨秦还提醒,普先生因事故造成昏迷及偏瘫等症状,还涉及停工留薪事宜。按规定,普先生可停工留薪3至12个月,必要时也可以延长至24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这期间,普先生的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是不变的。”杨秦说,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需要由用人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派人护理,也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如果单位什么都没有做,建议可循法律途径,也就是劳动仲裁解决。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费,离休干部工资如何支付


企业因工致残离休干部工资如何支付?

1982 年 8 月 30 日劳动人事部老干部局复函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对《关于企业因工致残离休干部工资支付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

(1)按国发(1982) 62 号文件规定,干部离休后的工资只能发原工资的 100%,过去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照顾多发 10%的工资,不能继续增发;(2)对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主资的护理费。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应按何类地区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1984 年 6 月 19 日,劳动人事部复函四川省人事局,对《关于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应按何类地区工资标准计发工资的请示》答复如下:

(1)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工资由原工作单位支付的,仍 按原工作单位所执行的工资区类别计发标准工资;

(2)离休干部的工资已由接受安置地区支付(包括退休改办离休)的,也应按原工作单位所执行的工资区类别计发标准工资;(3)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标准工资不论由何地支付,均不受接受安置地区工资区类别调整的影响,而应随着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工资区类别的调整作相应的调整。

离休干部待遇计算中的原工资和标准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据劳人老〔1982〕 10 号的通知的第六条中指出:《几项规定》第 3 条中所称“原工资”包括级别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原工资”含地区生活费补贴。原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干部,离休后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地方安置的,不再发给地区生活费补贴;原不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干部,离休后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地方安置的,应按接受地区同级干部的标准发给地区生活费补贴。

“标准工资”,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如需了解更多养老保险617问目录

养老护理保险,利用商业养老保险维持老年生活品质


保险专家认为,完善的养老保障应该由30%的社会养老保险、30%的企业年金和40%的个人理财养老组成,建议个人在享受社保的同时积极选择商业养老保险来维持老年生活品质,并充分利用养老护理保险来满足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须“加码”

由于人均寿命延长和生活水平提高,中国人的养老成本在不断攀升。比如,一个家庭目前每月的收入为8000元,以70%的替代率计算,退休后生活费至少需要5600元,在不考虑通胀及利息的情况下,若以20年计算,退休时至少需要准备上百万元。

中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由社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组成。政府提供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养老体系的基础,据统计其发放的目标替代率不超过58%,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性养老保险,在退休收入中的替代率只有1%这不仅不能保障个人退休生活水平,也无法应对养老所需的医疗、护理等额外支出。

专家表示,完善的养老保障应该由30%的社会养老保险、30%的企业年金和40%的个人理财养老组成。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基础保障,只能满足个人基本的生活需求,晚年生活品质的保障很大程度依赖于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等养老理财方式,应更多选择商业养老保险作为有益补充。

理财规划师认为,相对于投资房产、股票、金融衍生品等理财方式,养老保险的优势在于能够在整个养老资金配置中提供“确定的”养老金水平,保证长期、稳定的现金流,而且能在准备过程中帮助个人进行约束性长期储蓄,做到专款专用,同时规避交费期间的一系列人身风险,这是很重要也是最基础的一点。

按需选择年纪越大投保越难

据了解,消费者在养老保险投保范围、返还时间、固定利息、满期时间、本金安全性和领取便利度等方面都有所期待,但目前国内专注于退休养老的专业养老保险产品相对较少。市面上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主要分为传统型、两全型、投连型和万能型四种,不同人群应按需选择。

传统型养老保险的预定利率是固定的,并且以年金产品居多;两全型产品兼具保障和分红功能,对抵御通货膨胀有很好的效果;投连型产品不设保底收益,保险公司收取账户管理费等费用,盈亏全部由投保人自己负责;万能型产品一般有保底收益,保险公司也要收取保单管理费、初始费等费用,因此此类产品适合长期投资,一般要在5年以上才能看到投资收益。

不同的养老保险产品适合不同的人群。传统型和两全型保险回报额度明确,且投入较少,比较适合工薪阶层的养老需求;而投连型和万能型保险由于投入较高、风险较大,比较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收入人群。

相对于社保,商业养老保险在缴费方式、领取方式上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比如一款养老保险产品规定,缴费方式可选择一次性、5年、10年或20年交付,开始领取年龄可选择50岁、55岁、60岁或65岁,领取方式可选择年领、月领两种,不论何时领取,保证最少领取20年或至85岁。

保险专家指出,购买养老保险,一般越早越好,因为投保年龄越小,缴纳的保费相对较少。而且年轻时身体健康,容易承保。如果上了一定的年纪才想起投保,保险公司可能会因投保人身体状况不良变化等因素要求增加保费,甚至拒保。

养老护理保险破解护理难题

养老保险只能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而对于他们的长期护理需求则有点“无能为力”,这就需要养老护理保险来发挥作用。

北京市有关部门日前表示,将探索开展养老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目前,我国养老护理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保险产品还比较少见。有媒体报道“十二五”期间,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将在我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以统筹解决养老护理费用。

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特点


近年来,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正在加快,而人到老年各种病就相应而出了,有些病不是一下能治好的,而是需要长期护理的。但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使得很多家庭都不堪负重。与此同时,很多人都开始积极选购长期护理保险。那么,长期护理保险有哪些特点?

据悉,上海等多地将试行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有望未来出台。

长期护理保险是什么

长期护理保险是健康保险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海外属于出现较晚的一个险种。其产生是因为年老、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健康保险,因为一般的医疗或其他老年医疗保险不提供长期护理的保障。

这类产品在欧美国家始于上世纪80年代,而在日本2000年4月才开始出现,但是它的发展速度却相当快。和上述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还处于萌芽状态,社保体系里也不包括护理费用。

在我国市场上,国泰人寿(现为陆家嘴国泰人寿)曾推出一款“康宁”长期护理保险,主要定位的是长期护理型需求。

人保健康的一款“全无忧”则更侧重于老年人的全面保障,包括老年护理保险金、老年疾病保障、身故金等。

长期护理保险有哪些特点

相较于其他保险,比如传统的人寿保险,只有在被保人突然死亡,尤其是早期突然死亡时,保险公司为其家人提供经济保障;传统的健康保险,则是在被保险人因大小病症接受治疗时,为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和经济上的补贴;对于典型的养老年金保险来说,投保者在年轻时缴费到保险公司,年老后每年或每月领取一笔保险金作为养老费用的补贴,可视为一种变相的储蓄。

而典型的长期护理保险,则是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或年老而带来的身体机能衰竭等状况导致的慢性病症而接受长期护理,保险公司为其发生的护理费用提供保障。作为主要负担中老年人专业护理、家庭护理及其他相关服务项目费用支出的新型健康保险产品,长期看护保险相对传统健康医疗险来说,更易满足年老后的长期看护需求。

什么人群适合购买长期护理保险

虽然,长期看护险的优势显而易见,但是毕竟因为费率较高等原因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并且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离开职场之后,能够过上自己想过的生活,相信是许多人退休后的理想。但是,老人,一旦得了慢性病,甚至需要靠长期的他人照料和护理后,家庭经济上的负担、对于子女的压力就会马上凸现。因此,还是建议收入可观的人群在壮年时购选长期护理保险,为年老以后作保障。尤其是不婚、不育或晚育族,其次是重视退休规划的“蚂蚁族”,还有尤其大的一部分人群,就是肩负赡养父母责任的年轻人。

不婚、不育或晚育族年轻时养育负担较轻,但等到自己多病的晚年来临时,没有子女在身旁,基本社保也肯定满足不了老年护理的费用支出,所以需未雨绸缪。

蚂蚁族这类已经准备好生活到85岁以上的人群,若是在六七十岁时就需要长期看护,即便有子女照应,孩子们也不一定吃得消,所以得先筹措长期看护的保障。

肩负赡养父母责任的年轻人压力尤其大,目前的年轻人,将来需要赡养的老年对象比小孩还多,确保自己能够孝顺父母甚至是祖父母,可以为目前在50岁以下的父母购买长期看护类的保障,部分减轻自己未来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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