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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保费不等于保单生效?你不知道的保险知识_保险知识

2021-06-17
保险的知识 保险保费规划 保险规划保单

日常,由于不同保单生效日期各异而导致的保险纠纷问题不断增多,有些投保人由于不清楚自己购买的保单的“生效日”为何时而遭到拒赔,你是否在意过保单生效的时间点呢?保险专家提醒,它可能并非你签订保单之时,也并非缴纳保费之日,在投保前要格外留意,以免影响出险时的理赔。

车辆保险注意“真空期”

一些车主可能有这样的经历,自己为爱车买了保险、缴纳了保费,却因为一句“事故发生时不在车险的保险责任期内”而无法获得赔偿。实际上,车险的保险责任期一般都是以保单生效日为起点的。近期,在南京发生了两起投保后却无法理赔的案件。巧合的是,两起案件均是由于保单未生效而引发。

据了解,车险和财产保险一般都没有即时生效的概念,一般当天办理完手续后,保险责任正式生效要等到第二天零时,在缴纳保费至保单生效的这段期限内,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是无法理赔的,可以说是保险的“真空期”。所以,广大车主还应该特别谨慎驾驶,避免出险。

人身险生效时间有规定

在新《保险法》中,对人身险合同何时生效有所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才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单或者其他凭证,保单或者其他凭证应当载明当事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属条件或者附加期限。”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核保通过了,那么这份保险合同生效日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那天,也就是投保人签名递交投保单之际。反之,如果在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后,无法通过保险公司核保认可,那么保险合同就无法成立,更无法生效。这一条款对确定寿险产品的生效节点至关重要。

健康保险要留意“观察期”

健康保险产品会设置“观察期”,这一特殊的时间段应引起被保险人重视。观察期的设置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防止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普通医疗保险的观察期一般为30-90天,部分长期重疾险的观察期可能达到180天甚至1年。在保单条款中,能清楚知晓产品观察期的长短。

在观察期中即便发生保险事故,也是无法获得赔偿的,保险公司一般只会退还被保险人保费。但同一起保险事故发生时,若投保人投保了不同健康险产品,且各自观察期不同,那么是能获得区别对待的。只要事故发生时已超过某个产品的观察期,就能获得该保险的相应赔偿。

相关知识

保险知识,你不知道的险商


“智商”、“情商”、“财商”等概念相信大家早就耳熟能详了,但是“险商”你听过吗?据了解,为倡导科学寿险消费观,南开大学商学院和恒安标准人寿已联合设立“险商”课题组,希望通过对行业寿险指数及个人寿险指数的进一步研究,建立科学的寿险观念检测和识别模型(即“险商”模型),发现个体消费者对人寿保险认识上存在的误区,为其提出个性化的引导和建议。

“所谓科学寿险消费观,就是建立一个科学的理论框架,把与寿险消费相关的主要观念进行系统梳理,从而引导消费者对家庭财务规划进行系统思考,科学确定目标,高效利用寿险理性消费,最终实现个人和家庭生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据课题组负责人、南开大学商学院教授李桂华介绍,过去两年来,恒安标准寿险指数课题组在研究中发现,消费者(被调查对象)普遍存在对寿险功能及行业认识上的误区,这直接导致了消费者虽然主观上爱与责任的意识较好,并存在对家庭财务安全规划和安排的需求,但由于缺乏对寿险功用的深入了解,常常不能充分利用寿险做好家庭财务规划的科学安排。同时,市场上各种指导消费者的寿险规划观点种类繁多,莫衷一是,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对寿险消费的畏惧心理。

误认为保险等于投资

一个国家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观念的进步,而若落实于现实微观中,主要表现在民众的消费观念上。就民众的寿险消费观而言,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国内寿险业的蓬勃发展,消费者对于寿险的认知也在不断加深。然而时至今日,消费者在寿险认知上仍存在诸多盲点与误区。“

保险知识,拥有社保不等于不要商业保险


首先,社会保险只是对参保本人给予医疗及退休后的最基本生活保障,不对参保者本人以外的责任或负担承担保障或补偿.即社保是不保意外伤害,以及由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的,而意外事故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几乎是无处不在的。这就需要商业保障来提供保障。

其次,社保的大病保险属于报销型(根据钱花的多少来报),就是说如果一个家庭有人患了大病,自己先要拿出钱来垫付,最后再根据发票病历按比例报销。还有养病期间没有收入来源以及后期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一系列的费用,都是社保不会解决的高额支出。

商业保险的大病一般属于提前给付型,简单说就是根据保额赔,比如一个人购买了25万额度的商业大病保险,如果患了大病,保险公司就根据当时购买的额度进行一次性赔付,买了25万就赔25万(不是根据钱花的多少来报),赔付只需要医生诊断证明书和病例等资料就可以了,这样患者就可以得到及时的治疗,而不是面临四处筹钱的困境。

再次,社保参保人在参保期间身故,社保是不会有身故赔付金的,也就是说参保人所交的养老费用基本等于无偿捐献,更重要的一点是参保人的家人,孩子,父母的生活将会由于失去经济来源而陷入困境。如果购买了足够的寿险的话,就算是才缴费一年,保险公司也会按您当初购买的保额赔付给你的家人,您的家人的生活,学习将会得到保证。所以说购买足够的寿险就是对家人的爱,责任的体现。

最后,就是退休以后,社保只能发放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费用,这笔钱想保持以往的高品质生活显然是不够的,如果想让自己的老年生活幸福美满,显然还需要另外的补充,单纯的银行储蓄增值太慢,投资股票是一种手段,但有可能亏损,这就需要从年轻时候强制储蓄,购买一份商业养老保险。到年老时按时从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作为社保的补充。

另外如果是自由职业者自己购买社保的话,需要个人承担全部费用,而只有部分进入个人养老帐户(还有一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而出现较早身故,或领取养老金不久身故时,退回的将是个人养老帐户部分,另一部分则进入了养老基金,这样来说有一定的“不合算”风险。

以上这种个人独立缴费的情况,更需要配合购买一份商业终身寿险,这样如果出现问题,可以商业寿险得到一大笔补偿,如果健康长寿,也有一笔丰厚的养老金,这样无论什么情况都是“赢家”。

假如说社保是我们冬天里的一件线衣温暖贴身,那么商业保险就像是穿在线衣外面的风衣外套,有了外套无论刮大风下大雪都不怕。您是要线衣还是要外套呢,当然是两者都要。

保险知识,不计免赔不等于全额赔付


“我买了不计免赔险,为什么还要承担30%的损失?”近来,有关不计免赔险的理赔纠纷成为车主和保险公司争议的焦点。对于不计免赔险,车主有哪些需要了解的呢?下面,车险专家将为大家介绍一些有关“不计免赔”的小知识。

找不到第三者

绝对免赔率30%

刘先生最近乔迁新居,由于小区车位紧张,他只好每晚将车停在小区外的路边,可没过几天就发现车身上赫然有几道划痕。肇事者是谁呢?四下没人,也没有摄像头,刘先生只好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询问了刘先生事件经过后,答应赔7成的损失,刘先生需要自己承担30%的费用。根据保险条款:发生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找不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因此,专家提醒车主,尽量将车停在有人看管的地方,这样可以保障汽车的安全。

超出投保约定

增加免赔率10%

车主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对驾驶人或其他内容做约定,如果超出了约定内容,则会增加免赔率。比如,如果投保时指定了驾驶人,而发生事故时并不是指定驾驶人在开车,增加免赔率10%;如果投保时约定了行驶区域,但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全车被盗抢

绝对免赔率20%

车辆被窃,但车辆并未按规定停放在可以停车的地点,即使该车已经上了盗抢险,也不能获得全额赔付。按照保险条款:车辆全车被盗抢,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另外,车主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汽车自燃损失

绝对免赔率15%

附加险“自燃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人在附加保险金额内,按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保险知识汇总,没出险并不等于白交钱


人寿保险和佛也有相似之处,既能帮助自己,也能帮助别人...不同的结果,只因为当初正确的选择

河北张家口黄女士:我总感觉买了意外险,如果没出什么事就像是白交钱。

答:像意外险这类的“消费型保险”因为没有储蓄功能,更没有投资收益,不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尤其是中国人。中国人普遍重投资轻保障,对于消费型保险产品,很多人抱着投出去的钱如果没出事,就再也拿不回来了的心理,在买这类保险时总是心有不甘。

其实,很多人对保险的价值和意义并不了解。保险是什么?是保障,是按大数法则分摊风险。由于人的一生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未知的、不可预料的风险,意外事件一旦发生经常会引起经济上的损失。保险作为风险转移方法之一,通过它,人们可以把不能自行承担的集中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花较少的保费换取对巨额风险的经济保障,使保险成为人们防范风险的一种屏障。

就保险的产品种类来讲,保险既有消费型的,也有储蓄型的。然而消费型险种投入相对较小,最能体现“以小搏大”的保险本质。人们在购买消费型保险以后,得到的是某一特定阶段特定金额的保障,如果平安无事,自然就消费掉了。但在大数法则的现实面前,肯定会有遇到风险的人获得赔偿,他得到的超过他所交保险费的部分其实是其他人为他凑的,从这个意义上看,买消费型保险就好比慈善募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如果我们把保险真真正正看成是一种保障,而不是纯粹的投资、赚钱工具,就没有所谓的划算不划算问题了。

保险知识充电:你所不知道的意外险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外出旅行、工作的需求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意外事故也频频发生。为了有效地规避风险所带来的人身伤害,市民们在制定新生活计划的同时,不妨制定一个意外险保障计划,为出行撑起一把“保护伞”。本文主要介绍了在意外险投保前后需要了解的内容,帮助人们丰富意外险知识。

广义的意外险包括人身意外险和意外医疗险。人身意外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导致残疾或身故时,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赔偿金;意外医疗险则是为因意外事故需要救护的被保险人支付相应金额医疗费用的险种。意外险是所有保险中最具保障意义的一类险种:花费少、保障实在,可谓价廉物美。另外,意外险还可以根据保障期长短灵活定价,大多数公司都提供保障时间几小时到一年不等的短期意外险供客户自由选择。

旅游意外险仅仅只限于团队旅游

虽然旅行社作为旅游保险的第一客户,但是旅行保险毕竟只是其代理发售,保险推荐宣传自然只是份外的事情,如此一来,游客获取有关意外险的情况大打折扣,这对旅游意外险的销售也存在不利的影响。

另外,意外险仅限于团队旅游,对于大多数自助的旅游者来说还是一片空白,这无疑为未来的保险市场增加了很多准客户。,不论是游客还是旅行社,对意外险都有很大的需求,然而目前旅游业与保险业的发展却严重失衡。旅游意外险要想占有一席之地,除了游客本身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外,旅行社和保险公司也应该加强联合,比如平安保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要多推出一系列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产品及服务项目,这才是当务之急。

旅游有关的保险共分两类,一类是针对旅行社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其投保主体是旅行社,标的是旅行社由于工作不当而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这类保险属于国家旅游局规定的强制投保。第二类是针对游客个人的“意外险”,主要有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救助保险、旅游景点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4种,由游客自愿参保目前投保率并不理想。

意外险赔付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注意意外险的时间限制。例如: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多少天内导致的身故、伤残和医疗用度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补偿责任?现在,最少不同的保险公司有3个分歧的时候限制,别离是90天、180天和12个月。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加倍多的是采取了180天作为一个时候限制。时候限制对投保人而言,越是持久越是有益。

其次,需要重视意外险的地区限制。意外保险并不是没有地区限制,分歧的地区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费率的高低,所以在选择意外保险时,对地区的选择需要引发必然的存眷。

最后,要关注意外险的医疗用度的限制。大部分的公司在医疗用度的定义一般都是社保范围内的医疗用度,今朝已有部分保险公司的更新产品中,已对这个社保范围内的医疗用度进行了冲破。在一路比较严重的意外变乱中,可能比较昂贵的医疗用度的产生就是在社保范围以外的一些自费医疗用度的支出。

意外险主要包括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两种

意外险包括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两个险种,意外伤害是对意外事故对人的身体造成的伤害程度进行赔付,是给付型产品;意外医疗是对意外事故带来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是报销型产品,实报实销。

意外险的特点就是保费低,保额高,保障范围全面的意外伤害保险10万保额也就200元左右,其费率与年龄性别无关,只与职业类别有关,从事高危职业的人群,意外险的费率较高甚至直接拒保。

对于不同的群体,意外险的选购也有侧重点,如少儿意外要特别注意烧烫伤保障;经常乘坐交通工具、经常出差或者有车一族需要增加交通意外险;老年意外要注意医疗报销及骨折脱臼等保险责任。

经常出差的购买综合意外险最为划算

对于经常出差的“空中飞人”来说,购买综合意外险是比较划算的选择,可是目前市面上不同保险公司,综合意外险所包括的范围以及理赔都各不相同。

通常而言,综合意外险均对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达一定残疾级别、意外身故时提供给付,有的也对意外伤害费用进行补偿。

现在,各家保险公司为了提高竞争力,在推出一年期意外保障时,在保障责任方面,保险公司有时也完全不同,有的加强普通意外保障,而有的则更关注航空、普通交通工具等,有的还将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涵盖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吉祥年”意外险,侧重于航空意外高倍赔付。

意外风险无时不在,意外保险却能将风险降到最低。提供了多款意外险产品,价格不等,保障范围各异,根据自己的需求,总有一款保险最适合您。

保险知识,买保险不等于您可以做甩手掌故哦


有人说:""投保容易索赔难。""但也有人在发生事故后说:""真好,多亏我当时买了那份保险。""产生如此截然不同看法,最重要的原因可能就在于有些人顺利得到了赔付的保险金,享受到了保险带来的好处,但有些人却没能顺利拿到赔偿金,因此对保险公司多少有些怨言。

获得有效赔偿的几个要素

参加保险的人都要明确一点,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要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最重要的是,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钱,很多时候与时间有关。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在等待期(观察期)内;进行索赔时,是否还在索赔时效内,都与保险公司是否赔钱直接有关。如果因为投保人经催缴后,仍然不缴纳应交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或者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当然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赔不赔钱,赔多少,还与客户要求赔偿的金额有关。保险公司的赔款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是多次索赔,总的赔款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比如,一份保险合同的总保险金额为5万元,前几次累积获赔款3.5万元,那么再发生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最高赔付金额只有1.5万元,超过的部分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此外,未履行按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等情况,也会被拒赔。保险专业人士提醒,如果消费者投保时多留意一下细节,很多拒赔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不如实告知真相,不赔!

据保险业内人士透露,目前80%以上的拒赔案都因没有""如实告知""引起。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投保人需要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你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投保一些健康险和人寿险时,很多人口头告知了某些病史,但业务员说可不填,结果事后被指""隐瞒""病情,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法律上只认可书面记录于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事项。

[案例回放1]

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的生活做出双重保障。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但据报道,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元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让保险公司理赔1000万港元也绝无可能,他们并不会因为梅艳芳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

[案例回放2]

廖某于1999年5月投保太平洋""长健医疗A""20份,其中,重大疾病险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600元。今年7月,他向太平洋寿险桂林分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了某医院""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诊断证明,证明材料上显示廖某仅住院1天,病史为1周。该分公司理赔人员在多所医院仔细调查后,终于查出被保险人早在1997年7月已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双肾中度萎缩""。至此,该分公司以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企图骗取保险给付款为由,拒赔10万元的保险金额。

保险有一个古老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等义务。也就是在保险的谈判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等问题,应当进行如实的答复。

无论是天皇巨星级的梅艳芳,还是普通人廖某,都要遵守这一规则。如果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而香港的保险公司以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对梅艳芳带病投保的1000万港元予以拒赔,于法于理,不会引起任何反应,倒是退还保险费的举动,多少显示了保险公司的宽容和通融之处。但是保险公司确实也有风险,因为根据保险行业的又一国际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条款或无争议条款)的含义,如果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这个一定时期通常规定是两年),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或者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保险人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理由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超过两年保险人便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

如果梅艳芳生存到2005年前后,也就是自1000万港元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满两年,那保险公司尽管万般不愿意,也得拿出这1000万港元来给予赔付,这就是不可抗辩条款的题中之意。因为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如果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保险人仍有可能请求宣告保险合同无效,那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会有不可弥补的后果。也会使公众怀疑保险的功用,对是否购买长期寿险犹豫不决。如果不加以限制,则不可避免地会有保险人滥用这一原则。

他人代签名,不赔!

代签名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也屡见不鲜,有家属、朋友、同事(团险中多见)代签的,也有保险代理人代签的,但无论何种情况,投保中代签名都是绝对不可取的。

[案例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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