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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动物怎么赔?_保险知识

2021-06-18
动物保险规划 保险理念知识 船舶保险知识
在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中,家畜、宠物等被撞死撞伤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家畜、宠物品种繁多,价格各异,理赔中难以把握赔偿标准,赔偿标准不一,给保险公司处理案件带来一定困难,为解决这个问题,本文对家畜、宠物赔偿问题予以探讨。

探讨家畜、宠物赔偿问题的必要性

城市中随着收入明显增加,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及家庭成员越来越少,很多人家宠物也成为家庭一员,家中宠物五花八门,有狗、猫,更有甚者,家中豢养羊驼、狮、虎等珍贵物种。我国幅员辽阔,农村、牧区土地占据较大面积。在东部地区,家畜等圈养较多。但在西部及内蒙古等地区的农区及牧区,由于客观原因,家畜基本上为散放。在这些地区,让家畜所有者将马、牛、羊、骆驼、狗等拴住饲养,也不太现实。

车辆出险后,依照各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中的牲畜伤、残的,由责任方负责治疗,并适当补偿;伤、残后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折价赔偿;但属违反规定,未拴系或在公路上散放的牲畜、家畜、家禽,不予赔偿”的规定,以家畜、宠物所有人未尽监护义务,让马、牛、羊等家畜上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为借口,予以拒赔,似乎不太可能,尤其在少数民族地区容易发生纠纷,出现车辆被扣的情况,驾驶员被殴打,甚至出现民族纠纷。

在城市里轧死宠物的话,肇事者是否赔偿要根据宠物主人有没有相关的证明(例如养狗证)来判断,对于无证的猫狗,肇事者可以不用赔偿。在乡村,家畜属于合法财产,轧死理应赔偿,关键的问题是价格只能通过双方协商,不存在统一的标准。

家畜、宠物的赔偿及建议

农村、牧区散养马、牛、羊、骆驼和猪的赔偿问题由于客观原因,农牧区养殖户不能圈养家畜,散放的牛羊等被撞死的事故常有发生。有些家庭专门以养殖家畜为生,被撞死后给所有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甚至给主人的生活带来严重不便,事故发生后其所有人情绪激动,漫天要价在所难免。

马分为役使、骑乘的马。役使的马即拉车干活的马,撞伤后应该立即送到就近的畜牧兽医站进行治疗;死亡的由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死亡证明,证明被撞死亡的马的种类、价值等,保险公司可参考这些资料予以赔偿。部分地区不食用马肉,无法在当地变现,可考虑市场价格后,扣除残值,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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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伤残 保险都怎么赔?_保险知识


以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产品在各种保险产品中占据相当比例,然而,并非所有被保险人身故的结果都可以得到赔偿。对于自杀、被判处死刑,以及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死亡等情况,保险公司采取的保险理赔原则和方法会大不相同。

自杀身故,两年为界

童童今年9岁,一向成绩优异的她因为一次考试成绩不理想受到了父母和老师的批评,没想到,情感上难以承受的她选择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悲痛之后,童童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希望一年前为童童投保的10万元人寿保险可以得到受理。

那么,童童父母的索赔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据了解,《保险法》第44条对被保险人自杀身亡的情况予以了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被保险人自杀行为是否予以理赔应分两步走,先判断是否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是保单有效期是否满2年。

在童童的案例中,9岁的她显然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存在2年的界定一说,相关保险公司最终予以了理赔。

当然,即便都是以生命为标的的产品,也会因保障内容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理赔结果。例如,投保意外伤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所享有的身故权益仅限于意外风险事故下,而自杀情况则显然不在保障之内。

《保险法》还在44条后特别说明:“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判处死刑者不予理赔

而对于故意犯罪被判处死刑者,或是因为拒绝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残疾、身故的情况,保险将不予赔偿。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同时规定,如果投保人已经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那么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换言之,若投保的是消费型的险种,那么保费将不予返还。

可向第三方继续索赔

由第三方造成的保险事故非常普遍,被保险人是否有权在向保险公司索赔后,继续向事故造成方索赔呢?

今年47岁的陈先生在路上行走时,不慎被路边小店掉落的广告牌砸伤。经过交涉,小店愿意赔偿陈先生的医疗费用及1000元精神损失费。而陈先生又想起,他所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承担意外医疗的费用,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最终,陈先生获得了保险公司1700多元的意外医疗赔偿金,在此之后,他又继续向小店提出索赔,这样的做法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呢?

我们了解到,《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由此可见,陈先生的做法有法可依。

故意行为不予理赔

而为了规避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保险法》特别强调,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可见,在对待以上四种身故、伤残情况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无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还是受益人,都应明确。

开车撞死碰瓷者怎么办?7月1日新交规这样说!_保险知识


随着汽车的越来越普及,如今又衍生出一个新兴行业,那就是碰瓷行业,众所周知,这是一个连老司机都头疼的问题,更别提那些新手车主了。试想好不容易攒钱买了辆车,已经被养车的各种费用压的喘不过气了,居然还要预防各式各样的奇葩碰瓷者,这到底还让不让人活了?说起碰瓷,究竟是什么让这个行业迅速壮大起来了?首先就是因为这行违法成本太低,车主即便有确凿的证据,也基本对碰瓷者是没什么威胁的,更何况多数车主都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呢;其次碰瓷这一行业收入可观,而且是那种无本万利的型的,尤其是有些经验老道的碰瓷“高手”,往往会选择对违规的私家车下手,那基本就是一碰一个准,因为大多数私家车在这种情况下都会选择私了。可是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呢?毕竟碰瓷也是一个高风险、高难度的“技术”,万一出现了“失误”,比如碰到的是一个新手或者女司机,由于过度惊吓或者反映迟钝,楞把油门当成了刹车,把碰瓷者撞伤或者撞死了又该怎么办呢?车主需要承担这个责任吗?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下最新的交通法规是怎么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而针对专业碰瓷者人群,最新的规定中还格外指出:“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成心磕碰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补偿职责。”也就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车主没有违规违法驾驶,而是由碰瓷者主动送死的情况下,是完全不需要赔偿。大伙是不是感觉很解气?这下终于有措施能治治这群“找死”的人了。那么或许有人就有疑问了,万一我撞到了碰瓷的人了又该如何处理呢?首先,你自己一定要保持冷静,脑子迅速梳理一下过程做到心中有数;其次,下车前将车窗全部关闭,并将钱包以及贵重物品全部放在驾驶室脚下,随身仅需携带手机即可,并且下车后立即将车门锁好,因为你永远不知道周围有多少个是他的“群众演员”;最后,在下车后先初步判断一下对方伤情,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有需要也要立即拨打120),最重要的是千万不要听从几个“吃瓜群众”的建议,要知道这种事肯定都不是“单人作案”的。当然这种事最离不开的就是证据了,所以你得证明自己是正常行驶中,对方突然朝你车扑上来,而你是没刹得住才导致撞上的,这种时候行车记录仪就显得至关重要了,要不然你就得祈祷事发路段有监控摄像头,或者能有正义的路人愿意给你证明,否则的话你就真的是有理也说不清了。最后,还是要友情提醒各位碰瓷者:新法规下碰瓷是有风险,有可能血本无归的,所以下手需谨慎啊!

保险知识:地震频发 各类保险产品怎么赔?_保险知识


最近几年,大的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人们的生命和财产一次次受到威胁和侵害。如何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增强自身的保障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心的问题。保险专家提醒应注意以下情况:

一、地震海啸家财险多不赔

保险业内人士称,目前九成以上的家财险没有涵盖地震责任报账,即便有也不在主险中,而是通过附加险的形式出现。“一般人投保家财险只需要几百元到一千元,附加地震保障责任会大大增加保费支出,尤其是在地震高发区,保险公司可提高费率至主险保费的20%以上,保费相对会比较昂贵,”该人士还表示,“关键是如果真的发生地震,保险公司的理赔也比较有限。”

二、附加地震险不全赔

一般来说,每次事故中投保家财险可获得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80%。比如,投保100万元的房产,如果因为地震造成了损害,最多赔付80万元。此外,附加地震险后,如果造成了室内的财产损失,也是按主险规定的赔付比例来赔付。因此,投保人在投保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

三、地震造成人身损失人身险大多可赔

相对于限定严格的家财险,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人身伤害,大多数人身险是可以赔偿的。比如,如果因地震造成意外死亡,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等都可以赔偿。至于具体能赔偿多少,则要看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要综合参考免赔额、赔偿项目等因素。

四、旅行责任险不赔地震

保险专家特别指出,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将地震列入了免赔范围的,是不赔偿地震伤害的。也就是说如果游客到某地旅游遭遇地震,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但游客自己并未投保任何保险,那么万一游客遭遇伤害,旅行社和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患抑郁症自杀 保险赔不赔?_保险知识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杀一直是保险理赔中的禁忌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之一,自杀不理赔是成文多年的规定了,保险公司更多是出于避免蓄意自杀者企图通过保险为家属图谋取得一笔保险金的考虑,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自杀事件保险公司都是不给予赔付的。

自杀分为两种:一种是过失自杀,一种是故意自杀,前者是指本身没有自杀的意图却如失足落水手枪走火误服毒药以及在心志丧失神智不清时所形成的自杀,此类被定义为过失自杀是没有自杀意图的严格上来说甚至不被认为是自杀所以一般保险条款往往写明故意自杀字样,换言之如果是过失自杀的情况保险公司是需要理赔的。

还有一种是保单上白纸黑字的明文规定在签发保单后或保险复效后的一年或两年内的自杀列为除外责任,在此期间的自杀不给付保险金仅返还已缴的保险费我们可以理解为如果在一年或两年后投保人自杀,保险公司是有义务对保险受益人进行赔付的。

患抑郁症自杀,保险赔不赔?

在寿险条款中,“自杀”往往被列为除外责任,所以出了事故保险公司通常是拒付保险金的。那么,患抑郁症导致的自杀能否获得保险赔偿?

边某夫妇就因为儿子抑郁症自杀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而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案情:2010年8月,边某夫妇为正在上中学的儿子投了学生平安保险。几个月后的某一天,边某夫妇忽然发现儿子有自杀倾向。“他有好几次试图自缢,幸好被我们发现,及时制止并抢救了过来。”边某说。好端端地为什么要自杀呢?边某夫妇带儿子去医院一检查才发现,原来儿子患上了严重的精神抑郁症。边某夫妇想尽办法,甚至放弃外地的工作一心回家照顾儿子,却还是没能拦住死神的到来。

2011年6月,儿子趁家人没注意,自缢身亡。处理好儿子的丧事后,边某夫妇想起了投保的学平险,遂于2011年7月将索赔材料交给保险公司。不曾想,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属于自杀”为由拒赔。无奈之下,夫妇俩只好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交锋:边某夫妇诉称,其为儿子投保的学平险包括保额为2万元的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0.6万元的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保额为8万元的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儿子患有精神抑郁症,自杀是由抑郁症引起的一次意外事故,因此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边某夫妇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赔偿其2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和2.864万元的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此,保险公司指出,投保确认书中责任免除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引起的伤害。而边某夫妇之子属于自杀身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围。

说法: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边某夫妇之子的自杀行为因其患精神疾病导致,不符合边某夫妇为其投保的意外伤害险之意外伤害范围,故保险公司无需在学生意外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同时认为,抑郁症是一种持久的以心境低落为特征的精神疾病,自杀是抑郁症者病理情绪导致的直接后果。边某夫妇之子的自杀身亡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所以保险公司应在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根据保险给付表中载明的各个级距的支付比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边某之子自杀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自杀,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在死亡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自杀保险赔不赔? 意外保险不赔寿险可赔_保险知识


近年来,明星自杀事件不断发生,引发了人们对这类意外身故的关注。那么,像自杀这种情况保险能赔偿吗?有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呢?答案是肯定的。投保定期寿险、长期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两年后自杀可以获得赔付;而投保意外伤害险,自杀是不能获得赔付的。

自杀可得到保险赔偿

时间最近的大家都知道著名歌手陈琳自杀,这让我们也想起了张国荣的自杀。据了解,张国荣之死,保险公司赔了超过3000万港元的赔偿,受益人也缴纳了450万港元的遗产税。那么对于自杀这种情况,保险是如何定义的?

保险公司有关规定,长期保险合同保障两年以上的,对于自杀这种情况,可以理赔。如今社会上自杀现象增多,有些人因为感情困扰自杀,有些人因为企业面临困境而自杀,还有一些人因为炒股的损失而自杀。但自杀的背后,会有多少的家庭面临生活的困境,孩子未来的生活失去着落,亲人朋友为之痛心,选择用自杀的方式逃避压力,结束生命,留给活着的人除了悲痛惋惜以外,还有更多的伤害。比如财务上的窘境、生活品质的下降,甚至在这期间一些债务问题也会接踵而来。如果是一个很高收入的人离开,包括以自杀的形式离开,对家庭的危害和损失我们真的难以估量和想象。

保险理赔时限以两年为“门槛”

不过值得提醒的是自杀获赔偿是有时限要求的,一般是从保单生效两年后或最后复效的两年后。上面提到的张国荣自杀得到理赔就是一个例子。

在保险单上,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注明了保单生效的时间,从生效开始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超过两年的时间就要赔付了;另外一种情况,有时候一张保单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停效,比如客户出国,没有及时往账户存钱,在停效期内若发生保单责任是不能理赔的。需要提醒的是,保单复效两年后,保险公司对自杀行为就承担责任了。

一般我们都认为,一个人若有自杀的念头,如果超过两年就会打消这个念头。所以说,保险合同规定两年后可以对自杀进行理赔也是有道理的。

长期寿险合同皆可保自杀

不过,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但是长期保险合同对于自杀行为都是有保障的。比如终身寿险等长期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里都规定了对于自杀承担理赔。

保险合同对于自杀的定义仅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是“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免责。

一个有社会价值的人,他的离开带走的是创造财富的能力,他的离开对社会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像张国荣的自杀,保险公司赔付了3000万元的港币,正是对受益人的一个补偿。

从明星自杀可以引发我们对保险的一系列思考,家庭、责任、生活,我们对此有太多的无奈与无助。

我们应及时配置好我们的资产,尽可能避免风险发生后造成的财务损失,让保险在我们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保险知识,哪些保险可以赔地震?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盈江地震共造成25人身故,300余人受伤;日本地震导致3300多人身故,超过7500人失踪,近2000人受伤。地震发生后,国内各保险公司纷纷紧急启动救灾预警机制,并积极寻找身处灾区的客户。

太平洋保险理赔人员介绍,在人身险范围内,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寿险、个人意外伤害险、个人意外医疗险、学平险、旅游意外险等的保险责任中均包含有地震受损责任。这就意味着,保险客户购买寿险产品在地震中身故将获得保险公司的身故赔偿,受伤以及接受住院治疗也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理财型保险能否对地震受灾客户赔付呢?一位银保顾问介绍,只要保单中有身故给付保险金的条款,客户身故均可获得赔付。该顾问表示,投保客户也可通过附加险的形式保障地震中受伤得到补偿医疗。也有公司的理财型保险具有投资功能外,还专门针对自然灾害提供保障,如百年人寿一款“百年红D款”两全保险在提供固定收益的同时,专门对包括地震在内的六大自然灾害提供3倍意外身故保障。

与人身险相比,目前国内保险市场上的多数财产险并未承保地震带来的损失,多数国内财险公司在“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的免责条款中就明确标明“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保险知识汇总,畏罪自杀保险公司赔不赔?


案例回放

2002年4月27日,吴某购买了1份某公司“幸福定期保险(A)”。同年4月29日,保险公司向吴某签发了人寿保险单。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吴某,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2年4月27日,保险期限为20年,每份保险每年交纳保费152元,被保险人身故每份保险可赔偿保险金40000元。吴某投保之后,分别于2002年4月27日、2003年4月27日和2004年4月27日交足了3年的保险费。

2004年9月5日中午12时许,吴某杀死一人后,于当日下午1时许,自杀身亡。

2004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出具“吴某故意杀人案综合调查报告”,认为吴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鉴于吴某已经死亡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吴某死亡之后,吴某的母亲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2004年12月27日,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和《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第三条之约定,作出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

争议焦点

原告(吴某的母亲)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6条2款的规定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儿子吴某是2002年4月27日投保,至2004年9月5日自杀身亡,已逾两年,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本案应该适用《保险法》第67条和《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第3条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吴某故意杀人后为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自杀,其行为已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认定,吴某的行为之所以未被法院审判认定为故意犯罪,是由于其已经死亡,无法按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之前的故意犯罪行为与之后的畏罪自杀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判决

2005年6月29日,法院对这起因畏罪自杀引发的罕见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吴某杀人后自杀身亡,符合《保险法》第67条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死亡的情形。2005年7月19日,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于2005年8月1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05年10月10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畏罪自杀应不应该获得保险赔偿的问题。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承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保险法》第66条是关于自杀条款的规定,第67条是关于故意犯罪免赔的规定。本案的难点在于究竟应该适用第66条还是第67条?

现行《保险法》第66条、第67条有立法缺陷。

1.《保险法》第66条的立法缺陷

自杀的情形非常复杂,如本案畏罪自杀这种情况,还有被保险人自杀时没有行为能力,比如患有精神疾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自杀,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等等。由于第66条没有对自杀进行定义或者进行列举,不可避免引发争议。

2.《保险法》第67条的立法缺陷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中的“故意犯罪”是引起争议的焦点。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是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结束后、法院判决之前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那么这种情况严格意义上说,是涉嫌犯罪,而不是犯罪。也就是说,《保险法》对犯罪的定义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的定义是不是同一概念?这是当事人争论的焦点。

保险“免赔”那些事儿_保险知识


一免:免赔责任

小新花了1500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由于没有发票一直无法上牌。今年9月的某一天,他在驾车途中不慎与另一辆摩托车碰擦后双双倒地,导致左手粉碎性骨折。这一来他不仅无法工作,还不得不支付大笔的医疗费用。

“我初步估计了下,前前后后的住院经费、医疗费用、交通费等等不会低于5000元,这相当于我一个月的收入。”

无奈中,小新想到年初的时候购买过一份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他心里盘算着自己的事故也能被承保,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小新的驾驶车辆是无牌摩托车,属于违章驾驶,免赔责任中列明不属于承保范围。

这下,小新只能自己为事故埋单了。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均可免赔

在保险合同中,紧跟于保险责任条款后的就是“免赔责任”,其作用一是列举避免混淆的责任,明确不能承保的项目;二是剔除一部分保险责任,排除道德风险等。

有人会问,如果保险责任没有明确承保而免责条款中又没有出现,那这样的情况到底能不能理赔呢?

其实,凡是保险责任中未做规定的,都属于除外责任。比如,交通意外险承保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相关责任。而如果出险时,被保险人是自驾游驾驶员,那么显然不属于保险责任。像这些各式各样的情况,保险免赔责任无法全面列举。所以,保险的承保范围应以保险责任为主,凡是不在其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均可以拒赔。

当然,作为被保险人,对于合同保险责任未提及、免赔责任也未排除的事故可以向保险人尽量争取一下,毕竟这是保险合同中的漏洞,保险人未尽到明确告知的义务。

二免:免赔金额

吴女士筹划整整半年终于花了14.8万元买了自己的第一辆车,紧接着,她又花了3000元投保了一系列的商业车险,其中包括2000多元的车损险。

可惜,才过了一个月,技术比较生疏的吴女士在变道时与另一车相碰,爱车受损。吴女士虽然对爱车受伤很是心疼,但想想既然投保了车损险,自己就无需为修理费头疼了。在向保险公司报告后,车辆得到了修复,不过,自己却需要承担1000多元的修理费。吴女士没有想明白。

原来,吴女士虽然投保了车损险,却没有投保“不计免赔”,在正式理赔时,免赔金额需要吴女士自己承担。

免赔金额是保险公司理赔的起线

在不少保险产品中,都会有免赔金额的说明,例如XX家财险免赔金额3000元、商业三者险全责下免赔金额为20%、或是XX健康保险免赔金额500元等等,这些免赔金额都是被保险人所要自己承担的部分。在正式理赔时,理赔金额=保险限额内损失金额-免赔金额。所以,对于一些可以加保不计免赔的险种,投保人不妨多花些保费,做到出险后100%的理赔。

在上例中,吴女士如果加保车损险的不计免赔,只需要多花300元的保费。

三免:免赔期

对于免赔期,人们都已经有所了解。

在健康保险中,免赔期也就是所谓的观察期,这是对保险公司利益的一种保护,防止被保险人在原本身体状况不良的情况下投保。一般重疾险、医疗保险等的观察期为60天、90天或180天。如果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将会退回保费,但不予以超额赔偿。不可忽视,即使是意外保险、人寿保险也会有长短不一的免赔期。

所以,在投保保险产品时,选择观察期较短的产品对投保人比较有利,保障更加及时。

保险知识,不计免赔真的能获得全赔吗?


今年6月,刘小姐为自己的爱车买保险时,特意挑选了一份不计免赔险,她认为,所谓不计免赔险就是不管什么情况下都可以赔偿的保险,这样就可以最大程度降低开车的风险了。可就在前不久,刘小姐外出办事时发现车身被人用利器划伤,当时她没怎么在意,直到理赔时,被告知车身划痕险有15%的免赔率,这意味着她要自行承担15%的维修费。刘小姐感到纳闷:难道买了不计免赔险也不能获得全赔吗?

专家点评

不计免赔险分为“基本险不计免赔险”和“附加险不计免赔险”。据调查,刘小姐买的就是“基本险不计免赔险”,这是个附加条款,如果投保者选择了这一条款,那么在事故发生后,在车损和第三者责任内保险公司会承担她本人应该承担的部分风险。例如,刘小姐开车出了事故,交警认定她要承担20%的责任的话,投保了不计免赔险的她可以不承担责任,而转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是“基本险不计免赔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刘小姐所投保的“车身划痕险”属于附加险种,因此“基本险不计免赔险”不能对其免赔率部分进行赔偿。在此情况下,刘小姐可考虑购买“附加险不计免赔险”来转嫁风险。

据了解,不是所有保险公司都有附加险不计免赔险。另外,即使车主买了不计免赔险,也还有车主自己承担部分费用的“绝对免赔”。保险专家在此提醒车主,在购买车险时一定要问清险种再购买,或者让保险代理公司根据你的车型量身选择适合的保险方案。

需要提醒的是,以下几种情况,不计免赔险是不起作用的。如当车损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另外,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引起的事故,保险公司也可以拒赔。

保险知识,把车借给别人发生车祸保险到底赔不赔?


车主购买了汽车保险后,如果把车借给别人开,万一发生车祸,若驾车者不在保险契约“附加被保险人”名单,车主不一定能获得理赔。

以车体损失险来看,是自己的汽车撞坏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损失。依据保险条款,汽车的所有人就是“列名被保险人”;如果汽车属于公司所有,则公司便是“列名被保险人”。

保险条款另外有“附加被保险人”,包括车主的配偶、同居的家属、四亲等以内的血亲、三亲等以内的姻亲。公司的“附加被保险人”则包括公司所聘请的驾驶人及所属的业务使用人。

不论“列名被保险人”或“附加被保险人”,开车出去撞坏车,保险公司都会负起赔偿责任。

如果车主把汽车借给朋友、远房亲戚,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会先付理赔金额,但赔完后将向这位朋友、远房亲戚求偿;要是有人在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开车出去并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如果以“第三人责任险”来看,主要是发生车祸、造成他人(自家车辆以外)的体伤、财务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起理赔责任。第三人责任险的“列名被保险人”是指汽车的所有权人,包括个人或公司。

至于“列名被保险人”,则比车体损失险还宽松。除了车主的配偶、同居家属、公司雇用的驾驶人及业务使用人,如果上述人员答应借车给其他人使用,不论驾驶是谁,出了车祸,造成他人的体伤、财损,保险公司都会负起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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