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定期给保单做体检 不要做粗心的投保人_保险知识

2021-06-18
如何给别人做保险规划 做保险给自己规划 做保险的有关知识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人已养成每年一次体检的习惯,但是,你有为自己的保单做过“定期检查”吗?别忘了,保险可不是一件收藏品,买回家放着就能收获保障,保单需要你及时关心一下,看看是否需要期缴保费了、是否变更地址该通知保险公司了,等等。

定期检查保单,不仅可以依据自身需求适时调整保障结构,更可以避免因忘记缴纳保费而导致保单失效,从而导致保险利益中止。

32岁的王先生是一家IT公司的管理人员,曾于2009年在保险营销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一款20年缴费型的终身寿险产品。首次付款后,王先生便渐渐忘记了这张保单。而由于频繁出差,在之后两年内王先生一直忘记缴纳续期保费。直到2012年初,一次很偶然的机会让他接触了保单失效、复效的概念,也唤醒了他对自己那份“沉睡”保单的记忆。王先生赶忙联系保险公司,表明自己并不清楚保单复效是有时效的,要求保险公司为他办理保单复效,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而王先生提出的全额退保的要求也同样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于是,王先生致电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究竟保单复效是怎样一个概念,无法复效的保单又会面临哪些问题呢?要了解保单复效,我们先要了解宽限期的概念。宽限期是指在规定的每期缴费时间,投保人虽然未及时付款,但可以获得一定时间的宽限,这段时间一般为60天,称为宽限期。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就会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也就是说,当宽限期结束后,保单的合同效力就面临中止。在宽限期内,被保险人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不过可以扣减欠缴的保险费。一份效力中止的保单是可以复效的。当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就能恢复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保单“挽救”必须发生在保单失效起的一定时期内,通常为2年。若超过这个期限,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一旦合同解除,保险公司需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而被保险人的所有权益也将终止。

实际上,对投保人来说,保单复效远比退保或重新购买保单更为有利。因为随着年龄的增长,很多保险的费率设置是逐年递增的,若重新投保,期缴保费会高于早年投保的保单。另外,一些产品是需要被保险人经过体检后才能生效的,若保单失效后重新投保,往往需要再次体检。

扩展阅读

保险知识,勿忘给保单做“体检”


一、清理保单,扔掉过期保单

二、整理资料,更新保单信息

另外,还要注意检查保单的受益人。早期保单受益人一栏是写",而法定受益人是指父母、妻子(、儿女等,在理赔的时候相应的法定受益人都要出示公证才能领取赔偿金,而如果直接写明受益人则只需受益人持身份证领取就可以了。所以,如果想让理赔变得简便快捷,可以及时和保险公司联系,将法定受益人改为具体的受益人。同时还应检查投保人。如果投保人因故去世,或因婚姻发生变化,投保人不再缴费,这些都可以及时和保险公司联系,更改投保人和受益人,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常常会有一些人因为工作忙碌而疏忽了保险的缴费时间,导致保单失效。保单失效后会非常麻烦,往往既需要缴纳滞纳金,可能还需要去体检。为了减轻这些不必要的麻烦,专家建议大家在购买了保单之后,给自己建立一个保单存折,将自己的保险情况登记,经常去关注,以免忘记了自己的缴费时间。当然还有更好的办法,那就是办理银行授权转账业务。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和银行开展了合作,可以直接转账到保险账户,因此专家建议投保者提前将一年应缴纳的保险费用打入账户,避免因账户余额不足而导致扣款不成功,以及不必要的保单失效。

目前,保险行业的流动性比较大。因此市民在购买了保险之后,如果服务人员一段时间内没有和自己联系,就应该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看该业务员是否离职。如果业务员离职,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委派新的服务人员为自己服务,并了解清楚联系方式,以便自己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得到保险服务。

体检"的习惯,令自己的保险保障更贴合自己当前的情况。

投保人,怎样给保险做加减法?


收入在变,家庭结构在变,对保障的需求自然也要跟着变。不少早就购买了保险的人都感到,根据当时的经济实力和保障需求购买的保险已经不合时宜了。

小王5年前购买了保额10万元的寿险,5年来,他结婚生子,还贷款买了房子,虽然负担增加了,但收入也在增长,小王觉得10万元的保障略嫌不足,但如果再买一份保险又显得有些超额,一时难以决断。李先生的情况恰恰相反,他在5年前购买了保额20万的寿险,近年来他的收入没有变动,支出却明显增加了,他贷款买房后每月要还3000元,对于月收入只有5000元的他来说有些力不从心,他想退保,可是因此会承担不小的损失,因此也陷入了两难境地。有没有好方法给手中的保险做加减法,灵活调整保障额度呢?太平洋寿险的产品体系中有一套加减兵法,可以帮助具有不同需求的保户合理安排自身的保障计划。

在投保时,可根据生命周期风险需求不同的特点,购买具有弓形保额的产品。例如,太保寿险长泰安康

A款保险按照不同年龄给付不同的保障。小张22岁时购买了基本保额10万元的长泰安康

A款保险,在24-25岁时,小张的人身保障为30万元,而在收入稳定但家庭责任最重的26-60岁,他的保障金额将提高到50万元,到退休后的60-75岁,保障金额下降为20万元,到75岁以后,保障变为10万元。这种灵活变动的保障计划可以让小张不必为是否加保而烦恼。

此外,他还可以选择具有保额递增功能的保险。太保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不仅能自动续保,每次续保时,保额都会增加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最高不超过最后一次基本保额的150%.如果小张30岁时购买了一份30万元保额的该款意外险且每年自动续保,每年保额就会自动增加15000元,到40岁时,保额就会增加到45万元。

万能险是一种以投资为主、兼顾保障功能的险种,投保人的实际收益随保险公司投资情况变动,但公司承诺保证最低年利率。与同为投资类险种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险相比,万能险具有一个相当明显的优势-高度的灵活性,而另两种保险的保额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更改。

购买万能险的保户可以灵活地更改保障额、保费和缴款期,在收入增加时可以调高保费,在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多时(如买房、买车或孩子上大学等),也可以适当调低保费,甚至还可以暂停缴付保费,等今后有了钱再继续缴。而保户享有的寿险保障却不会受到影响。不仅如此,保户还可以中途从投资账户中取钱以解燃眉之急。

投保万能型保险,消费者首先要对风险保障有比较理性的认识,每个人在不同的年龄段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对风险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消费者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定最适宜的保障额度,即确定最理想的保障与投资的比例。除此之外,缴费和领取灵活的特点又要求投保人要注意自律,不要因为错过最佳的缴费期而使回报受到影响。

由上可见,如果你的收入暂时还不很稳定,与此同时又不愿承担过大的投资风险,投保万能型保险无疑是个不错的选择。

为保险做减法的难度高于做加法,除了万能险,市场上的其它险种都不能随意减少缴费或停止缴费。当然,如果投保人对长期人寿保险的缴费感到困难,还是有计可施的,最好的办法是申请减额缴清,而不是退保。所谓减额缴清是指用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的净保险费(办理减额缴清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所对应趸缴保险费的95%),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各项保险金额,合同继续有效。

但减额缴清也有相应的限制条件。申请减额缴清时,保单须有现金价值,一般要缴费满2年。变更时若有欠缴保费、贷款本息或垫缴保费本息,须先清偿后才能办理。保单办理减额缴清后,不得要求恢复原缴费方式,不得办理加保、退保、增加附约等保全变更。

当然,投保人也可以选择退保,但长期人寿保险中途解约非常可惜,会受到不小的损失和影响。

购买保险之后,不要忘记投保人的义务_保险知识


保险合同里有一个防灾防损义务,能具体解释一下吗?

保险合同订立后,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有权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如果我投保对象的危险程度增加了,有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吗?

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危险增加的程度决定是否增收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对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实告知义务好像很重要,能详细说一下这方面的知识吗?

该项义务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内,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险人实现其权利的必要条件。根据2009年修订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说明我国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实行询问告知原则,即指投保人只须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作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因无须告知而未告知的,不能视为违反告知义务。

投保人,代签名、未参加体检均可能导致保单无效


签了保险合同,也交了保费,直到出现了理赔纠纷,在为条款争得面红耳赤的时候,突然发现合同无效,真是令人非常懊恼的事情。但是保险合同无效的事件比比皆是,所以投保人要防患于未然。

代签字合同无效案

案例:2002年8月29日在业务员张某的推销下,朱某为其丈夫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额6万元,该条款规定“酒后驾车”为免除责任。

朱某代填写投保单并代被保险人签字,业务员当即收取了保险费并出具保险费暂收收据。同年9月6日李某因车祸死亡,9月10日其妻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经理赔人员调查核实,朱某的投保申请在9月1日核保初审时,由于投保单上“是否持有机动车驾驶执照”为空白未通过,9月4日,业务员张某(事后电话通知朱某)擅自在投保事项上填“否”,9月5日,保单核保通过,且列明保单为8月30日零时生效。同时,据公安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对死者心血的检验报告,证实李某乙醇含量为194.2/100毫升血,并认定为“酒后驾驶”。报告说,当血中乙醇含量达200(mg%),最小乙醇服入量为280ml(指饮入40度酒量),一定会发生肇事。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审查后,以下列理由予以拒付:1.朱某对“是否持有机动车驾驶执照”事项未如实告知;2.李某“酒后驾车”属于条款免除责任。朱某不服,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结果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以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之一,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自始无效,保险公司胜诉。

分析:本案是一起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因未经被保险人亲自签名认可而遭拒付的案例。根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签名”的问题,一直受到保险公司的特别重视。保险公司规定,对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必须由被保险人亲自签名认可,否则不予签发保单。但是由于代理人的行为受利益驱动,以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签名”的认识不够,被保险人未签名现象仍较常见。朱某在填写保单时忽略了亲自签名的法律效力,导致该份保单自始无效。

未体检不代表合同绝对不成立

案例:2007年3月17日,曾某在寿险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不需赔付。那么,此案例到底该不该赔呢?

签了保险合同,也交了保费,直到出现了理赔纠纷,在为条款争得面红耳赤的时候,突然发现合同无效,真是令人非常懊恼的事情。但是保险合同无效的事件比比皆是,所以投保人要防患于未然。

代签字合同无效案

案例:2002年8月29日在业务员张某的推销下,朱某为其丈夫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额6万元,该条款规定“酒后驾车”为免除责任。

朱某代填写投保单并代被保险人签字,业务员当即收取了保险费并出具保险费暂收收据。同年9月6日李某因车祸死亡,9月10日其妻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经理赔人员调查核实,朱某的投保申请在9月1日核保初审时,由于投保单上“是否持有机动车驾驶执照”为空白未通过,9月4日,业务员张某(事后电话通知朱某)擅自在投保事项上填“否”,9月5日,保单核保通过,且列明保单为8月30日零时生效。同时,据公安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对死者心血的检验报告,证实李某乙醇含量为194.2/100毫升血,并认定为“酒后驾驶”。报告说,当血中乙醇含量达200(mg%),最小乙醇服入量为280ml(指饮入40度酒量),一定会发生肇事。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审查后,以下列理由予以拒付:1.朱某对“是否持有机动车驾驶执照”事项未如实告知;2.李某“酒后驾车”属于条款免除责任。朱某不服,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结果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以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之一,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自始无效,保险公司胜诉。

分析:本案是一起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因未经被保险人亲自签名认可而遭拒付的案例。根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签名”的问题,一直受到保险公司的特别重视。保险公司规定,对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必须由被保险人亲自签名认可,否则不予签发保单。但是由于代理人的行为受利益驱动,以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签名”的认识不够,被保险人未签名现象仍较常见。朱某在填写保单时忽略了亲自签名的法律效力,导致该份保单自始无效。

未体检不代表合同绝对不成立

案例:2007年3月17日,曾某在寿险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不需赔付。那么,此案例到底该不该赔呢?

分析:一、《保险法》第56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尽管该寿险公司为了抢占业务,先收保费,再核保,签发保单,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按照《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的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二、换一个角度讲,投保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因此保险公司更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单失效以及申请复效的可能

案例:1998年8月27日张先生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本人投保一份某终身寿险,保险金额3万元,年缴保费1500余元,交费期20年。至2001年8月张先生已按时向保险公司缴纳了四期保险费,按合同约定,第五期保险费应交日为2002年8月27日,但张先生没有如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导致该保险合同失效。直到2004年4月张先生才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对原保险合同恢复效力,按照复效规定,保险公司要求张先生告知其健康情况,张先生告知于2003年10月13日—2003年12月29日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提供的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因双侧巩膜黄染,全身乏力半月余入院,B超提示:胆总管下端占位性病变,穿刺活检病理报告示:胆总管管状腺癌,行抗肿瘤药物(化疗)、支持等治疗,出院后继续定期化疗。根据张先生的健康情况,保险公司做出拒绝复效,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决定。

分析:该案例中,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经历了失效、申请复效、拒绝复效、解除保险合同这么一个过程。

保险合同的缴费期限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交费(即趸交),也可以选择分期交费,大多数投保人会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如年交、半年交、季交甚至是月交。但无论是采取哪种分期交费方式,要保证保险合同的持久有效,惟一的前提是必须保证按时缴纳每期保险费。

但分期交费方式容易遗忘交费日期,或者到了交费日期因为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是否就失效了呢?投保人大可不必对此担忧,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到了规定的交费日后还有六十日的宽限期可以缴纳保险费,只要在宽限期内交足保险费保险合同将继续有效,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负保险责任。只有在投保人超过了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才中止效力。

保险合同失效后,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障也就中止了,要恢复合同原有的效力,投保人就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复效申请。

复效就是保险公司恢复失效的人寿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一个过程。经过保险公司审核,被保险人只有符合可保的条件,并且愿意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情况下,才能使原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得到恢复。

这与在宽限期内补交保费是不同的,宽限期内保险公司不用审核被保险人健康情况,而在保险合同复效时保险公司需要对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复效的可保条件就是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仍然在保险公司可以保障的范围内。

不要忘记为你的保单“体检”


很多人投保保单以后就将保险搁置忘了保险这回事,专家提醒消费者,投资保险要时刻关注自己的保险信息,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与损失。

保险如同财务飞机的一个引擎,无法想象一架航行的飞机只有一个引擎仍可运行,这也会是摇摆不定的飞机。‘保单体检’目的是让自己了解已拥有的保险产品的具体利益是否完整足够?现实中很多客户大多早忘记了当初所购买的保险利益。

案例:北京市民王女士接到了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称她的保单要到期了,让她及时续保。王女士称,要不是这通电话,她根本想不起来续保的事。

相信有不少市民也和王女士一样,在购买保险后,往往都把保单束之高阁不去管它,不到发生保险事故时,是很少去关心它的。但若发现由于自己的疏忽而导致保险权益受到损害时,又懊悔不已。

其实,这些麻烦都可以得到有效避免的。每年或每两年为家庭保单做一次全面仔细的“体检”,就是一种不错的有效手段。

保单“体检”查哪些项目?

平常我们去医疗中心做健康体检,都会有不同的套餐、项目供个人选择。那么,家庭保单的“体检”该查些什么项目呢,查到问题后又该如何解决呢?本刊在此提醒广大读者,保单年检“常规五项”不可少。

常规项目一:地址检查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生活的变迁,随之带来的是市民在早年投保时填写的的联系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建议市民可以检查一下自己的保单,一旦发现保单上填写的联系方式与现有的联系方法有出入时,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通过电话将自己新的联系方式告知保险公司,使保单处于一种可服务状态。

常规项目二:缴费情况和效力问题检查

不少市民为了方便省事,选择了银行转账划款方式。但由于一些市民疏忽了保险的缴费时间,忘记预存保费,导致扣款不成功。或是在清理银行账户时,稀里糊涂把缴保费的账户注销了。若之后因故未收到保险公司的催缴通知,或催缴后仍忘记缴纳保费,就会导致保单失效,保户的保险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

建议市民可以在年前就将下一年应该缴纳的保险费用打入约定账户,避免因账户余额不足而导致扣款不成功。若要避免预存时间过长,发生资金利息损失,就应牢牢记住缴纳保费的时间。比如,将缴费日期醒目地标在日历中,或者利用手机、IPDA等电子设备的的“备忘录”提醒功能,到期提醒自己缴费。总之,要想好办法避免保单“冤枉”失效。

常规项目三:看看服务人员是否仍在

总有人抱怨说:“自己购买保险多年了,刚购买保险的时候,代理人整天和自己联系,可时间一长,就没有业务员的消息,保险公司其他的服务人员也没有上门为其服务。”

建议购买保险后最好把销售员的名片与相应的保单存放在一起。若在“年检”过程中发现这个代理人已经有段时间没有与自己联系了。一旦业务员真的离职了,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热线电话,要求对方重新委派新的服务人员为自己服务,从而保怔自己的保险始终处于一种活动的状态。

常规项目四:签名和年龄等细节问题

在保单年检中,要仔细检查一遍家中各张保单的投保人签名栏、被保险人签名栏、受益人姓名栏、被保险人年龄栏等细小处。若发现当初投保时未能亲笔签名,或被保险人年龄有误、或者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变更受益人,都应及时与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取得联系,办妥更改手续。

常规项目五:该领的生存金是否已领取

很多投保者在买完保险后,常会忘记自己买了点什么,更不清楚什么时候可以跟保险公司“领钱”。保单年检就是一次“查漏补缺”的好机会,看看是否有应该领却未领取的保险金。

建议如果错过了领取部分生存金或返本金的机会,不要太过紧张,可以仔细查看一下保单,或向保险公司咨询。

保障内容也要检查和调整

还可以趁着保单年检的机会,看看每个家庭成员所投的各个保险,有没有保障内容重复的。

其次,随着家庭情况发生变化,要看看现有的保险保障够不够,是否需要再添加点什么,或是调整点什么。比如换工作、涨工资、结婚、生儿育女或个人健康、家庭经济状况有重大变化时,必须重新检查保单,确认保险计划是否足够。

再者,在我们的家庭保障计划中,有些保单仅是一年一保的短期险,如一年期意外险或医疗险,或是需要一年一缴的附加险种,对此更要严格“体检”及时追加投保或调整投保计划。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完整的保障规划不只包括寿险,还有常被消费者忽略的财产保险部分,比如家财险、车险、宠物责任险、保姆责任险等,也需要定期检视。如果房子、车子、宠物的情况有变化或是更换,也需要重新调整手上相应保单的内容。

保单,给保单做体检“常规五项”不可少


近日,家住上海的SALLY接到了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称她的保单要到期了,让她及时续保。要不是这通电话,SALLY根本想不起来续保的事。相信有不少市民也和SALLY一样,在购买保险后,就很少去关心它了。但若发现由于自己的疏忽而导致保险权益受到损害时,又懊悔不已。其实,这些麻烦都是可以得到有效避免的。每年或每两年为家庭保单做一次全面仔细的“体检”,就是一种不错的有效手段。

保单体检:“常规五项”不可少

项目一:地址检查

建议市民首先可以检查一下自己的保单,一旦发现保单上填写的联系方式与现有的联系方法有出入时,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通过电话将自己新的联系方式告知保险公司,使保单处于一种可服务状态。

项目二:缴费情况和效力问题检查

不少市民为了方便省事,选择了银行转账划款方式。但由于一些市民疏忽了保险的交费时间,忘记预存保费,导致扣款不成功。或是在清理银行账户时,稀里糊涂把交保费的账户注销了。若之后因故未收到保险公司的催缴通知,或催缴后仍忘记缴纳保费,就会导致保单失效,保户的保险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

建议市民可以在年前就将下一年应该交纳的保险费用打入约定账户。若要避免预存时间过长,发生资金利息损失,就应牢牢记住缴纳保费的时间。比如,将缴费日期醒目地标在日历中,或者利用手机、

等电子设备iPad的“备忘录”提醒功能,到期提醒自己缴费。总之,要想好办法避免保单“冤枉”失效。

项目三:看看服务人员是否仍在

建议购买保险后最好把销售员的名片与相应的保单存放在一起。若在“年检”过程中发现这个代理人已经有段时间没有与自己联系了,则应及时确认。一旦业务员真的离职了,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热线电话,要求对方重新委派新的服务人员为自己服务,从而保证自己的保险始终处于一种活动的状态。

项目四:签名和年龄等细节问题

在保单年检中,要仔细检查一遍家中各张保单的投保人签名栏、被保险人签名栏、受益人姓名栏、被保险人年龄栏等细小处。若发现当初投保时未能亲笔签名,或被保险人年龄有误,或者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变更受益人,都应及时与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取得联系,办妥更改手续。

项目五:该领的生存金是否已领取

如果错过了领取部分生存金或返本金的机会,不要太过紧张,可以仔细查看一下保单,看是否有条款写明,少领部分生存金是否可以在以后的一些领取项目中得到补偿。如一些教育金保险就规定,高****理财网或大学金未领者,可以在婚嫁金中得到补偿。若自己看不明白,可以再向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咨询。

整理存档检查保障内容

为了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家庭保障状况,不妨花点时间,按照本文附表所列的格式,将家人所有的保单都整理到电脑Excel文档中。归档内容主要包括签单时间、具体的险种名称、基本保额、保障期限、每年应缴纳的保费、具体的保险利益等。对于一些定期返本、满期给付年金的保险,还应该做一些备注作为提醒。

经过对家庭所有保单的整理存档后,就很容易记住自己和家人都买了些什么险种,有些什么保险保障,看看是否有些险种重复购买了,是否有些保障还没有安排好。

其次,随着家庭情况发生变化,要看看现有的保险保障够不够,是否需要再添加点什么,或是调整点什么。比如换工作、涨工资、结婚、生儿育女或个人健康、家庭经济状况有重大变化时,必须重新检查保单,确认保险计划是否足够。

再者,在我们的家庭保障计划中,有些保单仅是一年一保的短期险,如一年期意外险或医疗险,或是需要一年一缴的附加险种,对此更要严格“体检”及时追加投保或调整投保计划。

保险知识,定期体检避免保单失效


不少消费者认为签完保单合同就可以一劳永逸,将合同束之高阁,结果真正出险时却发现因为种种原因无法获得赔偿。国家注册高级理财规划师梁倩表示,至少每隔一到两年就要检视一次自己保单条款的各项内容,或根据自身的家庭情况和身体状况的变化做一些修改,避免保单失效等情况。

案例:不清楚保单权益

钱先生前两年通过自己的亲戚买了一份保险,不料却在去年的一次体检中查出患了癌症。由于钱先生购买的保险并没有覆盖癌症等重大疾病,因此申请理赔时发现不但没得赔,原有保单还得继续交费。

专家支招:

给家庭每个成员尽可能完善的保障

很多客户在购买保险时并不十分清楚自己的权益,以为买了保险就什么都保。以钱先生为例,他购买的保险每三年有一次生存金的返还,但是却没有疾病包括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方面的保障。没事的时候当然很开心,一旦出险就无法理赔。同时,该保单合同又没有加豁免保费的权益,所以即使发生了重大疾病,还是得继续交费。

保险分为几大板块:家庭保障方面(寿险);意外伤残保障方面(意外险、意外医疗险);健康保障方面(重大疾病险、住院费用险);养老保障方面(养老险);子女教育金方面(子女教育险);收入保障方面(住院津贴险、失能保障险);投资理财、资产保全类(一些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一定要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给家庭每个成员尽可能完善的保障。

案例:保单失效难获赔

孙老板觉得自己身体很好,只要自己在就一定可以照顾好家人,所以只买了短期意外险。一次去外地出差发生车祸,孙老板失去了两条腿,申请理赔时发现保单刚好过期,因为在外地,没来得及续保,所以得不到赔偿。

专家支招:

购买保险后要注意维护

专家提醒消费者,如果联系地址、电话改变,一定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同时,交费的银行账户在交费时段要保持有比保费略多的余额。此外,保单要放在家人知道的地方,如果投保人有什么变化也要及时变更。

案例:受益人指定要明确

李先生和王小姐经过多年的爱情长跑,步入婚姻的殿堂。但李先生因一次意外事故过世,王小姐因伤心过度生病而下岗。

李先生在婚前买的保险受益人是自己的父亲,而公公怕儿媳改嫁自己将一无所有,因此将保险赔偿金全部拿走,王小姐的生活陷入困境。

专家支招:

随着家庭状况的改变相应的受益人一定要及时变更

专家表示:受益人的指定是保险规划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投保人购买保险到底是为了保障谁的生活,一定要想清楚。随着家庭状况的改变,比如说离婚、再婚;新的子女出生;父母过世等,相应的受益人一定要及时变更,才能让保险起到保护伞的作用。

如果生活发生大的变化,比如结婚、生子、开始贷款购房、退休等情况,一定要及时调整自己的保单,以利于生活发展的需求。

保险知识,投保人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一些特殊的权利,主要有:

1、依法投保。投保权利是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合法存在的基础。《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权利有一些约束,如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并且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具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权利,但是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和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2、复效请求权。复效请求权是根据复效条款而产生的合同恢复请求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存在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中。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不交付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将依法中止。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并补交保险费后,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应当恢复效力。

3、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指定与变更。但是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方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为受益人,同时,在受益人为数个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变更受益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保险知识,教你为你的保单做一次体检


管理好你的保单:5步做好保单年检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为自己或家人购买了商业保险,但是不少人对所购买保险产品的具体信息和自己的保险权益却并不十分了解,甚至是不到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理赔时,很少去关心。对此,保险专家建议每个已经购买了保险的消费者,在年底为自己的家庭保单做一次全面的年检,既可以充分了解自己的保险权益,同时也可以根据家庭的财务状况变化做进一步完善。

第一步,检查保单上的联系方式是否正确如果投保时所填写的地址和电话等联系方式出现了变化,应立即通过保险营销员或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对联系方式进行变更。一方面可以确保及时接收到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后续服务和增值服务,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以及时提醒您完成缴费或续保,避免出现保障空白,充分享受保单权益。

第二步,看看为自己服务的保险营销员是否仍然在职营销员不仅是客户与保险公司沟通、咨询产品信息的桥梁,还会为客户提供多种服务,比如协助客户变更缴费银行、保险金受益人、追加保费或补充保险计划。由于保险营销员跳槽的现象时有发生,当我们发现自己的保险营销员已经离职时,可以致电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请保险公司为自己重新指定一名营销员继续提供服务。

第三步,对缴费方式和时间再次明确尤其对于购买了不同公司的多个保险产品的家庭,很容易将不同产品的缴费时间和方式混淆。年检时要特别留意每种保险产品的确切缴费时间,可以在新一年的日历上列出相关缴费日期给自己做个提醒。对采取银行转账缴费形式的消费者来说,应对自己当初设定的缴费账户进行再次确认。如果账户已经被不慎注销,或一时疏忽延误了缴费时间,或保单已经过期,想要续保的话,应当立即联系保险公司说明情况。一般保险产品对延期缴费有60天左右的宽限期,一旦逾期尚未缴费,那么保单就会失效。

第四步,看看应得保险收益是否完全获得有不少消费者购买了保险产品,尤其是多个保险产品,一段时间后总会淡忘所购买的产品信息,很有可能错过了一些产品给付金的领取。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会先寄送满期金通知书或生存给付金通知书提醒客户领取。如果投保人因为联系方式变更,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领取通知,错过了领取时间也不用紧张,可以联系保险营销员或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和协商。另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费缴费凭证一定要妥善保管,因为领取教育金、养老金或满期金时,都会要求客户出示相关保险产品的缴费凭证。

第五步,根据家庭情况的变化检查保障内容是否周全人生中的一些重要时刻也是家庭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的时刻,比如结婚生子了,肩上又多了一份责任;升职加薪了,保障程度应该适当提高。此时可以请保险营销员来好好谈谈,听听专业的建议。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