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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突然“猝死”,意外险到底赔不赔?_保险知识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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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监局要求当地各家保险公司在指定日期前针对意外险合同中是否承保猝死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承保猝死的应将猝死列入保险责任中,若不承保猝死的应在除外责任中明示。

据悉,监管部门专门对意外险是否承保“猝死”要保险公司说清楚的,这还是头一回。对此,深圳保监局人身险监管处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表示,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将“猝死”列明,是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意外险和保护消费合法权益。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理赔范畴此前多有纠纷,此次深圳保监局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里面讲清楚,这对避免类似纠纷有很大好处,如果明确不赔,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也应该主动提醒客户注意。

背景:意外险条款表述不够清晰

深圳保监局向辖区内的各家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规范意外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尽快修改完善本公司的意外险产品条款,在合同条款中明示“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按保监会的要求进行报备;《通知》同时要求,保险合同如果承保“猝死”风险的,应将“猝死”列入保险责任;不承保“猝死”风险的,应在除外责任条款中明示,各家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责任不同对费率作出相应调整。

深圳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出台这个文件主要是为了规范意外险条款,保护投保人利益,将“猝死”在合同中列明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因为在一些意外险条款中,并没有说明猝死属于保险责任还是属于除外责任,而目前对于猝死到底属于意外还是不属于意外也没有定论,所以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列明清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保险公司意外险条款。

讨论:猝死究竟算不算“意外”?

“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理赔范畴?随便在百度上搜一下,发现此类的纠纷还不少。如2008年媒体披露的《老人超市购物猝死保险公司拒赔被诉》的案件以及2009年披露的老人在家中洗澡意外身亡,保险不赔的案例等。造成上述纠纷的原因,主要是普通老百姓理解的“意外”与意外险合同中的“意外”有明显不同。

市民张先生提出,多数人理解的“意外”是新华字典的定义,即意料之外、想不到的事,多指不幸的事,比如老人“猝死”商场,肯定是很“意外”的,因此意外险应该赔偿。然而,保险公司的解释却大相径庭。合众人寿有关负责人认为,“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是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世界卫生组织定为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猝死的原因最多见的是心血管系统的疾病,所以“猝死”一般被看做因疾病死亡。若被保险人购买的是单纯的意外险,则不能得到赔偿。

昆仑健康保险公司的王先生认为,意外伤害一般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猝死虽然符合突发这一特性,但猝死一般是因为身体原因并不符合非疾病这一特征,所以一般的意外险都不保猝死。同时他透露,虽然意外险不保猝死,但一些重大疾病保险或者一些保障疾病类的保险产品是保障猝死的。

就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的院长郝演苏教授认为,首先需要确定猝死是不是意外,如果是意外那么保险公司的意外险应该理赔,如果不是意外伤害那么不应该理赔。他认为,其实在只需要监管部门请相关的司法机关(或者相关政府部门)对猝死作出一个权威的鉴定,鉴定猝死是否属于意外,或者是医学上对猝死作一权威的认证,什么情况下发生的猝死是属于意外,什么情况下的猝死不属于意外,这样就可以确定保险公司意外险该不该赔。

调查:部分险企合同未明示

既然保险业人士认为意外险不该赔“猝死”,那么保险合同里面是否都注明了呢?为了搞清楚保险公司在意外险中是否明确承保或拒保“猝死”的问题,记者对中国人寿、人保财险、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四大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进行随机抽查。

中国人寿的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中并没有对猝死属于保险责任还是属于除外责任明确说明,与此同时,中国人寿的附加安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也没有说明猝死属于保险责任还是除外责任。不过,中国人寿的客服人员表示,猝死是疾病导致的,跟意外没有关系,所以不赔。与之相似,在太保财险的信用卡持卡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中也未列明“猝死”是否理赔。太保寿险的太平如意意外伤害保险2006款也未列明猝死是属于保险责任还是除外责任。

对于意外伤害,中国人寿在其保险合同中是这样解释的: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不过,在人保财险的e-都市白领人身意外保险的顺心保A款,条款中明确将猝死列入除外责任,其条款依据人保财险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该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中如此规定:“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和猝死”。该公司对猝死是如此解释的:“猝死,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意外的死亡”。《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在中国平安的一年期综合意外险适应条款中也将“猝死”列为除外责任。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深圳保监局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里面讲清楚,这对避免类似纠纷有很大好处,今后不排除一些公司将“猝死”列入保险责任的可能,如果明确不赔“猝死”,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也应该主动提醒客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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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算意外吗?如果发生猝死保险赔不赔?


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加速,大家在工作、学习上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加班加点已经是常有的事了。经常性熬夜、不健康的饮食习惯、缺乏锻炼等等生活习惯,很容易使我们的身体陷入“亚健康”状态。

长期下去,高负荷运转的身体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好的反馈,近年来新闻中频频出现的“猝死”一定程度上也与此有关。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怎么通过保险得到猝死相关的保障?

什么是猝死?哪些保险可以保障猝死?

一、什么是猝死?

近年来,有关猝死的报道越来越多,常使人唏嘘不已:

春雨医生 CEO 突发心梗去世,年仅 44 岁 大特保CEO突发心脑血管疾病去世,年仅45岁 阿里巴巴DT总监运动时猝死,年仅34岁……

那具体来讲,猝死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我们来看看世界卫生组织的释义——

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

关于这个定义,有两方面要解释一下。

1、“短时间”是多短?

关于猝死时间限定的问题,目前并没有比较统一的标准,不同的机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发病到死亡的时间在1小时、6小时、12小时、24小时甚至48小时之内,都可能会被认为是猝死。

2、 猝死是一种疾病还是意外?

猝死给人的感觉往往是比较突然,时间比较短,所以很多人认为猝死是一种意外。

但其实,猝死是一种由疾病导致的死亡。

其实也很好理解,身体健康的人不太可能只因为一次加班/熬夜/运动就导致死亡,一定是身体存在某些疾病引致的,高强度的工作/运动只是一个导火索,诱发了我们身体内存在的疾病。

一般来说,我们将猝死分为两类:心源性猝死和非心源性猝死。

在生活压力越来越大、996逐渐成为某些行业常态的今天,小编认为,通过保险获得猝死相关的保障,还是很有必要的。

二、你的保险,保猝死吗?

哪些保险可以提供猝死相关的保障呢?

平时常说的四大保障险种,我们逐个分析分析——

1、 医疗险

猝死的发生往往是短暂、急促的,即便展开了急救工作,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也不会很多,像平时我们常说的百万医疗险,基本都会有1万元的免赔额,所以,对于猝死,百万医疗险的保障作用不大。

此外,很多医疗险还会限制住院才能报销,所以整体来说,医疗险能补偿的费用比较有限。

2、 重疾险

有些重疾险是带有身故保障的,如果发生了猝死,当然是会赔付的。

不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情况就要复杂一些了,整体来说,保障性比较有限。

这是因为,重疾险并不完全是确诊即赔的,很多疾病需要达到约定的状态/实施了约定的手术等条款要求才能理赔。

而猝死往往发病较快,短时间内就会致死,很难测定疾病情况是否符合理赔要求。

3、 寿险

寿险一般是保障被保人身故的,对于猝死自然是可以赔付的。

小编觉得,想要获得猝死相关的保障,首先就要考虑配置寿险,不管是发病1小时、12小时还是多长时间内身故,都是可以赔付的。

而且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小编强烈建议配置定期寿险这类产品,相比于终身寿险,这类产品可以用更少的保费配置相对充足的身故保额。

对于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支柱来说,配置高保额的定期寿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还没有配置定期寿险的,可以看看这款产品:擎天柱3号。

4、 意外险

上面我们已经解释过了,猝死不是意外,而是一种疾病。

所以,绝大多数的意外险,对于猝死都是免责的。

但是,为了迎合消费者的习惯和需求,市面上出现了一些提供专项猝死保障的意外险。

小编综合测评了几款关注度比较高的含有猝死保障的意外险:

(1)亚太超人

(2)复联爱无忧

(3)微保护身符

(4)小米综合意外险

这几款产品各有特色,其中亚太超人、护身福、小米意外险这三款产品,对于猝死的时间都是限制的,相比之下,微保护身福的时间限制更宽松一点。

但是,护身福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它关于猝死的条款有一个限制,那就是要求“直接致死原因无法确定的”才会赔付。

这一点稍微有些苛刻了,如果医院对猝死的直接原因给出了明确的诊断,那很可能会出现理赔纠纷。

所以,小编没办法下定论说这三款产品哪个更好,大家可以自行判断。

此外,再来看看复联爱无忧这款产品,这款产品除了提供常规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障,还会提供“急性病身故”保障,它与猝死是比较类似的。

爱无忧对于急性病身故的时间要求长达30天,相比于其他几款产品来说,时间限制极为宽松。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亚太超人、爱无忧、微保护身福这几款产品,是需要健康告知的,只有通过了健告才能投保。

注:猝死是指“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是一种疾病,而非意外,很大比例上是由于心脏疾病导致的。

如果想要通过保险获得猝死相关的保障,首推定期寿险,不论是不是突发疾病猝死,也不论突发疾病多久后猝死,都能保障,而且除了猝死,绝大多数身故情况都是保障在内的。

为什么意外险不赔猝死?那么哪些保险赔呢?


最近新闻报道了好几起的猝死事件,让很多人都存在疑惑,买了意外险到底赔不赔猝死呢?接下来就和小编来一起研究看看。

先来解释一下,为什么意外险为什么不赔猝死。

保险合同中对于猝死的定义是: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重点:医院的诊断,公安部门的鉴定。

而在医学上,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猝死定义是:“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

WHO给猝死下了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即“因疾病突然死亡”。

而目前大多数人会选择的意外险则大多是意外伤害保险,该险种的赔付四要素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四要素缺一不可,而猝死则违反了“非疾病的”“外来的”两大限制条件,因此,不予赔付。

那么,到底哪些保险会赔付猝死呢?由于猝死属于疾病死亡,所以以下身故保险金对猝死都有赔付责任。

1、寿险

寿险是以被保人死亡为赔付条件的生死合同,只要是自然死亡,那么无论是意外还是疾病都会赔付身故保险金,猝死自然也不例外。

这里额外说几句: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都属于寿险范畴,寿险对赔付条件的限制比较宽松,一般被列入免赔责任的只有故意杀害、伤害、吸食毒品、酒驾或2年内自杀等特殊情况。

2、意外险(特殊)

没错,常见的意外伤害险虽然不包含猝死责任,但有些特殊的意外险会有明确规定,赔付猝死。

不过,我们需要注意一点,有这项保障的意外险往往会有其他限制,比如只允许1-3类职业投保(一般为1-4类),或者保额较低,或保费较高。

等未来的某一天,意外险没了这些“地雷”,意外险的进化才算真正完成。

3、重疾险

这里先给大家打一个预防针,虽然大部分重疾都有身故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重疾险都会赔付身故保险金。

比如,纯重疾产品——芯爱。芯爱是完全摒弃了身故责任的纯重疾,虽然说附加责任中可以选择添加身故返还保费,但还是建议拿多出来的钱去投一份寿险更合算。

除了纯重疾产品,其余的重疾险都会有身故保险金,区别在于赔付金额的多少。

猝死意外险不赔 人寿保险给予赔付_保险知识


近年来,如电台主播、投行保代、网店店主,解说员等一系列“猝死”案件不时地映入人们的眼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以及年轻一族对健康的高度重视。在为突然离去的他们感到痛心的同时,不免也会想到如何保证在死神突然降临时我们可以对亲人们尽一份最后的义务,把握住生命中的最后一次权利。

悲剧已成事实,一切都无法改变,在面对这样的“猝死”事件时,选购何种保险才能让家人可以不费吹灰之力的获得理赔成为关键,对此,我们一一探究。

意外险不予赔付

日前,三门峡市陕县居民张某的丈夫打乒乓球不慎摔倒猝死,张某为其申请之前投保的新华人寿意外伤害险理赔时,没想到新华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猝死就是疾病死亡”,不是意外伤害,不在保险保障的范围。

本以为是"很顺利"的一次理赔,却因为对"猝死"这个医学名词的理解争议备受阻挠,张某很是郁闷与不解。张某说,当她丈夫快下葬时,她询问业务员郑某是否要前来拍照尸检或查勘取证时,郑某回应不需要。而她将相关手续交给保险公司的郑某希望获得相应的理赔时,却一直未接到公司任何理赔进展信息,而后竟得知该公司拒绝赔付。

后来从新华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上看到,该公司拒赔的依据是"出险人死亡原因为猝死,根据保单条款规定,只有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保险人才根据约定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出险人身故不在保险条款保障的范围"。看到这个通知后,张某真的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自认倒霉了。在为突然离去的他们感到痛心的同时,不免也会想到如何保证在死神突然降临时我们可以对亲人们尽一份最后的义务,把握住生命中的最后一次权利。

针对以上情况,保险理财师也指出,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意外产品中的保险责任只是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发生且因该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而导致的保险事故,因此,发生猝死的情况下意外险是不具有保险赔偿责任的,即从严格意义上说,猝死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内。所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要认清这一事实。而对于“猝死”这一情况,有一下两种保险项目可以考虑。

重疾险酌情赔付

重疾险保险责任根据重疾险类别的不同而不同,重疾险一般分为“提前给付型”和“额外给付型”。有关业内人士指出,尽管“猝死”病因可能属于重疾险规定的重大疾病类别,但是在发病一小时内死亡不符合“额外给付型”重疾险规定的生存期条件,因此“额外给付型”重疾险不会赔付重疾保险金,但如果包含死亡责任,则会赔付死亡保险金。

人寿保险给予赔付

人寿保险均包含疾病身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猝死,满足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寿险对“猝死”被保险人会进行赔付。

不过根据“猝死”与意外伤害的区别、死者分布情况及各险种的保险责任来看,相比重疾险,投保人寿险则更为明智,而人寿险中的终身寿险是最优之选。

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不赔猝死


很多购买了意外险或被赠送意外险的保险客户,面临突如其来的“猝死”,保险公司却不予赔付,当事件诉之法院,法院却都裁定保险公司胜诉。家属总是会问:意外险难道不是被保险人死亡了赔付吗?猝死不是意外死亡吗?

2008年3月4日,某投保人为自己投保合众睿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额3万元,指定身故受益人为其妻子,合同生效日期为2008年3月5日零时。2008年3月13日,投保人突然昏倒在自家浴室中,经镇卫生院抢救无效身故。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书证明死亡原因为“猝死”,同时出具了一份疾病诊断证明单为“意外死亡”。同年4月,其妻子向合众人寿提出理赔申请,合众人寿按投保人疾病身故理赔,无息返还保险费3000元。其妻认为应按照意外身故进行理赔,2008年6月起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万元。

法院认为,疾病诊断证明单并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死于意外伤害。原因在于,1、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单本身的证明效力有限,不具有法律效力。2、本案中,医院诊断证明单的署名人与抢救被保险人的医生并非同一人,此事实降低了诊断证明单的可信度。3、本案未有任何迹象显示、亲属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保险人遭受了外来的客观事件导致伤害,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认为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系意外事故造成,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主张应以意外伤害情形理赔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猝死属于意外伤害还是疾病?

一听“猝死”,很多人的第一感觉就是意外,也随之会联想到用意外险规避猝死风险。不过这一想法与事实有不小出入。

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猝死为急性症状发生后6个小时内死亡,又称突然死亡,系临床综合症。在法医病理学中是指外观健康而无明显症状的,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机能障碍,在开始感觉不适后24小时内发生意外死亡。由此可见,猝死多因体内潜在的进行性“疾病”在某种因素的作用下突然发生而造成外观健康的人非暴力、非外伤性死亡。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根据常识判断,如果被保险人遭受外来伤害,并且由于这种外来伤害而致身故,至少应当有外伤,如擦伤、撞击痕迹、出血等。

这一点在看了多家保险公司意外险条款后被落实。在不少意外保险条款中,会明确将猝死列入免赔责任,此外,包括中暑、疾病、药物过敏等也都在免赔范围内,因此,投保人只需仔细一些就会清楚了解到,若被保险人不幸猝死(除非可证明是因为意外事故猝死,而非因病猝死),家人是无法从意外险获得赔偿的。

保险知识,把车借给别人发生车祸保险到底赔不赔?


车主购买了汽车保险后,如果把车借给别人开,万一发生车祸,若驾车者不在保险契约“附加被保险人”名单,车主不一定能获得理赔。

以车体损失险来看,是自己的汽车撞坏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损失。依据保险条款,汽车的所有人就是“列名被保险人”;如果汽车属于公司所有,则公司便是“列名被保险人”。

保险条款另外有“附加被保险人”,包括车主的配偶、同居的家属、四亲等以内的血亲、三亲等以内的姻亲。公司的“附加被保险人”则包括公司所聘请的驾驶人及所属的业务使用人。

不论“列名被保险人”或“附加被保险人”,开车出去撞坏车,保险公司都会负起赔偿责任。

如果车主把汽车借给朋友、远房亲戚,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会先付理赔金额,但赔完后将向这位朋友、远房亲戚求偿;要是有人在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开车出去并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如果以“第三人责任险”来看,主要是发生车祸、造成他人(自家车辆以外)的体伤、财务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起理赔责任。第三人责任险的“列名被保险人”是指汽车的所有权人,包括个人或公司。

至于“列名被保险人”,则比车体损失险还宽松。除了车主的配偶、同居家属、公司雇用的驾驶人及业务使用人,如果上述人员答应借车给其他人使用,不论驾驶是谁,出了车祸,造成他人的体伤、财损,保险公司都会负起理赔责任。

投保人自杀保险赔不赔? 意外保险不赔寿险可赔_保险知识


近年来,明星自杀事件不断发生,引发了人们对这类意外身故的关注。那么,像自杀这种情况保险能赔偿吗?有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呢?答案是肯定的。投保定期寿险、长期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两年后自杀可以获得赔付;而投保意外伤害险,自杀是不能获得赔付的。

自杀可得到保险赔偿

时间最近的大家都知道著名歌手陈琳自杀,这让我们也想起了张国荣的自杀。据了解,张国荣之死,保险公司赔了超过3000万港元的赔偿,受益人也缴纳了450万港元的遗产税。那么对于自杀这种情况,保险是如何定义的?

保险公司有关规定,长期保险合同保障两年以上的,对于自杀这种情况,可以理赔。如今社会上自杀现象增多,有些人因为感情困扰自杀,有些人因为企业面临困境而自杀,还有一些人因为炒股的损失而自杀。但自杀的背后,会有多少的家庭面临生活的困境,孩子未来的生活失去着落,亲人朋友为之痛心,选择用自杀的方式逃避压力,结束生命,留给活着的人除了悲痛惋惜以外,还有更多的伤害。比如财务上的窘境、生活品质的下降,甚至在这期间一些债务问题也会接踵而来。如果是一个很高收入的人离开,包括以自杀的形式离开,对家庭的危害和损失我们真的难以估量和想象。

保险理赔时限以两年为“门槛”

不过值得提醒的是自杀获赔偿是有时限要求的,一般是从保单生效两年后或最后复效的两年后。上面提到的张国荣自杀得到理赔就是一个例子。

在保险单上,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注明了保单生效的时间,从生效开始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超过两年的时间就要赔付了;另外一种情况,有时候一张保单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停效,比如客户出国,没有及时往账户存钱,在停效期内若发生保单责任是不能理赔的。需要提醒的是,保单复效两年后,保险公司对自杀行为就承担责任了。

一般我们都认为,一个人若有自杀的念头,如果超过两年就会打消这个念头。所以说,保险合同规定两年后可以对自杀进行理赔也是有道理的。

长期寿险合同皆可保自杀

不过,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但是长期保险合同对于自杀行为都是有保障的。比如终身寿险等长期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里都规定了对于自杀承担理赔。

保险合同对于自杀的定义仅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是“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免责。

一个有社会价值的人,他的离开带走的是创造财富的能力,他的离开对社会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像张国荣的自杀,保险公司赔付了3000万元的港币,正是对受益人的一个补偿。

从明星自杀可以引发我们对保险的一系列思考,家庭、责任、生活,我们对此有太多的无奈与无助。

我们应及时配置好我们的资产,尽可能避免风险发生后造成的财务损失,让保险在我们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这几种“意外”,意外险是不赔的


意外险不是所有的“意外”都赔的,仅对被保险人受到了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风险而造成的伤害给予保障。

意外险不是所有的“意外”都赔的,仅对被保险人受到了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风险而造成的伤害给予保障。

但也有些意外险会做出一些苛刻的理赔条件,你不注意阅读投保须知和保险条款,还很难发现。

1、因病摔倒死亡

患病的王大姐在浴室洗澡时,不慎滑倒。家人将其扶出时,已不能自主呼吸。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身亡。意外摔倒导致身亡,结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原因:一般健康的人摔倒,可能就是骨折或者小擦伤,摔倒死亡是因为王大姐自身有疾病,而摔倒只是诱因,并不构成决定性作用。这正是保险赔付的近因原则,即出现多个原因导致死亡时,往往以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赔付的依据。

当然,在身体健康无疾病隐患的情况下,如摔伤撞到头流血过多致死等情况还是可以理赔。

2、“意外”猝死

王先生在单位加班时突然昏厥,送至医院途中停止了呼吸,医生诊断为“猝死”。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其名下的意外险,理由是“猝死不是意外”。对此,家人很不理解,明明是突然发生的死亡,怎么就不是意外呢?

原因:由于过劳猝死并不是因外来的突发情况造成,所以不属于意外,一般的意外险均不赔偿。

注:现在很多意外险增加了“猝死”责任,如:国泰小米综合意外险、亚太金典综合意外险、平安个人意外险、众安女性百尊享百万意外险、海峡爱满分高额意外险、阳光成人意外险等等。

3、中暑身故

今年夏天,张先生在工地干活突然中暑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先生的儿子立马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可保险公司却说中暑不在意外理赔范围内。

原因:中暑是一种疾病,与患者身体机能、身体素质有关,它不是外来的,突发的,而是内在因素引起。再者,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因此,中暑不属于意外伤害。

4、妊娠意外

张女士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意外险产品,几个月后发生了一场意外。原来,张女士有了身孕,出门行动不便,不小心摔了一跤导致流产。出院后,张女士想到之前购买的意外险,便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可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原因:由于被保险人妊娠时意外风险增加,多数意外险产品将“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免责条款。目前,只有母婴综合保险可以保障妊娠期的风险。

5、个体食物中毒

孙大爷家没有冰箱,怕食物浪费,总吃剩饭。突然某天,孙大爷饭后出现了肚子痛、呕吐等状况,到了医院经医生诊断,属于食物中毒。因孙大爷之前购买了意外医疗险,所以“病”好后,便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最终却被保险公司拒绝。

原因:食物中毒虽符合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但因细菌感染的食物中毒,也可能是因为个人体质关系所引起的肠胃疾病。一般情况下,如果是3人或3人以上集体食物中毒,可视为意外事故,而如果是个人食物中毒,往往就会被视为是个案,保险公司对这种“意外”不赔。

6、手术意外

李先生的妻子因为疾病需要手术,在手术过程中,曹先生的妻子出现了意外的状况,最终死亡。曹先生心想,妻子生前买有意外险,这种情况刚好符合,可没想到,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原因:手术时发生意外,是因为在手术过程中出现状况导致意外死亡,是由于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

7、高原反应

60岁的张大妈去西藏游玩,中途因高原反应没缓过来,最终死亡,张大妈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身故赔偿,却被拒绝。

原因:高原缺氧是可以预知的,不符合突发的,不可预见的,且张大妈年事已高,产生高原反应并非“意外”,因此不赔偿。

8、潜水探险身亡

年初,李某跟朋友去三亚玩潜水,中途不慎受伤发生意外,最终身故,李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赔偿,却被拒赔。

原因:许多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条款将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列为免责条款,所以在购买时一定要看清楚条款。

9、未驾车驾驶意外

冯小姐去年花200元给自己购买了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前不久,冯小姐跟朋友开车去成都玩,中途不幸撞上大巴,当场死亡,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绝,理由是出事时,冯小姐坐在副驾驶车位,并不处于驾驶过程中。

原因:意外险种类较多,类似驾驶员意外险、交通工具意外险等专门的意外险保障范围非常狭窄。所以,大家不要盲目追求费用低,保额高,要先弄清赔偿条款。

10、职业变更未告知

李先生原来在一家理财公司做理财经理,后因公司倒闭改行开出租车。一场交通事故使他失去了生命,家人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一份还在有效期的意外险保单,保额为100万。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

原因:李先生投保时符合意外险职业要求,身故时的职业已经超出该保险的承保范围,属于高风险职业,不在理赔范围之内。所以当被保险人承保后职业类别一旦确定,后续如果出现职业变更的问题,必须要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新的职业来综合评定承保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对被保险人新变更的职业承保。

11、保险公司限制的意外

如某款意外险规定,不承担因为高空作业导致的意外责任,高空定义为层高2米(含)以上。如某款意外险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有效意外险保单,累计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额不得≥200万(仅承担交通工具意外险保单的保额可不参与累计)。

12、其他不予理赔情形

1)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2)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被狗咬了,意外险竟然不赔?


被狗咬这个情况挺常见,尤其是小孩子,很容易中招。被狗咬了导致狂犬病发作死亡,保险公司赔不赔,关键要看对死亡原因怎么定性,以及你买的意外险如何约定。

昨天,一个朋友急冲冲的来找我:“我家孩子被小区的狗咬了,然后打狂犬疫苗,免疫球蛋白,清理伤口,花了将近2000块钱。心想着之前给孩子买过意外医疗险刚好能用上。可是去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拒赔了,这咋回事啊,不会保险真是骗人的吧?”

我听了也感觉很奇怪,让她把之前买的保险条款给我看。

结果发现有这么一条——“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这才找到原因所在。

01

疫苗的费用能不能找保险公司报这个问题,基本取决于你意外医疗险的报销范围:

如果“不限社保用药”,那可以报。

如果“限社保用药”(医保报销的药我才报,医保不报的我也不报),那就得看狂犬病疫苗是否纳入当地医保。

狂犬疫苗是防疫类针剂,在大多数地区,属于医保范围内,可以报销的。

具体的确认方法,有两种:

1、就医时问医生;

2、去查询当地医保药品目录。

比如,我查了一下上海医保的药品目录,狂犬疫苗就归属于社保用药,也同样能找保险公司报。

可问题就在于,我朋友给她家宝宝用了进口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这属于自费药,不在社保范围内,符合她买的意外险里的免责条款,所以无法报销。

所以,在购买意外险和医疗险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它的报销范围是否限制医保。这样在使用时才能有所选择,不会在理赔时出现纠纷。

02

被狗咬这个情况挺常见,尤其是小孩子,很容易中招。

那我们再由此延伸一下,一种极端情况:

万一打疫苗无效,狂犬病发作,导致意外身故怎么办?赔吗?

狂犬病一旦发作,死亡率几乎100%,治疗只能延缓病人的痛苦而无法治愈。

这能否按意外身故赔,目前仍有争议。

一些人认为,人死亡的近因是狂犬病,属于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不赔;

另一些人认为,人之所以得狂犬病是因为被狗咬伤,导致病毒入侵人体内才死亡,被狗咬这种意外伤害才是近因,要赔。

ps:“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中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这样讲似乎有点绕,我再来讲个案例:

小明意外被狗咬伤,虽及时打了狂犬疫苗,但十多天后突然病发,经救治无效死亡。

小明生前是买了意外险的,家人去申请理赔。

但是,保险公司拒绝了,给出就是第一种理由——

小明打过疫苗了,如果身体没毛病,应该不会再得狂犬病了,可他还是得了狂犬病,是病死的,不能算意外。

只有当场被狗咬死,或是被咬以后抢救无效死亡,那才能说是意外啊。

小明爸认为这是歪理,气不过把保险公司告了。

结果,一审判保险公司输了,法院认为——

虽然小明是病死的,但这个病本身不是小明自己得的呀。

是突然的、非本意的,意外的被病狗咬伤,导致病毒侵入体内才死的。

死亡原因,就是意外伤害。

保险公司不服,但没用,二审维持原判。

所以,被狗咬了导致狂犬病发作死亡,保险公司赔不赔,关键要看对死亡原因怎么定性,以及你买的意外险如何约定。

我翻了几款意外险的条款,发现有不少都明确写了这么一句话,比如“众安个人综合意外险”的免责里就有——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不赔。

也就是说,

被狗咬这种意外伤害导致的狂犬病毒感染,它是可以赔的。

如果不赔,那就投诉,再不成就打官司,上面已有胜诉先例。

03

总之,购买保险不能只看价钱,

更重要的是合同条款,以及合同条款中免除责任。

买对,才能好赔。

保险套路深这也不赔,那也不赔,保险公司到底赔了啥?


在中国,保险公司给人的印象并不好。尤其是理赔,有些人执拗地认为:保险公司有两不赔,这也不赔,那也不赔!这些印象,也导致了很多渴望保障的人,迟迟不敢入手保险。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拒赔。

内容简介

●理赔很难吗

●拒赔原因有哪些

●如何防止被拒赔

理赔真的很难吗

之所以认为保险公司理赔难,很大程度源于信息问题。保险公司赔了,不算新闻,保险公司不赔,这才是新闻。

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用在这里再合适不过了。

不赔的新闻在朋友圈、头条等流传开来,久而久之,越发觉得保险公司不靠谱,收钱容易理赔难。

实际上,我们打开银保监会的统计数据不难看出:保险公司确实赔了不少钱。

然而拒赔终归是存在的,我们也有必要去探究原因,从而避开不幸,成功获赔。

拒赔原因

我翻阅了不少的诉讼案例和法律条文,盘点了保险公司的7大拒赔原因,分别为:

●未如实告知

●不符合保险责任

●涉及了免责范围

●等待期内出险

●未在指定机构就医

●保单已失效

●逾诉讼时效

下面就结合具体的案例逐一介绍下。

1、未如实告知

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的大部分人身险理赔纠纷,都是因为未如实告知造成的。

如实告知的内容除了身体健康状况,还会涉及年龄、职业等。

当然了,未如实告知也许并非我们的本意,可能是忘了,也可能是告知了业务员,业务员不以为然,直接帮你投保了。

无论是哪种,拒赔是不可避免的。

有些人认为,即使带病投保,以后发生了不相干的疾病,保险公司还是会赔的。

这毋庸置疑是错误的,只要你未如实告知,且未如实告知的内容足够重要(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加费的),无论发生了什么情况,都是一纸拒赔。

2、不符合保险责任

主要有两类情况:

1)保险事故与投保险种不对应

大家都清楚,人身险主要有四大部分:寿险、重疾、医疗、意外。

不同的险种保障不同的情况,寿险只保障身故、全残,重疾只能赔付符合条件的疾病,意外险只赔付意外事故。

有些人买了保险并不知道买的是什么,都保哪些,而是单纯的认为保险是万能的,只要出险就找保险公司理赔,被拒赔也是难免的。

2)不符合赔付标准

除了事故和险种不对应以外,即使符合了该险种,也并不一定符合具体的理赔标准。

拿重疾险来说,康惠保旗舰版合同里面规定了100种重疾,20种中症,35种轻症,每个疾病都有赔付标准,仅仅罹患了疾病,却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也是赔付不了的。

3、涉及了免责范围

同样有两类情况:

1)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里面除了规定保障责任,对应的也会规定免责情况。

常见的免责条款有:被保人两年内自杀,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人,酒后驾驶等。

2)免赔额

主要体现在医疗险里。

大部分的百万医疗险都规定了1万元免赔额,生病仅花了5000块钱,想找保险公司报销,也是不可能的。

4、等待期内出险

重疾险、医疗险、寿险都设定了等待期,其作用是防止客户带病投保,增加保险公司理赔金额。

不同的保险产品等待期也不同,重疾险和寿险一般在90-180天,医疗险在30天-90天。

不过也需清楚,意外事故是没有等待期要求的,比如买了重疾险,几天后被车撞成了植物人,可以正常获赔。

5、未在指定机构就医

一般仅体现在重疾险和医疗险中。

大多数医疗险和重疾险要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住进不符合条件的医院,保险公司有正当理由拒赔。

也并非绝对,比如“紧急情况、必须马上就医的”可以不受指定医院的限制。

6、保单失效

保单失效无外乎两种原因:

1) 已过保障期限

除了终身型保险,所有产品都有保障期限。

超过保障期限,保单也就失效了,又何谈理赔呢?

比如说重疾险保障期限为70周岁,71岁再发生重疾,拒赔妥妥的。

2)忘记缴费导致保单失效

先有钱,而后才有保障。

7、逾诉讼时效

也就是申请理赔的时间要求。

这方面的拒赔案例很少听到,不过《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已有明确规定过: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为5年,非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为2年。

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再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也是很难顺利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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