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职工租赁单位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现就职工租赁单位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职工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与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租赁所在单位住房自住,租金由单位直接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除,且与单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时间与提取频次
职工应在与单位劳动关系存续并租赁单位住房居住期间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符合申请条件的,每半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由单位经办人集体办理提取申请。
三、申请流程
单位经办人在网上预约申请→提供集体办理提取材料→承办银行网点受理并扫描录入资料→中心审批→办理转账。
四、办理材料
符合提取条件的,每次申请提取时,单位经办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到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及职工本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广州市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其中任一家)各一份。复印件必须由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
(二)广州市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承租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原件一份(自出具之日起30天内有效)。
(三)职工当次提取月份的工资发放表(工资表上须显示每月扣除的租金金额),由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
(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和提取人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委托书》(须注明租赁房屋具体地址)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各一份,以上材料由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
五、提取额度
(一)以职工实际支付的月租金为标准申请提取,每月最高提取额度470.5元,同时不得超过职工月缴存额。
(二)首次以此条件申请提取的职工,最多只能申请半年的提取额度,以后每半年可申请一次,两次申请最长间隔不能超过一年。
六、其他
(一)职工租赁单位住房自住,与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开具租房发票(或收据)的,可按现行租房提取规定由职工本人办理提取申请。
(二)本通知未涉及的业务要求和情况,请按照《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及前台人员业务指引办理。
(三)办理地点。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承接银行网点:中国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代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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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
(二)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
申请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共同提取人限定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公积金租房提取金额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的,在当月需实际支付的房屋月租赁费用限额内提取;
(二)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限额内提取,且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2000元。
公积金租房提取审核材料
申请人需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一)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如有共同提取人的,应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等)、出具的书面同意书(见附件一)
(二)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见附件二);
(三)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1)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上述原因证明材料。
2、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1)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审批件(承租获本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复,且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可不提供该项材料);
(2)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3)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第(1)、(2)项材料。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3)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第(1)、(2)项材料。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批
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网上办事元素表
一级元素
二级元素
元素说明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批
权力编号
NJ01GJ-QT-0007
办理部门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
单位选定的建行网点
办理地点
管理中心江宁管理部:江宁区东山镇上元大街578号
管理中心六合管理部:六合区延安路29号(六合)
六合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255号(大厂)
管理中心浦口管理部:浦口珠江镇文德东路5号(江浦)
南京市浦口区泰西路7号(浦口)
管理中心溧水管理部:溧水县中大街48-3
管理中心高淳管理部:高淳县淳溪镇镇兴路208号
见附件:公积金归集承办行网点
交通到达
管理中心江宁管理部:101路新医路站下,区内1路、4路新医路下
管理中心六合管理部:古扬线,区内循环线(六合)
鼓扬线园东站(大厂)
管理中心浦口管理部:汉江、盐江线到江浦;603路车到市民广场(江浦)
盐浦、盐葛、鼓杨线到泰山新村站(浦口)
管理中心高淳管理部:2路公交车
见附件:公积金归集承办行网点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管理部:(工作日)上午8︰30—11︰40,下午13︰30—17︰00(夏时制除外)。
见附件:公积金归集承办行网点
收费金额
无
收费依据
无
联系电话
管理中心江宁管理部:52286084
管理中心六合管理部:57124172(六合)
57027702(大厂)
管理中心浦口管理部:58882600(江浦)
58490916(浦口)
管理中心溧水管理部:57222220
管理中心高淳管理部:57336345
见附件:公积金归集承办行网点
法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有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服务指南
办理流程
见附件: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批流程图
申请材料
表格下载
样表下载
中介机构
无
网上预审
--
无
网上受理
--
无
网上办理
--
无
过程查询
--
无
结果公示
--
无
相关政策法规
--
无
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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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咨询
--
无
投诉
--
无
住房公积金提取,企业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程序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程序
1.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
2.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3.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首付款发票、房租发票、完税凭证、购买材料的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4.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5.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6.管理部人员在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盖章,第一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一同退单位经办人,第二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同留存。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