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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新余正式实施《新余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2020-05-28
保险知识 如何规划保险 婚姻保险规划

09月29日讯,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日前,我市制定《新余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生育保险政策全市统一

根据《办法》,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需按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全市统一建立生育保险风险调剂金,用于弥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风险。风险调剂金在本年度筹集的生育保险基金中按5%的比例逐年提取,风险调剂金累计达到当年征缴基金的20%时,不再提取。逐步实现覆盖范围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

待遇享受更规范

那么,女职工都想有哪些生育保险待遇呢?根据《办法》,生育保险基金用于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包括产假期间(含流产)的生育津贴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三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办法》明确,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一年(统筹地区内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时间可合并计算),且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生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渠道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生育津贴。

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

参保职工(含职工未就业配偶,以下同)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项目和标准限额支付:

1.产前检查:660元/例;

2.正常分娩:1500元/例;

3.难产:2000元/例;

4.剖宫产:3600元/例;

5.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60元/例;

6.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60元/例;

7.输精管结扎术:400元/例;

8.输卵管结扎术:400元/例;

9.输精(卵)管复通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00、1500、2000元/例;

10.刮宫术:300元/例;

11.人工流产:400元/例,钳刮术另加40元;

12.妊娠中期引产:600元/例;

13.环孕检:15元/例。

14.住院保胎治疗:600元/例。

15.宫外孕手术:3600元/例。

根据《办法》,参保职工生育住院期间及出院后3个月内治疗因生育引起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产后心脏病、妊娠合并病毒性肝炎等5种并发症、合并症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实际医疗费用低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实际医疗费用高于或等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按上述限额标准支付;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

符合条件者予以一次性计发

按照《办法》,符合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或配偶),应在生产(含流产)、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检查、手术或实施符合生育政策复通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生育服务卡》原件和复印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

不仅仅是新余市,目前我国很多省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都在不断完善,目的就是在促进国际经济增长的同时也能保障到每一位妇女新生儿的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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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新余市大病提取公积金条件及办理材料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大病提取实施细则

一、大病提取对象及条件

职工本人、配偶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二、大病提取时限及额度

符合大病提取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在大病发生当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当年承担的医疗费用支出。

三、大病提取材料

办理大病提取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审核盖章的《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三)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证明其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或出院小结、公费医疗报销证明或医疗保险报销证明。

四、大病提取程序

符合大病提取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一)个人申请。职工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审核并出具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申请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在《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三)管理中心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所在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提取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四)办理支付手续。经审查符合提取的,管理中心依照核定的提取额度办理支付手续。

缴纳失业保险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做好失业保险申报缴费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技照本办法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负责失业保险有关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政策制定,失业保险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研究制定发展规划,监控全市失业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政策及失业人员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贯彻执行失业保险有关法规、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监控本地区失业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具体负责本地区失业人员及其人事档案的审核接收、管理和失业人员状况的调查、统计、分析,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以及审核、申报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等工作,为失业人员

提供失业保险政策咨向服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负责经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赞业务,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出具缴费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失业保险资金等。

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人员及其人事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和调查、统计等工作,具体经办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业务,为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向、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费申报缴纳

第四条用人单位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企业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社保中心申报缴费;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招用合同制工人的机关,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保中心申报缴费;

三、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负责个人存档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用的本市和外省市城镇人员、农村劳动力的申报缴费。个体工商户雇工的申报缴费,由雇主统一办理。

四、经批准的用人单位,到市社保中心申报缴费。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2月15日至3月25日到参统的社保中心进行新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工资基数核定。核定时持下列证明、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上报统计部门的上年度《劳动情况表》(年报表,表号104);

三、《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明细表》;

四、《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劳动情况表》中的在岗职工年

平均工资标准,折算为月平均工资后,确定单位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

二、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无《劳动情况表》)的用人单位,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折算为月平均工资后,确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三、在职介中心个人存档的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折算为月平均工资后确定。

存档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个人参加失业保险的,由个人按照1.5%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雇工,由雇主缴纳1.5%,雇工个人缴纳0.5%(农村劳动力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其职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五、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第七条从每年4月份起,用人单位应按照核定后的新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末办理新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手续的,按照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征缴。

第八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第九条失业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持《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或《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明细表》和《北京市申报缴纳失

业保险费月报汇总表》到参统的杜保中心申报缴费。

逾期未申报缴费的,按其上月的参统情况征缴。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方式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每月5日后,由社保中心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从用人单位的银行帐户中扣缴;

二、支票或者现金即时缴纳。

第十一条区、县社保中心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月度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汇总表》以表格和软盘形式报送市社保中心,每月16日,市社保中心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从区,县社保中心的银行帐户中收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兼(合)并其他单位或者发生分立的,应自兼(合)并或者分立之日起20日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一、有关兼(合)并或者分立的批件、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什(复印件由社保中心存留备案);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企、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表》;

四、《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去》;

五、《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清算、被兼(合)并的,应自宣告破产或者被批准、关闭、解散、撤销、清算、被兼(合)并之日起20日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一、有关破产、关闭、解散、撤销、被兼(合)并的法律文书、批件、证明(复印件,社保中心备案);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女职工,焦作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引来好评


记者7月11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上月出台的《焦作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政策的亮点有两个:一是提高了生育医疗费待遇,女职工生产定额补偿标准顺产最高上调600元,难产和剖宫产最高上调800元;二是改变了待遇发放渠道,将生育保险待遇直接打入个人账户。此举将惠及全市28.2万生育保险参保人员。

亮点一:生育定额补偿标准上调

“以市民最关心的女职工生孩子为例,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要是顺产的话,市区女职工能比以前多拿600元补贴,剖宫产能多拿800元补贴。”7月11日,市医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此作了一番解读。新政重要的一点是,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前检查费用和生产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大幅提高。换句话说,今后女职工生孩子自己掏的钱更少了。

之前,我市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为:产前检查(围产期保健)200元;顺产(正常分娩)每人次1200元;难产(异常分娩)1400元;剖宫产(剖宫术)3000元;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每例3600元。

《细则》中生育定额补偿标准普遍上调:产前检查800元;顺产(正常分娩)市级1800元、县级1600元;难产(异常分娩)市级2200元、县级2000元;剖宫产市级3800元、县级3600元;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每例4400元。

亮点二:职工领取待遇方式改变

据了解,过去,我市参保女职工生育后报销费用先发放到单位,再由单位发放到个人。为了减少报销程序,《细则》规定,将生育保险待遇直接打入个人账户,确保参保职工足额领取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参保职工如果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还能享受一些便利。”该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我市生育保险市定点医疗机构有两家,分别是市妇幼保健院和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参保职工在这两家医院生孩子,出院结算时可直接按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不需要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任何手续,市医保中心直接对医院结算费用;企业参保职工出院结算时可咨询医院医保办工作人员,办理生育津贴待遇手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这样不仅让参保职工报销时少跑趟,还能在第一时间详细了解生育保险政策和及时足额领取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及流程。据了解,参保女职工生过孩子后,由本人或者其委托单位到人社大厦二楼市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窗口申领,并提供以下材料:职工正常分娩需提供身份证、生育证、出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票据医保联原件。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直补生育医疗费的,需将住院票据医保联改为提供直补单原件和复印件;异常分娩、剖宫产职工除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异常分娩或剖宫产诊断证明原件(需盖诊断证明专用章或医疗专用章)。

配偶无工作单位,男职工可参保申领生育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些家庭负担。

生育保险,江西上绕开始实施新的生育保险办法,扩大适用范围


日前,记者从上饶市社保局了解到,我市出台了《上饶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于1月29日开始实施。

据了解,该办法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待遇水平、基金支出项目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主要有三个新的突破:一是进一步扩大了生育保险适用范围,凡我市范围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必须按照该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二是大幅度提高了待遇支付标准。医疗待遇由之前的定额支付修改为按医疗费用比例支付,不设起付线,最高可以支付医疗费的88%。此外,对于累计足额缴费满一年的,还能享受生育津贴,根据不同的项目,最高能享受五个月。生育津贴标准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三是进一步扩大了基金支出项目,参保女职工除了正常分娩外,在怀孕期间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补救措施都能按标准享受医疗待遇和津贴待遇;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也能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该办法还规定,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责为员工缴纳。

生育保险,社会保障局正式实施不分户籍非户籍


昨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进行了详细解读,记者获悉,生育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新规》实施后,生育保险同城同待,不分户籍非户籍。此外,顺产休98天难产休128天,生育津贴高于工资的,余额要发到位,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补足。

据悉,《新规》第三条明确生育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新《规定》实施后,生育保险政策上实现了同城同待。

《新规》细化了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顺产可休假98天,难产增休至128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休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以休假42天。

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范围:

(一)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2)公共卫生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费用;

(三)费用须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发生在外国或本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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