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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需看清保险合同用词 “终止”不等于“中止”_保险知识

2021-06-18
保险合规知识 投保险财产规划 保险规划经济需求法

近年来,虽说保险已走入寻常百姓家庭,还是有不少保险消费者因为分不清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中止”,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最常见。人寿保险合同大多期限较长,由数年至数十年不等,保险费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纳。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时交纳保费,且超过宽限期(一般为60天)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复效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如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被保险人想重新获得保险保障,有两种方式可选,一种是终止原合同,重新投保。另一种是在合同效力中止的两年内申请复效,并补交中止期间的保费及利息,在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合同效力即可恢复。

 保险行业协会提醒您,如果终止原合同重新投保,保险期限将从订立新合同时开始,并按您当前年龄重新计算保费,费用会略高于原合同。而申请复效的话,复效时保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缺点是中止期间连续计算在保险期限内,等于缩短保险期限,且不能获得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障。业内人士建议,若是年纪较轻的投保人,可以采取终止原合同,订立新合同的方法,因为年轻,重新投保也增加不了多少保费,保险期限却可重新开始。若投保人年龄较大,重新投保可能比原合同保费高得多,或者因已超过保险人可以承保的年龄而不能再次投保,因此,还是采取申请复效的方法更为妥当。

相关知识

“全险”不等于“全陪” 车险购买误区需了解


这两天,家住中南世纪城的郁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当初她在保险公司给汽车买的全险,轮胎在行驶途中突然爆胎却得不到理赔。“我去年2月份的时候去保险公司按照业务员的推荐办了全险,上个月在汤正公路途中,车左后轮突然“嘭”的一声爆胎了,紧接着方向盘控制不住,偏向对向车道,左前轮撞上路牙也爆胎了,随即报了保险公司出警电话,可定损员说我没买车胎险,所以不能理赔。”

郁女士一下傻眼了,买了全险还要自己掏钱修车胎?为什么当初投保的时候保险员没让我单独买车胎险呢?相关人士称,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车灯、倒车镜、车轮等易自然磨损车件因为具体界定过程容易引发扯皮纠纷,故不在基本险包赔范围内。

“我上的是全险,只要出了事,保险公司都给赔。”大多数不了解车险条款的消费者会这样认为。但是,真相却是,清楚并没有真正全险的概念,每份保单都是由多个险种组合而成的,投保时需要根据车况以及车主实际情况作出具体选择,例如涉水险和自燃险,就需要单独选购。

家住货隆镇的沙亮也遇到了类似的困惑,“前几天我开着新买的朗逸回老家货隆喝喜酒,晚上车子就停在邻居的场地上,周围也没有摄像头,没想到当晚车窗被砸得粉碎,车内钱包失窃了。”沙亮说,他的车险买的“全险”,所以拨打了相关保险公司的电话,希望能够赔偿,却被告知,他的车是遭恶意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而且没有单独的玻璃破损险。

所谓“全险”,通常指的是车险中的“交强险”和“4大商业主险”,即“第三者责任险(赔别人用的)、车损险(赔自己用的)、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险”。保险公司为使车险费率相对公平、低廉,又在4大主险之下设立了诸多附加险供消费者自由选购。

以车损险为例: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险、涉水险、自燃险等都属于其附加险种。若不投保附加险,保费会便宜许多,但如遇相应损失时,则不能获得赔付。车主可根据自身特点灵活选购,从而最大限度的为自己节省保费开支。

据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的车险产品中,确实并不存在所谓的“全险”,仅仅是保险销售人员的不规范用语,既不代表投保了全部险种,也不等于保障了全部风险,建议广大车主不要偏听偏信,并在投保时务必注意看清保险合同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尽量规避责任免除条款列明的情形发生。

专家提醒,车主为私家车投保发动机涉水险附加险的话,当车因涉水行驶造成发动机损坏时,可以获得保险赔偿。如果车辆涉水行驶时熄火,应避免二次点火。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离开车辆,到达安全地点后及时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等待救援。

保险知识,不计免赔不等于全额赔付


“我买了不计免赔险,为什么还要承担30%的损失?”近来,有关不计免赔险的理赔纠纷成为车主和保险公司争议的焦点。对于不计免赔险,车主有哪些需要了解的呢?下面,车险专家将为大家介绍一些有关“不计免赔”的小知识。

找不到第三者

绝对免赔率30%

刘先生最近乔迁新居,由于小区车位紧张,他只好每晚将车停在小区外的路边,可没过几天就发现车身上赫然有几道划痕。肇事者是谁呢?四下没人,也没有摄像头,刘先生只好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询问了刘先生事件经过后,答应赔7成的损失,刘先生需要自己承担30%的费用。根据保险条款:发生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找不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因此,专家提醒车主,尽量将车停在有人看管的地方,这样可以保障汽车的安全。

超出投保约定

增加免赔率10%

车主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对驾驶人或其他内容做约定,如果超出了约定内容,则会增加免赔率。比如,如果投保时指定了驾驶人,而发生事故时并不是指定驾驶人在开车,增加免赔率10%;如果投保时约定了行驶区域,但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全车被盗抢

绝对免赔率20%

车辆被窃,但车辆并未按规定停放在可以停车的地点,即使该车已经上了盗抢险,也不能获得全额赔付。按照保险条款:车辆全车被盗抢,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另外,车主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汽车自燃损失

绝对免赔率15%

附加险“自燃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人在附加保险金额内,按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不计免赔 不等于全额赔偿


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发生率的不断上升,关于保险理赔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有关不计免赔险的理赔纠纷也越来越成为车主和保险公司所争议的焦点。有的车主认为,我买了不计免赔险,就不需要承担30%的损失了,为什么保险公司没有做到全额理赔。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对于不计免赔,车主有哪些方面需要了解呢?下面将为大家介绍一些有关“不计免赔”的小常识。

1.找不到第三者绝对免赔率30%

王先生最近乔迁新居,由于小区内车位十分紧张,他只好每晚将车停在小区外的过道,可没过几天,他就发现爱车身上赫然有几道划痕。这是谁干的呢?四下没人,没有目击者,小区内也没有摄像头,王先生只好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询问了刘先生事件经过后,答应赔偿他7成的损失,王先生需要自己承担30%的费用。根据保险条款:发生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找不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因此,提醒车主,尽量将车停在有人看管,或有监控设施的地方,这样可以保障汽车的安全,也方便寻找肇事者。

2.超出投保约定增加免赔率10%

车主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对驾驶人或其他内容做约定,如果超出了约定内容,则会增加免赔率。比如,如果投保时指定了驾驶人,而发生事故时并不是指定驾驶人在开车,增加免赔率10%;如果投保时约定了行驶区域,但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3.全车被盗抢绝对免赔率20%

车辆被窃,但车辆并未按规定停放在可以停车的地点,即使该车已经上了盗抢险,也不能获得全额赔付。按照保险条款:车辆全车被盗抢,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另外,车主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4.汽车自燃损失绝对免赔率15%

附加险“自燃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人在附加保险金额内,按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综上所述,您是否了解了不计免赔与全额赔偿的差异?了解不计免赔的含义以及它所包含的范围,将会更有利于车主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与麻烦。

保费,高保费不等于高额保障 大额保单需防泡沫


今年前10个月,上海个险新契约件均保费同比出现较大幅度下滑,从去年同期的2863元降至2395元,降幅达16%。其中,国寿上海个险新单件均保费不到720元,最高的金盛保险接近16000元,两者相差超过22倍。

高保费不等于高保障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统计,前10个月金盛保险个险新契约累计7380件,保费收入1.16亿元,件均保费15700元,投连险是该公司提升个险营销员产能的有力武器。

相比之下,国寿上海同期个险新单数量达83.7万件,而保费只有6.02亿元。从产品结构上看,国寿上海的分红险业务占比约四分之三,件均保费较低的健康险和意外险收入同比分别增长了43%和20%。

据了解,同样是以被保险人身故为给付条件、保额10万元的人身险,意外险保费一年不足百元,定期寿险保费不过几百元,而万能险、投连险可能需要几千元。国寿上海销售几十元一份的航意险,虽然保费收入仅213.7万元,保障金额累积却达到数千亿元。

一位寿险精算师表示,寿险产品引入投资功能后,费率自然而然就会相应提高,其中投连险、万能险尤为明显。目前,高额保单增多存在一定泡沫成分,客户获得的保障并没有扩大。从扩大普通市民保障程度而言,健康险、意外险和普通寿险的贡献度最大,由于属于消费型或者低利率险种,保险公司在进行产品定价时会予以优惠。

不少专家建议消费者投保时,先购买健康险,并配备意外险。投资部分完全可以选择其他金融产品实现,包括保底收益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或者高收益、高风险的证券基金。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知识指要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含义和方式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 当事人以法律规范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一) 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也称约定解除, 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须由一方当事人提出, 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并就保险合同的解除达成书面协议后, 方可解除。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须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未就保险合同的解除达成书面协议之前, 原合同仍然有效。

(二)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又称单方解除,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直接依照保险法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要求,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一,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但是在财产保险业务中,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 合同不得解除。第二,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 当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时, 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保险合同之日起30 日内,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 年保费的,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 1 )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2 )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法行为; ( 3)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防灾防损义务; (4 )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5 ) 投保人违反特约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 保险合同终止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 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二) 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区别

1. 直接原因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的直接原因是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一方死亡或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 保险合同的解除虽然也需要某些法定或约定事由,但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2. 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通常是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 此时保险合同也随之终止, 所以叫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解除时, 原合同并未履行完毕, 期限也未届满,而是将正在生效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其效力。

3. 法律后果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后, 原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 保险合同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 存在解除合同行为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三)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1. 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 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3. 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4. 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5. 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灭失,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我国《保险法》第42 条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 在保险人赔偿后30 日内, 投保人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 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应提前15 日通知投保人, 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部分的保险费, 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终止之日的应收部分后, 退还投保人。

保险知识汇总,没出险并不等于白交钱


人寿保险和佛也有相似之处,既能帮助自己,也能帮助别人...不同的结果,只因为当初正确的选择

河北张家口黄女士:我总感觉买了意外险,如果没出什么事就像是白交钱。

答:像意外险这类的“消费型保险”因为没有储蓄功能,更没有投资收益,不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尤其是中国人。中国人普遍重投资轻保障,对于消费型保险产品,很多人抱着投出去的钱如果没出事,就再也拿不回来了的心理,在买这类保险时总是心有不甘。

其实,很多人对保险的价值和意义并不了解。保险是什么?是保障,是按大数法则分摊风险。由于人的一生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未知的、不可预料的风险,意外事件一旦发生经常会引起经济上的损失。保险作为风险转移方法之一,通过它,人们可以把不能自行承担的集中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花较少的保费换取对巨额风险的经济保障,使保险成为人们防范风险的一种屏障。

就保险的产品种类来讲,保险既有消费型的,也有储蓄型的。然而消费型险种投入相对较小,最能体现“以小搏大”的保险本质。人们在购买消费型保险以后,得到的是某一特定阶段特定金额的保障,如果平安无事,自然就消费掉了。但在大数法则的现实面前,肯定会有遇到风险的人获得赔偿,他得到的超过他所交保险费的部分其实是其他人为他凑的,从这个意义上看,买消费型保险就好比慈善募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如果我们把保险真真正正看成是一种保障,而不是纯粹的投资、赚钱工具,就没有所谓的划算不划算问题了。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知识指要


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停止的状况称为保险合同的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 合同效力中止, 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的中止, 不同于保险合同的终止和无效。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使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彻底消灭, 不复存在。而保险合同中止后, 投保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 提出恢复保险合同原有的效力, 经保险人同意后, 保险合同即恢复其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恢复是指中止后的保险合同依一定的程序和条件恢复其效力的情况。《保险法》第59 条指出: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 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 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合同的中止和恢复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内容。在长期的人身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在宽限期内交纳保险费而导致合同失效, 申请复效将有利于投保人。中止是恢复的条件, 但中止不一定必然恢复。如果自合同中止之日起2 年内双方未达成恢复合同效力的协议,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知识,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可恢复


什么是续期保险费?如果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会受什么影响?

大多数长期保险会提供分期缴纳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其中,首期保险费以后的分期保险费称为续期保险费。

为保证保单的有效性,选择分期缴纳保险费的投保人要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未按时缴纳保险费,超过60天的宽限期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在60天的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然承担保险责任;但在宽限期后,因为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单已经失效,被保险人将无法得到保险保障。

如果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了,是否可以恢复?

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俗称“复效”),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后作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如果保险公司同意复效,在双方协商一致,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如果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一般可采取直接到保险公司、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联系保险营销员、发送传真或信函等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保险金申请手续时,要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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